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APP 下载 六只脚

查看: 34714|回复: 2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台湾自由行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5-8 01:24: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p>去当地的台北办事处领了三份表格,拿了书和地图,被告知可以带大陆的父母一起去限10日内离境,能直飞港澳回大陆不必绕行第三国 </p>
<p>在大陆取得的相关证明须经两岸海基会和海协会认证。</p>
<p>&nbsp;<br />
台湾境管局网站:<br />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news.asp?id=402">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news.asp?id=402</a><br />
<br />
商业旅行公会网站:<br />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travelroc.org.tw/news/index.jsp">http://www.travelroc.org.tw/news/index.jsp</a><br />
</p>
<p><strong>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strong></p>
<p>民国96年3月2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60922907号令暨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14号令修正会衔发布全文31条;并自96年3月2日施行 </p>
<p>&nbsp;</p>
<p class="p2">第一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br />
</p>
<p class="p2">第二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其业务分别由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执行之。 <br />
<br />
</p>
<p class="p2">第三条   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之旅行业代为申请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 </p>
<p class="p4">一、有固定正当职业者或学生。 </p>
<p class="p4">二、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之存款,并备有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出具之证明者。 </p>
<p class="p4">三、赴国外留学、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国外配偶或直系血亲。 </p>
<p class="p4">四、赴香港、澳门留学、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香港、澳门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 </p>
<p class="p2">第四条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其数额得予限制,并由主管机关公告之。 </p>
<p class="p3">前项公告之数额,由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旅行业全联会)依申请案送达次序依序核发予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且已依第十一条规定缴纳保证金之旅行业。 </p>
<p class="p3">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配合政策者,交通部观光局得依第一项公告数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范围内酌给数额,不受第一项公告数额之限制。 <br />
</p>
<p class="p2">第五条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应由旅行业组团办理,并以团进团出方式为之,每团人数限十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p>
<p class="p3">经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每团人数限七人以上。但符合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得不以组团方式为之,其以组团方式为之者,得分批入出境。 <br />
<br />
</p>
<p class="p2">第六条   大陆地区人民符合第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者,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应由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之旅行业代申请,并检附下列文件,送请旅行业全联会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移民署)申请许可,并由旅行业负责人担任保证人: </p>
<p class="p4">一、团体名册,并标明大陆地区带团领队。 </p>
<p class="p4">二、旅游计划或行程表。 </p>
<p class="p4">三、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p>
<p class="p4">四、固定正当职业(任职公司执照、员工证件)、在职、在学或财力证明文件等,必要时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大陆地区带团领队应加附大陆地区核发之领队执照影本)。 </p>
<p class="p4">五、大陆地区所发有效证件影本。(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大陆地区所发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或护照影本)。 </p>
<p class="p4">六、我方旅行业与大陆地区旅行社签订之合作契约。</p>
<p class="p3">大陆地区人民符合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者,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应检附下列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送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审查后,交由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之旅行业检附下列文件,依前项规定程序办理;驻外馆处有移民署派驻入国审理人员者,由其审查;未派驻入国审理人员者,由驻外馆处指派人员审查: </p>
<p class="p4">一、团体名册或旅客名单。 </p>
<p class="p4">二、旅游计划或行程表。 </p>
<p class="p4">三、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p>
<p class="p4">四、大陆地区所发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护照影本。 </p>
<p class="p4">五、国外、香港或澳门在学证明及再入国签证影本、现住地永久居留权证明、现住地居住证明及工作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p>
<p class="p2">第七条   大陆地区人民依前条规定申请经审查许可,由移民署发给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及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交由代送件之旅行业全联会转发负责接待之旅行业;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送行政院于香港、澳门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转发申请人,申请人应持凭连同大陆地区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正本或大陆地区所发护照正本,经机场、港口查验入出境。 </p>
<p class="p3">经许可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及符合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之大陆地区人民经审查许可者,由移民署发给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及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交由代送件之旅行业全联会转发负责接待之旅行业;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交由代送件之旅行业全联会转交负责接待之旅行业转发申请人,申请人应持凭连同大陆地区所发六个月以上效期之护照正本,经机场、港口查验入出境。 </p>
<p class="p2">第八条   依前条第一项发给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一个月;依前条第二项发给之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二个月。 </p>
<p class="p3">大陆地区人民未于前项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入境者,不得申请延期。 <br />
</p>
<p class="p2">第九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之停留期间,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日;逾期停留者,治安机关得依法径行强制出境。 </p>
<p class="p3">前项大陆地区人民,因疾病住院、灾变或其它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应于停留期间届满前由代申请之旅行业代向移民署申请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p>
<p class="p3">旅行业应就前项大陆地区人民延期之在台行踪及出境,负监督管理责任,如发现有违法、违规、逾期停留、行方不明、提前出境、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违常等情事,应立即向交通部观光局通报举发,并协助调查处理。 <br />
<br />
</p>
<p class="p2">第十条   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应具备下列要件,并经交通部观光局申请核准: </p>
<p class="p4">一、成立五年以上之综合或甲种旅行业。 </p>
<p class="p4">二、为省市级旅行业同业公会会员或于交通部观光局登记之金门、马祖旅行业。 </p>
<p class="p4">三、最近五年未曾发生依发展观光条例规定缴纳之保证金被法院扣押或强制执行、受停业处分、拒绝往来户或无故自行停业等情事。 </p>
<p class="p4">四、向交通部观光局申请赴大陆地区旅行服务许可获准,经营满一年以上年资者或最近一年经营接待来台旅客外汇实绩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或最近五年曾配合政策积极参与观光活动对促进观光活动有重大贡献者。 </p>
<p class="p3">旅行业停止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应向交通部观光局报备。</p>
<p class="p2">第十一条  旅行业依前条规定经交通部观光局申请核准,并应向旅行业全联会缴纳新台币二百万元保证金,始得办理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旅行业未于核准后三个月内缴纳保证金者,应依前条规定重新申请。 </p>
<p class="p3">旅行业于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本办法修正发布前,已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者,应于本办法修正发布后三个月内依前项规定缴足保证金;逾期未能缴足者,应依前条规定重新申请。 </p>
<p class="p2">第十二条  旅行业全联会办理旅行业依第十一条规定缴纳之保证金收取、保管、支付等相关事宜,应拟订作业要点,报请交通部观光局核定。 <br />
</p>
<p class="p2">第十三条  旅行业依第六条第一项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应与大陆地区旅行社订有合作契约。 </p>
<p class="p3">旅行业应请大陆地区旅行社协助确认经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确系本人,如发现虚伪不实情事,应通报交通部观光局并移送治安机关依法强制出境。 </p>
<p class="p3">大陆地区旅行社应协同办理确认大陆地区人民身分,并协助办理强制出境事宜。 </p>
<p class="p2">第十四条  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应投保责任保险,其最低投保金额及范围如下: </p>
<p class="p4">一、每一大陆地区旅客因意外事故死亡新台币二百万元。 </p>
<p class="p4">二、每一大陆地区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体伤之医疗费用新台币三万元。 </p>
<p class="p4">三、每一大陆地区旅客家属来台处理善后所必需支出之费用新台币十万元。 </p>
<p class="p4">四、每一大陆地区旅客证件遗失之损害赔偿费用新台币二千元。 </p>
<p class="p2">第十五条  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行程之拟订,应排除下列地区: </p>
<p class="p4">一、军事国防地区。 </p>
<p class="p4">二、国家实验室、生物科技、研发或其它重要单位。 </p>
<p class="p2">第十六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许可;已许可者,得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注销其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p>
<p class="p4">一、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者。 </p>
<p class="p4">二、曾有违背对等尊严之言行者。 </p>
<p class="p4">三、现在中共行政、军事、党务或其它公务机关任职者。 </p>
<p class="p4">四、患有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宁之传染病、精神病或其它疾病者。 </p>
<p class="p4">五、最近五年曾有犯罪纪录者。 </p>
<p class="p4">六、最近五年曾未经许可入境者。 </p>
<p class="p4">七、最近五年曾在台湾地区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 </p>
<p class="p4">八、最近三年曾逾期停留者。 </p>
<p class="p4">九、最近三年曾依其它事由申请来台,经不予许可或撤销、废止许可者。 </p>
<p class="p4">十、最近五年曾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有脱团或行方不明之情事者。 </p>
<p class="p4">十一、申请数据有隐匿或虚伪不实者。 </p>
<p class="p4">十二、申请来台案件尚未许可或许可之证件尚有效者。但大陆地区带团领队,不在此限。 </p>
<p class="p4">十三、团体申请许可人数不足第六条之最低限额者或未指派大陆地区带团领队者。 </p>
<p class="p4">十四、符合第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经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或经许可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未随团入境者。 </p>
<p class="p3">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主管机关得会同国家安全局、交通部、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及其它相关机关、团体组成审查会审核之。 </p>
<p class="p2">第十七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于抵达机场、港口之际,查验单位应查验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及相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并通知移民署废止其许可及注销其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p>
<p class="p4">一、未带有效证照或拒不缴验者。 </p>
<p class="p4">二、持用不法取得、伪造、变造之证照者。 </p>
<p class="p4">三、冒用证照或持用冒领之证照者。 </p>
<p class="p4">四、申请来台之目的作虚伪之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者。 </p>
<p class="p4">五、携带违禁物者。 </p>
<p class="p4">六、患有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宁之传染病、 精神病或其它疾病者。 </p>
<p class="p4">七、有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言行者。 </p>
<p class="p4">八、经许可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从事观光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未经入境第三国直接来台者。 </p>
<p class="p3">查验单位依前项进行查验,如经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其团体来台人数不足十人者,禁止整团入境;经许可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其团体来台人数不足五人者,禁止整团入境。但符合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之大陆地区人民,不在此限。 </p>
<p class="p2">第十八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应由大陆地区带团领队协助填具入境旅客申报单,据实填报健康状况。通关时大陆地区人民如有不适或疑似感染传染病时,应由大陆地区带团领队主动通报检疫单位,实施检疫措施。入境后大陆地区带团领队及台湾地区旅行业负责人或导游人员,如发现大陆地区人民有不适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者,除应就近通报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处理,协助就医,并应向交通部观光局通报。 </p>
<p class="p3">机场、港口人员发现大陆地区人民有不适或疑似感染传染病时,应协助通知检疫单位,实施相关检疫措施及医疗照护。必要时得请移民署提供大陆地区人民入境数据,以供防疫需要。 </p>
<p class="p3">主动向卫生主管机关通报大陆地区人民疑似传染病病例并经证实者,得依传染病防治奖励办法之规定奖励之。 </p>
<p class="p2">第十九条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应依旅行业安排之行程旅游,不得擅自脱团。但因紧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观光局所定事由、离团天数及人数等条件需离团者,须向随团导游人员陈述原因,填妥拜访人姓名、单位、地址、归团时间等资料申报书,由导游人员向交通部观光局通报。 </p>
<p class="p3">违反前项规定者,治安机关得依法径行强制出境。 </p>
<p class="p3">符合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不受前二项限制。 </p>
<p class="p2">第二十条  交通部观光局接获大陆地区人民擅自脱团之通报者,应即联系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治安机关,并告知接待之旅行业或导游转知其同团成员,接受治安机关实施必要之清查询问,并应协助处理该团之后续行程及活动。必要时,得依相关机关会商结果,由主管机关废止同团成员之入境许可。 </p>
<p class="p2">第二十一条 旅行业办理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应指派或雇用领取有导游执业证之人员执行导游业务。 </p>
<p class="p3">前项导游人员应经考试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有关机关考试及训练合格,领取导游执业证者为限。 </p>
<p class="p3">于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已经交通部观光局或其委托之有关机关测验及训练合格,领取导游执业证者,得执行接待大陆地区旅客业务。但于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导游人员管理规则修正发布前,已测验训练合格之导游人员,未参加交通部观光局或其委托团体举办之接待或引导大陆地区旅客训练结业者,不得执行接待大陆地区旅客业务。 </p>
<p class="p2">第二十二条 旅行业及导游人员办理接待符合第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经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或办理接待经许可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业务,应遵守下列规定: </p>
<p class="p4">一、于团体入境前一日十五时前将团体入境资料(含旅客名单、行程表、入境航班、责任保险单、派遣之导游人员等)传送交通部观光局。 </p>
<p class="p4">二、于团体入境后二个小时内填具接待报告表,其内容包含入境团员名单、接待大陆地区旅客车辆、随团导游人员及原申请书异动项目等数据,传送或持送交通部观光局,并由导游人员随身携带接待报告表影本一份。 </p>
<p class="p4">三、每一团体应派遣至少一名导游人员。如有急迫需要须于旅游途中更换导游人员,旅行业应立即通报。 </p>
<p class="p4">四、行程变更时,应立即通报。 </p>
<p class="p4">五、发现团体团员有违法、违规、逾期停留、违规脱团、行方不明、提前出境、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违常等情事时,应立即通报举发,并协助调查处理。 </p>
<p class="p4">六、因紧急事故或有符合交通部观光局所定事由、离团天数及人数等条件需离团者,应立即通报。 </p>
<p class="p4">七、发生紧急事故、治安案件或旅游纠纷,除应就近通报警察、消防、医疗等机关处理,应立即通报。 </p>
<p class="p4">八、于团体出境二个小时内,应通报出境人数及未出境人员名单。 </p>
<p class="p3">旅行业及导游人员办理接待符合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应遵守下列规定: </p>
<p class="p4">一、应依前项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规定办理。但接待之大陆地区人民非以组团方式来台者,其旅客入境数据得免除行程表、接待车辆、随团导游人员等资料。 </p>
<p class="p4">二、发现大陆地区人民有逾期停留之情事时,应立即通报举发,并协助调查处理。 </p>
<p class="p3">前二项通报事项,由交通部观光局受理之。旅行业或导游人员应详实填报并于通报后,以电话确认。 </p>
<p class="p2">第二十三条 主管机关或交通部观光局对于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得视需要会同各相关机关实施检查或访查。 <br />
</p>
<p class="p2">第二十四条 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有大陆地区人民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者,每一人扣缴第十一条保证金新台币二十万元,每团次最多扣至新台币二百万元;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情节重大,致损害国家利益者,并由交通部观光局依发展观光条例相关规定废止其营业执照。 </p>
<p class="p3">前项保证金扣缴,旅行业全联会代为扣除用于支付收容、强制出境等费用后,将净额连同利息送交通部观光局转缴国库,并通知旅行业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者,停止受理该旅行业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 </p>
<p class="p3">旅行业经向交通部观光局报备停止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其依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缴保证金,旅行业全联会应扣除第一项被扣缴之保证金后返还。 </p>
<p class="p2">第二十五条 旅行业违反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者,每违规一次,由交通部观光局记点一点,按季计算,累计四点者交通部观光局停止其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一个月,累计五点者停止其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三个月,累计六点者停止其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六个月,累计七点以上者停止其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一年。 </p>
<p class="p3">导游人员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者,交通部观光局得视情节轻重停止其执行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团体业务一个月至一年。 </p>
<p class="p3">旅行业及导游人员违反发展观光条例或旅行业管理规则或导游人员管理规则等法令规定者,应由交通部观光局依相关法律处罚。 </p>
<p class="p2">第二十六条 依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之旅行业不得包庇未经核准或被停止办理接待业务之旅行业经营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业务。未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接待或被停止办理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之旅行业亦不得经营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业务。 </p>
<p class="p3">违反前项规定者,包庇之旅行业,停止其办理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团体业务一年。未经核准经营或被停止办理接待业务之旅行业依发展观光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p>
<p class="p2">第二十七条 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之导游人员不得包庇未具第二十一条接待资格者执行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团体业务。 </p>
<p class="p3">违反前项规定者,停止其执行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团体业务一年。 </p>
<p class="p2">第二十八条 旅行业全联会应就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之旅游团品质、购物规范、旅游纠纷调处、签订合同及协助身分查核等自律事项,订定旅行业自律公约,报请交通部观光局核定。 </p>
<p class="p3">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未签署前项自律公约者,旅行业全联会得不予核发接待数额。 </p>
<p class="p3">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违反第一项自律公约者,旅行业全联会得依情节不予核发接待数额一个月至六个月。 </p>
<p class="p2">第二十九条 有关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应行注意事项及作业流程,由交通部观光局定之。 </p>
<p class="p2">第三十条  第三条规定之实施范围及其实施方式,得由主管机关视情况调整。 </p>
<p class="p2">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p>
<p class="p2"><font face="Arial"><a href="http://www.mac.gov.tw/gb/gb/law/economy/tourist1.htm">http://www.mac.gov.tw/gb/gb/law/economy/tourist1.htm</a></font></p>
<p class="p2">&nbsp;</p><br/><br/><br /><strong>附件</strong>:<br /><hr size="1" noshade="noshade" /><br /><br /><img src="/image/filetypes/jpg.gif" alt="jpg" /><strong>&nbsp; P1000261.JPG</strong><br /><img src='/uploads/newbb/2855_463f60b4ea695.jpg' alt="绿野户外网" /><br /><br /><img src="/image/filetypes/jpg.gif" alt="jpg" /><strong>&nbsp; xfwy06.jpg</strong><br /><img src='/uploads/newbb/2855_463f7a4698579.jpg' alt="绿野户外网" /><br />
2#
发表于 2007-5-8 01:55:33 | 只看该作者

打算去台湾玩了?那里的小吃品种是吃不胜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楼主| 发表于 2007-5-8 03:26:39 | 只看该作者

是啊,正为20万元以上之存款犯愁呢,呵呵

<p>主要想带父母去,他们不原意随团,下次回国时可以经由台北返大陆。</p>
<p>等英国分裂了不要俺们签证费时再去伦敦,呵呵</p>
<p>&nbsp;</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07-5-10 22:07:36 | 只看该作者

你不是准备移民了吗?不用走这些条条框框。对西方身份的,台人是鞠躬尽瘁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07-7-2 23:42:28 | 只看该作者

1,2,3,4再顶一次!!!!!!!!!

<br/><br/><br /><strong>附件</strong>:<br /><hr size="1" noshade="noshade" /><br /><br /><img src="/image/filetypes/jpg.gif" alt="jpg" /><strong>&nbsp; YCkRqIZW.jpg</strong><br /><img src='/uploads/newbb/90309_46891ce4477ae.jpg' alt="绿野户外网" /><br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07-9-9 15:12:09 | 只看该作者

瞧这20万愁的.真是又有钱又有闲的人啊。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07-11-1 15:13:51 | 只看该作者

啥时候去啊?taiwan挺好玩应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07-11-8 14:46:08 | 只看该作者

台湾目前实在乱风光景色已不比从前了日月潭水位以下降并且吧乱收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07-11-22 11:27:07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收藏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10#
发表于 2007-11-26 10:04:50 | 只看该作者

去那里一定要看看大选,据说比风光更有魅力:)

那里需要那么多钱啊?去年和皮冻去内蒙认识了位台湾小妹妹,据称3-4K就可以搞定。据说看竞选是那里观光的精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精彩推荐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