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爬野山受伤景区尽提示义务可免赔 不按旅游标识游览是驴友最大的特点。那驴友受伤后,景区要不要担责任呢?法院曾有判例:爬野山(路)受伤,景点不赔。
2009年1月29日14时许,华北电力大学副教授周某驾车来到位于海淀区的凤凰岭自然风景公园,将车停入北线景区的停车场后,周某独自进入景区,此后便失去联系。31日9时30分左右,在凤凰岭公园内一处名为鲸鱼背的地点发现周某的遗体。周某家属向景点索赔,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公园在景区门口明显位置公布景区游览图、游客须知,沿途设置导向牌及警示标志,部分危险地点设有防护网等,已经尽到了景区管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游客应对山地环境非游览线路可能存在危险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因而景区无责。
这说明,如果景区尽了一定的提醒和防护义务,对于作为有独立判断能力的驴友,如果执意冒险,对所造成的伤害景区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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