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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青花瓷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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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攻略] 新乡银河——游尧山 拜大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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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发表于 2014-12-16 05:45:18 | 只看该作者
   第七条:山区的原住民在特殊的环境中生活,他们在很多方面的想法、看法和做法都可能会跟您不一样,请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和文化传统,这将有助于您和他们和睦相处和相互了解。在和睦相处中您会发现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本身也是一道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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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发表于 2014-12-16 05:45:40 | 只看该作者
   第八条:注意保护生态脆弱地区。自然保护区中海拔较高的地方往往有迷人的高原风光。但是在高海拔地区植物生长繁衍缓慢,生态系统比较脆弱,这也就意味着这里的生态系统一旦受到破坏将很难恢复。因此在这些生态脆弱地区更要爱护一草一木、节约用水、节约燃料、留心脚下等,从而尽可能减少我们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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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发表于 2014-12-16 05:46:03 |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责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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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
发表于 2014-12-16 05:46:26 | 只看该作者
    第一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法定的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以登山为例,网友在登山过程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活动发起者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某位网友在活动过程中,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活动发起者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活动发起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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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
发表于 2014-12-16 05:46:49 | 只看该作者
  第二条: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活动的发起者及组织者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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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
发表于 2014-12-16 05:47:11 | 只看该作者
    第三条: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领队组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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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
发表于 2014-12-16 05:47:34 | 只看该作者
    第四条:本章中关于免除发起者及组织者的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会计等其他义务为活动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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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
发表于 2014-12-16 05:47:56 | 只看该作者
    第五条:发起者在发起活动时,应该在活动计划中提示危险声明,声明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户外运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责。2、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以及其他为大家义务服务的人员除接受大家监督、有责任控制费用和公开帐目外,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以及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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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
发表于 2014-12-16 05:48:20 | 只看该作者
   户外活动有诸多不可控因素,不同活动的地理环境、强度、技术难度、危险度各不相同,因此对参与者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技术装备要求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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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
发表于 2014-12-16 05:48:42 | 只看该作者
  Remember: Your safety is your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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