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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漠川赏银杏 行摄古宅秦家大院,白石天生桥 唯有静谧,才能听见银杏叶飘落的声音。 漠川,这里拒绝人头涌动的喧嚣,唯有银杏叶轻洒山村青石板路上的静谧。
【出行时间】11月28日晚——30日 【目的地简介】 漠川:是一个拥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古地。明崇祯十年(1637年)中国古代著名地理学家徐霞客,曾到此一游,评价很高,并在其名著《徐霞客游记》中作了详细记述。以银杏林,古樟树,古建筑群和古墓陵园闻名。整个村落掩映在大大小小的银杏林中,秋天时树上地上一片金黄。村里共有古民宅共30余座,左右两座高耸的炮楼护卫着这片深宅大院。从建筑群的风格看,漠川榜上古民居属徽派建筑,粉墙、青瓦、马头墙、砖木石雕以及层楼叠院、高脊飞檐、曲径回廊等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尤其是装饰在门罩、窗楣、梁柱、窗扇上的砖、木、石雕,工艺十分精湛,人物和花、草、虫、鱼的雕像造型逼真,栩栩如生,简直是一个石头文化的艺术陈列馆,可称得上是晚清时期桂北石雕精品。 秦家大院:秦家大院也是一个古村院落,明朝洪武年间,山东一名被贬的秦姓官员千里跋涉、举家迁至桂北地区,据村民们说,他们是唐朝名将秦琼的后人。后来,秦氏的一支看中了白石乡水源头四周的山形地势――四周环山,群山皆面对水源头做俯首朝拜状,于是选取这个“风声宝地”落下根基。经过多年繁衍,渐成规模。在后笼山下,依山势拾级而建了成片的大宅子,形成一个村落,当地称其为“秦家大院”。 白石天生桥:白石天生桥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江源天生桥群奇观,一公里之内就集四座天生桥于一体,气势恢宏,具有“雄、奇、险、秀、幽、奥、旷”特点。从其密集度而言,它超过了有“亚洲之最”称号的重庆武隆天生三桥。
【行程路线】南宁—兴安漠川—南宁 【活动主题】休闲旅行,观光摄影 【活动强度】★★ 【风景指数】★★★★ 【活动资费】 全程住店:380元/人(小孩独立车位不含床位300元/人,含包车费油费过路费,司机食宿,两晚标间住宿,户外保险,向导费) 住店一晚,扎营一晚:330元/人(含包车费油费过路费,司机食宿,一晚标间住宿,户外保险,向导费) 以上费用不含:餐费(自由组合现A,丰俭由人),可在村子里农家乐聚餐 【策划组织及领队】蜗牛旅行俱乐部 国家旅游局、中国登山协会持证领队 【报名方式】 1、短信报名:好好先生13977139211 报名格式:漠川+网名+真实姓名+手机+身份证号码 2、蜗牛背包深度旅游超级群126106301,微信oldkey 【集结出发地点】11月28日19:30南湖公园正门上车,20:00准时出发 【详细行程】 D1 11月28:南宁——兴安 出发后经高速到达兴安,入住预定的酒店休息。 D2 11月29日:兴安——漠川 ——兴安 早餐后出发漠川。早晨伴着古朴村落的鸡鸣,太阳渐渐升起,满村的银杏林在晨曦下开始渐渐闪现金黄的亮色,30余座徽派古民居掩映在金黄的海洋中。穿越青石古巷,在村子里尽情游玩采风,银杏林、古宅、古巷、古陵墓尽情领略自然风光与历史的沧桑与厚重,有兴趣者可跟随领队徒步穿越一条至今仍很少人走过的银杏线路。傍晚住店返回兴安住宿,逛水街夜市。扎营乘车前往秦家大院营地扎营。 D3 11月30日:兴安——秦家大院——白石天生桥——南宁 睡到自然醒,早餐后游览秦家大院,秦家大院的银杏林虽然没那么密集,但错落有致在点缀在古宅周围却更有韵味。之后前往白石天生桥游览,下午乘车返回南宁。
【活动装备】 服装鞋类:保暖衣物,轻便徒步鞋或运动鞋 装备类:个人卫生用品,扎营备好露营装备,请备0℃睡袋。 【活动守则及声明】 1、 注意安全,听从领队安排,严禁迟到,严禁擅自冒险行动、离队、安全自负。 2、 注重环保,不乱扔杂物。(每人自备一杂物袋)塑料袋、废旧电池及不可降解的物品一定要带出。 3、 户外人人平等。请勿高姿态将现实身份带进户外。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有安全意识,有团队协作精神。 4、 队员之间必须相互体谅,有重大决定或提议由大家协商。但出现特殊情况,请参加队员绝对服从领队的意见。一旦报名,请不要以个人喜好要求领队变更行程。 5、 行前会前,已报名队员因故退出,退还所有款项;行前会后退出,扣除包车等已发生费用后,退还余款。 6、 户外运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组织者会根据线路情况做好各种预案,尽最大能力规避风险,但无法保证完全避免。参加者需对行程和自身状况作出判断,谨慎决定是否参加活动。 7、 凡报名户外活动的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活动组织方、发起人均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如报名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同意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活动组织方、发起人均不承担,由监护人或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监护人虽没有直接报名仍视为接受本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活动组织方、发起人同样均不承担。本声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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