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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安全] 【转帖】 14岁驴友小温莒溪大峡谷死亡获最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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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5-4-14 11:36: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5-4-14 11:42 编辑

转自网易:2014-06-19 来源: 极限户外网(南昌) 


今年3月,小温的爸爸向苍南法院递交诉状,对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领队吴某等同行的6名驴友提起诉讼,认为6被告对孩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临时监护义务、积极搜救义务,但都没有尽到,应对小温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115.9865万元。

    去年6月23日,14岁小驴友小温,和母亲等7个大人一起穿越莒溪大峡谷。期间小温与母亲分散,与母亲的一位男性朋友同行,继而失踪。


  当地上千人次参与搜救。最终,在小温失踪126天后,他的遗骸在石头夹缝中被发现。


  今年5月苍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昨天中午11点50分,温州苍南法院公开宣判:小温父母对小温遇难承担75%的责任,与小温最后待在一起的徐某转承担13%责任,穿越活动组织者吴某承担8%责任,另2名驴友各承担2%。最后2名驴友无责。


    法院认定,总计赔偿金额为77万多元,4名驴友承担19.25万元,还要给出1.25万元的精神赔偿。两项总计赔偿20.5万元。


  之所以判定四名驴友承担责任,法院解释,本案活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依据法律规定,活动参与人均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行驴友


  各自责任怎么界定

为何小温爸妈负主责?

  户外探险运动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小温在死亡时年龄为十二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告小温父母,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虽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因监护权临时转移而免除。


  此案中,小温父母,应知晓户外活动存在风险,却过于自信,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离开孩子的徐某甲为什么要承担13%的责任?


  两队分开穿越水库时,徐某甲作为原告小温妈妈的朋友,在小温妈妈与其他队员并不熟悉的情况下,按日常生活经验及惯例,应视为小温妈妈将监护职责委托其代为行使。


  事实上,分队后徐某甲一路照顾小温,并随之掉队,确已担负起监护职责。但在徐某甲与小温迷路后,徐某甲未充分预见自身及小温面临的险境,对小温没有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属于监护管理不力,对造成小温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活动发起人为什么承担8%的责任?


  被告吴某是涉案户外活动发起人。作为具备一定户外活动经验的“驴头”,相对其他成员应更为了解户外活动的危险性,并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活动成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吴某明知小温系未成年人却没阻止,而且与小温分散后,也没有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更没有第一时间尽力寻找机会重新会合,主观上有疏忽大意和轻信避免的过失,对小温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和徐乙为什么承担2%的责任?


  同行驴友李某、徐某乙,在徐某甲、小温走散之后,应清楚在当时的环境下,徐某甲、小温面临的危险处境。但两人与发起人吴某没有尽自己所能返回或原地等待会合,而是放任徐某甲只身携带未成年人小温置身于陌生和未知环境之中,主观上没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为什么陆某和姜某不承担责任?


  同行驴友陆某、姜某,在小温母亲与孩子分开后,与小温没处于一队,故对小温没有临时监护职责和义务。且他俩行为也没超出合理限度范围。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俩对小温的死亡存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赔偿金数额怎么定

  
    死亡赔偿金:因小温户籍性质是非农业家庭户,赔偿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20年计算,确定为757020元。


  丧葬费:按本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标准尚未公布,故按2012年度标准计算,确定数额为20043.50元。


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二项合计777063.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75%,即582797.50元,被告徐甲承担13%,即101019元,被告吴某承担8%,即62165元,被告李某、徐乙各承担2%,均为15541元。


  精神赔偿:小温的死亡,给他的父母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结合各自过错程度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认定精神赔偿金额为12500元,由被告徐甲承担6500元,被告吴某承担4000元,被告李某、徐乙各承担1000元。



点评

25%的责任就得赔付70多万了,不便宜,领队们要小心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29 15:05
建议绿野给AA领队上领队责任险。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22 13:09
不该发生的事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3:55
2#
 楼主| 发表于 2015-4-14 11:37:04 | 只看该作者
你说的不算;我说的也不算;法官说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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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关键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3:51
Zou
这个判得合情合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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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5-4-14 11:51:03 | 只看该作者
感觉还行!AA并不是所有免责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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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5-4-14 12:27:03 | 只看该作者
老海豹 发表于 2015-4-14 11:37
你说的不算;我说的也不算;法官说的算!

这个判得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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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5-4-14 12:52:00 | 只看该作者
Zou 发表于 2015-4-14 12:27
这个判得合情合理。

习总及其领导团队,把公民生命的价值、尊严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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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及其领导团队有责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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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5-4-14 12:56:40 | 只看该作者
阿Q牧童 发表于 2015-4-14 11:51
感觉还行!AA并不是所有免责的尚方宝剑!

我个人认为,夏子事件,如果发生在今年,判决极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那个领队在活动中,对队伍的掌控、临场判断、行进节奏、下撤时间安排、报警时间。。。都有重大失误,可能会被判担责。。。@猛哥

点评

你说了不算。(不是“你说的不对”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7:52
夏子事件与本案还是有所不同的。 我觉得,就“AA”来说,结伴同行有获得队友帮助、和同行之乐的欲求,那就要分担不良后果的责任;就像两人合伙做生意,赚100四六分成,那如果没有赚而是赔了100,那也应该四六分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4:49
我刚读了夏子事件的判决结果!感觉也有其合理性,也看了一些事件的经过,感觉夏子事件与其两次事件不能同日而语,,一个是意外伤害,一个是未成年人,夏子事件是成年人的天灾,其他参与者无主观过错,即使放到现在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4:26
我特别不希望有AA的领队被判赔很多钱,人家忙里忙外义务做了许多。。。。。当然这是从情的角度出发,从法律出发我不大懂。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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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4-14 13:51:39 | 只看该作者
老海豹 发表于 2015-4-14 11:37
你说的不算;我说的也不算;法官说的算!

这是最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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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4-14 13:55:13 | 只看该作者
不该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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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4-14 13:58:32 | 只看该作者
民法更注重于救济补偿而不是责任,只能做到相对公平而无法做到绝对公平,说白了,有些判决并不是因为谁有责任才赔偿,而是为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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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4-14 14:18:42 | 只看该作者
安全第一,重视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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