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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5人来雾灵山穿越,逃票行为的财务曝光。这是他们在网上征集时的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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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8-10 18:42:11 | 只看该作者
一个巴掌拍不响,请雾灵山宣教科的同志先检讨一下自己的执法态度以及贵地某些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他们的套票行为固然不能说对,但请你们也把占地为王的思想收敛些!中国是一个注重礼仪的国家,毕竟是远道而来,不尽地主之谊也就罢了,不把他们当客人也罢了,但也不要当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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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8-10 19:07:42 | 只看该作者
课本上讲: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人家都跟你谈法律了,已经把你当成阶级敌人了,你还想当朋友?等着被专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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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8-10 19:10:03 | 只看该作者
提醒一下 雾灵山的同志们 你们认真是没错的 但是有一点你们要明白

绿野户外爱好者  千万不要简单的等同一般的去景区的游客  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绿野户外爱好者追求的是一种户外精神与感受  而不是为了简单节省几个钱 刻意不走景区的正门

你们不要简单的把这些中国户外的精英们  当成逃票者来对待  如果你们不能认识到这一点  

你们来这里发帖理论  也就没有了任何意义 你们尽管可以使用你们可以使用的一切权利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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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8-10 20:01:44 | 只看该作者
做为一个旁观者,只是想请雾灵山景区的公安人员说明下:这65人没有走景区三个门,从某处进了山

这个某处是属于雾灵山森林公园,还是雾灵山自然保护区,如果进入的是非景区,而是保护区,那么
不存在应该补景区门票的问题,如果违反的是擅自进入核心保护区的规定,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而不是补景区票。适用的处罚法律法规是否有误? 或者65名驴友在穿越过程中从保护区进入了景区?
以上问题请您正面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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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8-10 20:04:2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黑白子 于 2011-8-10 20:06 编辑

如果走景区,会享受到景区道路建设和其他辅助设施的便利,买门票是应该的;而驴友们走的是没有建设投入的山路,不买门票无可厚非。

大好河山是祖国的,作为合法纳税的公民, 为何不能享有欣赏祖国河山的权利?

如果拿保护环境保护自然来说事,驴友比你们和一般游客在这方面都做得要好。山在驴友心中是神圣的,没有理由不爱惜它。相反,借着保护名义大开敛财之道,实在是不怎么样。

爬爬山能对社会对环境有多大破坏?比官商勾结有计划大规模地变山为房破坏大?

还说前几年雾灵山的喋血事件,当时公民向你们寻求保护,你们又做了什么?怕得罪当地刁民引发群体事件为了保护乌纱当缩头龟,丢不丢人?

知道驴友是理性的,不和你们耍蛮,你们就更来劲了。有如此威风拿去对付刁民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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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8-10 20:08:56 | 只看该作者
强烈谴责控诉国家林业局河北承德兴隆县东梅寺派出所以胁迫的卑劣手断违法扣押滞留北京几十名户外爱好者
    2011-8月6日我们一行几十名户外爱好者在非封山期(相关法律规定封山期为每年年12月20日至2011年5月31日)进入非雾灵公园景区内、进山处我们没有见到任何提示或醒示性的文字内容。
    在我们进山后1小时左右山下手台传来我们租用的车辆遭到东梅寺派出押扣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及违法拆卸一辆司家车车牌、我们无耐返回山下、组织人员前去交涉、公安机关给出理由 我们进入保护区 要我们实施罚款88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41 号》
         《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以上相关法律、法律没有找出可对我们实施处罚的具体规定、东梅寺派出所做为雾灵山的安防主管部门没有在森林进山处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本身自己己经违返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一项之规定、应接受相关上级机关2000-5000元罚款。

    天己经黑了下来几十人的水、食品己用完个别队员出现身体虚脱、队员情绪极不稳定、矛盾随时激化,但我们强大的团队精神驱使我们每一个人在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忍让、压火。 山路不好走为了早点回京、晚回一会对我们来说就多一分危险、为了营造和谐的警民关系最终我们在派出所的要挟、逼迫下交了8500¥所谓的罚款但当我们要对方出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时弹性执法效果马上显示开口10000元以上、最终我们没有拿到任何罚款的财政票据、罚款不给票据难道是该所的一贯表现还是潜规则?

    我们登山爱好者是个临时组织本着强身健体为目的一切活动都是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今年是实施“十二五”发展规划-《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启动之年、同时是为响应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拥护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树立运动快乐社会理念等方面的积极表现。 旧中国我们就被世界列强藐视为东亚病夫、毛泽东主席1952年就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并且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难道我们做错了什么了吗?

假定我们有违法活动:
     违法的主体是我们的人和我们所租用的车辆及司机没有任何关系、《国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规定扣留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本只能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我们接受的是违法罚款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先警告、我们接受到的还是罚款)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们接受到的还是罚款)

第一节 第三拾四条之规定--------我们没有收到任何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综上所述我们没有违法活动 我们的登山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们认为东梅寺派出所以要挟的卑劣方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派出所的行为是在破坏和谐的警民关系在制造不稳定因素、深深伤害的我们广大户外爱好者的感情
     我们的部份队友及车辆最长扣留近10个小时、对这种违规处罚方式我们表示强烈抗议。要求上级机关高度重视并深入调查给我们一个公道。
     我们对该事件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愿意接受媒体界朋友的采访、在没有接到上级机关回复以前我们保留主动联系媒体及向国家林业局信访处、国务院信访局递交材料的权利。


1、8月6号不是封山期
2、没有在森林进山处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森林防火条例》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第二十七条》

以下是某网站网友对该事件的反应情况(需注册登陆)
http://bbs.lvye.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30760&page=1&extra=#pid5335327



在我们下山后 山下出现一块牌子(这个牌子的通告内容并没有禁止进山,只是说明进山后不能做哪些事)同时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个牌子在我们进山前没有出现。
关于我们逃票一说:我们进山的过程中一直没有发现或翻越围墙及栏杆一类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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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1-8-10 20:23: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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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1-8-10 20:38:55 | 只看该作者
疯了疯了,标题竟然用到曝光二字,那帖子在绿野好生生的摆着呢,用得着您曝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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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1-8-10 21:05:15 | 只看该作者
不给发票  有没有交钱的照片为证啊  或者录象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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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8-10 21:23:50 | 只看该作者
NND,看到那的山水好,你们就圈起来收钱。凭嘛?而且还那么贵,凭嘛?难道山是你家开,树是你家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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