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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处罚规定/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北京交管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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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4-6-21 18:2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路政局稽查处 养路费处罚规定

拖欠、逃缴养路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养路费,按日加收月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1、拖欠、逃缴养路费3月以上不满1年的,处所欠费额50%以下的罚款;拖欠、逃缴养路费1年以上的,处所欠费额50%至1倍的罚款。

2、无车辆牌照又未缴纳养路费行驶的,或报停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处所欠费额2倍的罚款。

3、以假报车辆使用性质、载重吨位、营运收入以及转借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处所欠费额2倍至3倍的罚款。

4、以倒换车辆号牌,涂改、伪造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处所欠费额3倍至5倍的罚款。

5、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养路费罚款由被处罚人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各商业银行分理处以上营业部门缴纳。


北京市路政稽查网

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联系:bjjc@sina.com,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门内大街317号 邮编:100053

服务热线:(010)6317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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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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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局网址有关法规,个人积分,车辆违章等。
2#
发表于 2004-6-21 18:17:37 | 只看该作者

我的滞纳金和该交的养路费已交,罚款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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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4-6-21 18:29:00 | 只看该作者

听说要900元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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