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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驴友”参加户外活动,别只顾了自个儿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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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07:0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随着现代人生活观念的改变,愈来愈多的都市人喜欢自发组织登山、探险等户外运动,与此同时,因参与自发组织户外活动不慎引发的遇险事故也呈频发态势。据中国登山协会提供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从2001年到2011年,登山户外运动山难事故夺去了220人生命。
  要有效避免“驴友”参加户外活动意外事故的发生,除对参加户外活动的“驴友”提出更专业的要求外,还须对所有参与活动的“驴友”提出更具互助精神的协作要求。然而现实是,在所有“驴友”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大家往往都要严守协作性不太强的圈内“三不借、三不问、三不准”要求。所谓“三不借”,是指“驴圈”里的“水不借”、“驴圈”里的“光不借”、 “驴圈”里的“睡袋不借”;所谓“三不问”,是指不问年龄和工作、不问收入和住址、不问婚姻和健康;所谓“三不准”是指不准在没有经过“驴友”同意的情况下,突然到驴友家中打扰他的正常生活、不准找驴友借钱借物、不准随便公开驴友的电话和家庭住址以及个人隐私。
  “驴圈”“三不借、三不问、三不准”要求的存在,对充分保障广大“驴友”自个儿能玩的开心确实具有积极意义,不过,凡事都有二面性,在看到“驴圈”“三不借、三不问、三不准”要求好的一面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由此引发的其他相关问题:
  首先,它增加了互助或救助的难度。“驴友”在户外活动中一旦发生意外,由于彼此之间有“三不借、三不问、三不准”要求的约束,有困难的“驴友”不好意思向其他“驴友”求助,而且一旦发生意外情况,由于互相之间彼此不熟悉,使救助需要的相关信息难以及时得到,这势必会影响到救助的进度和效果。
  其次,它掩盖了“驴友”间实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有关公平责任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驴友”活动的组织者来说,一旦组织了“驴友”进行户外活动,其必然要对所有“驴友”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起一定的法律责任;对所有参加活动的“驴友”而言,一旦其参与了某次“驴友”的户外活动,彼此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彼此互助的义务。否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一旦有“驴友”发生意外,参与活动的其他“驴友”应根据责任轻重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针对近年来“驴友”户外活动事故频发的现实,作为组织者应当充分了解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协助每个“驴友”做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作为普通“驴友”,在作好参与活动的充分准备之时,也应当在活动中承担起对困难“驴友”的帮助义务;作为国家,也应当及时出台有关“驴友”活动与救助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能使广大“驴友”的户外活动真正能够玩的规范、安全、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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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08:30: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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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9 12:57: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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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21:06:12 | 只看该作者
陌陌fk 发表于 2014-11-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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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21:06:18 | 只看该作者
勇闯天涯_法库 发表于 2014-11-9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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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0 07:17: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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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0 07:17: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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