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网 2015-04-10 07: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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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洪 芳 老 人 生 前 在 长 城上 的 留 影 。 家 属 供 图 新 京 报 讯 黑 龙 江 佳 木 斯 7 0 岁 的 市 民 崔 洪 芳 没 想 到 , 自 己 唯 一 的 一 次 长 城 之 行 , 竟 然 为 生 命 画 上 了 句 号 。 前 日 上 午 1 1 时 3 0 分 许 , 崔 洪 芳 在 游 览 北 京 慕 田 峪 长 城 时 , 被 一 名 向 下 疾 行 的 加 拿 大 女 子 撞 倒 , 后 脑 勺 撞 上 墙 砖 , 当 场 吐 血 身 亡 。 昨 晚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怀 柔 分 局 表 示 , 根 据 现 有 证 据 , 初 步 认 定 系 意 外 事 件 。 目 前 警 方 正 在 进 一 步 展 开 工 作 。 家属 老太被撞后脑磕到墙角 崔 老 太 的 外 甥 女 婿 宋 先 生 称 , 8 日 上 午 9 时 许 , 其 与 妻 子陪 崔 老 太 去 慕 田 峪 长 城 游 玩 。 上 午 1 1 时 3 0 分 左 右 , 三 人 爬 到 2 0 号 烽 火 台 附 近 时 , 一 名 外 籍 女 子 快 速 下 行 , 将 崔 老 太 撞 了 一 个 踉 跄 , 瞬 间 倒 栽 出 去 。 “ 当 时 那 个 外 国 人 的 移 动 速 度 特 别 快 , 一 边 追 逐 嬉 笑 , 想 从 我 和 老 太 太 之 间 穿 过 去 。 ” 宋 先 生 称 , 该 路 段 的 甬 道 右 侧 刚 好 有 一 道 矮 墙 , 崔 老 太 被 冲 撞 后 直 接 倒 摔 出 去 , 后 脑 勺 磕 到 矮 墙 墙 角 。 事 发 时 , 崔 老 太 的 外 甥 女 陈 女 士 也 在 现 场 。 她 回 忆 , 崔 老 太 被 撞 倒 后 立 即 昏 迷 , 口 、 鼻 、 耳 大 量 出 血 , 没 过 多 久 就 没 了 呼 吸 。 崔 老 太 的 次 子 孙 锋 介 绍 , 尽 管 母 亲 今 年 7 0 岁 了 , 但 其 生 前 身 体 状 况 很 好 , “ 经 常 出 门 溜 达 。 ” 现场 地势陡峭通道宽 1 . 5 米 昨 日 下 午 , 新 京 报 记 者 在 崔 老 太 被 撞 事 发 地 看 到 , 该 段 甬 道 为 南 北 走 向 , 整 体 地 势 陡 峭 , 与 地 面 成 近 6 0 ° 的 斜 角 。 沿 途 每 隔 一 小 段 , 都 竖 立 有 高 约 一 米 的 矮 墙 。 从 甬 道 底 部 往 上 数 的 第 二 道 矮 墙 墙 角 边 , 一 片 深 红 色 的 血 渍 仍 然 清 晰 可 见 。 记 者 观 察 发 现 , 由 于 有 矮 墙 阻 挡 , 该 甬 道 的 通 道 剩 余 宽 度 约 1 . 5 米, 双 方 向 游 人 相 遇 后 几 乎 是 擦 肩 而 过 。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尽 管 沿 途 均 设 有 安 全 告 示 牌 , 提 示 该 路 段 危 险 , 但 现 场 仍 有 不 少 游 人 疾 速 下 行 。 “ 发 生 事 故 的 地 方 刚 好 是 摄 像 的 监 控 盲 区 。 ” 北 京 市 慕 田 峪 长 城 旅 游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安 保 监 控 部 吴 经 理 称 , 长 城 上 不 允 许 追 逐 打 闹 , 目 前 景 区 方 面 正 在 配 合 公 安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 警方 初步认定系意外事件 宋 先 生 称 , 外 籍 女 子 撞 人 后 冲 出 两 三 米 远 才 停 了 下 来 , 此 后 一 直 留 在 现 场 。 崔 老 太 的 家 属 拨 打 1 2 0 并 报 警 , 约 一 小 时 后 , 1 2 0 赶 到 , 经 抢 救 证 实 崔 老 太 身 亡 。 警 方 随 即 将 涉 事 外 籍 女 子 带 走 。 崔 老 太 的 长 子 孙 斌 称 , 事 发 后 , 警 方 曾 连 夜 录 笔 录 , 随 后 于 昨 日 凌 晨 1 时 许 通 知 家 属 , 事 发 时 , 涉 事 外 籍 女 子 因 踩 空 撞 倒 崔 老 太 , 该 事 件 不 属 于 刑 事 案 件 范 畴 , 已 转 治 安 支 队 处 理 , 建 议 家 属 走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 昨 晚 , 怀 柔 公 安 分 局 通 过 微 博 发 布 消 息 称 , 警 方 现 已 初 步 查 明 , 加 拿 大 籍 游 客 F O R T I N ( 女 , 3 8 岁 ) 下 行 撞 到 游 客 崔 某 , 致 崔 某 摔 倒 , 后 经 1 2 0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根 据 现 有 证 据 , 初 步 认 定 系 意 外 事 件 。 追访 家属质疑 “ 凭口供认定意外 ” 不妥 昨 日 下 午 , 新 京 报 记 者 来 到 涉 事 加 拿 大 女 子 居 住 的 酒 店 。 酒 店 工 作 人 员 称 该 女 子 尚 未 退 房 , 但 记 者 上 前 敲 门 , 屋 内 始 终 无 人 应 答 。 下 午 5 时 许 , 一 名 与 该 女 子 同 行 的 外 籍 男 子 来 到 酒 店 , 要 求 代 替 其 办 理 退 房 并 取 走 行 李 。 “ 她 昨 晚 在 警 局 呆 了 一 夜 , 需 要 换 洗 衣 服 。 ” 该 外 籍 男 子 说 。 随 后 , 男 子 离 开 。 崔 老 太 的 多 名 家 属 称 , 事 发 当 夜 , 怀 柔 分 局 刑 侦 支 队 经 办 民 警 曾 告 知 他 们 , 涉 事 的 加 拿 大 女 子 已 购 买 了 4 月 1 1 日 回 国 的 飞 机 票 , “ 她 要 走 了 , 这 事 情 还 怎 么 解 决 ? ” 同 时 , 家 属 认 为 , 事 发 地 是 监 控 盲 区 , 当 时 现 场 除 当 事 双 方 外 , 也 未 能 找 到 其 他 目 击 者 , 警 方 仅 通 过 口 供 便 认 定 系 意 外 事 件 , 存 在 不 妥 之 处 。
对 此 , 记 者 未 获 得 警 方 回 应 。
前 日 上 午 1 1 时 3 0 分 许 , 崔 老 太 和 家 人 游 览 慕 田 峪 长 城 时 , 被 人 撞 倒 , 后 脑 磕 到 墙 角 身 亡 。 家 属 供 图 追问 如何判定过失致死和意外? 北 京 隆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尹 富 强 律 师 表 示 ,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是 指 行 为 人 因 疏 忽 大 意 , 没 有 预 见 到 或 者 已 经 预 见 到 而 轻 信 能 够 避 免 , 造 成 他 人 死 亡 的 行 为 ; 意 外 事 件 致 人 死 亡 则 是 指 行 为 在 客 观 上 虽 然 造 成 了 损 害 结 果 , 但 不 是 出 于 行 为 人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 而 是 由 于 不 能 预 见 的 原 因 所 引 起 的 。 尹 富 强 称 , 判 定 刑 事 上 的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还 是 民 事 上 的 意 外 事 件 致 人 死 亡 , 要 看 主 观 上 是 否 具 有 较 大 的 过 失 性 行 为 和 主 观 故 意 的 程 度 。 尹 富 强 认 为 , 从 这 件 事 已 有 的 情 况 来 看 , 加 拿 大 籍 游 客 是 意 外 事 件 致 人 死 亡 的 可 能 比 较 大 , 撞 人 致 死 有 不 可 预 见 性 , 只 能 说 其 没 有 尽 到 谨 慎 义 务 , 但 不 足 以 判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 天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钱 列 阳 律 师 则 认 为 , 要 看 该 女 子 是 否 有 主 观 过 错 。 如 果 事 因 其 踩 空 , 主 观 上 无 法 控 制 , 则 应 判 定 为 民 事 案 件 ; 如 果 她 没 有 踩 空 , 则 应 该 咨 询 景 区 , 看 是 否 有 约 束 游 客 跑 动 的 规 定 , 若 有 该 项 规 定 , 就 不 能 排 除 她 的 刑 事 责 任 。 尹 富 强 建 议 , 如 家 属 对 警 方 的 鉴 定 结 果 不 满 , 可 以 要 求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重 新 鉴 定 。 对 于 警 方 排 除 刑 事 案 件 可 能 性 这 一 情 况 , 可 以 到 检 察 院 申 请 立 案 监 督 。 案件到治安支队后如何处理? 尹 富 强 说 , 一 般 来 说 , 案 件 被 转 给 治 安 支 队 后 , 治 安 支 队 会 对 该 加 拿 大 籍 游 客 是 否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进 行 判 定 。 这 名 加 拿 大 游 客 在 公 共 场 所 追 逐 打 闹 并 导 致 损 害 结 果 发 生 , 涉 嫌 违 反 了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如 果 确 实 违 反 , 会 进 行 罚 款 , 可 能 还 会 对 其 进 行 行 政 拘 留 。 同 时 , 治 安 支 队 会 进 行 民 事 赔 偿 调 解 , 如 果 没 有 达 成 调 解 的 话 , 死 者 的 家 属 可 以 到 法 院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 对 于 涉 事 加 拿 大 籍 游 客 出 境 的 问 题 , 尹 富 强 称 , 如 果 达 成 民 事 调 解 , 不 会 影 响 外 籍 游 客 的 出 境 , 但 是 如 果 调 解 失 败 , 建 议 受 害 者 家 属 尽 快 到 法 院 申 请 民 事 诉 讼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 第 二 十 八 条 , 外 国 人 有 未 了 结 的 民 事 案 件 , 由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不 准 出 境 并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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