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昆明盘龙区法院公众号
2017年4月25日,三名登山爱好者木某、贾某、杨某和其他驴友在陕西省秦岭徒步登山旅行。
徒步登山旅行前,三人通过某保险公司推送的业务网络链接为自己分别投保高额户外运动保障方案三保险(红字是保险名字,大家可以搜一下,是哪家保险公司,法院没有对外公布),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80万元,丧葬处理保险金额2万元,身故遗体运返保险金额2万元。
2017年5月4日,被保险人木某、贾某、杨某在陕西省秦岭徒步登山旅行时遭遇意外事故。(小编注:2017年五一鳌太事故,伤亡惨重,8264户外大厅里有很多相关贴子。)
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17年8月9日,三位被保险人家属向盘龙法院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认为,木某、贾某、杨某均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木某、贾某、杨某在陕西省秦岭徒步登山旅行时遭遇意外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应该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却遭到被告的拒绝。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在与被保险人木某、贾某、杨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以及探险属于高风险运动,本次户外运动不在被告的承保范围内;被保险人自发组织进行鳌太穿越运动并发生事故,而鳌太线路属于无人区,穿越该条线路的活动属于高风险运动,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因此该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购买网页中,被告采用不同的样式字体和符号颜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明确知晓保险承保的范围,以此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
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鳌太线路是否属于被告免责条款中的无人区;被保险人从事的活动是被告承保范围的低风险运动,还是免责条款禁止的高风险活动;被告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
第一,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高额户外运动保障方案三保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保险人的家属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向被告报险,被告接到报险后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任,但被告未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死亡之地属于保险合同不承保范围。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本案中被告仅提交目前在售网页截图证据,未提交投保人投保时网页截图及投保人投保页面轨迹,不能推断投保人已经知晓被告的免责条款,亦不能证明被告尽到说明提示义务。
第三,关于鳌太线路是否属于被告免责条款中的无人区。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人区的划定需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公示,目的在于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而本案中并无行政机关对鳌太线路进行过无人区的划定。
故,盘龙法院于2018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原告木某、和某、杨某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80万元、丧葬处理保险金2万元、身故遗体送返保险金2万元。
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年6月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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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购买户外保险的时候,谨慎选择适合的产品。不要上了某些无耻的保险公司的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