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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从《商业合同》的角度看现在的“AA活动召集帖”中领队与队员的不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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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4-6-12 18:2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4-6-14 19:49 编辑

甲乙双方共同完成一个商业件事,一般需要签署一份合同。
为避免纠纷,一个很简单的商业活动,有时也签合同。例如去家具城买个床垫、玻璃茶几、几把椅子之类,几百块钱,需要先签个简单的合同(合同与订单往往是一体的),之后再交钱。

订立商业合同的原则是合法、平等互利。联想集团,世界500强,如果从一个小餐馆订午餐盒饭,需要签订一份合同,即使双方财力悬殊,也要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签合同。

一个商业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甲方的权利
乙方的权利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违约处理条款(分为甲方违约怎么办? 乙方违约怎么办?)
最后是:产生纠纷后,如果协商不成,写明在哪个法院打官司!

现在的AA活动,实质上也是领队(甲方)与队员(乙方)合作,完成一件事情。这件事情圆满完成后,领队(甲方)虽然不挣钱,但可获得队员、帅哥美女、网友的赞扬,获得满足感,为自己的QQ群拉人,为将来带商业队打基础!队员可在登山徒步活动中看风景、拍照片、认识帅哥美女。

不过,现在的AA活动召集帖,领队(甲方)的权利一大堆,而且免责条款很多条;责任除了带路,好像无其他任何需要落实并追责的责任;队员的权利,好像除了被允许跟着领队走,无其他任何权利?责任一大堆!免责条款是零!
领队与队员的权利、责任严重不对等!严重不平等!

活动结束后:
1、如果无事故,并且大家玩的开心,则皆大欢喜!
2、如果领队带错路、中途对队伍掌控不力、中途丢人,虚惊一场,但无事故发生,大家回来发帖批判领队。。
3、万一出现重大事故,队员伤亡,从活动召集帖上看,不管领队是否尽到提醒、告知义务,不管领队在活动中是否犯了重大错误,领队在活动召集帖中早把自己的责任撇的干干净净,1毛钱的责任也不用承担!
(绿野的商业活动召集帖与AA活动召集帖几乎完全一样,领队挣钱了,但万一出事,商业领队也在活动召集帖中把自己的责任撇的干干净净,1毛钱的责任不用承担)


以上,只是泛泛而谈,给大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抛砖引玉,谢绝灌水,欢迎讨论!




点评

出了事,赔偿不起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14 19:27
尽管海豹的视角很好,谈得也很好,可还是想提出一点:AA是一种自助/互助组织结构,领队与队员是平等的,领队只是义务分工不同而已,如台湾驴友事件,把这种组织叫做“利益共同体”、“风险共同体”......就是说,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13 08:47
五年之后,希望黑领队都进监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12 23:26
标题里前半个双引号标错位置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12 21:52
谈到合同,是不是就要有法人了。领队是不是就等同于旅行社或者等同于导游了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12 20:39
严格的商业合同应该,特别是商业活动,AA活动事先有些约定更好,以往出事后责任说不清官司打不明都是教训!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12 18:41
美女是公共资源,应该A了。 某领队某活动,队员把美女领走了,领队啥也没捞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12 18:33
2#
发表于 2014-6-12 18:28:3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eijuil 于 2014-6-12 18:34 编辑

看你以前的回贴了;听砖家的高见!
不过、当心抛玉引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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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4-6-12 18:33:12 | 只看该作者
美女是公共资源,应该A了。
某领队某活动,队员把美女领走了,领队啥也没捞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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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4-6-12 18:41:39 | 只看该作者
严格的商业合同应该,特别是商业活动,AA活动事先有些约定更好,以往出事后责任说不清官司打不明都是教训!

点评

必须家属签字放弃起诉,才能出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12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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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19:05:02 | 只看该作者
eijuil 发表于 2014-6-12 18:28
看你以前的回贴了;听砖家的高见!
不过、当心抛玉引砖!

给大家提个新思路、新视角

你先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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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19:05:27 | 只看该作者
eijuil 发表于 2014-6-12 18:33
美女是公共资源,应该A了。
某领队某活动,队员把美女领走了,领队啥也没捞着! ...

同情一下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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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19:07:45 | 只看该作者
红闻琴声 发表于 2014-6-12 18:41
严格的商业合同应该,特别是商业活动,AA活动事先有些约定更好,以往出事后责任说不清官司打不明都是教训! ...

网站应该提供公平的范本!

现在,网站只声明:绿野只是个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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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08: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4-6-12 20:09 编辑

呵呵,我换了个视角,商业合同;

大家不熟悉?都不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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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6-12 20:12:42 | 只看该作者
不管这些闲事,拿分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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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6-12 20:30:12 | 只看该作者
这几日风版真热闹。

点评

这几日风版真热, 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12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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