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机动车定期检验工作已经从1月1日正式开始,我局车管所提醒广大车主,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到期当月,抓紧时间验车。在此提醒驾驶超期未检车辆上路属违法行为,违法人将被依法处以2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在《机动车行驶证》副证签注的检验合格有效期截止的月份内,到机动车检测场参加定期检验,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主在参加机动车定期检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住址为远郊区(县)的二、三轮摩托车及三轮汽车,到所在区(县)检测场进行检验;所在区(县)不能上线检验的,可以到其它区(县)检测场上线检验或者到本区(县)车管站进行人工检验。
二是达到或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使用年限,申请延缓报废检验的九座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到北苑、岳各庄、北方、学院路、七四二一、盛华或京顺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
三是使、领馆的汽车须在《机动车行驶证》副证签注的检验合格有效期截止的月份内,任选全市任何一家机动车检测场参加定期检验。使、领馆的二、三轮摩托车则需要到学院路或盛华机动车检测场参加定期检验。
四是本市其它机动车按照《北京市机动车检测场联系表》中机动车检测场的检测范围任选检测场进行检验。
五是机动车在一个检验周期内定期检验只能在同一检测场进行。
此外,对于本市在外省市使用的机动车不能回京参加定期检验的(大型载客汽车除外),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到其所辖车管分所申请办理委托异地代检手续;对于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将依法注销其机动车档案。无轨电车及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检验,则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相关链接:
链接一:机动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车主在到机动车检测场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是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记录单;二是《机动车行驶证》;三是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四是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链接二:机动车参加定期检验的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来源:北京交管局 责编:焦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