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APP 下载 六只脚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65人来雾灵山穿越,逃票行为的财务曝光。这是他们在网上征集时的报名表

  [复制链接]
11#
发表于 2011-8-10 20:08:56 | 只看该作者
强烈谴责控诉国家林业局河北承德兴隆县东梅寺派出所以胁迫的卑劣手断违法扣押滞留北京几十名户外爱好者
    2011-8月6日我们一行几十名户外爱好者在非封山期(相关法律规定封山期为每年年12月20日至2011年5月31日)进入非雾灵公园景区内、进山处我们没有见到任何提示或醒示性的文字内容。
    在我们进山后1小时左右山下手台传来我们租用的车辆遭到东梅寺派出押扣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及违法拆卸一辆司家车车牌、我们无耐返回山下、组织人员前去交涉、公安机关给出理由 我们进入保护区 要我们实施罚款88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41 号》
         《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以上相关法律、法律没有找出可对我们实施处罚的具体规定、东梅寺派出所做为雾灵山的安防主管部门没有在森林进山处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本身自己己经违返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一项之规定、应接受相关上级机关2000-5000元罚款。

    天己经黑了下来几十人的水、食品己用完个别队员出现身体虚脱、队员情绪极不稳定、矛盾随时激化,但我们强大的团队精神驱使我们每一个人在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忍让、压火。 山路不好走为了早点回京、晚回一会对我们来说就多一分危险、为了营造和谐的警民关系最终我们在派出所的要挟、逼迫下交了8500¥所谓的罚款但当我们要对方出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时弹性执法效果马上显示开口10000元以上、最终我们没有拿到任何罚款的财政票据、罚款不给票据难道是该所的一贯表现还是潜规则?

    我们登山爱好者是个临时组织本着强身健体为目的一切活动都是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今年是实施“十二五”发展规划-《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启动之年、同时是为响应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拥护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树立运动快乐社会理念等方面的积极表现。 旧中国我们就被世界列强藐视为东亚病夫、毛泽东主席1952年就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并且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难道我们做错了什么了吗?

假定我们有违法活动:
     违法的主体是我们的人和我们所租用的车辆及司机没有任何关系、《国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规定扣留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本只能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我们接受的是违法罚款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先警告、我们接受到的还是罚款)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们接受到的还是罚款)

第一节 第三拾四条之规定--------我们没有收到任何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综上所述我们没有违法活动 我们的登山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们认为东梅寺派出所以要挟的卑劣方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派出所的行为是在破坏和谐的警民关系在制造不稳定因素、深深伤害的我们广大户外爱好者的感情
     我们的部份队友及车辆最长扣留近10个小时、对这种违规处罚方式我们表示强烈抗议。要求上级机关高度重视并深入调查给我们一个公道。
     我们对该事件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愿意接受媒体界朋友的采访、在没有接到上级机关回复以前我们保留主动联系媒体及向国家林业局信访处、国务院信访局递交材料的权利。


1、8月6号不是封山期
2、没有在森林进山处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森林防火条例》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第二十七条》

以下是某网站网友对该事件的反应情况(需注册登陆)
http://bbs.lvye.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30760&page=1&extra=#pid5335327



在我们下山后 山下出现一块牌子(这个牌子的通告内容并没有禁止进山,只是说明进山后不能做哪些事)同时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个牌子在我们进山前没有出现。
关于我们逃票一说:我们进山的过程中一直没有发现或翻越围墙及栏杆一类的障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12#
发表于 2011-8-10 20:23:13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11-8-10 20:38:55 | 只看该作者
疯了疯了,标题竟然用到曝光二字,那帖子在绿野好生生的摆着呢,用得着您曝光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11-8-10 21:05:15 | 只看该作者
不给发票  有没有交钱的照片为证啊  或者录象什么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11-8-10 21:23:50 | 只看该作者
NND,看到那的山水好,你们就圈起来收钱。凭嘛?而且还那么贵,凭嘛?难道山是你家开,树是你家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6#
发表于 2011-8-10 22:37:51 | 只看该作者
我不搀和这次罚款事件,只是想问问,此类野外穿越线路,是否一定要进入正规景区?

如果不需要进入景区,还不如和当地旅游部门合作,开辟几条野外穿越徒步的专用线路
进山前登记,告知注意事项,可以收取少量管理费,这样其实是一种很正面的宣传雾灵山
景区的方法,还可以适时的举办一些登山节,野外徒步比赛等等。岂不比简单的罚款堵截
好得多?

除去一些纯休闲的活动,一般参加户外活动的驴友,对正规景区的水泥路,台阶路真不感冒.

点评

是呀,谁喜欢走台阶路呀,太费膝盖了。  发表于 2011-8-14 16:4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7#
发表于 2011-8-11 00:10:15 | 只看该作者
门票要是像香山公园10块钱,我肯定买,要是100元左右,那该逃还得逃,谁让你那么贵!山又不是你们家的。山是我们大家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11-8-11 08:53:17 | 只看该作者
广大驴友们联合起来声讨这种卑鄙无耻的执法方式并抵制不去雾灵山


        种种迹像表明2011-8-6日北京65名驴友被承德兴隆警方滥用职权非法扣留、违规处罚是一次有组织有预谋的行动
      某些执法部门早已潜伏进绿野并观注每次登山活动, 8月6日的登山活动早己被某些执法部门盯上,该执法部门在8月6日前己观注报名情况、我们的报名显示领队、收队手机联系方式,该执法部门在得知我们要于8月6日登山对这种行为不尽早干予、反而布下一张大网在等待我们。在我们到达进山入口前己提前将相关告示藏匿待我们上山后在将相关告示搬出、可是苍天有眼告示大牌子的两个支柱上沾满泥巴。
         不安行政处罚法规定、充当景区的家丁、以扣押人员、车辆及拆卸车牌的胁迫方式收取违规罚款8500¥、不出示处罚决定书不给财证票据(理由财务下班、那白条总该有一张吧)、企图私分该笔罚款。
在此我呼吁广大驴友鄙视并声讨该行为、告诉身边的亲友去事非之地雾灵山之前最好三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9#
发表于 2011-8-11 08:58:47 | 只看该作者
:@看到那的山水好,你们就圈起来收钱。凭嘛?而且还那么贵,凭嘛?难道山是你家开,树是你家栽??土匪!!!!

点评

支持,祖国的山水是大家的,你们凭什么圈起来收钱?另外,我们是穿越不是旅游,对景区不感兴趣,不能等同游客  发表于 2011-8-11 10:0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
发表于 2011-8-11 09:17:40 | 只看该作者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http://www.12388.gov.cn/xf/index.html  本人己实报举报 该单位不安行政处罚法之规定 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给财政票据(单位财务下班白条可以有吧) 企图私分违法所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精彩推荐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