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下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版旅游条例是对国家《旅游法》的补充和细化,突出保障旅游者权益,对网上卖旅游产品、召集驴友等情形进行了约束。
乱召集驴友将面临重罚 据介绍,目前广西有不少组织和个人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为名,打着AA制、非营利的幌子,组织招徕市民外出旅游,提供旅游服务,行非法盈利、获利之实。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经营旅行社业务。”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赖富强介绍,根据《旅行社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缴纳规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分别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和游客的损失赔偿等。 而如果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就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游者,既没有缴纳规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也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更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那么,一旦发生旅游事故,游客就无法纳入权益保障范畴,即使旅游活动发生纠纷,各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也无法受理,更无法判断违约方责任,不利于有效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规定的,根据旅游法,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漂流攀岩不再“无人监管” 目前,漂流、攀岩、潜水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日益繁多,但是国家相关法规却没有明确谁来监管,有关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监管缺位,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根据不同的高风险旅游项目,条例明确了不同的监管部门。例如,从事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的,由体育部门监管;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进行旅游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利用实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直升机、滑翔机、载客自由气球、载客飞艇等进行航空旅游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在通航水域利用游船、游艇、排筏等进行水上旅游的,其交通安全由海事部门监管,等等。 在旅游安全方面,条例规定游客要遵守安全警示规定、配合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义务;对旅游经营者,条例规定了景区开放需要达到的条件、景区流量控制、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等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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