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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醺的岁月 发表于 2015-9-22 16:03 确实不合适了,转发别人的帖子应该征得原作者同意才行~
正经想玩儿 发表于 2015-9-22 16:07 一般情况下,注明了出处应该可以吧,呵呵。。。
一直走。 发表于 2015-9-22 16:06 呵呵,遵命已经删除。实际上曾经两次试图和你联系,但是只有你的好友才能启用站短而两次加你好友都没有成功 ...
残梦 发表于 2015-9-22 16:26 谢谢一直走老先生删除我的删子,也谢谢您“两次试图和我联系”。但是我的个人空间,从没收到过你要加好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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