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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马队恋爱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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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5-7-4 11:2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马队马友及马的恋爱行为(包括人与马的恋爱行为),防止发生类似"花生"、"大白菜"、"狗狗"、"猫猫"等这一类网民在这里乱谈恋爱,保障恋爱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马队交友恋爱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骑马活动中恋爱的广泛、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马队交友的恋爱活动(包括人与马的恋爱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 恋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网民的个人利益。  

第四条 本法所称恋爱权利,是指恋爱人爱与被爱的权利。恋爱人行使恋爱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法所称恋爱责任,是指恋爱人在恋爱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等。  

第五条 恋爱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恋爱,并应当在恋爱时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恋爱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恋爱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 ,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恋爱责任。  

第六条 无恋爱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恋爱行为能力人恋爱的,属于早恋,其恋爱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恋爱的效力。14岁以下公民或1岁以下幼马不具有恋爱行为能力。  

第七条 以欺诈或者胁迫、挂灯笼,死缠烂打等手段,或出于恶意取得爱情的,不得享有恋爱权利。  

第八条 被爱人(马)不得以自己与第三人之间的恋爱事由为抗辩事由,对抗求爱人。但是,求爱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本法所称抗辩,是指恋爱人根据本法规定拒绝求爱人求爱的行为。  

第九条 恋爱双方行使恋爱权利,应当在恋爱当事人登陆马队论坛后进行,恋爱当事人不上网时,应当在其住所进行恋爱活动。

第一章  网友的求爱权利  

第十条 求爱是求爱人向被爱人(马)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作出的,请求被爱人(马)给予相当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 求爱必须表示事项:用中文"我爱你"(严禁用日文)。求爱未表示此事项的,求爱无效。  

第十二条 求爱时要表示"如何爱上你的"、"爱你多久了"、"爱你有多深"等事项,同时清楚、明确。求爱时未表示"如何爱上你的",为一见钟情。求爱时未表示"爱你多久了",以其出生年龄为准。求爱时未表示"爱你有多深",即代表月亮可以代表他/她/马的心。

第十三条 求爱时可以表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具有求爱上的效力。  

第十四条 求爱人求爱后,即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恋爱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求爱人对被爱人(马)的求爱权利,由爱意产生日起9年9个月零9天;  
(二)求爱人对被爱人(马)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求爱起4年4个月零4天;  
(三)求爱人对被爱人(马)的再追索权,自行使追索权被拒绝起1年1个月零1天。 (本法所称追索权是指求爱人对被爱人(马)以各种方式拒绝并再次求爱的行为。 )

第十六条 求爱人的求爱日由求爱人依本法确定。

第二章 恋爱权利的转让

第十七条 恋爱人可以将恋爱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恋爱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被爱人曾表示过"不得转让"的,爱情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恋爱权利人行使上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签约并交付被爱人。  

第三章 接受求爱的权利

第十九条 接受求爱是指被爱人在求爱人作出求爱后,承诺给予对方相当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条 被爱人应当在求爱人求爱之日起3日内接受求爱或者拒绝求爱。  否则被视为拒绝求爱

第二十一条 被爱人接受求爱的,不得附有条件;接受求爱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求爱。  

第二十二条 被爱人拒绝求爱的,应当向求爱人表示拒绝理由。求爱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第四章 失恋  

第二十三条 失恋是失去所爱的人(马)的爱情,或者自己所爱的人(马)不再爱自己。  

第二十四条 恋爱人在失恋后,可以依本法作出如下行为:  

(一)在自己房间里,把门反锁上,用被子盖上头,睡上几天几晚,适合轻度失恋;  

(二) 用各种颜色(红,白,黄)等酒精类饮料,饮用日常用量的1—2倍。之后提着半空的容器在街头行走,并做摇晃状,同时可是适量浇洒在头部。适合轻中度失恋;

(二)把头发剃光,出家做尼姑(和尚),适合中度失恋;  

(三)在瑟瑟的北风中,自费去北京对着长城抱头痛哭,适合中度失恋;  

(四)拿一块黑布把眼睛蒙上,从大桥上跳下去―"才饮桥下水,就成武昌鱼",适合中高度失恋。

(五)在马队论坛连续写五天并发帖500个,适合严重失恋。  

(六)把麻绳的一头套在高高的树上,一头套在颈弓上,以给晨练的人们带来意外的惊喜,适合严重失恋。
失恋时可以作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不受本法律的保护。  

第五章  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恋爱,是指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中,仅限于发生在马队论坛的。  

第二十六条 马队论坛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马队论坛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法和马队论坛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十八条 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适用行为地的法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恋爱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欺诈恋爱,骗取财物,感情的;  
(二)恶意转让爱情的;  
(三)冒用他人恋爱,骗取爱情、财物的。  
(四)借用恋爱之名,侵占他(她)人身体,财物,之后做不相干状的;

第三十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仍鸡蛋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恋爱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马队论坛网友恋爱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报马队网友恋爱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法自2005年阴历7月7日中国情人节起施行,解释权在马队论坛网友恋爱委员会。
2#
发表于 2005-7-4 11:50:43 | 只看该作者

天啊!斑竹咋回事?三分钟没挂在网上怎么就冒出这等事?

严重没看明白;(
怎么额连国文都理解不了了!大热天的,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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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5-7-4 12:02:54 | 只看该作者

放松放松嘛,我马练的是PP大腿小腿全长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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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5-7-4 12:10:54 | 只看该作者

原来OK刚来马队狂发贴是由于严重失恋……

你自己说的啊:

(五)在马队论坛连续写五天并发帖500个,适合严重失恋。

哈哈哈。同情一把。什么时候回来上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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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05-7-4 12:16:48 | 只看该作者

我刚回来啊,不过你们已经去了,俺跟不上只好马场让小宇教了。

 我都发500个啦?我咋不知道了?

肯定有400个被老斑竹私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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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5-7-4 14:29:14 | 只看该作者

关于立法的程序:

 国家立法,应该是国务院授权相关部委,如:财政部(与财税有关的)、发改委(与物价有关的)...

那马队的立法呢?应该是斑竹委托给马队恋爱管理部门。那摸应该是雪斑委托OK做这项工作,并委任OK为马队恋爱工作部的负责人。

否则,就应该是OK在遇到恋爱的问题(刚和人或马发生了桃花运,或者恋爱的心情被人和马伤害)后,心情极度兴奋或气愤,所产生的个人发泄行为。

法律的批准程序:应该由国务院提交给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那马队呢?应该是斑竹提交给所有在马队注册的同学发表意见,并根据2/3以上或半数以上的赞成意见通过。

那摸,投票吧,我弃权,呵呵。

OK兄一定是因为没上成坝,心情郁闷所写,不过非常严谨,有点象你们的工程合同,呵呵。

哪天再回来?我们打算中旬组织去锡林格乐草原,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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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5-7-4 16:34:48 | 只看该作者

看了亚当GG的点评总算有了点头绪;)

只是不明白OK大哥最近脑子怎么了?总折腾出点杂七马八的问题出来,让新人莫名其妙!看新人跟着追风自己偷着乐!
鉴于OK大哥一向异地见闻写得好,安慰,慰问一下,建议找好同学的瑟一下,他最近鼓求来一个西部鞍,应该热情高涨期;)偷偷告诉通告一下消息,他做过心理医生,水平验证过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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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5-7-4 17:05:11 | 只看该作者

我知道你的病症了

看见坝上活动中N多的plmm,急的抓耳挠腮!


你的私事儿,我们还是不掺和的好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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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05-7-4 17:13:16 | 只看该作者

我想为马队的法制建设做点贡献,怎么扯自己一身泥了 :(

 马儿就是俺的好朋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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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5-7-4 17:21:54 | 只看该作者

这孩子魔症了......

赶快瞧瞧吧,兴许还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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