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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了ID 发表于 2012-12-24 20:31 ![]()
一个简单的事件陈述,引来了犀利的问责,只因为他还活着吗?他上了法庭对户外运动有什么好处和推动吗?主观 ...
法律是规范一切社会生活最后也应当是做高级的标准。这个事情,我个人赞成进行法律的审查。而且我认为,上法庭,不必然意味着对户外运动的伤害。事实上,合理的立法,公正的司法,只会促进而不是阻碍户外运动。毕竟,这是关乎生命的。
同时,对于2008年案件,不不知道是不是指夏子事件的判决。按照我个人的意见,是认可法院的标准,既,区分经营者与非经营这个。如果领队、发起人从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或者报酬,被认定为经营者,那么他们就应当按照有关民事法律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领队、发起人并不以任何方式从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或者报酬,不被认定为经营者,那么,他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种情况的法律性知识完全不同的。
所以,对于本次事件,鉴于是商业队,如果有证据证明领队、发起人从活动中获得报酬,他们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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