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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轶事] (转帖)浙江女大学生骑“死飞”坠崖身亡,车主、车店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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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23:06:2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猛哥 于 2017-3-12 23:08 编辑

出去游玩,本应是件快乐开心的事情。然而,让小何没想到的是,一次骑行之旅,女同学小洪不幸坠崖身亡,天人永隔,自己也成了被告,而销售小洪坠崖时所骑“死飞”自行车的自行车店和公路管理部门同样被告上了法庭。


前天,受理此案的(浙江省)衢州常山县人民法院对各方要不要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做出了一审判决。


同学骑行游玩一人坠亡
事情的详细经过,要从2015年说起。


小何和小洪是高中同学,后来一个考进温州某大学,一个考进宁波某大学。


2015年12月25日,小洪受小何的邀请从宁波赶到温州。次日,小何、小洪两人结伴骑自行车去大罗山游玩,小何特地把自己新买的“死飞”自行车借给小洪骑,当从大罗山山顶往山下行驶时,在一个U形拐弯大下坡处,小何在前,小洪在后,一个不注意,小洪连人带车坠入近7米高的山崖。事后,小洪被送进医院抢救,但还是因伤重不治。



事发的U型拐弯路段。


事发后,温州交警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自行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不符合自行车技术要求”。


在料理完小洪的后事后,小洪父母将小何、瓯海区某自行车店、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小洪父母认为,出事的自行车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死飞”车,属于禁止销售和禁止上路产品;自行车店擅自销售,小何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提供给其女儿使用,对女儿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事发的大罗山盘山公路崎岖,陡坡众多,没有设置明确醒目的禁止标识和提示标志,防护栏设置不符合安全规范,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依法提醒的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小何、瓯海区某自行车店、公路管理部门等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6万余元。


女大学生坠崖身亡谁之过
去年3月7日,衢州常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小何表示,其买车时,不知自行车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也没有故意将自行车交给小洪骑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自行车店则表示,涉案自行车不是其销售,且不属于“死飞”,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则表示涉案路段系当地村民筹资建造,其不是该路段的管理人和养护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死飞自行车没有刹车,可以原地后退,关键就在于后轮上的固齿轮轴 。视觉中国 资料


常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面对错综复杂、多因一果的案情,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数次赶赴温州当地走访调查情况。最后认定,俗称“死飞”的涉案自行车确认是瓯海区某自行车店销售,系无前刹(前刹购买后加装)、“后轮采用飞轮倒转制动”的“三无”产品,与普通自行车存在明显区别,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


法院认为,小何将属于“三无”产品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案自行车提供给小洪骑行,使得该自行车可能产生的风险转移于小洪,骑行过程中,也未对不了解涉案自行车性能的小洪尽到应有的提醒、嘱咐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瓯海区某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的自行车,也是造成小洪骑行该自行车发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走访调查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养护且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故公路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


小洪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涉案路段骑行自行车的危险性,但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未对涉案自行车的性能进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间接结合的结果,综合各方行为致使小洪发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确定小何承担20%责任,自行车店承担50%的责任,小洪承担30%责任。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何赔偿原告19万余元,被告自行车店赔偿47万余元。


(原标题《女大学生骑“死飞”香消玉殒大罗山,法院一审判决车主、车店分别赔偿19万元和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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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23:19:58 | 只看该作者
此案例告诉人们,交友一定要慎重,必须考察其父母以及七大姑八大姨是不是杂碎,否则有可能好心赚个驴肝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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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  发表于 2017-3-1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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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23:30:28 | 只看该作者
常山县法院是不是到南京法院取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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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7-3-12 23:51: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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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3-12 23:52: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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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3-13 09:00:2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由此案例推断:户外过断崖时如果某队员提供的绳索断了......以后还是各人背自己的绳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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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气罐伤人呢?万一用***过敏呢?所以还是各人背自己的用吧,呵呵。。。  发表于 2017-3-14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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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3-13 09:41: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林林7 于 2017-3-13 09:42 编辑

卖不合技术要求的店该赔,但小何何罪之有,他也不是各方面的专家。国家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倒应该承担责任,没有尽到职责,造成假货满天飞。
看后心凉,做好人不但太难,而且危险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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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这样的好人,以后真不能做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16 12:09
此案例告诉我们,不能轻易的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有可能会变成“助人为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1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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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3-13 10:05:34 | 只看该作者
微醺的岁月 发表于 2017-3-12 23:19
此案例告诉人们,交友一定要慎重,必须考察其父母以及七大姑八大姨是不是杂碎,否则有可能好心赚个驴肝肺~  ...



这年头出门玩儿也真心不易。{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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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3-13 10:41:14 | 只看该作者
林林7 发表于 2017-3-13 09:41
卖不合技术要求的店该赔,但小何何罪之有,他也不是各方面的专家。国家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倒应该承担责任 ...

此案例告诉我们,不能轻易的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有可能会变成“助人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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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东西得先去质监局检验,合格了再借人,你就没责任了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13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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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3-13 10:44:39 | 只看该作者
微醺的岁月 发表于 2017-3-13 10:41
此案例告诉我们,不能轻易的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有可能会变成“助人为罪”~ ...

借人东西得先去质监局检验,合格了再借人,你就没责任了吧

点评

这是法律教育的缺失,根本不知道是否能上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13 11:50
户外“三不借”要改,变成“全不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13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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