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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已抵押还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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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5:3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别墅已抵押还卖人,重庆法院判开发商退还248万元购房款

重庆晨报 今天14:14

原标题:别墅已抵押还卖人,重庆法院判开发商退还248万元购房款,追加惩罚性赔偿124万元

开发商为套取资金,将已经抵押给他人的房屋再行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得知后要求解除合同,不仅可以主张开发商退还已付房款,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近日,彭水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件案例,判决开发商退还248万余元的购房款,并惩罚性赔偿124万余元。


2015年5月,原告周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周先生购买开发商位于彭水县的别墅一套,周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248万余元以及代收费12万余元,并约定余款27万元在开发商交付给周先生房地产权证时一次性付清。

之后,周先生多次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过户登记,但开发商一直拖延不予办理。

后来,周先生经过查询才得知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早在2014年11月就已经抵押给了他人,因为开发商不能偿还借款,涉案房屋已经进入了司法拍卖程序。

无奈之下,周先生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主张确认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购房款248万余元,并赔偿周先生248万余元,也就是退一赔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已经设立抵押的事实,而一般的购房者在知晓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再行购买,开发商故意隐瞒该事实导致周先生作出错误判断购买了涉案房屋,给周先生造成了损失。同时,开发商销售抵押房屋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法院综合考虑出卖人的行为及承受能力、买受人的损失状况、本案已付房款的具体构成情况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和遏制功能等诸多因素,认定开发商除需返还原告周先生已付房款外,还应当按照已付房款的50%赔偿原告周先生1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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