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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驴友小温莒溪大峡谷死亡获最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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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8 22:5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标题:14岁驴友小温莒溪大峡谷死亡获最终赔偿

转自:网易旅游频道


http://travel.163.com/14/0619/12/9V3R8B8300063JSA.html





今年3月,小温的爸爸向苍南法院递交诉状,对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领队吴某等同行的6名驴友提起诉讼,认为6被告对孩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临时监护义务、积极搜救义务,但都没有尽到,应对小温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115.9865万元。

    去年6月23日,14岁小驴友小温,和母亲等7个大人一起穿越莒溪大峡谷。期间小温与母亲分散,与母亲的一位男性朋友同行,继而失踪。

  当地上千人次参与搜救。最终,在小温失踪126天后,他的遗骸在石头夹缝中被发现。

  今年5月苍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昨天中午11点50分,温州苍南法院公开宣判:小温父母对小温遇难承担75%的责任,与小温最后待在一起的徐某转承担13%责任,穿越活动组织者吴某承担8%责任,另2名驴友各承担2%。最后2名驴友无责。

    法院认定,总计赔偿金额为77万多元,4名驴友承担19.25万元,还要给出1.25万元的精神赔偿。两项总计赔偿20.5万元。

  之所以判定四名驴友承担责任,法院解释,本案活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依据法律规定,活动参与人均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行驴友

  各自责任怎么界定

  为何小温爸妈负主责?

  户外探险运动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小温在死亡时年龄为十二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告小温父母,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虽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因监护权临时转移而免除。

  此案中,小温父母,应知晓户外活动存在风险,却过于自信,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离开孩子的徐某甲为什么要承担13%的责任?

  两队分开穿越水库时,徐某甲作为原告小温妈妈的朋友,在小温妈妈与其他队员并不熟悉的情况下,按日常生活经验及惯例,应视为小温妈妈将监护职责委托其代为行使。

  事实上,分队后徐某甲一路照顾小温,并随之掉队,确已担负起监护职责。但在徐某甲与小温迷路后,徐某甲未充分预见自身及小温面临的险境,对小温没有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属于监护管理不力,对造成小温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活动发起人为什么承担8%的责任?

  被告吴某是涉案户外活动发起人。作为具备一定户外活动经验的“驴头”,相对其他成员应更为了解户外活动的危险性,并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活动成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吴某明知小温系未成年人却没阻止,而且与小温分散后,也没有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更没有第一时间尽力寻找机会重新会合,主观上有疏忽大意和轻信避免的过失,对小温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和徐乙为什么承担2%的责任?

  同行驴友李某、徐某乙,在徐某甲、小温走散之后,应清楚在当时的环境下,徐某甲、小温面临的危险处境。但两人与发起人吴某没有尽自己所能返回或原地等待会合,而是放任徐某甲只身携带未成年人小温置身于陌生和未知环境之中,主观上没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为什么陆某和姜某不承担责任?

  同行驴友陆某、姜某,在小温母亲与孩子分开后,与小温没处于一队,故对小温没有临时监护职责和义务。且他俩行为也没超出合理限度范围。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俩对小温的死亡存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赔偿金数额怎么定
  
    死亡赔偿金:因小温户籍性质是非农业家庭户,赔偿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20年计算,确定为757020元。

  丧葬费:按本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标准尚未公布,故按2012年度标准计算,确定数额为20043.50元。
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二项合计777063.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75%,即582797.50元,被告徐甲承担13%,即101019元,被告吴某承担8%,即62165元,被告李某、徐乙各承担2%,均为15541元。

  精神赔偿:小温的死亡,给他的父母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结合各自过错程度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认定精神赔偿金额为12500元,由被告徐甲承担6500元,被告吴某承担4000元,被告李某、徐乙各承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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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3日,14岁小驴友小温,和母亲等7个大人一起穿越莒溪大峡谷。期间小温与母亲分散,与母亲的一位男性朋友同行,继而失踪。


2#
 楼主| 发表于 2017-10-8 22:51:14 | 只看该作者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原告(小温家长):自行承担75%,即582797.50元,

被告徐甲(队员):承担13%,即101019元,

被告吴某(领队):承担8%,即62165元,

被告李某(队员):承担2%,即15541元,
被告徐乙(队员):承担2%,即15541元。


被告陆某(队员):无责,不承担责任

被告姜某(队员):无责,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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