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愿参加”是指参加者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且对危险有清晰的认识,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同意或签订声明、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具有一定风险”是指参与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比如,登山有跌落的风险、海岛游玩存在溺水风险、打篮球存在骨折的风险等。 “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和户外探险活动等。因此如果受害人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是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但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指超出比赛或活动规则允许的范围造成的损害,或者是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