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好象你的计算中有问题啊:超过工资基数的部分,不是以5000元为等的,应是超过部分交纳个税比率为:500元以内,5%;500-2000元,10%;2000-5000元,15%;5000-20000元,20%;、、、所以,以此类推,你的计算过程中,基数就是错误的,得出的结论当然也就是错误的了!
续《紧急举报:1元奖=55000元税?》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回复
尊敬的税务官,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本人《紧急举报:1元奖=55000元税?》一文的回复。
虽说我们并不赞成对方的观点,但彼此能够倾听对方不同的声音,这对我们国家想要建立的和谐社会还是必不可少的。
可能是本人的词不达意,本人的意见未能被贵方采纳。而您的回复,使我觉得还是应该多说几句。讨论问题对事不对人。言语中若有得罪之处,绝非本意,万望见谅。
一、??您在回复中提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与原有税收政策相比,大大降低了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负,给予纳税人以合理的税收优惠。
对于这一点,本人同意您的观点,虽说本人未在《紧急举报:1元奖=55000元税?》一文中提及。原来是把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一个月的收入,来找税率;现在是除以12,实际就是把它当一年的收入,来找税率,税负自然会下降。
全年一次性奖金,顾名思义,自然是全年性收入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中,这种发薪方式很普遍,应该没有什么不对。以前把它当作一个月的收入予以征税,税负自然见高,本身未必妥当。
现在终于承认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全年性的收入,应该说一种进步。与政府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一样,也体现了政府“藏富于民”的思想。
虽说纳税人只是留下了他本该留下的收入,按照中国人民的传统习惯,还是对税务机关说一声:谢谢!
人类社会废除了奴隶制度,应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人类追求公正和公平的脚步,却永远也不会停止。
二、??您在回复中提到:在奖金临界点处,可能因为多取得一元奖金,就会多缴纳几百元甚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我们早就了解,确实存在。这是由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造成的。
不好意思,您说这话就有点欺负人了:相比于税务专业人员,我们百姓固然不懂税,不懂法,但也犯不上蒙我们啊。笔者对税对法不过粗通皮毛,本不应班门弄斧。但事情看不过去,也只好饶舌一番了。
所谓超额累进税率,就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
在这种计税方法下,每一税级前的应交税额便被锁定,只对新增应税收入部分适用更高的税率。只要更高的税率不超过100%,永远也不会出现因为多取得一元奖金,就会多缴纳几百元甚至更多的税的情况。这是一个不太难的数学和逻辑问题。而若有税率超过100%,就会滑天下之大稽了!
只有在采用全额累进税率法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税前收入增加,但税后收入减少”的情况。这是因为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只适用最高税率计算,得出应纳税额。过了一个等级,在某一段内,税额的增长超过税前收入的增长。这一段,就是所谓的“临界点”问题。
比如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33%的比例税率。但同时又设置了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税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下时,实行27%的比例税率;年应税收入在3万元(含)以下时,实行18%的比例税率。
严格来讲,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实际是全额累进税率。
年应税收入为10万元时,税后收入=100,000X(1-27%)=73,000元;年应税收入为108,955.22元时,税后收入=108,955.22X(1-33%)=73,000元。所以在年应税收入在10万元至108,955.22元之间时,比较于年应税收入10万元,会出现“税前收入增加,但税后收入减少”的情况。
年应税收入为3万元时,税后收入=30,000X(1-18%)=24,600元;年应税收入为33,698.63元时,税后收入=33,698.63X(1-27%)=24,600元。所以在年应税收入在3万元至33,698.63元之间时,比较于年应税收入3万元,也会出现“税前收入增加,但税后收入减少”的情况。
采用全额累进税率,会出现“税前收入增加,但税后收入减少”这种情形,自然不大合符情理。所以在全世界各国,据笔者所知,极少采用全额累进税率,以避免“税前收入增加,但税后收入减少”逆向激励的情况发生。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全额累进税率,固然有其不大合理之处。但因牵涉面较小,引起的意见并不太大。换一个角度,也许能够理解:本来都应该交33%,照顾一小部分企业,才有27%和18%。即使没享受到优惠,但也不能算吃亏。比如说,低保人员享受低保,好象是不劳而获,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没有人会对此感到不平,因为这是强者对弱者的同情.
但是,我们要讨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实在无法用这个理由来解释!
三、??速算扣除数问题。我们争论的焦点在“速算扣除数”上,所以不可不说。
速算扣除数,是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情况下,根据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划分的应纳税所得额级距和税率,先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税额,再减去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的应征税额以后的差额。当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级距和税率确定以后,各级速算扣除数也固定不变,成为计算应纳税额时的常数。
请注意:只有当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级距和税率确定以后,各级速算扣除数才固定不变,成为计算应纳税额时的常数。
当级距变动,税率不变时,各级速算扣除数会与级距同比例变动。这个命题可以让中学数学老师证明一下。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1元,除12,等于500.08元。适用税率为10%。
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应纳税额=6,000X5%+1X10%=300.10元。
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应纳税额=6,001X10%=600.10元。
速算扣除数=600.10-300.10=300.00=25X12!!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除12,等于2,000元。适用税率为10%。
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应纳税额=6,000X5%+18,000X10%=2,100.00元。
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4,000X10%=2,400.00元。
速算扣除数=2,400.00-2,100.00=300.00=25X12!!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0元,除12,等于5,000元。适用税率为15%。
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
应纳税额=6,000X5%+18,000X10%+36,0000X15%=7,500.00元。
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应纳税额=60,000X15%=9,000.00元。
速算扣除数=9,000.00-7,500.00=1,500.00=125X12!!
同理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即如下:
级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6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6000元至24000元的部分 10 300
3 超过24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15 1500
4 超过60000元至240000元的部分 20 4500
5 超过240000元至480000元的部分 25 16500
6 超过480000元至72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7 超过72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6500
8 超过960000元至1200000元的部分 40 124500
9 超过1200000元的部分 45 184500
若级距变化了,而速算扣除数还采用原来的,这不正是我们祖先的“刻舟求剑”么?
速算扣除数计算法,只是利用全额累进法,简化超额累进法计算的繁琐。但无论如何,不会改变超额累进法计算的结果。不然,那种“速算”只能称之为“胡算”了!
若“这不是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本意”,那“1元奖,55000元税”倒是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本意?难以想象!
四、??您在回复中提到:奖金临界点问题并不影响这项税收政策的执行,因为实际情况是发放奖金的单位,不会不了解奖金发放的临界点问题,请您放心,他们会妥善处理的。
如果没体会错的话,您的意思是:发放奖金的单位,应该去作“税务筹划”。
在笔者的印象中,“税务筹划”是利用税种税率的差别和税法不够严密完善的地方,去寻求“占便宜”。利用“税务筹划”去避开“陷阱”,还真少见。
看看“陷阱”有多少吧:
奖金负效益区:6,000.06-6,305.56元。
奖金负效益区:24,000.06-25,294.12元。
奖金负效益区:60,000.06-63,437.50元。
奖金负效益区:240,000.06-254,666.67元。
奖金负效益区:480,000.06-511,428.57元。
奖金负效益区:720,000.06-770,769.23元。
奖金负效益区:960,000.06-1,033,333.33元。
奖金负效益区:1,200,000.06-1,300,000.00元。
堂堂的国家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布下如此多的“陷阱”,还让纳税人自己去斗智斗勇。说什么好呢?
五、??您在回复中提到:任何税收政策都不是百分之百完美无缺的,都会在某个细节出现政策临界点问题,这不会影响税收政策的正确性和实践性。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没有人去苛求完美。
出点错没啥了不起。
但可怕的是:死不认错,死不改错。
“这种情况我们早就了解,确实存在。”
情况早已知道,不合理性也显而易见,也不是没有正确的方法,我就是不改!
牛!
六、??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依文件公式的计算: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元,应纳税额=300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1元,应纳税额=575.10元。
此时,增加的1元钱适用的税率=(575.10-300)/1X100%=27510%。这是谁家的税率?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200,000元,应纳税额=469,62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200,001元,应纳税额=524,625.45元。
此时,增加的1元钱适用的税率=(524,625.45-469,625)/1X100%=5500045%。请问:这又是谁家的税率?
从上面的分析已知:税务总局文件的计税公式,适用的并不是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也不是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唯一能解释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不是“工资、薪金所得”。所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可问题又来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是“工资、薪金所得”,那它到底是个啥子所得呢?
在法理中,下位法要服从于上位法。
税务文件与税法直接冲突,我们该听谁的呢?
我们知道:我国转向市场经济形式,时间并不长。各项法律包括税法都还不够完善。税务文件补丁加补丁,这都情有可原。
国家各项税法的制定,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都功不可没。因为税法草案的出台,国家税务总局都是主要承担者。税法力所不及或模糊的地方,实际上都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予以弥补或解释。
权力在握,战战兢兢。这是我们行权者做事的态度。权力就意味着责任!
在授权下行事,合法、合理、合乎逻辑,这些原则我们至少要坚持吧?
能者多劳,多劳多得。这是我们社会的公序良俗,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分配形式。
如果中央政府的一级行政机关对自己参与制定的、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都不予遵守、公然藐视,那我们一般的纳税人应该把谁当作自己学习的守法模范呢?
虽说“县官不如现管”,但那是我们想追求的法制社会吗?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还望国税总局三思!
敬上。
纳税人
2005.12.14
附录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你好!
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与原有税收政策相比,大大降低了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负,给予纳税人以合理的税收优惠。
二、您信中所提到的,在奖金临界点处,可能因为多取得一元奖金,就会多缴纳几百元甚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我们早就了解,确实存在。这是由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造成的,在每一个收入临界点处,收入的增长与税款的增长并不是同比例的,而且收入档次越高,影响额越大。
我们可以举一例子,更加形象。如:某纳税人2005年1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001元,当月的
工资收入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计算其全年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按新政策计算:
6001÷12=500.08(元)
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25元
应纳税额=6001×10%-25=575.1(元)
按旧政策计算:
6001元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375元
应纳税额=6001×20%-375=825.2(元)
很显然,执行新政策后,6001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比过去少缴税250.1元。
您所说的减除速算扣除数×12,这不是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本意,不能执行。
奖金临界点问题并不影响这项税收政策的执行,因为实际情况是发放奖金的单位,不会不了解奖金发放的临界点问题,请您放心,他们会妥善处理的。另外,任何税收政策都不是百分之百完美无缺的,都会在某个细节出现政策临界点问题,这不会影响税收政策的正确性和实践性。
感谢您对税收政策的关心,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或登录我们的网站。
电话:12366,网址:www.tax861.gov.cn
2005年11月18日
附录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5]100号 2005年2月2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 二、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 三、纳税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计税,已按原计税办法纳税的,多纳税款可相应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 附件:具体计算实例 实例一 某纳税人2005年1月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当月工资、薪金35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第一步:36000÷12=3000(元) 第二步:3000元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第三步:36000×15%-125=5275(元) 二、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方法 (3500-1200)×15%-125=220(元) 三、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5275+220=5495(元) 实例二 某纳税人2005年1月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当月工资、薪金10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第一步:[20000-(1200-1000)]÷12=1650(元) 第二步:1650元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第三步:[20000-(1200-1000)]×10%-25=1955(元) 二、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方法 当月工资、薪金未达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无需纳税。 三、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1955+0=1955(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2005年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http://forum.stock.sina.com.cn/cgi-bin/viewone.cgi?gid=6&fid=4003&itemid=63678
附录二:
紧急举报:1元奖=55000元税?
我们先看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2005年1月21日):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为方便说明,把《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列上: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笔者发现,按照税务总局发布的上述文件的公式进行一下计算,会出现比较“有趣”的现象。为简单起见,就按公式1进行试算: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元,除12,等于5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6,000X5%-0=300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1元,除12,等于500.08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6,001X10%-25=575.10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275.10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274.10元。
奖金负效益区:6,000.06-6,305.56元。
或许有人说:奖金好几千,多给国家交几百元的税有什么关系。那好,我们接着往下算: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除12,等于2,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4,000X10%-25=2,37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1元,除12,等于2,000.08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4,001X15%-125=3,475.1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00.1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099.15元。
奖金负效益区:24,000.06-25,294.12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0元,除12,等于5,0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60,000X15%-125=8,87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1元,除12,等于5,000.08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60,001X20%-375=11,625.20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2,750.20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2,749.20元。
奖金负效益区:60,000.06-63,437.50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0元,除12,等于20,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40,000X20%-375=47,62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1元,除12,等于20,000.08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40,001X25%-1,375=58625.2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000.2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0,999.25元。
奖金负效益区:240,000.06-254,666.67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480,000元,除12,等于40,000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480,000X25%-1375=118,62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480,001元,除12,等于40,000.08元。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3,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480,001X30%-3375=140,625.30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22,000.30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21,999.30元。
奖金负效益区:480,000.06-511,428.57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720,000元,除12,等于600,00元。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3,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720,000X30%-3,375=212,62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720,001元,除12,等于60,000.08元。适用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720,001X35%-6375=245,625.3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33,000.3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32,999.35元。
奖金负效益区:720,000.06-770,769.23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960,000元,除12,等于80,000元。适用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960,000X35%-6375=329,62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960,001元,除12,等于80,000.08元。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960,001X40%-10,375=373,625.40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44,000.40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43,999.40元。
奖金负效益区:960,000.06-1,033,333.33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200,000元,除12,等于100,000元。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200,000X40%-10,375=469,62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200,001元,除12,等于100,000.08元。适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200,001X45%-15,375=524,625.4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55,000.4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54,999.4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300,000元,除12,等于108,333.33元。适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300,000X45%-15,375=569,62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增加100,000元,但应纳税额也增加了100,000元。或者说:你增加的10万元奖金,自己一分未得,全交给税务作贡献了。
奖金负效益区:1,200,000.06-1,300,000.00元。
笔者写得头痛,看者恐怕也眼花。不过,耐心看过后,不会还有人认为是几百元钱的小事了吧?
我们知道,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但也同样讲究公平性和合理性。像上述的计税方法,恐怕全世界也找不出第二家。
税额的增长数绝对不会超过税前收入的增长数,这是税收设计的基本常识。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合法收入。如果是非法收入,那么没收,甚至加以罚款、坐牢、咔嚓也是应该的。既然是合法收入,那么也就是百姓的合法财产。合法财产自然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交税是应该的,但应合理合法。挂征税之名,行非法剥夺之实是不可接受的。若真按上述办法征税,这也是对法律的玷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我们知道:所谓的超额累进税率,就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这样计税的结果,是收入越高,交纳的税较收入增长得更快。但纳税者税后所得,仍然随着税前收入增长而增长,只是增长的速度低于税前收入的增长速度。
这是一个追求共富、追求和谐的社会必须采用的制度。既鼓励人创造财富,又不使社会财富差距过分巨大。
但上述文件的计税方法明显与超额累进税率不符,可以说是“超额惩罚税率”:你敢超额1元,我就罚你一大笔税。
多劳多得。这是国家鼓励、提倡和保护的,也是社会价值观的正确导向。多劳了,本来应该多得若干人民币。却因为(错误的)征税原因,不但不能多得,反而要损失几百到几万元。不禁让人长叹:天啊!
若说精英云集的国家税务总局故意设计出上述的计税办法,打死我也不相信。
据笔者推测,出现上述结果的原因可能是下述两者之一:一、文件发布者一时笔误;二、包括笔者在内的基层民众(含基层税务部门人员)理解有误。
上述计税公式,计算出上述“有趣”的结果,其实症结在公式的“速算扣除数”上。若把“速算扣除数”乘上12,上述增加1元奖金,应纳税额依次增加0.1元、0.15元、0.20元、0.25元、0.30元、0.35元、0.40元、0.45元。这是合理的,也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发布者的本意。
“速算扣除数”,为的是简化计算,但应与“慢算”结果一致。否则,就不是“速算”,而是“胡算”了。
所以说,“有趣”结果的原因可能是文件发布者笔误:忘了把“速算扣除数”乘上12;亦或是我们理解有误:人家的“速算扣除数”本来就是指全年的“速算扣除数”,即等于我们理解的月“速算扣除数” 乘上12。
不管是哪种原因,文件发布者给我们百姓澄清一下,可否?毕竟挣点钱谁都不容易。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