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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户通讯员#"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师对量刑轻年半" 律重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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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09:01: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勇闯 于 2015-12-5 09:14 编辑

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此案引起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呢?记者采访了三位知名律师对此案进行解读,三位律师的观点并不一致。张智勇律师认为,此案量刑适当。而许兰亭律师认为,此案量刑过重。许昔龙律师则认为,案情还有未解的疑点。

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并将部分卖掉,然而这些鸟却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日前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案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媒体报道称,对于网友“人不如鸟”、“小题大做”的质疑,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12月2日对此回应称不算重判。



点评

如此无知的大学生,判轻了。学校也有责任。  发表于 2015-12-5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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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09:08:07 | 只看该作者
案情还有未解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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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5-12-5 09:13:25 | 只看该作者

猎捕保护动物获刑 冤在哪里?
[size=0.75em]导语: 日前,“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一则报道引起热议,许多“不知情”的网友们一看这样的报道立刻“鸣不平”,不就是掏了几只鸟何至于判10年?还有网友拿拆迁和贪官的刑罚来类比,觉得这名大学生太“冤”。
为何有人喊冤?不知情!

[size=0.875em]  之所以说“不知情”,因为《郑州晚报》刊登了一则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啥鸟这么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且未将整个事件的全貌呈现,如果新闻报道是:《大学生伙同他人非法收购、猎捕多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10年》,或许质疑声不会如此激烈。


[size=0.875em]  被告闫某和王某曾辩称“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也有网友认为鸟类品种那么多谁能分清?但据检方调查,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在网上非法购买过1只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转手出售;他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买卖鹰隼的帖子,特意标注“阿穆尔隼”;其家中有被查获的隼,手机中也存有隼的照片,以及与买方商谈隼价格、交易地点的聊天记录。而他本人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也不止一次。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买卖者明知其非法收购、出售的野生动物为何物,即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



“喊冤”可以,但方式不对

[size=0.875em]  16只鸟就让一个大学生在牢里坐10年,似乎“人不如鸟”,这是公众的惯性思维。甚至有人声讨:为何贪腐千百万的贪官也只不过坐十来年牢!贪官固然可恶,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依法律规定,贪污罪属于经济犯罪,侵犯的是财物,与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罪,单就犯罪金额进行对比“喊冤”,暴露了法律知识的盲点。


[size=0.875em]  如今舆论场上对官员犯罪与普通民众犯罪,感性认知上截然不同,对待贪腐的官员,认为刑罚越重越好,一些贪腐过亿的官员即便被判无期徒刑,舆论场亦有不满。但是针对普通公民犯罪,类似“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这种新闻,往往又会觉得刑罚过重,不够宽容。这种简单的官民二元对立的认知忽视了其中适用法律条文的不同,忽视了犯罪性质的不同,从来没有一种法律会根据犯罪者的身份单独设刑,如果这一次是一个官员掏鸟窝被判十年,恐怕舆论场上喊冤的声音不会如此喧嚣。


[size=0.875em]  无论什么罪行,无论是何人犯罪,最终还是需要依靠法律裁定。回到此案,依照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隼类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0只就已经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闫某涉案16只燕隼,1只凤头鹰的情节无疑属于特别严重,十年已属从轻处罚了。


[size=0.875em]  此前有媒体报道河南省高院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但是河南省高院宣教处负责人否认了该消息,法律已如此规定,随意更改岂非“不依法判决”?所以,喊冤方式不对。



“喊冤”的正确展开

[size=0.875em]  尽管法律规定已然明晰,闫某的犯罪事实已然清楚,十年刑期也属合法,但是为何还是给人一种刑罚过重的感觉呢?近年来,不时发生非法购买、贩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案件,无论是海关缉私部门查获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案,还是森林公安机关查获的案件,动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方面体现出定罪量刑标准偏低,另一方面也说明各量刑档次之间缺乏合理梯度。


[size=0.875em]  按照现行标准,走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受保护动物1 只或者象牙1 根、犀牛角1 千克,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甚至可判处无期徒刑),不仅社会公众难接受,连检察、审判机关都感觉过于严苛。


[size=0.875em]  量刑档次方面,以作为宠物饲养的蜂猴为例,走私案件中的第一档(情节较轻)、第二档(一般情节)、第三档(情节特别严重)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案件中的第一档(一般情节)、第二档(情节严重)、第三档(情节特别严重),分别为1~2 只、3 只、4 只,3 个档次之间级差过小,导致涉及该罪就极易达到最高量刑档次,另外两个档次则几乎形同虚设!如果适当提高量刑数量标准,拉大各档次之间的幅度,便可以进一步明确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具体情形。




“掏鸟获刑”并非孤案

[size=0.875em]  如果仅以中国之法律来看,闫某或许感觉“冤枉”,但是在国际上横向对比,闫某估计应该庆幸是在中国犯事。据BBC报道,2015年7月,美国牙医帕尔马在津巴布韦西部万基国家公园进行狩猎活动,期间将津巴布韦著名狮王“塞西尔”猎杀而引起公愤。津巴布韦的检察官已起诉帕尔马非法猎捕不在狩猎权限内的狮子,帕尔马或将面临最高15年的监禁。


[size=0.875em]  在国外刑事立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规定情况不一。有的国家专门规定了野生动物犯罪,有的国家则突破了“野生动物”的概念范围,将保护外延扩大到“动物”,强调“动物福利”。如美国规定为“任何动物”,德国规定是“在联邦自然保护法意义上特别加以保护的动物”、“濒临灭绝的动物”。法国将其规定为“家养、驯养或捕获的动物”。芬兰则将保护范围扩大为“动物福利”、“非受保护的动物”乃至“动物”。而我国是将犯罪对象严格限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size=0.875em]  美国刑法规定为“使任何动物遭到残酷的虐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监管的动物遭到残忍的忽视”、“或者杀死、伤害”。德国规定是“杀害、捕获、追捕”、“毁坏或者移走其蛋卵”,“追捕、捕获、打死或者使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猎物”。在法国刑法中“实行严重虐待或施以残忍行为”、“抛弃动物”,“在动物身上进行科学或实验性试验或研究”,“放任危险动物乱跑乱闯”,“刺激有危险的动物”,“造成动物死亡或受伤”、“虐待动物”、“公开或非公开地故意杀死动物”等都可构成犯罪。瑞典和芬兰的规定也同样细密。我国动物犯罪则局限于“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非法狩猎”和“走私”等行为。


[size=0.875em]  在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美国规定是“故意地或者轻率地”。德国既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可能实行的禁止规定而杀害、捕获、追捕动物或者全部或者部分地毁坏或者移走其蛋卵”的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的规定。法国刑法中“虐待动物”、“抛弃动物”、“放任危险动物乱跑乱闯”、“刺激有危险的动物”、“故意杀死动物”等犯罪显属故意,而“因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缺乏注意、疏忽大意、偶然地造成动物死亡或受伤”则属过失。瑞典、芬兰刑法也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均可构成。而我国刑法的几个罪名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没有过失破坏动物资源犯罪的规定。


[size=0.875em]  在刑罚上,美国的“残害动物罪”属于“轻罪”,刑罚不超过1年监禁。德国对故意犯罪“处5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对过失犯罪处“3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对特别严重的情形中的故意行为,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自由刑。”法国“对动物实行严重虐待或施以残忍行为的,处6个月监禁并科5万法郎罚金”,其他情形只单处二级、三级、四级或五级违警罪当处之罚金。芬兰对侵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重的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size=0.875em]  人类设立保护动物的法律,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不管是法律的规定,还是自然的规律,不管是道德的法则,还是人性的要求,爱护动物总归是善良的。而保护动物的法律一旦制定成文,就必须严格执行,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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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5-12-5 09:28:53 | 只看该作者
人类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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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09:36:59 | 只看该作者
张如烟 发表于 2015-12-5 09:13
猎捕保护动物获刑 冤在哪里?
导语: 日前,“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一则报道引起热议,许多“不知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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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09:37: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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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2-5 09:38:4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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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09:53: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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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09:53:41 | 只看该作者
聂春晖 发表于 2015-12-5 09:38
人不如鸟,人不如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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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12-5 10:14:11 | 只看该作者
贪官贪几千万才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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