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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周六)下午2点,我们一起去安贞,参加义务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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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9 10:28: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一段时间北京血库频频告急,“血液吃紧”新闻反复出现于报端。北京血液中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目前北京血库库存量仍在警戒线以下,AB型血继续短缺。记者昨天了解到,北京各大医院纷纷采取节血应急措施,没有影响患者的正常治疗。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输血研究所所长王憬惺分析,外地患者多和稳定的献血人群少是造成大城市用血困难的两大原因。




活动主题:义务献血(为自己,为明天,为我们的社会)




组织人:我是GRACE,13581539897(短信),MSN: grace_mzy@hotmail.com




活动时间:3月24日(周六)下午2点




地点:朝阳区安贞华联门口,采血车




活动安排:大家两点集合,由志愿者安排检查和献血,献血后有糖果和小礼物给大家,活动后可以一起FB!




注意事项:请一定注意保暖和个人身体状况,保持乐观心情,感谢大家!献血后要注意休息,有任何不适,请一定要说。




 




献 血 者 健 康 检 查 标 准







一、 总则



    1. 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检验,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2. 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 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健康情况征询表"(见附表)。



    4. 非固定点献血者只进行体格检查和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见附表)。



    5. 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 进行。




二、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1. 年龄:18-55周岁。



    2. 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 脉压差:≥30mmHg。



    4. 脉膊: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 体温正常。



    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 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 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1. 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 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25单位。



    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 用)。



    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



    6.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酶标法:阴性。



    7. 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 复检上述1、2、3、4、5、6、7项。



    9.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化验报告为准)。



    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四、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 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1. 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 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 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 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 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 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7.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1. 性病、麻疯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 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 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 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症、慢性胰腺炎。



    8. 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 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病症、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 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 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钓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 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 性牛皮癣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本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1993年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1993]第2号)的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

第三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5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四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五条 公民医疗用血,应当凭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的《医疗用血通知单》用血。公民享受优惠用血,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分证》或者户口簿等证件。医疗机构在供血时,应当对提供的证件进行核验。

第六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可以在医疗用血后3个月内,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医院用血费收据,到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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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09:16:38 | 只看该作者

提请注意。如果下午献,午饭一定要吃饱吃好。饭后适当多喝些水。前一天也要休息好。不能饮酒。

支持你们。我上周日刚刚献完。血液检测结果昨天也短信发给我了。
知道自己各方面都很健康,心里突然觉得很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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