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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资讯] 落坡岭案件原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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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7-9-28 09:33:1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7-9-28 09:38 编辑
BlackHeart 发表于 2017-9-27 23:46
组织这种活动判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怨啊,猪脑级的人不要出来组队

绝大部分AA领队没问题,很辛苦,技术过硬,不求回报!
少数AA领队技术能力不合格,全国历年来已发生多起由此引发的重大伤亡事故。。。

点评

参加这种活动的队员我也不会给什么同情分的,事先都讲明了是饮酒活动,而且应该也不是第一次,也不只这个群。社会上竟然存在这种团体也让所有自由主义者信仰动摇了,只能呼吁强权出来给点威慑。可惜的是没能早发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8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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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楼主| 发表于 2017-9-28 12:41:25 | 只看该作者
不说别的,先摘一些话出来,供大家参考、思考、讨论。。。包括爱抬杠的也可以来一展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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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楼主| 发表于 2017-9-28 12:42:56 | 只看该作者

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队友或伙伴仍有帮助救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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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楼主| 发表于 2017-9-28 12:43:55 | 只看该作者

参加共同的骑行活动,往往不是自甘风险,反而是为了降低风险。基于以上分析,本院认为,汤斌等人以刘××参加共同骑行活动是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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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楼主| 发表于 2017-9-28 12:45:03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具有一定骑行经验的骑行者,明知此次骑行活动的危险性,但仍然不顾安全而饮酒骑行,并造成骑行返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此次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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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楼主| 发表于 2017-9-28 12:45:43 | 只看该作者

鉴于刘××的死亡结果主要由其自身原因造成,汤斌等七人的过失行为对其死亡结果的原因力非常小,且汤斌等七人在事发前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在事发后积极参与救助,故本院综合上述情况酌情确定汤斌等七人的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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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楼主| 发表于 2017-9-28 12:46:38 | 只看该作者

要求骑行的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不但不会阻碍群众性骑行活动的发展,反而会促使该项运动更为健康、有序、规范、安全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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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楼主| 发表于 2017-9-28 12:47:19 | 只看该作者

一审判决在认定汤斌等七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方面存在错误,本院予以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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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楼主| 发表于 2017-9-28 12:48:08 | 只看该作者

丁宇翔
本案中是单纯的不具营利性和比赛性的自发相约骑行,属于并不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生活事实,是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法律一般不予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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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楼主| 发表于 2017-9-28 12:48:55 | 只看该作者

总的来说,国内这些年在法律认定上过于强调有责,却没有对无责条款进行发展,造成了人人自危的阴影心态,这个其实才是最可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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