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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资讯] ZT2017年五一鳌太事故,冷血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还好有法院主持正义 昆明盘龙区法院 户外运动学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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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5:02:0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下摘自昆明盘龙区法院公众号

2017年4月25日,三名登山爱好者木某、贾某、杨某和其他驴友在陕西省秦岭徒步登山旅行。


徒步登山旅行前,三人通过某保险公司推送的业务网络链接为自己分别投保高额户外运动保障方案三保险(红字是保险名字,大家可以搜一下,是哪家保险公司,法院没有对外公布),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80万元,丧葬处理保险金额2万元,身故遗体运返保险金额2万元。

2017年5月4日,被保险人木某、贾某、杨某在陕西省秦岭徒步登山旅行时遭遇意外事故。(小编注:2017年五一鳌太事故,伤亡惨重,8264户外大厅里有很多相关贴子。)

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17年8月9日,三位被保险人家属向盘龙法院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认为,木某、贾某、杨某均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木某、贾某、杨某在陕西省秦岭徒步登山旅行时遭遇意外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应该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却遭到被告的拒绝。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在与被保险人木某、贾某、杨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以及探险属于高风险运动,本次户外运动不在被告的承保范围内;被保险人自发组织进行鳌太穿越运动并发生事故,而鳌太线路属于无人区,穿越该条线路的活动属于高风险运动,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因此该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购买网页中,被告采用不同的样式字体和符号颜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明确知晓保险承保的范围,以此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

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鳌太线路是否属于被告免责条款中的无人区;被保险人从事的活动是被告承保范围的低风险运动,还是免责条款禁止的高风险活动;被告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

第一,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高额户外运动保障方案三保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保险人的家属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向被告报险,被告接到报险后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任,但被告未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死亡之地属于保险合同不承保范围。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本案中被告仅提交目前在售网页截图证据,未提交投保人投保时网页截图及投保人投保页面轨迹,不能推断投保人已经知晓被告的免责条款,亦不能证明被告尽到说明提示义务。

第三,关于鳌太线路是否属于被告免责条款中的无人区。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人区的划定需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公示,目的在于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而本案中并无行政机关对鳌太线路进行过无人区的划定。

故,盘龙法院于2018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原告木某、和某、杨某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80万元、丧葬处理保险金2万元、身故遗体送返保险金2万元。

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年6月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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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购买户外保险的时候,谨慎选择适合的产品。不要上了某些无耻的保险公司的当!
2#
发表于 2018-7-25 16:25:28 | 只看该作者
越发提心吊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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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8-7-25 16:57:33 | 只看该作者
户外保险如果不能保险,谁还会去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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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8-7-25 16:58: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闲来一聚 于 2018-7-25 17:00 编辑

不过真心希望所有户外人安全无恙,买的户外保险都无效,保险公司都不用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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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8-7-25 17:51:31 | 只看该作者
很多户外保险的条款都有猫腻,很难得到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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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8-7-25 18:00:0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操他妈了个逼!我要是家属我他妈问问它们买好保险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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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8-7-25 18:00:3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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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8-7-25 18:13: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8-7-25 18:15 编辑


女山友登顶慕士塔格峰猝死 美亚支付保险金30万
2009年09月08日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陈琼珂) 登顶7546米的新疆慕士塔格峰后,具有多年登山经验的娄颖在海拔4430米的大本营中猝死,尸检结论为缺氧导致呼吸及循环衰竭而死,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情况”为由拒赔。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美亚保险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

  去年6月,35岁的北京女子娄颖报名参加了由乔戈里高山探险服务公司组织的新疆慕士塔格峰登山活动。乔戈里公司以参加登山活动的队员为被保险人,向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畅游神州”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生效日为6月23日,有效期30天。该保险单包含了意外身故、医疗运送和送返、身故遗体送返、慰问探访费用补偿等共8个险种,其中意外身故险种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

  作为一名热爱登山运动的半专业登山队员,娄颖的身体非常健康,曾多次登上海拔7000米以上的山峰,而且此前三年从未检出心脏有任何问题。去年7月4日,她随登山队进驻海拔4430米的登山大本营,一直在此海拔高度以上的山上进行训练、修整、适应、攀登,无任何异常状况。7月18日上午8时多,娄颖随队登顶慕士塔格峰,随后下撤到大本营,当晚还参加了队里举办的登顶成功庆祝活动。据一名程姓男队友反映,娄颖身体健康,体能状况处于全队中等水平,在整个登山过程中无显著的劳累、不适。

  次日11时30分左右,队友去叫娄颖起床时,发现她已失去知觉,虽经紧急施救,但丝毫没有复苏的迹象。娄颖随即被送往临近的一所医院,但医院确定她已死亡5个小时以上。新疆阿克陶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娄颖“在低氧环境活动后出现缺氧致呼吸及循环功能紊乱并作用于心脏,引起呼吸及循环衰竭死亡”。

  娄颖年逾花甲的父母痛不欲生,在料理完女儿的后事后,向美亚保险提出理赔申请。美亚保险受理后,同意赔偿慰问探访费用险种的保险金8000元,却以“娄颖所遭受的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娄颖的父母遂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美亚保险辩称,娄颖的死亡系缺氧耦合其自身特殊体质或疾病所致,而缺氧作为原因并非不可预见,不构成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故依据保险合同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娄颖之死是否构成保险合同约定之“意外事故”,应从两方面来看。首先,娄颖此前三年的体检报告显示其身体健康,曾多次攀登类似高度的高山未出现不良反应,此次登顶返回大本营途中身体状况也正常。在无证据证明娄颖因固有疾病或自身内部技能存在缺陷导致死亡的情况下,美亚保险关于“缺氧耦合娄颖自身特殊体质或疾病致死”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

  其次,依据日常生活经验,一般人士对高原低氧环境在短期内也是可以适应的。娄颖不仅经过高原登山专业训练,还具有多次高海拔登山队经历和经验,她出现高原缺氧致死的几率应不高于普通人。况且,娄颖在高海拔环境中生活了十多天,死亡时还是在海拔相对较低的大本营中。因此,在没有证据印证的情况下,美亚保险关于“缺氧并非不可预见”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法院认定娄颖在低氧环境下死亡,构成保险合同所约定之“意外事故”,判令美亚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交付娄颖父母3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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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8:15:22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保险业界,专门有一班人在做研究工作,这班人算计的很精。平时看,保险覆盖面挺大,但条款设计上很严密,限制条件很具体,免责条款很明确。投保人如果不注意限制条款和免责条款,遇到理赔时就会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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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8:15:26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保险业界,专门有一班人在做研究工作,这班人算计的很精。平时看,保险覆盖面挺大,但条款设计上很严密,限制条件很具体,免责条款很明确。投保人如果不注意限制条款和免责条款,遇到理赔时就会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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