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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1 22:50:53 | 只看该作者
       
殡葬管理条例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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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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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5-6-21 22:56:07 | 只看该作者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文件
依据
一、接尸车运输费
中档车(购车价在15万元至40万元内)
起价50元,10公里以上5元/公里
1、夜间(18时至次日早8时)出车,车费加收50%。
2、运输费收费按往返计算。
3、汽车空驶费,因家属变更放空返回,按半价收费。
京价(收)字[2001]351号
低档车(购车价在15万元以下)
起价30元,10公里以上2.4元/公里
二、火化费
一类 进口炉(购价80万元以上)
700元
丧者家属自愿选择
二类合资炉(购价70万元以上)
550元
三类自动炉(购价35万元以上)
380元
四类改建炉( BBS—96改建)
280元
五类国产炉(购价35万元以下)
180元
三、冷冻存尸费
3日以内(含3日)每具每日30元;3日至7日每具每日40元;7日以上每具每日50元。
医院太平间按照执行
四、骨灰存放安葬费
骨灰堂骨灰存放
50元/年
寄存三年以上加收50%(革命公墓骨灰堂除外)
墓穴租赁费
城近郊区1500元/每平米
租期20年
远郊区县1000元/每平米
墓穴管理费
墓造价的5%
期限20年
五、其它
1、抬尸费
市民政局制定
抄送市物价局
2、骨灰林绿地安葬
3、骨灰撒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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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5-6-21 22:59:08 | 只看该作者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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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北京其他办事 > 北京殡葬 > 北京殡葬服务性收费标准一览表

北京殡葬服务性收费标准一览表

办事指南2014年04月02日来源:北京殡葬网
0
租告别室
一类高档装修200-600元/场
电子显示屏,空调、尸棺、像架、哀乐、花圈、花饰、白花
150平米以上(含)限价600元/场
京民计发【1999】47号
100平米以上(含)限价400元/场
50平米以上(含)限价300元/场
50平米以下 限价200元/场
二类中档装修100-500元/场
电子显示屏,尸棺、像架、哀乐、花圈、花饰、白花
150平米以上(含) 限价500元/场
100平米以上(含) 限价300元/场
50平米以上(含)限价200元/场
50平米以下 限价100元/场
三类低档装修80-400元/场
尸床、像架、哀乐、花圈、花饰、白花
150平米以上(含) 限价400元/场
100平米以上(含) 限价200元/场
50平米以上(含))限价100元/场
50平米以下限价80元/场
四类限价50元/场
临时告别室、公墓追悼厅
老山骨灰堂追悼厅参照执行
租休息室
一类高档装修 100-300元/场
100平米以上(含) 限价300元/场
50平米以上(含) 限价200元/场
50平米以下 限价100元/场
二类 中档装修80-200元/场
100平米以上(含) 限价200元/场
50平米以上(含) 限价100元/场
50平米以下 限价80元/场
三类 中档装修50-100元/场
100平米以上(含) 限价100元/场
50平米以上(含) 限价80元/场
50平米以下 限价50元/场
特殊整容
面议
含外出整容
尸体防腐
面议
引导服务
50元/次
坚持家属自愿原则
租花圈
10元/个
花圈整齐、干净
烧花圈、花篮
2元/个
提前取灰
20元/具
只限4小时内取灰
遗体迁穴
面议
退穴费
墓穴总造价的5%
已刻字、印像的,另收石板、刻字、印像费
墓地工料费
面议
参照京价(涉)字【1988】第58号
写挽联、横幅
2元/幅—10元/幅
挽联每幅2元,横幅每幅10元
骨灰盒刻字
0.3元/字—0.6元/字
石料刻字
3元起价
按字大小收费,5公分以下每字3元,5公分(含)—10公分(含)每字5元,10公分以上每公分1元,硬石料、脆石料(包括花岗岩、济南青、墨玉等)加收50%
描字
1元/字
包括描金字
写外文
0.20元/字母
写普通碑文(手写)
1元/字
电脑写碑文
0.5元/字
墓碑刻花费
100元/付
刻书法家字体
20元/字
电脑刻像
130元/幅(4寸以内)
印字、印像
160元/幅
加急200元/幅
脱穿衣
100元/具,特殊遗体面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界定的传染病遗体不提供此项服务
京民计函【2004】296号
一般整容
150元/具
抬尸费
普通:80元/具;大灵车:400元/具
特殊遗体、腐烂遗体面议
抬尸:从停车地点将遗体运至殡仪车上以及馆内遗体的台运;
楼房3层以上每层加收10元,夜间(当日十七点至次日早八点)加收50%
直观火化
500元/具
限15人以下
装灰费
20元/具
墓地合葬费
300元/平方米(≤1平方米按300元计算)
骨灰迁穴
200元/盒
送灵
200元/次
骨灰安葬
380元/次
骨灰告别
400元/次
接灵纳骨
180元/次
1、服务人员擦拭,消毒多福鼎等取灰专用设备。
2、服务人员向亡人灵骨三鞠躬。
3、用专业设备捡拾灵骨,请入多福鼎内。
4、用鹤辇移灵。
5、工作人员擦拭骨灰盒并将骨灰请入骨灰盒。
6、由护灵人员将灵盒请到鹤辇上。
7、集体向亡灵三鞠躬。
8、由护灵人员请起灵盒转交家属。
9、工作人员默哀,目送亡灵及家属。
京民计函【2003】332号
全程陪同办理殡葬服务
200元/人/次;特殊情况面议
工作人员陪同家属从家或医院等候殡仪车开始,到协同完成告别、火化、骨灰寄存、安葬等全过程丧葬事宜
京民计函【2003】102号
委托办理丧事服务
1000元/次;特殊情况面议
从订殡仪车到骨灰寄存、安放全权委托殡仪服务中心办理
外出灵堂设计和制作
300元/平方米;特殊情况面议
根据家属或单位要求负责设计、制作
网上陵园祭奠网页
普通型
单独购买:180元
1页,照片1张、文字限500个
捆绑购买:150元
中档型
单独购买:540元
3页,照片3张、文字限1000个、祭奠动画
捆绑购买:450元
高档型
单独购买:1080元
6页,照片6张、文字限1500个、祭奠动画、音乐
捆绑购买:900元
豪华型
单独购买:1800元
10页,照片10张、文字限2000个、祭奠动画、音乐
捆绑购买:1500元
收殓费
200元—500元/具
限于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收殓、特殊遗体(高度变形、腐烂、传染病、因车祸引起的尸体散落等)的收殓
骨灰墙、廊、亭等安葬、合葬工程费
300元/份
室内墓穴
单穴:4500元; 双穴:6000元
骨灰撒海
家属:380元/人; 代撒:200元/份
焚烧鲜花篮、衣物
鲜花篮:10元/个; 衣物:30元/包
其它特殊用品面议
八宝山殡仪馆外事服务
按外事服务内容、程序及相关要求区别确定
贴金箔
骨灰墙、廊、亭单穴:限价400元
以凹凸隶书、楷书为规范,行书、草书字体面议
骨灰墙、廊、亭双穴:限价500元
墓地:10公分以下文字,限价80元/字;10公分以上字(含10公分)面议
墓地摆花
4—10月:2元/盆/天
可根据鲜花季节性差异以及具体要求与家属协商
11—3月:5元/盆/天
当年祭日多次预定优惠20%
擦洗墓碑
普通石料:100元—200元/次;汉白玉:加倍
汉白玉须采用特殊化学制剂清洗,其清洗成本高于其它石料
手工雕像
4寸—6寸:400元—600元;6寸以上:面议
手工雕花边
骨灰墙、廊、亭石板:200元—500元/块
可根据石碑大小、花边复杂程度自行调整
骨灰墓:根据石碑大小面议
摹字
2元/字
描金
2元—5元/字
根据字大小收费
寄存证、安葬证
按工本费收
退车手续费
10元/次
延误时间
20元/次
车按时到达半小时内不另收费,超过半小时后收费
灵车挂彩
10元—20元/次
自送车消毒
30元/次/车
临时存灰费
20元/份
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临时存骨灰
承办告别仪式服务费
20元/次
写(电脑打)挽联、横幅
5元—20元/幅
烧瓷像、印字、电脑刻像、印像
4寸—6寸:200元—400元
6寸以上:面议
彩色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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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5-6-21 23:01:21 | 只看该作者
,租告别室一类高档装修200-600元/场电子显示屏,空调、尸棺、像架、哀乐、花圈、花饰、...

点评

八宝山收费还是公平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21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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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5-6-21 23:05:58 | 只看该作者
办事指南
公积金 户口 婚育 出入境 交通 劳动 教育 职业 房产 医疗 纳税
北京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北京单位机构 > 北京政策解读 >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原文内容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原文内容

办事指南2014年04月04日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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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本市积极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大操大办丧事之风和焚香烧纸、燃放鞭炮、摆放供品等陈规陋俗屡禁不止,造成浪费,污染环境;入土为安的安葬观念尚未根本改变,节地生态的安葬方式接受程度不高。这些现象亟须整治。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通知》贯彻落实工作,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具体措施。要动员和号召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带头转变观念,移风易俗,坚决制止丧事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进一步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二、党员、干部带头,自觉做到“四禁止”、“五提倡”
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自觉做到“四禁止”、“五提倡”。
“四禁止”:
--禁止大操大办。禁止在丧事活动中搭设灵堂、吹吹打打、喧闹扰民、隆丧久丧、大摆宴席等,严禁借机敛财。
--禁止迷信活动。禁止在丧事活动中开展扬幡招魂、举办法事、焚烧纸扎、抛撒冥币等低俗迷信活动。
--禁止乱埋乱葬。禁止在非法墓地以及其他地点乱埋乱葬,党员、干部中的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禁止超标建墓。禁止超标准建墓,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五提倡”:
--提倡节约简朴治丧。提倡治丧场所选在殡仪馆等规定场所,场所布置节约简朴,遗体送别严格控制规模。
--提倡节地生态安葬。提倡采用立体安葬、树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提倡不保留骨灰。提倡采用骨灰深埋、撒散、撒海等方式,鼓励捐献遗体或器官。
--提倡采用环保殡葬用品。提倡使用环保纸棺火化,倡导租用花圈、花篮进行悼念,推广使用可降解骨灰盒进行安葬。
--提倡文明低碳祭扫。提倡精神传承,鼓励鲜花祭扫、网络祭扫、社区公祭和集体共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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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5-6-21 23:07:05 | 只看该作者
老牛真牛 发表于 2015-6-21 23:01
,租告别室一类高档装修200-600元/场电子显示屏,空调、尸棺、像架、哀乐、花圈、花饰、... ...

八宝山收费还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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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5-6-21 23:11:50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殡葬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览表
北京殡葬服务性收费标准一览表-------------你们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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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5-6-21 23:13:27 | 只看该作者
阿弥陀佛,好人,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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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5-6-21 23:19:49 | 只看该作者
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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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5-6-22 07:44:06 | 只看该作者
愿逝者一路走好,向亲属表示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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