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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温泉县出台该县史上最强旅游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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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4 20:43: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温泉县出台该县史上最强旅游激励政策

都市消费晨报讯:多措并举激励旅行社引流带客、百万激励旅游A级景区景点创建,千万激励高星级酒店建设,力促旅游业成为温泉县支柱产业。力争通过政策激励,到2018年底,实现县域旅游业增加值占到GDP比重的15%以上,旅游从业人数占本地就业人数的20%以上,年游客接待人次达常住人口数量10倍以上,农牧民年纯收入20%以上来源于旅游收入。
5月24日上午,温泉县“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推进大会在温泉县召开。大会现场分别发布《温泉县党委温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温泉县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温泉县加快发展旅游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全面推进温泉县全域旅游发展。
会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巴德玛拉同志强调,“政策文件的出台不是工作的结束,而是要将目标任务按时按量完成,才能完成好创建全国全域旅游示范区的目标,温泉县旅游资源的优势一定要凸显,要举全县之力发展旅游这一优势产业。”
温泉县县长吴炼介绍:“温泉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就是将温泉县县域行政区作为功能完整的旅游目的地,以‘全域旅游’理念将其打造为全新的旅游目的地,通过旅游业整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居民与游客共建共享、人与自然互惠互利的旅游发展模式的示范区和创新区。”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刘劲柳就温泉县全域旅游发展的角度提出四个方面的意见。
(插入刘劲柳讲话音频)
此外出席本次大会的主要领导还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副州长李新光;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杨贻;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旅游局党组书记单丽萍;温泉县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忠;温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陈向东;新疆旅行社协会会长王威等。


继续阅读:温泉县加快发展旅游业扶持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对旅行社招揽客源来温泉旅游实施奖励。
㈠组织旅游大巴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大巴团队来温泉旅游,一次组团人数在50人以上,在温泉县境内游览并入住酒店的,按每位游客30元标准奖励旅行社;入住酒店2夜的,按每位游客50元标准奖励旅行社。
㈡ 组织旅游自驾车团队奖励。组织自驾车团队来温泉旅游,一次组团自驾车15辆以上且人数在50人以上,在温泉县境内游览并入住酒店1夜的,按每位游客30元标准奖励;入住酒店2夜以上的,按每位游客50元标准奖励。
㈢ 组织旅游专列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来博州旅游,并入住温泉县酒店的:组团300人以上按1万元/车次给予旅行社奖励;组团600人以上按2万元/车次给予旅行社奖励。
㈣ 组织旅游飞机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乘飞机来博州旅游,并入住温泉县酒店的,一次组团20人以上,按每位游客100元标准奖励旅行社。
㈤ 组织游客累计人数奖励。旅行社年度累计组织游客来温泉县旅游累计达到5000人次以上并入住温泉县境内酒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1万人以上并入住温泉县境内酒店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创建旅游品牌实施奖励。
㈠ 创建A级景区奖励。社会资本投资景区建设,经县旅游局申报,被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㈡ 创建星级农牧家乐奖励。对经县旅游局申报,被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农牧家乐并稳定营业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㈢ 创建星级饭店奖励。对经县旅游局申报,被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四星、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㈣ 创建S级滑雪场奖励。对经县旅游局申报,被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2S级、3S级、4S级、5S级滑雪场的,分别给予5万、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㈤ 创建旅游商品品牌奖励。经县旅游局申报,被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列入“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和“新疆礼物”名录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并形成量产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㈥ 创建旅游特色名小吃品牌奖励。经县旅游局申报被商务部门认定为“中华名小吃”和“新疆名小吃”的实体餐饮经营户,或国家级餐饮连锁企业、省级餐饮连锁企业入住温泉经营的,依据认定证书,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㈦具有稀缺型和填补空白型的旅游业态由温泉县根据情况研究决定予以奖励。


三、对开展淡季旅游活动实施奖励。
对纳入自治区淡季旅游大型系列活动的县内外旅游企业,凡以温泉地方为主办地开展淡季旅游活动的,除享受自治区、自治州淡季旅游奖励政策外,参照自治州奖励金额,温泉县将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


四、对组织旅游节庆活动实施奖励。
由县旅游部门策划,旅游企业承办的旅游节庆活动,经审核其规模达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参加人数界定的给予承办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给予1万元奖励;参加人数在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给予2万元奖励;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五、对导游人才实施奖励。
鼓励全县干部、职工积极报考导游资格考试。对通过导游资格考试的,各单位报销一次考试教材费、报名费和往返出差费用。引进旅游人才(持证),按照《温泉县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型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享受相关政策。


六、对社会组织、企业或民间团队(演职人员10人以上、演出时间1小时以上,节目经宣传、文化部门报备审核),在温泉县域内有固定场所、以固定时间为游客长期表演旅游文化节目或展示温泉特色民俗文化节目,每场给予1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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