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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安全] 【注意防雷】北京机场保洁遭雷击身亡。。。延庆农民下雨天屋内打电话被雷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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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9 00:55: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后队变前队 于 2015-7-19 01:01 编辑

北京机场保洁遭雷击身亡 死亡时工作服破碎身边有一部手机(4)
据悉,从昨天早上到19时,北京市共计落雷10093次,主要集中在房山、北京市区,其中房山地区落雷数最多为3438次。首都机场一男性保洁在停机坪遭雷击身亡,目击者称,一个响雷炸过,正在工作的该保洁员便倒地不起,其身穿的工作服破碎,身边有一部手机。


北京机场保洁遭雷击身亡 死亡时工作服破碎身边有一部手机



北京机场保洁遭雷击身亡 死亡时工作服破碎身边有一部手机(图)

国家电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表示,从昨天早上到19时,根据雷电定位系统统计,全市共计落雷10093次,主要集中在房山、北京市区,其中房山地区落雷数最多为3438次。截至昨日16时,首都机场已有300余架航班受到影响,延误147班,另有180架航班取消。昨日上午,首都机场一男子在T3停机坪遭雷击身亡,据悉,该名男性为保洁员。目击者称,一个响雷炸过,正在露天停机坪上的该保洁员便倒地不起,其身穿的工作服破碎,身边有一部手机。

不少市民纷纷通过网络吐槽,网友“Aleancare摩卡上官”发帖称:“下午3时半,北京天黑了。”网友“東芳宇2010”称:“家近在咫尺,我和孩子被困车里了,伞不管用。”

北京市气象台昨日15时35分发布暴雨黄色预警,22分钟后又将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自昨日15时开始,北京原本多云的天空开始逐渐有云层堆积,天气一直闷热异常,如蒸桑拿。不多时,天空云层厚重,之后暴雨如注。

据了解,北京市气象台发布的昨日北京7时至16时雨量显示:北京市全市平均雨量为7.9毫米,城区平均为17.2毫米,最大雨量为北京市海淀区的青龙桥95.8毫米,最大雨强也出现在15时至16时的青龙桥。

北京暴雨 昨打雷1万多次

国家电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表示,从昨天早上到19时,根据雷电定位系统统计,全市共计落雷10093次,主要集中在房山、北京市区,其中房山地区落雷数最多为3438次。

7时至19时,北京有9个站点降水量超过50毫米,最大雨量为海淀青龙桥102.0毫米,达到大暴雨级别。城区较大,平均24.8毫米,全市平均13.6毫米,东北部平均13.0毫米,西南部平均10.8毫米,西北部平均10.6毫米,东南部相对较小,平均5.5毫米。

截至昨天19时,这场雨还比不上7月15日那场降雨,7月14日至15日的降雨中,北部4个区县25个站点降雨量超过了100毫米。(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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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360搜索‘北京雷劈死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20 06:28
驴行天下,安全第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19 19:04
注意安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1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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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5-7-19 00:56: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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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5-7-19 00:59:58 | 只看该作者
2005年8月,延庆县康庄镇村民张维安雨天在家接电话,通话中一声巨雷,张维安被电击中后死亡。随后张维安的妻子郭宝英一纸诉状将电话安装单位网通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46.6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郭宝英诉称网通作为经营者,没有告知使用者打雷时不应打电话,存在过错,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最终法院却认为北京网通已履行了法定义务。而雷雨天气不应打电话是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的常识,不应再要求电话线路经营者对每名消费者进行提醒,因此北京网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关系果真如西城法院法官所论述的那样简单吗?北京网通是否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可以用雷电等不可抗力来抗辩吗?雷雨天气不应打电话是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的常识吗?法律上的常识到底该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深入的分析和理解以上几个疑问或许对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最终判决结论的作出都是有益无害的。

  首先,死者张维安与电话安装公司北京网通公司之间是一种典型的电话安装使用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也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消费者还享有知情权,即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北京网通有义务保证所安装的电话线路在合同期限内的畅通,保证安装用户不会因为使用电话而导致任何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义务,并有义务告知用户电话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有禁止性使用约定,必须用明示或用户可以知悉的方式给予提示,只有做到以上几点,北京网通才算是尽到了法定义务。从庭审抗辩来看,北京网通并未以任何明示或用户可以知悉的方式提示张维安在下雨雷电天气不能使用电话,并未履行自己应尽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其次,北京网通能够以不可抗力来抗辩免责吗?在民法和合同法中,都有相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概言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到合同相互主体之间,则特指合同当事人对这类事件是否发生,在主观上是不能够预见的,即使预见到了,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这类事件在采取了一定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防止其发生,并且对发生的后果也无法挽回或避免,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在构成不可抗力时,不可抗力发生一方才可据此抗辩免责。通常来说,暴雨、雷电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比如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暴雨、雷电导致交通障碍,合同需要迟延履行等,但具体到本案,对北京网通而言,暴雨、雷电期间接打电话伤人却是可预见的,通过一定方法,比如暂时关闭通信、在配线架上安装避雷器,也是可以避免伤害发生的,更不是不能克服的,这就意味着北京网通并不能以暴雨、雷电构成合同不可抗力来对张维安的死抗辩免责;

  最后,北京网通能够以雷雨天气不应打电话是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的常识来抗辩免责吗?这里需要明确的什么是常识?什么是法律上认可的常识?常识,没有权威的官方定义,笔者认为其就类比于公理,即指事先不需要证明和解释的,具有正常思维和素养的人都可以理解和预知的情形,而法律上认可的常识就应该属于公理的范畴。雷雨天气不要躲避在大树旁是常识,因为小学老师如此教育过我们那样可能会遭遇雷电伤害;雷雨天气不要不打伞就跑出去是常识,因为那会淋湿自己,甚至会引发感冒发烧;雷雨天气不要在外面搞烧烤是常识,因为雨水会浇灭我们的篝火,让烧烤无法进行……,然而当笔者询问了数十位年龄早已满18周岁的白领业者(其中不乏主编、编辑、记者、CEO、工程师、律师、大学生)是否知道在雷雨天不能接打固定电话,否则会导致死人时,他们大都表示非常惊诧,几乎90%表示是头一次听说,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常识?这就是法律上应该采纳的常识?通过询问、调查笔者至少也证明了在自己身边,还有一大批或许在北京网通或西城法院法官眼中不那么“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难道不有点搞笑吗?

  但愿二审法院能够还原告一个公正的法律裁决,常言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愿正义不要对郭宝英来的太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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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9 01:03:09 | 只看该作者
首先要注意人品、学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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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19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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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7-19 09:46:56 | 只看该作者
北京机场保洁遭雷击身亡是前年的事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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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搜索‘北京雷劈死亡’,自动出现上面消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20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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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7-19 09:53:26 | 只看该作者
打雷天,有人在马路上打电话,边上都是人,自己不想活,还准备拉边上的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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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7-19 10:02:21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全市打雷过万次 机场保洁员遭雷击身亡

http://news.163.com/13/0812/02/961VEDFU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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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搜索‘北京雷劈死亡’,会自动出现以上消息,并非我刻意挑选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20 06:09
楼主恶意炒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19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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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7-19 10:03:29 | 只看该作者
微醺的岁月 发表于 2015-7-19 09:46
北京机场保洁遭雷击身亡是前年的事儿吧?

我也有疑问,百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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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7-19 12:07:1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石山 于 2015-7-19 19:17 编辑
老海豹 发表于 2015-7-19 10:02
北京全市打雷过万次 机场保洁员遭雷击身亡

http://news.163.com/13/0812/02/961VEDFU00014AED.html ...

楼主恶意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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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山兄没有空降是否因为雷电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20 14:20
杠头再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20 14:19
警钟长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19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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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7-19 15:20:26 | 只看该作者
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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