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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开心出游 维权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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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17:2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市民利用假期旅行是一种放松和享受。然而,出游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预想不到的事情,如何理性选择旅行社和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使自己有一个轻松愉快的假期,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旅游行业起步较晚,目前,适用于旅游投诉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主要是国家旅游局颁布实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事实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赔偿实施细则、《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以及《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相关条款。

市民在出游前,首先要选择正规旅行社报名参团。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经营者必须向管理部门交纳人民币10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出境游组团社为人民币160万元);国内旅行社须交纳1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正规旅行社通常都有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营业部,在接受报名时会提供正式旅行社的业务发票和与游客签定旅游合同。游客切莫贪图便宜,轻信街边传单和“野马旅行社”的花言巧语,以免受骗上当。

由于旅游产品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甚至是不可替换的经验商品。旅游途中,如果出现一些细微的质量问题,游客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派出的导游和领队及时提出,并要求及时解决问题;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会给予相应的处理,使游客能够愉快的享受难得的假期;若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或是严重侵权事件,游客除了要及时向旅行社工作人员提出并要求及时改善和补偿以外,还可以直接口头或书面向旅行社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是专门处理游客投诉的政府工作部门,在接到游客的投诉之后会在7天内对游客的投诉事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有效的投诉期限为60天。

值得提醒的是游客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更要理智冷静处理、合理维权。特别是在违约方作出努力和改善时,游客也应给予相应的配合,不要扩大事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再者,出门旅行要的是开心度假,游客完全可以选择适当的投诉方法,以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不然,既浪费了的假期还装了一肚子不愉快回来,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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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06:50: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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