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APP 下载 六只脚

楼主: 事出有因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强烈谴责控诉国家林业局河北承德兴隆县东梅寺派出所以胁迫的卑劣手断违法扣押滞留北京几十名户外爱好者

  [复制链接]
151#
发表于 2011-8-9 15:31:46 | 只看该作者
若咱们有理的话,组织60驴友去国家林业局静坐?

点评

不能那么做~~太冲动!!  发表于 2011-9-14 21:2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2#
发表于 2011-8-9 16:07:18 | 只看该作者
其实警察对我们怎么样我倒不是很生气,生气的是我们一起活动的驴友不交钱的那三个人,还有私自走的驴友,一点团队精神都没有,不能算是驴友,给驴友丢脸!

点评

终于看到一个.当事者.呵呵 那哥三.是说“这个路线是驴头带来的.理应驴头承担费用”我懂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6 05:0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3#
发表于 2011-8-9 16:10:50 | 只看该作者
还是走法律程序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4#
发表于 2011-8-9 16:44:34 | 只看该作者
1、强烈关注;
2、强烈鄙视那些警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5#
发表于 2011-10-23 20:19:46 | 只看该作者
啥世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6#
发表于 2011-8-9 16:47:55 | 只看该作者
3、我已经在新浪微博转发了此信息,希望引起关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7#
发表于 2011-8-9 18:13:54 | 只看该作者
声援。建议:1.主动联系媒体。2.向两家单位的上级投诉。3.准备相关材料,随时准备采用法律手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8#
发表于 2011-8-9 18:26:16 | 只看该作者
还我们一个公平的世界,关注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9#
发表于 2011-8-9 20:46:21 | 只看该作者
走法律程序吧,收钱不给发票就不行。

点评

同意~去工商局举报~~~~~~  发表于 2011-9-14 21: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60#
发表于 2011-8-9 20:46: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雾灵山公安分局 于 2011-8-9 20:48 编辑

雾灵山公安分局关于回应“网球”一行65人野外登山遭扣押的函
广大《绿野》户外运动驴友:
        发帖是正当言论的地方,不文明语言不要出现。既然要在网上讨论8月6日“东梅寺派出所扣押滞留北京几十名户外爱好者”,就把8月6日的情况还原一下吧:
        8月6日,河北省森林公安局雾灵山分局东梅寺派出所接到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梅寺管理区四顷地管理站报告,有游客不听劝阻私自进入雾灵山未开放区域核心区旅游.
        东梅寺派出所干警立即出警,到达四顷地管理站后才得知:有65名游客乘坐3辆考斯特和一辆领队小车在四顷地下车,不听管理站管理人员劝阻,携带登山装备强行进入雾灵山保护区未开放区域核心区。此时65人已经进山,派出所干警随即兵分两路,一路在四顷地管理站对中巴车司机进行询问调查,一路在莲花池进行堵截。经询问得知他们是绿野户外运动一网名为“网球”驴友组织的所谓野山穿越活动,经他们手台联系后领队“网球”及部分游客返回四顷地。派出所干警对游客进行了说服教育,讲明了他们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组织者“网球”承认已经不是初犯,曾经在5月14日曾组织41人从此地非法进入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5月14日的行为,派出所干警只给予了批评教育,没有给予任何经济处罚,对本次又组织的更大规模的非法闯入保护区活动,东梅寺派出所干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补收65人门票和对组织者3000元罚款处理,共计收取人民币8850元。由于干警出警匆忙,以为是部分不知情人员走错道了呢,原本认为劝阻出来就可以了,所以出警时没有携带财政收据和门票。经调查才知道是一伙明知故犯的人,起码是组织者明知故犯,是“网球”故意以户外运动登山为名、专门避开景区售检票大门的逃票攻略(http://bbs.lvye.cn/thread-325751-1-3.html),实际上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见到组织者“网球”后,遂将“网球”及部分游客、司机车辆带到东梅寺派出所进行善后处理及必要的询问笔录,手续结束时已经是半夜11点了,单位财务部门早已下班,为保证65人当天返回北京,派出所干警要求他们于下周一(8月9日)来雾灵山索取取门票和罚款收据,他们已经当面认可。
        帖子所列森林法、行政处罚法条款不少,但帖子却没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帖子开篇就说没有见到雾灵山任何提示或醒示性文字内容,请问在四顷地管理站前那2*3米大牌子是干什么的?帖子口口声声说自己响应《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但我们也要斗胆问一句:别说你私自进入的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就是进入一般的旅游景区,你买门票了吗?您是从景区的正式的大门进入的吗?肯定不是!您们的行为对一般景区来说是逃票行为,是不道德的可耻行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而言,是非法进入保护区核心区,是违法行为。
我们不反对登山爱好者进入雾灵山强身健体、参观旅游,但我们绝对不允许避开保护区资源检查站偷偷进入保护区、不接受保护区管理的闲杂人员非法闯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相信任何单位和家庭也不允许非法闯入者窥探他们的单位和家庭风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河北省森林公安局雾灵山分局

点评

天没天理,人没人性,  发表于 2011-9-14 21:27
现在的地方政府就是一帮土匪  发表于 2011-8-14 20:58
还尼玛说为保证我们当天回来 我们回来的时候都尼玛次日凌晨12点多了 到北京都次日两点多了 好尼玛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发表于 2011-8-12 14:20
真是闲的蛋疼 见天没事盯着绿野 也不怕屁股长疮  发表于 2011-8-10 00:25
谁用你回复我的帖子啦 我又没有点名说你们 你就对号入座 你还真脑残加弱智了 唉 你自己理解的 我不欢迎你吃饱闲的撑的没事干点评我的帖子  发表于 2011-8-10 00:13
应该给雾灵山公安局送锦旗、立牌坊! 同意  发表于 2011-8-9 23:24
至少你们不应该私卸人家司机的车牌吧 人家司机把车停那 碍着你什么了 人家也没有去登你家的破山吧  发表于 2011-8-9 23:22
同意楼下!  发表于 2011-8-9 23:20
见天没事就盯着绿野呢啊 一帮孙子 国家纳税人的钱 养你们这帮王八  发表于 2011-8-9 23:19
应该给雾灵山公安局送锦旗、立牌坊!  发表于 2011-8-9 22:49

评分

2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精彩推荐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