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 2019-03-19 00:00:00
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2017年12月20日19时,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山发生森林火灾,经1300余人的奋力扑救,明火于12月22日才被全部扑灭,过火面积达20公顷。山体烧成疮痍,损失严重。记者从香洲区法院获悉,近日,香洲法院依法对造成这一事故的被告人曾某鹏作出一审判决,曾某鹏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71.75万元。这是香洲法院审理的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透露,大火的起因,竟然是当事人在山上生火煮面。
登山者搭帐篷住宿
被告人曾某鹏为无固定职业人员。2017年12月15日,曾某鹏携带登山设备及打火机、锅等物品,从香洲区东坑凤凰山隧道南口东侧登上凤凰山,并在塘抱石水库尾附近一山腰平地处搭建帐篷住宿。
12月20日18时许,曾某鹏生火煮面后,未及时熄灭灶台内余烬,在山风作用下,余烬复燃并引燃山林,曾某鹏因扑救无力而逃离下山。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失火现场提取到一部手机,并查到该手机持有人为曾某鹏,还在地上发现有油、盐、葱、还没煮完的面条。
12月21日,便衣民警在东坑村植物园路段调查走访时,发现疑似犯罪嫌疑人,遂对其进行盘问,曾某鹏主动交代其不慎引发山火的犯罪事实,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曾某鹏时年20岁。
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开庭前,香洲法院依法对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诉前公告,在30天公告期内,没有其他机关或组织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因此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对被告人曾某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曾某鹏失火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曾某鹏就事实行为、过火林地类别、损失金额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检方出具了委托广东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凤凰山火烧迹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所做的评估,经调查,凤凰山过火林地面积共计 约76 .95公顷,其中生态林面积约为75 .67公顷、商品林面积约为1 .28公顷,过火林地类别属于省一级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凤凰山火烧迹地恢复植被工程费用约为471 .75万元。被告人曾某鹏对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以及评估概算所得的471 .75万元恢复植被工程费用均无异议。
判赔471.75万元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曾某鹏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将在刑满出狱后尽自己所能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鹏过失引起火灾,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曾某鹏因形迹可疑,被侦查人员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能够认定为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曾某鹏失火破坏生态公益林,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国家损失。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的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471 .75万元的诉求,有证据证明,予以支持。最终,被告人曾某鹏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7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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