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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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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1 17:27: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际高尔夫规则

RULES OF GOLF
国际高尔夫规则
包含业余资格规则
2004-2007年(第30版)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圣安卓(R&A)规则有限公司以及美国高尔夫协会共同核订
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校正审定,高尔夫文摘杂志社翻译发行
本规则经圣安卓高尔夫俱乐部(英国苏格兰)授权译印,解释如有
争议仍以英文版为准高尔夫规则。

R&A规则有限公司
圣安卓高尔夫俱乐部(R&A)将其在制作、解释与裁决高尔夫规则以及业余资格规则之任务与职权转移给R&A规则有限公司(R&A Rules Limited)。
此部新的高尔夫规则与新的业余资格规则,已经过R&A规则有限公司核准。
自2004年的1月1日起,高尔夫规则以及业余资格规则由R&A规则有限公司负责制定、更改、解释以及应用。
性别
在本高尔夫规则中,提及之人称性别意指包括男、女两性。
残障高尔夫球员
R&A的出版物「残障高尔夫球员之高尔夫规则调整」一书含盖专为残障高尔夫球员所做之高尔夫规则调整,此书可自R&A取得。

前言 - 关于2004年版的高尔夫规则
自2004年1月1日起,圣安卓高尔夫俱乐部(R&A)的管理任务与职权将正式移转给R&A规则有限公司(R&A Rules Limited)。
本书所载之高尔夫规则将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世界生效。它代表着圣安卓尔夫俱乐部(R&A)与美国高尔夫协会 (USGA)四年来倾听全世界其它高尔夫机构的咨询之后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即使根深蒂固的规则编号依然保存且这些规则上的任何变动基本上并没有影响高尔夫的比赛方式,但此次的规则修订是20年来最全面且规模最大的一次。整部规则的语句皆经过重新审订且高尔夫礼仪与高尔夫规则本身首度被结合起来。这些以及其它实质上的修改概述于国际规则中文出版品第18到第23页。
在做这些修订时,这两个高尔夫的管理机构也力求高尔夫规则的清晰与简化。即使此两个目标并不容易调和,然而我们相信已经达到了好而合理的平衡。
R&A和USGA希望能促进各界对高尔夫规则的尊敬与遵守并保持高尔夫的健全。我们将继续保持密切的连系,期能达成这些目标而嘉惠高尔夫运动。
最后,我要感谢我们各自的委员会所带来的工作成果,也要感谢那些对此次的规则修订以各种不同方式做出贡献的所有人。
Ian R H Pattinson          Paul D Caruso Jr
主席                主席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高尔夫规则委员会
圣安卓高尔夫俱乐部         美国高尔夫协会

如何使用规则手册
了解我们的用字
这本规则手册特别以非常精确、清晰的方式编写。在英文的原文中,以下这些用字都有不同的意思:
may   可以=你可以自己决定,可有可无
should  应该=这是我们的建议
must  必须=这是我们的指示 (如果不照着去做就会受到处罚)
a ball  一个球=你可以用另一球代替 (例如规则26,27或28)
the ball 此球=你不可以用另一球代替 (例如规则24-2或25-1)
了解高尔夫术语的定义
我们列出了61条高尔夫术语,详细说明这些术语的定义,以做为高尔夫规则编写的基础。充份了解这些术语的定义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地遵守高尔夫规则。
该引用哪一条规则?
本书目录可以帮助你找到相关规则,你也可以参考本书最后的索引。
依规则该如何处理?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你必须先厘清与当时情况相关的一些细节,包括:
1.比赛的型式 (例如:是比洞赛或比杆赛?是个人、四人或四球赛?)
2.哪些人员涉及当时情况(例如:球员、队友或杆弟、局外人?)
3.发生的地点 (例如:在开球区、沙坑或水障碍内、果岭、或球场的其它地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还必须知道以下的细节:
4.球员的意图 (例如:当时他正在做什么或打算做什么?)
5.接下来发生的情况(例如:球员交回记分卡或比赛已经结束等等)。
参考本书内容
我们建议你将高尔夫规则手册放在高尔夫球袋中,在打球过程中,只要有疑问就把手册拿出来看。如果有所疑虑,可由球停留的位置继续打完这场比赛。等回到会馆 (球员休息室) 之后,再参考「高尔夫规则判例(Decisions on the Rules of Golf)」,依照这本书的内容来解答你的疑问。
第一節??礼仪–球场上的行为

引言
本章节所提供的是高尔夫运动礼节的指导方针。如果大家都遵守的话,所有球员将从这项运动得到最大的乐趣。在球场上随时表现对他人的尊重是至高无上的原则。
高尔夫运动的精神
与许多运动不同的是,高尔夫比赛大部分是在没有裁判的监督下进行。这项运动有赖个人的诚实来表现对其他球员的尊重和对规则的遵守。不论比赛有多么激烈,所有球员的举止都要有纪律,并随时表现礼貌和运动家精神。这就是高尔夫精神。
安全
球员在击球或试杆之前应该先确定没有其它人站在球杆挥动距离以内或是在球可能击中的范围之内。同时也要检查地面上有没有各种石块、小石头、小树枝等物体,以免挥杆时击中这些物体,误伤周围的人。
球员即将打出的球有可能危及附近的球场维护人员,球员应该要对他们发出警告。如果球员击球的方向有打到他人的危险,他应该马上喊出警告。这种情况的传统警语为「fore」。
顾及其它球员
不要造成干扰或分心
球员在球场上应该随时顾及其它球员,并且不应该因为移动、讲话或制造不需要的声音而打扰他们的击球。
球员应该确保任何带至球场的电子对象不至影响其它球员。
在开球区,球员不应该在尚未轮到他打的时候先插上开球座。
当一位球员即将打球时,其它球员不应该站得太靠近球或在球的正后方,或站在球洞的正后方。
在果岭上
在果岭上,球员不应站在另一位球员的推杆路线上,或当一位球员即将推球时,其它球员不应使自己的身影落在他的推杆路线上。
球员应该留在果岭上或靠近果岭的地方,等到同组其它球员皆推球入洞后才离开。
计分
在比杆赛中,若有需要的话,做为记分员的球员应该在前往下一个开球区的途中与该相关球员核对杆数并记录之。
击球速度
正常的击球速度并跟上
球员应该保持良好的击球进度。委员会得制定各洞击球时间的速度表,俾使所有球员都能遵守。跟上前组是任何一组球员的责任。如果某一组球员落后前组球员整整一洞并耽搁到后组的进度,该组球员应该礼让后组球员超越他们,且不论后组球员的人数有多少。
完成击球准备
球员应该在轮到他们打球之前就已经准备完成。当在果岭上或其邻近地区击球时,球员应该把他们的球袋或球车置于一个可促使快速离开果岭并前往下一个开球区的位置。当打完一洞时,同组球员应立即离开果岭。
遗失球
如果球员相信他的球可能遗失在水障碍之外或界外,为了节省时间,他应该击出暂定球(provisional ball)。
找球的球员如果知道可能无法立刻寻获时,应尽快以手势让下一组球员先行通过。找球的球员应该尽快判断是否要让下一组球员超前,不可等到寻找五分钟之后才通知对方。如果他们决定让下一组球员超前,一定要等到对方已经超过,同时远离危险范围之后才可以继续击球。
球场上之优先级
如果委员会没有特别的规定,球场上之优先级应该由一组的击球速度来决定。进行整回合(十八洞)比赛的球员有权利超过那些进行短程比赛的球员。
球场之维护
沙坑
在沙坑里击球的球员应仔细将自己造成的以及邻近由别人造成的凹洞痕及所有脚印填平之后才可以离开。如果沙坑邻近有耙子的话,应该使用耙子来整理。
修复草痕、球印及钉鞋所造成的损害
球员应该仔细修复他们将草皮打起所造成的凹洞以及果岭上因球的冲击所造成的任何损害(不论是否由该球员自己所造成)。钉鞋对果岭草皮所造成的损害,应该等到同组每位球员都打完这一洞后立刻加以复原。
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球员应避免在练习挥杆时挖起草皮,或因生气或任何其它原因而把杆头打进地里以致对球场造成伤害。
当放置球杆袋或旗竿的时候,球员应小心以免造成果岭的伤害。
为避免对球洞的伤害,球员和杆弟不应该站得太靠近洞口,并且在处理旗竿以及把球从球洞中取出时应该要小心。杆头不应该被用来把球从球洞里挖出。
球员应该避免将身体倚靠在推杆上,特别是把球从洞里捡起来的时候。
球员离开果岭前必须将旗竿放回洞里插好。
所有球员都应该确实遵守各个球场针对高尔夫球车所规定的使用限制及其行驶路线。
结论:违反之罚则
如果球员皆遵守本节之指导方针,将使每一个人更能够享受高尔夫运动的乐趣。
如果某位球员在一回合之中或在一段时间之中一直漠视这些指导方针并损及他人,建议委员会考虑对违反之球员采取适当的惩戒性措施。举例而言,这样的措施可以包括对该球员予以在此球场禁赛一段时间或禁赛一定数目的比赛。基于保护遵循这些指导方针的大部分球员之利益,采取这种措施是正当的作为。
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礼仪之情形者,委员会可以依规则33-7予以取消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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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二

 第二節??高尔夫术语定义

高尔夫术语的定义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而在规则条文中,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

1.异常之地形(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异常之地形」是指任何临时积水;待修复之地;或穴居动物、爬虫类或鸟类的洞穴、排泄物或地道。

2.击球准备(Addressing the Ball)
当球员摆好站姿、球杆接触地面时,他已经完成「击球准备」。
不过如果是在障碍之内,只要摆好击球站姿就算完成「击球准备」了。

3.指导(Advice)
「指导」是指所有可能影响球员临场判断、球杆的选择或击球方法的咨询或建议。
比赛规则或已经公告的资料,例如障碍或果岭旗竿的位置等数据,并不算「指导」。

4.球移动(Ball Deemed to Move)
见「移动」(Move or Moved)的定义。

5.球进洞(Ball Holed)
见「进洞」(Holed)的定义。

6.球遗失(Ball Lost)
见「遗失球」(Lost Ball)的定义。

7.比赛球(Ball in Play)
球经球员由开球区击出一杆后就成为「比赛球」。除非这个球遗失、被击出界外、被捡起、或者球员采用代替球(无论相关规则是否准许球员采用代替球),否则它在进洞之前都算是「比赛球」;上述情况之代替球即成为比赛球。

一位球员在开始由开球区以外之区域所击出的一球,或当他在改正这个错误之前,这样的球并不是比赛球,适用规则11-4或11-5。否则,「比赛球」包括球员刻意从开球区以外地区击出的一球或球员在被要求必须从开球区打下一杆所击出的球。

比洞赛的例外:比赛球包括球员在开始从开球区以外的地区所击出的一球,假设对手并没有依据规则11-4a要求取消这个击球的话。

8.最佳球(Best-Ball)
见「对抗赛(Matches)」。

9.沙坑(Bunker)
「沙坑」属于障碍的一种,通常是一片没有草皮或泥土的凹陷地面,里面铺满了细沙或砂砾。
沙坑内或沙坑边缘长有绿草的部分,包括堆积形成的面(不论是由草覆盖或为泥土),并不算沙坑的一部份。沙坑壁或沙坑唇部没有草皮覆盖的区域属于沙坑的一部份。
沙坑的边缘的界定应该是向下垂直延伸,而不是向上延伸。当球停在沙坑内或其任何部份触及沙坑时就应视为在沙坑之内。

10.穴居动物(Burrowing Animal)
「穴居动物」是指那些挖掘洞穴做为栖息地或躲藏地的动物,例如兔子、田鼠、土拨鼠、地鼠或蝾螈等等。
附注:非穴居动物(例如:狗)所挖的洞除非有明确的标示或被委员会宣布为待修复之地,否则都不能算是异常之地形。

11.杆弟(Caddie)
「杆弟」为依规则协助球员的人员,他们的任务可以包括在打球时携带或处理球员的球杆。
如果多位球员雇用同一位杆弟,那么这位杆弟的身份是正在击球球员的杆弟,他所携带的装备应视为该名球员的装备。不过当杆弟接受另一名球员的特殊指示而行动时,杆弟就是发出指示球员的杆弟。

12.临时积水(Casual Water)
「临时积水」是指球员在做好击球站姿之前或之后在球场上看到的临时积水现象,这种临时积水并不属于水障碍。雪和自然冰(除了霜以外)可以视为临时积水或可移动之物(二者选一),由球员自行决定;人造冰属于阻碍物,露水和霜不算临时积水。当球停在临时积水内或其任何部份触及临时积水时,就应视为在临时积水之内。

13.委员会(Committee)
「委员会」指的是负责比赛事宜的委员会;如果比赛中没有发生问题或争议,那么委员会就负责球场事宜。

14.竞赛者(Competitor)
「竞赛者」是指比杆赛的参与者。与竞赛者同一组打球的球员称为「同组竞赛者」(Fellow Competitor),竞赛者与同组竞赛者并非队友。
在四人两球及四球比杆赛中,所谓的「竞赛者」或「同组竞赛者」应该包括队友在内。

15.球场(Course)
「球场」为依委员会制定的边界范围内的整个区域(见规则33-2)。

16.装备品(Equipment)
「装备品」是指球员本人的穿著、使用的东西或携带品,不过球员在该洞所使用的任何球以及用来标定球的位置或拋球范围的钱币、球座等小东西并不包括在内。高尔夫球车(无论是不是由马达推动)也属于装备品;假如多位球员共享一辆球车,这球车及车上所有物品视为正在打球球员的装备品,除非另一共享球车之球员正在移动球车,此时球车及车上之物品则视为另一球员之装备品。

附注:某一洞比赛进行中使用的球如果捡起来,在还未恢复为比赛球之前就算是装备品。

17.同组竞赛者(Fellow-Competitor)
见「竞赛者」定义。

18.旗竿(Flagstick)
「旗竿」是一根可以移动的笔直标竿。旗竿上可以悬挂小旗帜或其它标志,也可以不必悬挂任何东西。旗竿插在球洞中心,以标示球洞的位置。旗竿的横切面必须为圆形。但禁止使用会不当影响球运动的填料或吸震材料。

19. 观察杆弟(Forecaddie)
「观察杆弟」是一位由委员会所雇用的人员,负责在比赛中向球员指出球的位置。他是一位局外者。

20.四球赛(Four-ball)
见「对抗赛(Matches)」。

21.二对二比赛(Foursome)
见「对抗赛(Matches)」。

22.待修复之地(Ground Under Repair)
「待修复之地」是指由委员会或其指定代表所界定,准备进行维修或正在维修的球场区域。准备移走的堆积物品及果岭管理员所挖的洞,无论有没有标示都属于待修复之地。
在「待修复之地」范围内的所有地面和所有草丛、灌木丛、树木或其它生长物都是待修复之地的一部分。「待修复之地」的边缘应该垂直向下延伸,而不是向上延伸。用来界定这些区域的标线与标桩也包括在「待修复之地」的范围内。标桩本身乃是阻碍物。当球停在「待修复之地」范围内,或者它的任何部份触及「待修复之地」时,就应视为在「待修复之地」里面。

附注1:球场上割草后留下的草屑及其它不打算清除的废弃物,除非有特别标示,否则不算是「待修复之地」的范围。
附注2:委员会可制订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在待修复之地或为保护环境而界定为待修复之地的区域内击球。

23.障碍(Hazards)
「障碍」指的是球场上的沙坑或水障碍。

24.球洞(Hole)
「球洞」的直径必须为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厘),深度至少在四英吋(101.6公厘)以上。如果球洞的四周有洞壁,除非土质松软,否则洞壁的顶端必须低于果岭表面一吋(25.4公厘)以上;洞壁外围的直径不可以超过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厘)。

25.进洞(Holed)
当球静止于球洞之中,而且球的全部都位于洞口平面以下,那么这个球就「进洞」了。

26.优先开球权(Honor)
在开球区内可以优先击球的球员就是享有「优先开球权」。

27. 侧面水障碍(Lateral Water Hazard)
「侧面水障碍」系指水障碍或其一部份或由委员会判定依据规则26-1b无法在水障碍后方拋球的区域。

如果水障碍的一部份做为「侧面水障碍」时,应该有清楚的标示。当球停在该区域内或球的任何一部分触及该区域时,就算是位于侧面水障碍里面。

附注1: 侧面水障碍应该以红色界桩或标线予以界定。当同时使用界桩与标线界定侧面水障碍时,界桩是用来识别该侧面水障碍,而标线则是用来识别该侧面水障碍之边界。
附注2:委员会可制订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在为保护环境而被界定为侧面水障碍的区域内打球。
附注3:委员会可以将侧面水障碍界定为水障碍。

28.击球线(Line of Play)
「击球线」是指球员希望他的球在击球之后的飞行方向,另外在这个方向的左右两侧各加上合理的距离。「击球线」应由地面向上垂直延伸,但不得延伸到球洞后方。

29.推杆线(Line of Putt)
「推杆线」是指球员希望他在果岭上击球之后球滚动的路线。除了规则16-1e所说明的情况之外,「推杆线」应包括球可能滚动路线左右两侧的合理距离。「推杆线」不得延伸到球洞后方。

30. 可移动之物 (Loose Impediments)
「可移动之物」指的是自然物体,包括:
‧石块、树叶、树干及似此类,
‧兽粪,和
‧各种昆虫、以及牠们所制造的土堆等等。

但以下除外:
‧固定或生长,
‧紧紧地嵌在地面上,或
‧附着在球上的自然物体。

位于果岭上的沙与稀松土壤可视为「可移动之物」,但是如果位于其它地点则不属于可移动之物。
雪和冰可视为临时积水或可移动之物 (二者选一),由球员自行决定;人造冰属于一种阻碍物。
露水和霜不算「可移动之物」。

31.遗失球(Lost Ball)
球员所使用的球在下列情况下即被认定为「遗失球」:
a.正在击球的球员及队友、杆弟等人员在寻找五分钟后仍然无法找到或辨认他所使用的球;或是
b.球员已经将代替球击出一杆;或是c.球员已经从原球可能停留点或较靠近球洞的位置击出暂定球,所以这个暂定球就成为比赛球。
打错误球所花费的时间并不计算在五分钟的规定寻球时间里面。

32.记录员(Marker)
「记录员」是委员会指派在比杆赛中记录竞赛者成绩的人员。记录员可以是同组竞赛者,纪录员并非裁判员。

33.对抗赛(Matches)
个人赛:一人和另一人之对抗赛。
一对二比赛:一人对两人,每队各打一个球的对抗赛。
二对二比赛:两人对两人,每队各打一个球的对抗赛。
三球赛:三人互相对抗的比赛,每人打自己的球,而每位球员同时进行两场个别的对抗赛。
最佳球赛:一人对二人队之最佳球或三人队之最佳球的对抗赛。
四球赛:二人对二人,两队均以最佳球之成绩计算的对抗赛。

34.移动(Move or Moved)
一个球如离开其位置而来到另一地方停止,即认为是球「移动」。

35.最近之解除困扰点(Nearest Point of Relief)
「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是指当球员受到无法移动之阻碍物(规则24-2)、异常之地形(规则25-1)或错误之果岭(规则25-3)的妨碍时,在不必受罚的情况下解除困扰之参考点。
这一点位于球场上,最接近原球位:
(i) 但不比原球位更接近洞口,而且
(ii) 这一点,球的停留位置必须类似原球位在没有受到阻碍物的干扰,且在相同挥杆的情况下,不会再受到阻碍物的妨碍也能够完全的解除困扰。

附注:在此状况下球员应该使用他要用来打下一杆的那支球杆,来仿真准备击球的站姿、击球方向与挥杆范围,以精确决定「最近之解除困扰点」。

36.比赛观察员(Observer)
「比赛观察员」由委员会指派,负责协助裁判员决定事实问题,并将各种违反规则的情形向裁判员报告。比赛观察员不应照管旗竿、站在洞旁标示球洞位置、捡球或标示球位。

37.阻碍物(Obstructions)
球场上的人造物体都属于「阻碍物」,包括大路及小径的路面和边缘,以及人造冰等等。不过下列的物体并不算是「阻碍物」:
a.划定界外的标志,例如围墙、篱笆、木桩及栏杆等等。
b.位于界外、无法移动的人造物体。
c.凡经委员会宣布属于球场整体的建筑物。
如果可以不费力地移开阻碍物,并不会不当地延误比赛,也没有造成球场的损害,那么它就是「可移动的阻碍物」。否则的话,就应该视为「无法移动之阻碍物」。

附注: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宣布一个可移动的阻碍物为「无法移动之阻碍物」。

38.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是指球场界限以外的地区,或者是球场内由委员会标示为界外的区域。
如果以界桩或(以及)围篱标示界外时,界外的范围应以界桩(不含有角度支架)或围篱内侧最靠近地面那一点来决定。
用来标示界外的物体,例如:围墙、围篱、界桩和栏杆,并不是阻碍物,应视为固定的物体。
如果在地上以标线来标示界外时,线本身就是界外。
界外线是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如果球的全部停在界外就算是出界。
球员可以站在界外来打停在界内的球。

39.局外者(Outside Agency)
「局外者」是指在比洞赛进行时与比洞赛无关的人员或事物,或者在比杆赛进行时不属于比赛双方的人员或事物。裁判员、记录员、比赛观察员、以及观察杆弟都属于局外者。风和水都不算是局外者。

40.队友(Partner)
「队友」是指在同一边共同打球的球员。
在一对二比赛、二对二比赛、最佳球比赛、或四球比赛中,「球员」一词的含义应该包括队友在内。

41.罚杆(Penalty Stroke)
「罚杆」是指依照某条规则,在一个球员或同队的成绩上多加杆数。一对二比赛或二对二比赛的「罚杆」并不会影响比赛的击球顺序。

42.暂定球(Provisional Ball)
根据规则27-2,如果一个球可能被击出界外或在水障碍之外遗失,可以采用另一个球来做为「暂定球」。

43.果岭(Putting Green)
「果岭」是指当前正在使用之球洞而专为推杆所设之全部区域,或系委员会所指定为果岭的区域。当球的任何一部份接触到果岭,这个球就算上了果岭。

44.R&A规则有限公司(R&A)
书中「R&A」指的是R&A(圣安卓高尔夫俱乐部)规则有限公司。

45.裁判员(Referee)
「裁判员」由委员会指派,负责陪同球员以裁决事实问题及引用适当的规则。「裁判员」必须处理他个人看到或相关人员所报告的所有违规事件。
「裁判员」不应照管旗竿、站在洞旁或标示球洞位置、捡球或标示球的位置。

46.受局外者碰触而转向或停止之球(Rub of the Green)
当运动中的球受到局外者影响而意外转向或停止之球。(见规则19-1)。

47.规则(Rule or Rules)
「规则」一词包括了:
a.高尔夫规则及其在高尔夫判例中的解释;
b.委员会依据规则33-1及附录Ⅰ所订定的竞赛规程;
c.委员会依据规则33-8a及附录Ⅰ所订定的当地规则;以及
d.附录Ⅱ与附录Ⅲ所规定的球杆和球的规格。

48.同队(Side)
一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队友就属于「同队」。

49.个人赛(Single)
见「对抗赛」。

50.站姿(Stance)
所谓采取「站姿」是指球员的两脚站在适当的位置,并做好了击球的准备。

51.规定之回合(Stipulated Round)
所谓「规定之回合」指的是按照球场正确的顺序打完各个球洞(除非委员会另外规定)。一般「规定之回合」均为十八洞,不过委员会也可以规定更少的洞数。至于比洞赛的延长赛规定回合,见规则2-3。

52.击球(Stroke)
「击球」指的是球员有意正确击球而将球杆向前挥动使球移动的动作。不过,如果球员在杆头接触球以前停止向下挥杆的动作,那么就不算「击球」。

53.代替球(Substituted Ball)
「代替球」是在原球遗失、出界或被捡起的情况下被用来代替原球而成为「比赛球」。

54.开球座(Tee)
「开球座」是一种把球撑高于地面的装置。它的长度不能超过4英寸(101.6mm),并且不能有指示击球线或影响球移动的设计。

55.开球区(Teeing Ground)
「开球区」是指每一洞开始的地点;它的范围是一个长方形的区域,其纵深为两支球杆的长度,其前缘与两侧以两个开球区标志的外侧为界限。当球完全位于该范围之外时就算是位于「开球区」之外了。

56.三球赛(Three Ball)
见「对抗赛」。

57.一对二比赛(Threesome)
见「对抗赛」。

58.果岭信道(Through the Green)
「果岭信道」指的是除了下列两处以外的整个球道:
a.球员正在击球的球洞的开球区及果岭。
b.球场内所有的障碍。

59.水障碍(Water Hazard)
「水障碍」包括球场内的海、湖、池塘、河川、沟渠、地面排水沟、露天水渠(无论其中有无积水)、以及其它类似性质的障碍。
凡是位于水障碍界限以内的陆地或水,都算是「水障碍」的一部份。「水障碍」的界限系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用来标示界限的界桩和标线都算在水障碍以内。这种性质的界桩属于阻碍物。当球停在水障碍内或其任何部份触及水障碍时就应视为在水障碍之内。

附注1:「水障碍」的区域必须以黄色的界桩或标线标示。当同时使用界桩与标线界定水障碍时,界桩是用来识别水障碍,而标线则是用来识别水障碍之边界。
附注2:委员会可制订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在为保护环境而被界定为水障碍的区域内击球。

60.错误球(Wrong Ball)
「错误球」指的是球员除了下列情况以外的球:
‧比赛球,
‧暂定球,或是
‧比杆赛中,依规则3-3或规则20-7c所击出的第二球;并包括:
‧另一位球员之球;
‧已经被放弃之球;和
‧该球员不再使用的原球

附注:比赛球包括球员依据相关规则在不允许代替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代替球。

61.错误之果岭(Wrong Putting Green)
「错误之果岭」指的是除了球员正在打的那一洞果岭以外的任何果岭。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否则也应包括球场上的练习果岭和短切杆果岭(pitching 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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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1 17:28:14 | 只看该作者

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三

 第三節??击球规则

比赛 (THE GAME)
1.比赛(1.The Game)
2.比洞赛(2.Match Play)
3.比杆赛(3.Stroke Play)

球杆与球 (CLUBS AND THE BALL)
4.球杆(4.Clubs)
5.球(5.The Ball)

球员的责任 (PLAYER'S RESPONSIBILITIES)
6.球员(6.The Player)
7.练习(7.Practice)
8.指导;指示击球线(8.Advice;Indicating Line of Play)
9.杆数之报告(9.Information as to Strokes Taken)

击球顺序 (ORDER OF PLAY)
10.击球顺序(10.Order of Play)

开球区 (TEEING GROUNG)
11.开球区(11.Teeing Ground)

比赛中之球 (PLAYING THE BALL)
12.寻找及辨认球(12.Searching for and Identifying Ball)
13.原球位打球(13.Ball Played as It Lies)
14.击球(14.Striking the Ball)
15.错误球;代替球(15.Wrong Ball; Substituted Ball)

果岭 (THE PUTTING GREEN)
16.果岭(16.The Putting Green)
17.旗杆(17.The Flagstick)

球被移动、转向或停止(BALL MOVED,DEFLECTED OR STOPPED)
18.静止球被移动(18.Ball at Rest Moved)
19.运动中的球被转向或停止(19.Ball in Motion Deflected or Stopped)

解除困扰及其程序 (RELIEF SITUATIONS AND PROCEDURE)
20.捡球、拋球、置球;由错误地点击球(20.Lifting, Dropping and Placing ;Playing from Wrong Place)
21.擦球(21.Cleaning Ball)
22.妨碍或协助比赛之球(22.Ball Interfering with or Assisting Play)
23.可移动之物(23.Loose Impediments)
24.阻碍物(24.Obstructions)
25.异常之地形、嵌埋之球及错误之果岭(25.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Embedded Ball and Wrong Putting Green)
26.水障碍(包括侧面水障碍)(26.Water Hazards, Including Lateral Water Hazards)
27.球遗失或出界;暂定球(27.Ball Lost or Out of Bounds; Provisional Ball)
28.无法打之球(28.Ball Unplayable)

其它比赛方式 (OTHER FORMS OF PLAY)
29.一对二比赛;二对二比赛(29.Threesomes and Foursomes)
30.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30.Three-Ball, Best-Ball and Four-Ball Match Play)
31.四球比杆赛(31.Four-Ball Stroke Play)
32.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佛比赛(32.Bogey, Par and Stableford Competitions)

竞赛管理 (ADMINISTRATION)
33.比赛委员会(33.The Committee)
34.争执与裁决(34.Disputes and Decisions)
规则01. 比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1.通则
高尔夫比赛是指根据各条规则,由开球区用球杆打出一球,以一
杆或连续多杆将球击入球洞内的过程。

1-2.以外力对球造成影响
除非规则许可,否则球员或杆弟都不可以采用任何动作去改变球的位置或影响球的移动。(移开可移动的阻碍物-见规则24-1)

违反规则1-2时应接受下列罚则:
比洞赛—该洞认输;比杆赛—罚两杆。

附注:如严重违犯此项规则,委员会可以取消该名球员的比赛资格。

1-3.同意豁免规则
所有球员都不可以约定排除任何一条规则或是豁免任何应受到的处罚。

违反规则1-3时应接受下列罚则:
比洞赛—取消双方的比赛资格;
比杆赛—取消相关竞赛者的比赛资格。

(同意在比杆赛中不按顺序击球,请见规则10-2c)

1-4. 规则中未列之事项
如果引起争执的事项未列入规则之中,应该依据公平的原则加以裁定。

规则02. 比洞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1. 通则
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否则一场比洞赛是在规定之回合由一队对抗另一队。
比洞赛是每一个洞都必须计算胜负之比赛。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各洞杆数最少的一方即为该洞的优胜者。在差点比洞赛中,净杆数最少的一方即为该洞的优胜者。

比洞赛的状况是以三个术语来表示:「胜几洞hole up」或「积分平手all square」及「几洞未打to play」。

当一方之得胜洞数与比赛未打洞数相同时,胜方可称为「斗美dormie」。

2-2. 平手
如果双方以相同杆数打完一洞,该洞则为平手。当一位球员已将球打进洞,其对手尚欠一杆可为平手,而已进洞的球员在此后遭到处罚,那么这一洞应该也算平手。


2-3. 比洞赛之优胜者
如果双方的得胜洞数差距超过尚未打的洞数,那么领先的一方即为整个比赛的优胜者。

平手时委员会可以延长既定之洞数,直到分出胜负为止。

2-4. 下一杆、下一洞或比洞赛之承让
一位球员可以在任何时间承让对手的下一杆,然而对手的球必须是处于静止的状态。该对手则被认定是以下一杆击球入洞,任何一方都可以将球移开。

球员可在某一洞开始或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承让该洞。

(球停在洞口边缘 - 见规则16-2)

2-5. 申诉
比洞赛进行中,比赛双方如果发生疑问或争执,而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法找到委员会授权的代表到场仲裁,那么双方必须继续击球,不宜延迟。委员会唯有在申诉的球员通知他的对手以下三件事的情况下始得考虑该申诉: (i) 他正在进行一项申诉,(ii) 有关此状况的事实以及(iii) 他想要获得仲裁。任何需要由委员会仲裁的申诉都必须在其它球员尚未开始打下一洞之前提出;如果当时已经是最后一洞,那么必须在比赛同组球员尚未全部离开该果岭之前提出。

之后的任何申诉委员会都不会加以考虑,除非球员所提出的申诉属于事前未知的事实,或是与对手提供错误资料有关(见规则6-2a及规则9),那么委员会仍应受理。

不过无论如何,任何在比赛结果正式公布之后才提出的申诉一律不必受理(除非委员会确信某一方球员故意提供错误的资料)。

2-6. 一般罚则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比洞赛中违反规则之处罚均为该洞认输。
规则03. 比杆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1. 优胜者
竞赛者在打完规定之回合后,杆数最少的人就是比杆赛的优胜者。
在差点比杆赛中,在比完规定之回合后净杆数最少的竞赛者即为优胜者。

3-2. 未将球打进洞
如果竞赛者有任何一洞未将球打进洞,而他在下一洞开球区开球之前(如果是最后一洞则在他离开果岭之前)没有改正这项错误,那么必须取消他的比赛资格。

3-3. 对程序有怀疑
a. 程序
参加比杆赛的竞赛者(本规定只适用于比杆赛)如果在打某一洞时对本身权利或程序产生疑问,他可以直接打第二球(另一个球)而不必受罚。一旦发生有争议或怀疑的状况,球员在采取下一步行动之前应该告诉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他决定引用本项规则,同时让他们知道(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他要用来计分的球是哪一个。如果他没有这么做,那么规则3-3b(ii)的条文适用。

发生上述情况竞赛者必须在缴回计分卡之前向委员会报告这种情形。如果他没有报告的话,他应该被取消资格。

b. 对该洞得分之决定
(i) 如果规则…该洞的得分。否则,就以另一球的得分来计算,如规则程序准许采用此球。
(ii) 如果竞赛者事先没有宣布他决定要使用两球来打这一洞,或没有选定他要使用哪一球来计分,则以原球的分数来计算,如它被打的过程符合规则的话。倘若所打的球都不是原球,则以第一球的分数计算,如它被打的过程符合规则的话。否则,就以另一球的得分来计算,如规则程序准许采用此球。

附注1:如果竞赛者依规则3-3打出第二球,而在引用本规则并裁定此球不算成绩之后,那么自此球所击出的杆数和所受到的罚杆都不予计算。

附注2:依据规则3-3所打的第二球并不是规则27-2所谓的暂定球。

3-4. 拒绝遵守规则
假如竞赛者拒绝遵守某项规则而影响另一位竞赛者权利时,他已丧失比赛资格。

3-5. 一般罚则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在比杆赛中违反比赛规则一律罚两杆。

球杆与球
R&A(R&A规则有限公司)保留随时更改有关球杆和球的规则(见附录Ⅱ和Ⅲ)并制定或更改有关这些规则的解释权利。
规则04. 球杆

如果球员对自己所使用的球杆规格之合法性有疑问,可以直接向R&A询问。

制造球杆的厂商必须将所制造之球杆样本送交R&A,由R&A裁决该球杆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如果制造厂商在开始大量生产前未将球杆样本送交R&A裁决,那么他必须自行承担产品不符合高尔夫规则标准规格的风险。送交之后该球杆样本即成为R&A之财产,以备参考之用。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4-1. 球杆之型式与制作
a.通则
球员所使用的球杆必须符合本规则以及附录Ⅱ所列出的细则、规则和解释。

b.磨损及改变
一支符合规则的新球杆即使在正常使用磨损之后仍被认为符合标准。球杆的任何一部份如果经过故意改变则应视为新球杆,应该重新审核是否符合标准的规格。

4-2. 击球特性之变更与外物的附着
a.击球特性之变更
在比赛规定之回合中,球杆的击球特性必须不可加以调整或以其它方法故意改变。

b.外物的附着
球员不可将外物涂抹或附着于杆面上以影响球的运动。

违反则规4-1或4-2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4-3. 球杆的损坏:修复与更换
a.在正常比赛过程中损坏
如果在规定之回合内,球员的球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损坏,他可以:
(i) 以球杆的损坏状态继续打完规定之回合所剩余的球洞;或
(ii) 在不延误比赛进行的情况下,自己或请他人将球杆修好;或
(iii) 如果球杆已不能再使用,球员还有另一个选择:以任何球杆代替损坏的这支球杆。更换球杆的过程不可不当延误比赛,也不能向球场上其它球员借用他们选出来的球杆。

违反则规则4-3a的罚则:见规则4-4a或b和c的罚则。

附注:球杆应出现严重的损坏才可认定为不能继续使用,例如杆身凹陷、严重弯曲或断裂成好几段、杆头松动、脱落或严重变形,或握把变松。如果只是因为杆身弯曲、球杆的底角或杆面角度(lie or loft)改变、或是杆头被刮伤,那就不算无法继续使用。

b.在正常比赛过程以外的情况下损坏
如果在规定之回合内,球员的球杆在正常比赛过程以外的情况下损坏,造成不符合规则规定或改变击球特性,那么在这个回合里,这支球杆后来就不可以再使用或更换了。

c.在回合开始之前损坏
如果球杆在规定之回合开始之前损坏,但仍符合规则的规定,那么球员可以使用这支球杆比赛。
在比赛回合开始之前损坏的球杆可以在比赛回合之中修理,只要击球特性没有改变,也不会不当延误比赛就没有问题。

违反则规则4-3b或c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不当延误比赛- 见规则6-7)

4-4. 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a.球杆之选定及增加
球员必须在开始规定之回合时所使用之球杆总数不得超过十四支。他在比赛中只能使用他所选定的球杆,不过如果他在比赛开始时选定的球杆少于十四支,他可以增加球杆,但总数不得超过十四支。
增加球杆(无论一支或一支以上)时不可不当地延误比赛(规则6-7),也不可以借用球场上其它球员所选定的球杆。

b.队友共享球杆
同队队友可以共享球杆,只要同队队友所携带而共享的球杆总数不超过十四支便可以。

违反规则4-4a,4-4b的罚则:(无论球员携带的球杆超过多少支):
比洞赛- 如果在某一洞结束时发现违规情形,则该名球员对于违规的每一洞都应该认输,所以必须立即调整比洞赛之分数,但每一回合的比赛中同一球员在本项规则下最多认输两洞。

比杆赛- 有违规情形发生的每一洞都罚两杆;但每一回合的比赛中同一球员在本项规则下最多罚四杆。

柏忌及标准杆比赛- 按照比洞赛的罚则处理。
史特伯弗比赛- 见规则32-1b的附注1。

c.超限球杆之不使用声明
一旦发现有违反4-3a(iii)或4-4之情形时,多带或使用之球杆必须立刻由违反规则之球员声明不再使用,若是比洞赛的话,声明的对象为他的对手;若是比杆赛,则声明的对象为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该球员并不得在该规定之回合剩余的比赛中使用多带的球杆。

违反规则4-4c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05. 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5-1. 通则
球员所使用的球必须符合附录Ⅲ所订的规格。

附注:委员会可在竞赛规程中规定(规则33-1):比赛使用的球必须是目前R&A所认可并列在高尔夫球的规格清单内。

5-2. 附着外物
球员不可将外物黏着于球面上以便改变球的击球特性。

违反规则5-1或5-2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5-3. 不堪使用之球
如果球的外表上可以清楚看到切痕、裂缝或变形,那么这个球就算是「不堪使用之球」。如果只有泥土或其它物质附着在球面上、或者球面褪色、漆面受损、带有刮痕或擦痕,仍不得视为不堪使用之球。

假如球员在某一洞比赛中有理由相信他的球已不堪使用,他可以在比赛进行过程中将球拿起来检查而不必受罚。

但球员在捡球之前必须对他的比洞赛之对手、他的比杆赛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宣布他的意图。如果他给他的对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来检视球并观察捡球和把球置回的过程,那么他就可以把球捡起来并检视它。依规则5-3捡起之球不能擦。球员如果没有遵守这个程序的全部或任一部份,他必须罚一杆。

假如确定球员的球在某一洞比赛中已变得不堪使用,他可以用另一个球替换原来的球,将新球放置在原球的位置上继续比赛;如果检视之后认定原球还不到不堪使用的地步,应将原球置回原位。如果球员在没有被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代替球并对这个不符规则的代替球挥出一杆,他将受到违反规则5-3的罚则,但不再另外受到本条规则或规则15-1的处罚。

如果球在挥杆击出之后破裂成碎片,此杆取消,球员必须在尽可能离原球位置最近的一点重打一球而不必受罚(见规则20-5)。

*违反规则5-3的罚则:比洞赛- 该洞认输;比杆赛- 罚两杆。
*如球员违反规则5-3之后已接受上述的处罚,那么就不必追加其它的处罚。

附注:如果对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在检查球之后有反对的意见,他们必须在该名球员打另一个球之前提出抗议。(在果岭上捡起或根据其它规则捡球后擦球-见规则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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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1 17:28:33 | 只看该作者

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四

 规则06. 球员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6-1. 规则
球员和他杆弟在参加比赛时有知悉该项比赛规则的责任。在规定之回合中,杆弟若违反某一条规则,该球员会遭受相关的处罚。

6-2. 差点
a.比洞赛
在差点比洞赛开始之前,参赛球员必须共同决定彼此个别的差点。如果有球员以较高的差点参赛而影响其让杆或被让杆的杆数时,他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否则球员都应该按照他们宣布的差点进行比赛。

b.比杆赛
在差点比杆赛的任一个回合中,竞赛者把记分卡缴回委员会之前必须将差点确定记载在记分卡上。如果在缴交记分卡前没有把差点记上去(规则6-6b),或是球员所记的差点高于事先共同认定的差点而影响了被让杆的杆数,那么他必须被取消这一回合的比赛资格;否则记分卡上的分数就是有效的成绩。

附注:球员有责任事先知道哪几洞必须让杆或被让杆。

6-3. 开球时间及编组
a.开球时间
球员必须按照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间开球。

b.编组
在比杆赛中,除非委员会授权或核准更动,否则竞赛者必须依照委员会所排定的编组完成整个回合的赛程。

违反规则6-3之罚则:取消比赛资格。(最佳球比赛及四球赛 - 见规则30-3a及规则31-2)

附注:委员会有权在比赛条件中另行规定(规则33-1):如果迟到球员在开球时间过后的五分钟内已抵达开球区且做好开球准备,而委员会认为当时情况可依规则33-7免除「取消资格」之罚则,那么没有准时开始比赛的处罚可改为;比洞赛第一洞认输,或比杆赛第一洞罚两杆。

6-4. 杆弟
球员可以有一位杆弟的协助,但他在比赛的任何时间都只能使用一个杆弟。

违反规则6-4的罚则:
比洞赛 - 在发现该违规的那一洞终了时,比赛的状况将被调整为在违规的每一洞都要扣一洞;每回合最高扣两洞。

比杆赛 - 违规的每一洞罚两杆;每回合最高罚杆四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 - 在两洞之间发生违规,罚则适用于下一洞。

违反本条规则而使用超过一个杆弟的球员在发现违规的时候应马上保证在规定之回合的剩余比赛中不再使用超过一个杆弟。否则该球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波基及标准杆赛 - 罚则与比洞赛同。
史特伯弗比赛 - 见规则32-1b附注2。

附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的条件中(规则33-1)禁止使用杆弟或限制球员的杆弟选择。

6-5. 球
选定合格的球是球员本身的责任。每位球员都应该在自己的球上标明辨识的记号。

6-6. 比杆赛之记分
a.记录杆数
记录员在每一洞结束后应查对竞赛者的杆数,并加以记录。一个回合打完之后,记录员必须在记分卡上签名,再将记分卡交给竞赛者。如果负责记分的记录员不只一人,那么每一位记录员都必须在他自己负责记录的分数上签名。

b.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比赛的一个回合结束之后竞赛者应该核对自己每一洞的成绩,有疑问或争议时要提请委员会解决。他必须确认记录员或所有记录员已在记分卡上签名,再由本人签名,然后尽快将记分卡送交委员会。

违反规则6-6b之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c.记分卡之更改
记分卡一经缴回比赛委员会之后即不得更改。

d.某洞之成绩错误
确定每一洞所记录的成绩完全正确是竞赛者本身的责任。如果他所缴回的记分卡上有任何一洞的杆数低于实际杆数,那么他必须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记分卡上所记录的某一洞杆数高于实际杆数,那么记分卡上的杆数就认定有效。

附注1:委员会有责任计算成绩总分及将差点记载在记分卡上。见规则33-5。

附注2:四球比杆赛见规则31-4及规则31-7a。

6-7. 不当延误比赛;打球速度缓慢
球员击球时不得延误比赛的进行,同时必须遵守委员会对打球速度的规定。从打完一洞到下一洞开球之间也不可以拖延时间。

违反规则6-7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柏忌、标准杆比赛 - 见规则32-1a的附注3。
史特伯弗比赛 - 见规则32-1b的附注3。

连续违规 - 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1:除了波基比赛、标准杆比赛和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之外,如果球员在两洞之间有延误赛程的行为,应该视为延误下一洞的比赛,所以对他的处罚也应该在下一洞执行。

附注2:为了避免打球速度缓慢,委员会可在竞赛条件中(规则33-1)规定比赛的速度,包括打完一回合、一洞或一杆最多可用掉多少时间。

只有在比杆赛中,委员会可在上述状况下,将本规则的罚则修改为:
第一次违规 - 罚一杆;
第二次违规 - 罚两杆。
连续违规 - 取消比赛资格。

6-8. 中止比赛;恢复比赛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否则球员不得中止比赛:
(i)委员会宣布比赛暂停;
(ii)球员相信当时有遭受闪电伤害之危险;
(iii) 球员将疑问或争议送交委员会裁定时(见规则2-5及34-3);或
(iv)其它正当的原因,例如突然生病等等。

恶劣的天气并不算是中止比赛的正当理由。

如果球员在中止比赛时并没有得到委员会的特别许可,他必须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如果他尽快向委员会报告,而委员会认为理由正当,他就不必接受处罚;否则的话,他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

比洞赛之例外:参加比洞赛之球员协议中止比赛不必接受取消资格之处分,不过如果他们因此延误了比赛的进行则另当别论。

附注:离开球道的行为本身并不算是中止比赛。

b. 委员会暂停比赛之程序
当委员会宣布比赛暂停时,如果正在进行比洞赛或团体赛之球员刚好打完某一洞而尚未从下一洞开球,那么他们应该立刻停止,等到委员会宣布恢复比赛之后才可以继续进行比赛;如果他们已开始打某一洞,他们可以立刻停止比赛或继续该洞的比赛,只要他们没有任何拖延的话。如果他们选择继续打该洞的话,他们被允许在完成该洞之前停止比赛。不论如何,比赛必须在该洞完成后停止。

球员应等到委员会宣布恢复之后再继续进行比赛。

违反规则6-8b之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比赛委员会可在比赛条件中规定(规则33-1):在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必须立即中止比赛,紧接着由委员会宣布暂停比赛。如果球员没有立即中止,他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除非当时状况可允许球员依规则33-7豁免该罚则

c. 比赛中止时捡球之程序
当球员依照规则6-8a中止某一洞的比赛,他只有在委员会宣布暂停比赛或有足够理由必须捡起的情况下才可以将球捡起而不受罚。球员在捡球之前应该标示球的位置。如果球员中止比赛,而委员会没有明确允许球员捡球,那么当他向委员会报告中止比赛这件事情的同时(规则6-8a)也必须报告他把球捡起来。

如果球员没有足够的理由捡球、捡球之前没有标示球位、或者没有向委员会报告捡球的行为,他必须罚一杆。

d. 恢复比赛时程序
比赛必须从中止的地方恢复下去,即使是第二天才恢复比赛也一样。球员在恢复比赛之前和恢复比赛时必须遵守以下的程序:
(i) 如果球员已把球捡起,而且是依照规则6-8c捡球,他必须在原球捡起的那一点置球。否则的话,原来的球必须被置回原先被捡起的那一点;
(ii) 如果球员有权依照规则6-8c捡球而没有这样做,他现在可以把球捡起,擦干净之后重置球,或者以另一球代替,放在原球被捡起的那一点上。在捡球之前必须先标示球位;或者
(iii) 如果球员的球或球标在比赛中断之后被移动(包括被风吹走或被水冲走的情况),必须在原球或球标被移动的那一点上置球或放一个球标。

附注:如果球该置回的地点无法决定时,该地点必须用估计的,而把球置于所估计的那一点。规则20-3c的条文在此不适用。

*违反规则6-8c或d之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如果球员己接受规则6-8d的一般罚则,那么就不必再引用规则6-8c加罚了。

规则07. 练习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7-1. 比赛前或回合之间练习
a. 比洞赛
比洞赛进行期间的任何一天于比赛回合开始之前,球员都可以在比赛的球场上练习。

b. 比杆赛
比杆赛进行期间的任何一天于一回合或延长赛开始之,竞赛者都不可以在比赛的球场上练习或以滚球的方式测试果岭表面或使果岭表面变得不平或挖果岭表面。

如果一场比杆赛连续几天进行两回合以上的赛程,竞赛者于不同回合之间也不可以在还要比赛的球场上练习,或测试这个球场的果岭表面。

例外:在一个回合或延长赛开始之前,竞赛者可以在第一个开球区附近练习推杆或切球。

违反规则7-1b之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委员会可在比赛条件中另行规定(规则33-1),禁止球员在比洞赛进行期间的任何一天在比赛的球场上练习,或是规定竞赛者在比杆赛进行期间或不同回合之间可以在比赛场地或部分场地练习(规则33-2c)。

7-2. 回合内之练习
球员在进行某一洞的赛程时不得做击球练习。在两洞之间,球员不可以做击球练习,但他可以在以下或其邻近地方练习推杆或切球:

(a) 刚刚打过的洞之果岭,
(b) 任何的练习果岭或
(c) 该回合要打的下一洞开球区,

这种推杆或切球不可以从障碍中挥出,也不得延误比赛的进行(规则6-7)。

在某一洞结果已确定后继续击出的杆数不算是练习杆。

例外:当委员会宣布比赛暂停,球员可以在比赛宣布恢复之前(a) 依规则7-2的规定练习,(b) 在比赛球场之外的任何地点练习和(c) 在委员会另外批准的场地练习。

违反规则7-2之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在在两洞之间,处罚应在下一洞执行。

附注1:挥杆练习和真正的击球练习不同,只要不违反规则,球员可以在任何地点练习挥杆。

附注2: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禁止:

(a) 在刚刚打过的洞的果岭上或其邻近地方练习,和
(b) 在刚刚打过的洞的果岭上滚球。
规则08. 指导;指示击球线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8-1. 指导
在规定之回合进行中,球员必须不得:
(a) 向他的队友以外的其它任何参赛球员提出指导,或
(b) 向他的队友或他们的任一位杆弟之外的任何人请球指导。

8-2. 指示击球线
a. 果岭以外的区域
在果岭以外的区域,任何人都可以向击球球员指示击球线;不过当球员击球时,任何人都不可站在击球线上或接近击球线,也不得接近球洞后方的击球线延伸线。球员在击球前必须将本人在该洞所放置的或就他所了解的可以指示击球线的任何标示都移除。是指任何有可能影响球员临场判断、对球杆的选择、或是击球方法的咨询或建议。

例外:照管或握持旗杆 - 见规则17-1。

b. 在果岭上
当球员的球上了果岭之后,球员本人、他的队友或杆弟可以在球员击球以前(但不可以在击球的过程中)指示推杆线,不过他们在指示的时候不可以碰触果岭的表面。任何人都不可以在果岭上放置任何标志以便指示推杆线。

违反规则8-2b之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附注:如果团体赛中不同时举行个人赛,委员会可根据规则33-1另订比赛条件,准许每队指定一人负责向同队的成员提出指导(包括指示推杆线等等)。委员会可在竞赛条件中规定如何指定此人,以及此人可做出哪些行为;提出指导者的姓名必须在比赛之前向委员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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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1 17:28:55 | 只看该作者

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五

 规则09. 杆数之报告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9-1. 通则
球员所击出的杆数成绩必须加上罚杆的数目。

9-2. 比洞赛
a. 杆数之报告
球员的对手有权在任何一洞的比赛过程中向球员查询他已经打的杆数,或在任何一洞打完之后查询该洞的杆数。

b. 错误的资料
球员不得向他的对手提供错误的资料。如果球员提供错误的资料,这一洞他必须认输。

如果球员有以下的情形,则视同他已经提供了错误的资料:
(i) 没有把他已遭受处罚的事尽快地告诉他的对手,除非(a)他正在依照某条规则的罚则进行处理,而他的对手也观察到此情形,或(b)他在对手打出下一杆之前改正此一错误;或
(ii) 在一洞进行之中将自己击出的杆数报错而提供不正确之资料,而且在对手打出下一杆之前没有及时更正错误之资料;或
(iii) 在某一洞打完之后,将这一洞的杆数报错且这项错误影响到对手对于该洞胜负的了解,除非他在任何一位球员由下一洞开球区开球之前,或是在最后一洞所有球员离开果岭之前更正错误的资料。

甚至因球员不知道自己已遭受一项处罚而没有把所遭受之处罚包括进去亦视同该球员提供不正确之资料。

9-3. 比杆赛
必须接受处罚的竞赛者应该尽快将受罚的情形通知他的记录员。
规则10. 击球顺序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0-1. 比洞赛
a. 一洞的开始
第一洞开球区的优先权必须按编组表所列的顺序来决定。如果没有编列顺序,则当场抽签决定。

赢得该洞之一方必须是下一洞的优先开球者。如果该洞平手,则前一洞优先开球之一方仍保有下一洞的优先开球权。

b. 一洞的进行当中
在双方球员皆已开球之后,球离洞口最远的球员必须先打。如果双方的球离洞口距离相等,或他们与洞的相对位置无法确定,那么由抽签决定谁先打。

例外:规则30-3c (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附注:当球员将不从原球位打下一杆,而是被要求从上一杆击球处打出下一杆时(见规则20-5),击球顺序则依上一杆的击球处来决定。当可能从上一杆击球处以外的地方打下一杆时,击球顺序则依原球停住的地方来决定。

c.击球顺序错误
如果球员不按顺序而抢在对手之前打球,对手可以立刻要求他取消这一杆,然后按照正确的顺序重打;这名球员不必受罚(见规则20-5)。

10-2. 比杆赛
a. 一洞的开始
第一洞开球区的优先权必须按编组表所列的顺序来决定。如果没有编列顺序,则当场抽签决定。

打完某一洞杆数最低的竞赛者必须是下一洞的优先开球者,杆数第二低的竞赛者可以紧接着开球,依此类推。如果有两位以上的竞赛者在该洞的杆数相等 ,那么他们在下一洞开球时就按照上一洞的开球顺序。

b. 一洞的进行当中
在竞赛者皆已开球之后,球离洞最远的竞赛者必须先打。如果两位或多位竞赛者的球离洞口的距离相等,或他们与洞的相对位置无法确定,那么由抽签决定谁先打。

例外:规则22(协助或妨碍比赛之球) 以及规则31-5 (四球比杆赛)。

附注:当球员将不从原球位打下一杆,而是被要求从上一杆击球处打出下一杆时(见规则20-5),击球顺序则依上一杆的击球处来决定。当可能从上一杆击球处以外的地方打下一杆时,击球顺序则依原球停住的地方来决定。

c.击球顺序错误
如果竞赛者打错顺序不必受罚,必须按照球当时的位置继续比赛。不过如果委员会认定竞赛者互相约定不遵照打球顺序打球以便使某位竞赛者获利,委员会必须取消这些竞赛者的参赛资格。
(另一球在果岭上击出后仍在移动,而球员击出一杆—见规则16-1f)
(有关三人及四人两球赛中不按顺序打球的罚则,见规则29-3)。

10-3. 由开球区打出暂定球或第二球
如果球员必须由开球区打出暂定球或第二球,他必须等对手或同组竞赛者打完第一杆后再打。如果球员没有按照顺序打出暂定球或第二球,依本规则10-1c及10-2c处理。
规则11. 开球区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1-1 准备开球
当球员在开球区内准备将球开出时,球必须被放置于
‧ 开球区的地面上,包括不平整的表面(不论是否为球员所创造),或
‧ 置于开球区地面上或地里面的开球座上,或
‧ 置于开球区地面上的沙或其它的自然物质上。

球员可以站在开球区外打击开球区内的球。

在开球的时候,如球员使用不符规定的开球座或任何其它物体来把球垫高的话,他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

11-2. 开球区标志
当球员由开球区以第一杆击出任何一个球之前,前方及两侧的「开球区标志」应该算是固定的物体。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球员为了避免妨碍击球站姿、意欲挥杆或击球线而移动或被允许移动开球区标志,他就会违反规则13-2,必须接受适当的处罚。

11-3. 球由开球座上跌落下来
如尚未成为比赛球,由于球员准备击球或触及碰落球座,可以重新把球放回开球座上,不必受罚。但是如果在上述的情况中球员已经挥杆,那么无论球是否移动,这一杆都必须加以计算,而球员不必受罚。

11-4. 开球区外打球
a. 比洞赛
参加比洞赛的球员如果在某一洞开始时由开球区以外击出第一杆,那么他的对手可以立刻要求他取消这一杆,并在开球区内重打一球,不必受罚。

b. 比杆赛
参加比杆赛的竞赛者如果在某一洞开始时由开球区以外击出第一杆,他必须罚两杆,且必须在开球区内重打一球。

如果竞赛者由下一洞开球区将球打出去之前没有先更正他的错误,或是该回合的最后一洞,在离开果岭之前没有宣布改正错误的意图,那么委员会必须取消这位竞赛者的参赛资格。

竞赛者由开球区以外所击出的杆数不必加在成绩里面。

11-5. 由错误的开球区开球
应依照规则11-4的规定处理。

规则12. 寻找及辨认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2-1. 寻找球;看到球
球员在球场内任何地点找球时可以触摸或弄弯各种草类、矮树丛、或类似的物体,不过上述行为只限于为了寻找球及辨认球之需要,球员不得藉此改善球位、打算站立或挥杆的区域或是他的击球路线。

球员不一定非要看到球才能挥杆击球。

如果位于障碍的球被可移动之物或沙土所遮蔽,球员可以用探测、耙搜或其它方式移开遮蔽物或沙土,使他能够看见球的一部分。如果他移开太多遮蔽物可以不受处罚,不过他必须把球重新盖上遮蔽物,只露出一部分。球员在移开遮蔽物时如果动到球也不受处罚;必须把球置回原位,(如有必要)把遮蔽物盖好就可以了。有关移开障碍以外「可移动之物」的问题,见规则23。

如果球落在异常之地形里面,球员在寻找时不小心移动球不必受罚,必须重置回原位,除非他选择按照规则25-1b来处理。如果球员已经把球置回原位,他还是可以选择按照规则25-1b处理。

如果球员相信球已经掉进水障碍里面,他可以用球杆或其它物体探测,如果在探测寻找时移动球不必受罚,必须重置回原位,除非他选择按照规则26-1来处理。如过球的移动是直接因为探测的动作所造成则不罚,否则球员要依规则18-2a罚一杆。

违反规则12-1的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12-2. 辨认球
在比赛中打击正确的球是球员本身的责任。每位球员都应该在自己的球上面做辨识记号。

只要球在障碍以外的地区,而球员相信该球是他的球,那么他可以把球捡起来加以辨认,不必受到处罚。

球员在捡球之前必须向他对手(比洞赛)、或是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比杆赛)宣布其意向,同时标示球位。然后他就可以捡球并加以辨认,然而他捡球及置回原位的过程也应该让对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有机会查看。当依规则12-2捡球时,球只能被擦至可以辨认的程度。如果球员没有遵守此一程序的全部或任一部分,或如果他在障碍内捡球辨认,他都必须罚一杆。

如果被捡起的球是球员的球,他必须把球置回原位。如果他没有这么做,他要依违反规则12-2的一般罚则受到处罚,但不必再接受本条规则的附加罚则处罚。

违反规则12-2的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如果球员已因违反规则12-2而受到其一般罚则的处罚,则不再依本规则处罚。
规则13. 原球位打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3-1. 通则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必须在球所静止的位置上将球击出。
(静止球被移动 - 见规则18)

13-2. 改善球位、意欲站姿或挥杆区域、或击球线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必须不可改善、或被允许改善:
‧ 他的球所停留的位置,
‧ 他意欲站姿或挥杆的区域,
‧ 他的击球线或球洞后方该线之合理延伸线,或
‧ 他要拋球或置球的区域。

不得用以下的动作:
‧ 移动、折弯、或弄断任何生长物或固定物(包括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或标示界外之物体),
‧ 制造或消除凹凸不平的地面,
‧ 移开或压平砂石、松土、回填之草皮、割草后堆放在原地之草堆,或
‧ 或移开露珠、霜或积水。

然而,如果发生如下的动作的话,则球员不必受罚:
‧ 在合理范围内为了采取可以击球的站姿时,
‧ 为了击球而挥杆或为了击球而把球杆向后挥动,并且已经做了击球动作;
‧ 在开球区内制造或消除地面的不平整(规则11-1);或是
‧ 在果岭上移去沙石及松土或在整修受损的果岭表面(规则16-1)。

球杆只可以轻放于地面上,不可用力压平地面。
例外: 障碍内的球 - 见规则13-4。

13-3. 站姿之辅助
当球员采取击球站姿时,他可让两脚稳稳地站在地面上,但是他必须不可以堆建任何脚垫或平台来帮助他完成站姿。

13-4. 球停在障碍之内;被禁止的行动
当球员的球停在障碍之内(无论沙坑或水障碍),或者由障碍内捡起而拋球或置球在障碍内,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在击球之前不可以:
a. 探试其障碍或其它类似障碍的情况;
b. 用手或球杆碰触障碍的地面或水障碍的水;或
c. 碰触或移开位于障碍之内或接触障碍的可移动之物。

例外:
1. 在不构成测试障碍区状况或改善球位的情形下就不必受罚,如果球员(a)为避免摔倒、为移开阻碍物、测量距离、把球捡回来、或根据某条规则捡球而接触障碍之地面或水障碍之水面,或者(b)将球杆放在障碍之中。

2. 在击球之后,球员或他的杆弟都可以将障碍内的砂石或泥土整平。如果球仍停留在障碍之内,或球已从障碍中捡起并可能在障碍内拋球或置球,球员或杆弟不可以做出改善球位或有助于球员后来击球的动作。

附注:在任何时候,包括球员做击球准备或球杆向后挥动时,球员都可以用球杆触及任何阻碍物、任何被委员会宣布为球场不可区分之一部分的建筑物、或是任何草、矮树丛、树或其它生长的物。

违反规则13-4 的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寻找球 - 见规则12-1)
(球在水障碍之困扰解除 - 见规则26)
规则14. 击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4-1. 正确击球
击球时必须用一支球杆的杆头正确打到球,不得以推、挖、钩等动作使球移动。

14-2. 协助
球员在击球时不可以:
a.接受他人的肢体协助或保护以抵抗自然天候;或

b.允许其杆弟、队友或队友之杆弟站在球后方「击球线」或「推杆线」之延伸线上或附近。

违反规则14-1或14-2的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14-3.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
R&A保留随时更改有关人工装置及异常设备之规则以及制定与更改有关这些规定的解释之权利。
球员如果对于使用某项装备是否会违反规则14-3有所疑虑,他应送交R&A鉴定。
球具制造商应将预备大量生产之球具样本送交R&A鉴定,以判定球员若在规定之回合内使用该装备是否将违反规则14-3。
送交样本将成为R&A之财产,以供参考之用。如果制造商在大量生产或上市之前没有呈交样本,它应自行承担该装备可能不符合高尔夫规则的风险。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不可在规定之回合内使用人工装置或异常装备以达成下列目的:

a. 协助他挥杆或进行比赛的装备;或

b. 测量距离或判断状况以协助打球的装置;或

c. 在打球时协助握杆的装置,但以下可视为例外:
(i)可戴已无特殊纹路的手套;
(ii)可使用树脂、粉末、干燥剂或增湿剂;
(iii)可用毛巾或手帕包住握把。

违反规则14-3 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14-4. 球杆打到球的次数超过一次以上
如果球员在击球的过程中球杆打到球的次数超过一次以上,那么除了原来这一杆之外还必须加罚一杆,所以应该算两杆。

14-5. 打击移动中的球
如果球员的球仍在移动,球员必须不可以打这个球。

例外:
‧ 正由球座上滚下来的球 - 规则11-3
‧ 球杆打到球的次数超过一次以上 - 规则14-4
‧ 在水中移动之球 - 规则14-6

如果球只是在球员已做出击球动作或者球杆已经向后挥开之后才开始移动,球员就不必接受本规则(打击运动中的球)的处罚,但是他仍然应该接受其它相关规则的处罚:

‧静止中之球被球员移动 - 规则18-2a
‧静止中之球在球员做好击球准备后被移动 - 规则18-2b
‧静止中之球由于有人碰到可移动之物而被移动 - 规则18-2c

(球员、队友或杆弟故意使球转向或停止 --规则1-2)

14-6. 在水中移动的球
当球在水障碍的积水中移动时,球员仍可击球而不必受罚,但是他不可以故意拖延到风或水流改善球位之后再打。球员也可以引用规则26将这个在水障碍积水中移动的球捡起来。

违反规则14-5或14-6的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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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1 17:29:13 | 只看该作者

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六

 规则15. 错误球;代替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5-1. 通则
球员必须以开球区击出之球打完该洞,除非该球遗失、出界或球员使用代替球,不论规则允许如此的代替与否(见规则15-2)。如果球员打的是错误球,见规则15-3。

15-2. 代替球
当规则准许球员以另一球进行打击、拋球或置球以完成一洞的时候,球员就可使用代替球。而这颗代替球就成为比赛球。

如果球员在规则并不允许代替球的情况下使用代替球,那么该球并不算错误球,而是变成了比赛球。如果这项错误未按规则20-6改正且该球员对这个错误的代替球打出一杆,他必须接受适用规则的处罚,而在比杆赛中,必须以该代替球打完该洞。

(从错误地点打球,见规则20-7)


15-3. 错误球
a. 比洞赛
如果球员在障碍内打错球,无论打了几杆,一律不受罚。
在障碍内击错之杆数也不必计算。

如果错误球属于另一位球员,球主必须在错误球原来的位置上置球。

如果在某一洞的赛程中两位参赛球员都错打对方的球,那么第一个不是在障碍区内打错球的球员则输掉这一洞。如果无法判定谁先打错球,那么两人必须用已交换的球打至进洞为止。

b.比杆赛
如果参加比杆赛的竞赛者打错误球,必须罚两杆; 但是如果这个错误球原来在障碍里面,那么不管他击出一杆或一杆以上都不必受罚。

该名球员必须打正确的球或依本条规则处理以改正他的错误。如果竞赛者在下一洞开球区开球之前没有改正这项错误,或是发生在该回合最后一洞时如在离开果岭之前没有宣布他改正错误的意愿,那么他必须被取消资格。

竞赛者以错误球所击出之杆数不必计算。
如果错误球属于另一位球员,球主必须在错误球原来的位置上置球。
(置球及重置球的地点被改变 - 见规则20-3b)
(无法确定置球点-见规则20-3c)

规则16. 果岭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6-1. 通则
a. 触及推杆线
除下列情形之外不得触及推杆线:
(1) 球员可以将可移动之物移除,但是不可以把任何东西压下去。
(2)做击球准备时,球员可将球杆置于球的前方,但不可以把任何东西压下去;
(3) 依照规则18-6在测量距离时;
(4)依照规则16-1b在捡球时;
(5)在压平标示球位之标志时;
(6)依照规则16-1c在修补旧洞填平物或果岭上的球痕时;
(7)依照规则24-1在移去可移动之阻碍物时。
(在果岭上指示推杆线 - 见规则8-2b)


b. 捡球与擦球
在果岭上的球可以捡起,如有需要也可以加以擦拭。在球被捡起以前必须先标示球位,且该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20-1)。

c. 修补旧洞填平物、球痕及其它的损坏
无论球员的球是否停留在果岭上,球员都可以修补果岭上的旧洞填平物或由球的撞击所造成的损坏。如果在修补过程中意外移动球或球标,则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如果球的移动完全是由于修补旧洞填平物或因球的撞击所造成的损坏,则球员不必受罚。否则,球员必须依规则18-2a被罚一杆。

果岭上其它任何损坏情形如果在修复之后可能协助球员接下来的击球,那么就不可加以修补。

d. 测试果岭表面
在赛程进行中,球员必须不可以滚球、磨擦、或刮拭地面来测试果岭表面。

e. 跨立或站在推杆线上
球员在果岭上推杆时,必须不可跨立或以任何一脚踩到推杆线或其球后延伸线。

f. 当另一球仍在移动时挥杆击球

当某一球在果岭上被击出而仍在移动时,其它球员必须不可以挥杆击球;但如正好轮到此名球员击球,他这么做并不会受罚。

(当另一球仍在移动时捡球以协助或妨碍比赛 - 见规则22)

违反规则16-1的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杆弟或队友的位置-见规则14-2)

(错误之果岭-见规则25-3)

16-2. 球停在洞口边缘
如果球的任何一部分在球洞边缘悬空,球员祇要不故意延迟,可允许足够的时间走近洞口、并可再等待十秒钟,以确定该球是否为静止。如果在观察十秒钟之后球仍未落入洞内,那么这一球就算静止在洞口边缘。如果球接着在规定时间之后才落入洞内,那么这一球算是由球员的前一杆打进洞,而该洞之杆数必须加罚一杆;除上述情形之外,本条规则并无处罚规定。

(故意延误 - 见规则6-7)
规则17. 旗杆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7-1. 照管、移开或握持旗杆
当球员在球场的任何地方要击球之前都可以请他人照管、移开或握持旗杆以指示球洞之位置。

如果在球员击球之前,旗杆并无人照管、移开或握持,那么当该球员在击球之中或他的球正在移动当中,就不可以对旗杆加以照管、移开或握持,如果这么做可能会影响球的移动的话。

附注1:如果旗杆是插在洞里且有人在他人击球时站在旗杆旁边,那么他就被视为在照管旗杆。

附注2:如果在挥杆之前,有任何人在照管、移开或握持旗杆,且球员本身知道这种情形而未表示反对意见,就必须视为已获该球员授权。

附注3:任何人在他人击球时照管或握持旗杆,那么在球尚未静止之前,他必须被视为正在照管旗杆。


17-2 未授权之照管
当球员正在击球或是他的球正在移动时,对手或他的杆弟(比洞赛)或是同组竞赛者或他的杆弟(比杆赛)在球员并未授权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照管、移开或握持旗杆,而且这样的行动可能影响球的运动的话,那么对手或同组竞赛者必须受到适当的处罚。

违反规则17-1或 17-2的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在比杆赛中,如果发生违反规则18-2的情形,同组竞赛者的球因而击中旗杆、或旗杆照管者或其携带之任何物品,竞赛者不必受罚,必须由球停留的地方继续比赛,但是如果这一杆是在果岭上打的,这一杆必须取消,球必须置回原位重打。


17-3. 球碰及旗杆或旗杆照顾者
球员的球必须不可以碰及:
a. 被照管、移开或握持的旗杆;
b. 正在照管或握持旗杆的人;或
c. 如在果岭上击球,球不可碰及球洞内无人照管之旗管。

例外:当旗杆在球员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被照管、移开或握持的时候--见规则17-2。

违反规则17-3的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和必须按当时之球位继续比赛。

17-4. 球停靠在旗杆上
如果旗杆插在球洞内,球打到洞口没进而停靠在旗杆旁边,这名球员或他所授权的人员可以移动或拿开旗杆。如果球随即落入洞内,那么必须认定球员在上一杆将球打进洞;如果球被移动但并没有落入洞内,那么球员必须把球置于洞口边缘,不必受罚。
规则18. 静止球被移动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8-1. 受局外者之影响而移动
静止球如果受到局外者影响因而移动,球员不必受罚,同时必须在下一杆击球之前将球置回原位。

(球员之静止球被别的球移动,见规则18-5)

18-2. 受球员、队友、杆弟或装备品之影响而移动
a. 通则
如果球员的比赛球:
(i) 被球员、队友、球员杆弟、或队友杆弟故意捡起、移动、碰触 (做击球准备时以球杆触球除外)、或在规则允许范围之外移动,或者
(ii) 被球员或队友之装备品移动,那么这名球员必须罚一杆。

除非球员已经开始挥杆或为击球而开始向后挥杆且完成了挥杆动作之后,球的移动才发生,否则都必须把球置回原位。

如果球员在下列的情况下不小心使他的球移动,球员依规则不必受罚:
‧ 在一个障碍中寻找一颗被可移动之物或沙土所覆盖的球时,在异常之地形寻找一颗球时,或寻找一颗相信已落入水障碍之水中的球 - 规则12-1
‧ 在修补旧球洞填平物或球痕的过程中 - 规则16-1c
‧ 在测量时 - 规则18-6
‧ 依照规则捡球的过程中 - 规则20-1
‧ 依照规则置球或重置球的过程中 - 规则20-3a
‧ 在除去果岭上可移动之物的过程中 - 规则23-1
‧ 在移去可移动的阻碍物的过程中 - 规则24-1

b. 完成击球准备后球移动
如果比赛球在球员完成击球准备之后移动 (并非被球杆打到),那么这名球员因为使球移动而必须罚一杆。除非球员已经开始挥杆或为击球而开始向后挥杆且完成了挥杆动作之后,球的移动才发生,否则都必须把球置回原位。

18-3. 在比洞赛中受对手、杆弟或装备品之影响而移动
a. 寻球时
在球员寻球的过程中,如果对手、对手的杆弟或他的装备品移动了球、碰到球或造成它移动,球员和对手都不必受罚。如果球有移动,它必须被置回原位。

b. 在寻球以外的状况
如果在寻球以外的情况下球员的比赛球被对手、对手的杆弟或他的装备品移动了球、刻意碰到球或造成它移动,除非涉及其它相关规则,否则对手必须罚一杆。如果球有移动,它必须被置回原位。

(在测量哪一个球离洞口较远时移动球 - 见规则10-4)
(打错球 - 见规则15-2)

18-4. 在比杆赛中受同组竞赛者、杆弟或装备品之影响而移动
如果竞赛者的球被同组竞赛者、其杆弟或装备品移动了球、碰到球或造成它移动,两位球员都不必受罚。如果球有移动,它必须被置回原位。

(打错球 - 见规则15-3)

18-5. 受另一球之影响而移动
如果静止之比赛球被他人击出的球(正在运动)所移动,原来静止的球必须置回原位。

18-6. 在测量时移动球
当在进行或决定一项规则的运用时,如果于测量时移动一颗球或球标,那么这个球或球标必须被置回原位。如果球或球标的移动完全是因为测量的行动所致则不罚。否则,规则18-2a、18-3b或18-4的条文适用。

*违反本条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如果球员依规则必须将球置回原位,却不照办,他必须接受规则18的一般罚则,而不必再接受规则18的附加处罚,除非发生错误的代替球之情形(规则15-2)。

附注1:如果依照本规则必须置回原位的球无法立即取回,可用另一球代替。

附注2:如果要置球或重置球的原球位已被改变,见规则20-3b。

附注3:如果无法确定置球点,见规则20-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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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1 17:29:33 | 只看该作者

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七

 规则19. 运动中的球被转向或停止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9-1. 受局外者影响
运动中之球如果意外受到任何局外者影响而转向或停止,就成为无可奈何之球,球员不必受罚,必须由球停留的位置继续打球,除非:
a. 在果岭以外所击出的运动中之球,后来落在任何正在移动或有生命的局外者之上或之内;如果在果岭信道上或障碍内则采取拋球的程序,如果在果岭上则采取置球的程序,且必须尽量靠近那个局外者触球时所在的地点。


b. 在果岭上所击出的运动中之球,如果受到正在移动或有生命的局外者影响 (蠕虫或昆虫除外),因而转向、停止、或落在局外者之上或之内,那么这一杆应该取消,球必须置回原位重打。

如果无法立即找回原来的球,可用另一球代替。

(球员的球受到另一球影响而转向或停止 -- 见规则19-5)

附注:如果裁判员或委员会认定竞赛者之球乃是受到局外者故意影响而转向或停止时,规则1-4适用这位竞赛者。如果局外者是同组竞赛者或其杆弟,这位同组竞赛者应依照规则 1-2 处理。


19-2. 受球员本身、队友、杆弟或装备品影响
a. 比洞赛
球员之球如果不小心(非故意) 受本人、队友、两人之杆弟、或装备品影响而转向或停止,该名球员就输掉这一洞。

b. 比杆赛
球员之球如果不小心(非故意)受本人、队友、两人之杆弟、或装备品影响而转向或停止,该名球员必须罚两杆,并就当时球所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但是如果球掉在球员、队友、两人之杆弟的衣服或装备里面,球员在罚杆之后必须在果岭信道或障碍内拋球,或者在果岭上置球的程序;无论拋球或置球,均应尽量靠近球接触衣服或装备时所在的地点。

例外:拋球 - 见规则20-2a。

(球员、队友或杆弟故意使球转向或停止 - 见规则1-2)

19-3. 在比洞赛中受对手、杆弟或装备品影响
球员之球受对手、对手杆弟或装备品意外(非故意)影响而转向或停止时,两名球员都不必受罚。这位球员可以在任一方击出下一杆之前取消这一杆,然后尽量从接近原球上一杆所打出的位置重打一球而不受处罚(见规则20-5),或者他可以从球停留的位置继续打球。如果球员选择不要取消这一杆,且球是停在对手或他的杆弟的衣物或装备上,若这情形是发生在果岭信道或一处障碍内的话,这位球员必须拋球,若是在果岭上的话,则必须置球,不论是拋球或置球,都必须尽量靠近使该球停留的物品处。

如果球掉在对手、对手杆弟的衣服或装备里面,球员应该采取拋球 (果岭信道或障碍内) 或置球 (果岭上) 的程序; 无论拋球或置球,均应尽量靠近球接触衣服或装备时所在的地点。

例外:球打到照管旗杆之人员 - 见规则17-3b。

(对手或对手的杆弟故意使球转向或停止 - 见规则1-2)

19-4. 在比杆赛中受同组竞赛者、杆弟或装备品之影响
见规则19-1有关球员之球受局外者影响而转向。

19-5. 受另一球影响
a. 静止时
如果球员击出的运动中之球受另一个静止的比赛球影响而转向或停止,球员必须从球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在比洞赛中,球员不必受罚。在比杆赛中,球员也不必罚杆,除非击球前两个球都在果岭上,那么这名击球员就应该罚两杆。

b. 移动中
如果球员击出的运动中之球受另一个移动球影响而转向或停止,球员必须从球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除非球员违反规则16-1f,而必须依此规则处罚,否则不必受罚。

例外:在果岭上被球员击出的运动中之球而正在移动或有生命之局外者影响而转向或停止 - 见规则19-1b。

违反本条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0. 捡球、拋球、置球;由错误地点击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0-1 捡球与标示球位
凡依规则执行捡球时,球员、队友、或其它由球员授权之人员均可执行T诖饲樾蜗拢?妹?蛟庇Χ匀魏挝シ垂嬖蛑?形?涸稹?

依照规则必须将球置回原位时,球员(或上述人员)在捡球之前必须先标示球的位置。如果没有标示球位,该名球员应罚一杆,同时将球置回原位。如果球没有置回原位,那么球员必须接受规则20的一般罚则,而不再依规则20-1接受额外的处罚。

如果球员(或上述人员)依照规则捡球或标示球位的过程中意外移动球或球标,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如果球或球标的移动是直接受到捡球或标示球位之动作影响而发生的,球员就不必受罚。否则的话球员必须依照本条规则或规则18-2a罚一杆。

例外:如果球员因为没有遵守规则5-3或12-2而被罚一杆,那么就不必接受规则20-1的处罚。

附注:捡球之前应在球后方非常靠近球的地点放下球标、小硬币、或其它小东西,以标示球所在的位置。如果球标可能影响另一位球员打球、站姿、或击球,应该把它移到旁边距原点一个或数个杆头长度的位置。

20-2. 拋球或重拋球
a.由谁拋球、如何拋球
依照规则必须拋球时,应由球员本人来拋球。球员必须挺胸站好,伸直手臂将球举到与肩同高,然后将球拋下。如果由其它人员拋球、或是以其它方式拋球,而球员未依照规则20-6改正错误,那么该名球员罚一杆。

如果球在触地前或触地后碰到球员、队友、两人之杆弟或装备品,那么必须重行拋球,球员不必受罚。在这种状况下,重新拋球的次数不受限制。

(以动作影响到球的位置或行进 - 见规则1-2)

b. 在何处拋球
如果球必须在尽可能接近某一点的位置拋球,拋球位置不可比这一点更接近洞口;如果球员不能确定这一点在哪里,就必须以推算估计的方式找出这一点。

球员所拋之球必须先落到相关规则所规定之球场部份。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应按照规则20-6、20-7来处理。

c. 何时应重拋球
拋球后如发生下列情况,必须重拋球,不必受罚:
(i) 球滚进障碍并停在障碍里;
(ii) 球滚出障碍并停在障碍以外;
(iii) 球滚上果岭并停在果岭上;
(iv) 球滚出界外并停在界外;
(v) 球滚至或停在挥杆会受干扰的地点,且合乎以下解除困扰条件者:规则24-2b(无法移动之阻碍物)、规则25-1(异常之地形的状况)、规则25-3(错误之果岭)或当地规则(规则33-8a),或者滚回它刚才根据规则25-2(嵌埋之球)捡球的球痕中;
(vi) 球滚动后静止的地点与落地点之间的距离超过两支球杆的长度;或
(vii) 球滚动后静止的地点比以下各点更接近球洞洞口:
(a)它原来的位置或推测的原来位置(见规则20-2b)──除非其它规则允许这种情况;或是
(b)「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或「最能解除困扰点」(规则24-2,25-1或25-3);或
(c)原球最后穿过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边缘的那一点(规则26-1)。

如果重拋球后又发生上述的情况,那么球员必须在尽量接近重拋球的落地点上置球。如果依照本规则必须重拋球或置球,而球员无法立即取回比赛球,可用另一球代替。

附注:如果拋球或重拋球的那个球在停止之后又移动了,那么必须从球移动后停留的那一点继续打球,除非能够引用其它规则的条文另行处理。

20-3. 置球或重置球
a. 由谁置球与在何处置球
如果依照规则必须置球,必须由球员本人或他的队友来执行。如果必须重置球,必须由球员、队友、或他的队友来执行。在上述情形下,该名球员必须对任何违反规则之行为负责。

如果球员(或上述人员)依照规则捡球或标示球位的过程中意外移动球或球标,球或球标应该置回原位。如果球或球标的移动是直接受到捡球或标示球位之动作影响而发生的,球员就不必受罚。否则的话球员必须依照规则18-2a或20-1罚一杆。

b.改变置球或重置球的球位(lie)
当置球或重置球的原球位被改变:
(i)如果球在障碍之外,那么必须在最接近原球位的地方找一个最相似的新球位置球;这个新球位与原球位的距离不得超过一支球杆的长度,同时不可以比原球位更接近球洞洞口,也不能在障碍里面。
(ii)如果球在水障碍之中,必须依照上述(i)的规定置球,而且该球必须放置在水障碍中。
(iv) 如果球在沙坑内,必须尽量使球位恢复原状,并将球放置该球位上。

c. 无法确定置球点
当置球点无法确定时:
(i) 如果球在果岭信道上,那么必须在尽可能接近球原来停留的位置拋球,但不得在障碍内或在果岭上。
(ii) 如果球在障碍中,那么必须在此障碍中尽可能接近球原来停留的位置拋球,但是不能比原来的位置更接近球洞洞口。
(iii) 如果球在果岭上,那么必须在尽可能接近球原来停留的位置附近置球,但是不能在障碍内。

例外:当恢复比赛时(规则6-8d),如果置球的地点不可能确定时,则必须以估计的方式找出这一点,然后把球置于估计出来的那一点。

d. 球未能停留在置球点上
如果置球之后球未能停留在置球点上,球员必须重置球而不必受罚。但是如果重置球而球仍然无法停留在那个位置:
(i) 如果球在障碍以外,那么必须将球放置在最接近原点而且也能静止的位置上,但是不能比原来的置球点更接近洞口、也不能放置在障碍中。
(ii) 如果球在障碍中时,则必须将球置于障碍中最接近原点而且也能静止的位置上,但是不能比原来的置球点更接近洞口。

如果置球后球先停在置球点上,接着却移动了,那么除非当时可适用其它规则条文的状况,否则

如果置球后球先停在置球点上,接着却移动了,那么除非当时可适用其它规则条文的状况,否则球员不必受罚,必须就球停留位置续打。

违反规则20-1、20-2、20-3的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20-4. 拋球或置球后成为比赛球
如果球员之比赛球已被捡起,则于拋球或置球之后即为比赛球。
当代替球拋球或置球之后,这个代替球就成为比赛球。
(不正确之代替球 - 见规则15-2)
(捡起不正确之代替球之后拋球或置球 - 见规则20-6)

20-5 从上一杆击球处打出下一杆
如果球员依照规则选择或必须从上一杆击球处打出下一杆,那么必须按照下列的规定来进行:如果击球处在开球区内,必须由开球区内任何地点击球,而且可以放在球梯上;如果须在果岭信道上或障碍内打下一杆,那么必须拋球;如果在果岭上,就必须置球。
a. 在开球区上:那么要打的球必须由开球区内任何地点击出。此球可以从开球区内的任何一点击出且可以放在开球座上。
b. 在果岭信道上与障碍内:要打的球必须拋球。
c. 在果岭上:要打的球必须置球。

违反规则20-5的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该输;比杆赛 - 罚两杆。

20-6 捡起不正确的代替球、拋球或置球
如果是不正确的代替球,或者未依规则、或在错误地点拋球或置球,而球还没有打出去,那么球员可将球捡起,不必受罚,但是随后必须按照正确的程序来处理。

20-7 由错误的地点打球
a. 通则
一位球员若在以下的情形下对他的比赛球挥出一杆,他即是从错误的地点打球:
(i) 从规则不允许打球或拋球或置球的球场一部分挥出一杆;或
(ii) 当规则要求已拋之一球必须重拋或被移动之一球必须重置

附注:由开球区以外的地方打球或从错误的开球区打球\--见规则11-4

b. 比洞赛
如果一位球员从错误的地点挥出一杆,则该球员在该洞必须认输。

c. 比杆赛
如果一位竞赛者由错误的地点挥出一杆,他依适用的规则要被罚两杆。如果他没有严重的违行为(见附注1),他必须使用由错误的地点打出的球打完该洞,而无改正他的错误。

如果一位竞赛者由错误地点击出一杆后发现这项事实,同时认为可能有严重的违规行为发生,那么他必须,在还没有从下一洞的开球区挥出一杆之前,依规则拋球或置球并以此球打完该洞。如果正在打的这一洞是该回合的最后一洞,他必须在离开果岭之前宣布他将用依照规则拋球或置球的
第二球打完该洞。

这位竞赛者必须在缴回计分卡之前向委员会报告上述的情形;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他必须被取消资格。委员会必须裁定该竞赛者是否有严重的违规行为。如果有,那么必须以第二球所打出成绩为比赛成绩,再加罚两杆。如果发生严重的违规行为而该竞赛者并未遵照上述规定改正错误,他必须被取消资格。

附注1:如果委员会认为一位球员因为由错误的地点击球而得到相当大的好处,那么他就被视为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附注2:如果一位竞赛者依照规则20-7c打第二球,而此球被判定不予计算,那么以该球所挥出之杆数及由打该球所造成的罚杆均不予计算。如果该第二球被判定计算的话,那么从该错误地点所打出的那一杆以及继续使用该原球所打之杆数,含其所造成之罚杆,均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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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1 17:30:09 | 只看该作者

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八

 规则21. 擦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球员在果岭上引用规则16-1b捡球之后可以将球擦干净。至于在其它地方,球员捡球之后也可以擦球,但是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a. 为了判定球是否不适合再打时(规则5-3);
b. 为了辨认时(规则12-2),在这种情形下,只能擦到辨认所需要的程度; 或者
c. 因为球的协助或妨碍打球时(规则22)。

如果球员在某一洞赛程中、在规则不允许的情况下擦球,必须罚一杆;如果球已被捡起则必须置回原位。
如果球员依规定必须将球置回原位却没有照做,他就必须接受规则20-3a的处罚,但是不必再接受规则21的处罚。

例外:如果球员未遵守规则5-3、规则12-2、或规则22而受罚,那就不必再接受规则21的处罚。
规则22. 妨碍或协助比赛之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2-1. 协助比赛的球
除非球是在移动当中,否则如果球员认为某一颗球可能有助于其它的球员打球时,他可以:
a. 如果是他的球的话,将它捡起;或
b. 要求捡起其它的任何一颗球。

依照本规则捡起的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20-3)。除非该球是在果岭上,否则不得擦拭它(见规则21)。

在比杆赛中,被他人要求捡球的球员可以先打这一球,而不必捡球。

在比杆赛中,如果委员会认定竞赛者之间互相同意不要捡起一颗可能协助任何其它球员打球的球,他们的比赛资格必须被取消。

22-2. 妨碍比赛的球
除非球是在移动当中,否则如果球员认为某一颗其它球员的球可能妨碍他打球时,他可以要求把它捡起。

依照本规则捡起的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20-3)。除非该球是在果岭上,否则不得擦拭它(见规则21)。

在比杆赛中,被他人要求捡球的球员可以先打这一球,而不必捡球。

附注:除非是在果岭上,否则球员不可以只因位他认为他的球可能妨碍另一个员打球就将它捡起。如果一位球员在没有被要求的情况下捡起他的球,他必须依违反规则18-2a被罚一杆,但不必再依规则22另外处罚。

违反本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3. 可移动之物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3-1. 解除困扰
如果球停在果岭以外的地方,而球员在移开可移动之物时造成球的移动,那么规则18-2a适用。

在果岭上,如果球或球标在球员移开任何可移动之物的过程中移动了,该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如果该球或球标的移动是直接由于移开可移动之物所造成的,则勿须处罚。否则,如果该球员造成球的移动,他必须依规则18-2a被罚一杆。

当球员的球仍在运动时,可能影响球运动之可移动之物不可以移开。

附注:如果球是停在一处障碍之内,球员不得触摸或移动任何位于或触及该障碍的可移动之物 - 见规则13-4c。

违反本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在障碍内寻球 - 见规则12-1)。
(触及推杆线 - 见规则16-1a)。
规则24. 阻碍物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4-1. 可移动之阻碍物
当球员碰到可移动之阻碍物时,可采用下列方式解除困扰:
a.如果球并没有停在阻碍物之内或之上,球员可将阻碍物移开;如果在移开阻碍物的过程中球移动,系直接由于移开阻碍物之故,球员不必受罚,只须将球置回原位,否则应依照规则18-2a处理。

b. 如果球停在阻碍物之内或之上,球员可将球捡起而不受罚,然后再将阻碍物移开。如果球在果岭信道上或障碍内应采取拋球的程序,如果在果岭上则采取置球的程序;无论拋球或置球,均应尽量靠近球原来的位置(球与阻碍物接触点的正下方),但是不可以比原点更接近球洞洞口。

球员依照规则24-1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当球仍在前进移动时,球员不可将会妨碍其运动的阻碍物移开,但有人照管的旗杆及各球员的装备品除外。
(以外力对球造成影响,见规则1-2)

附注:如果必须根据此规则拋球或置球的球无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24-2. 无法移动之阻碍物
a. 妨碍
如果球员的球停留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里面或上面,或者非常接近阻碍物、使其站姿或意欲挥杆的区域受到干扰,那么这个阻碍物就对球员造成妨碍。当球员的球停在果岭上,而「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正好位于推杆线上,那么阻碍物同样地也对球员造成妨碍。在果岭以外的区域,如果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位于击球线上并不会形成本规则所指的妨碍。

b. 解除困扰
除了球落于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里面的情况以外,当无法移动之阻碍物对球员造成妨碍时,球员可以解除困扰而不必受罚。解除困扰的程序如下:
(i) 在果岭信道上:如果球停在果岭信道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但拋球点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时,该球必须先触及球场的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开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妨碍并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 在沙坑内:如果球是在沙坑内,球员必须捡起该起并依以下情况拋球:
(a) 不必罚杆,依照上述(i)所说明的方式拋球,但最近之解除困扰点必须在沙坑内且球也必须被拋在沙坑内;或
(b) 罚一杆而在沙坑之外拋球,但原球点必须介于球洞与拋球点之间的直线上,而拋球点在该沙坑后面多远并无限制。
(iii)在果岭上:如果球停在果岭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然后在非障碍区的最近之解除困扰点置球。最近之解除困扰点可以是在果岭之外。
(iv) 在开球区内:如果球停在开球区上,球员必须把球捡起并依照上述(i)的方式拋球而无受罚杆。

球员依照规则24-2b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球滚动后静止的地点仍受解除困扰的情况所妨碍,见规则20-2c(v))

例外:若有下列状况,球员不得引用规则24-2b解除困扰:(a)由于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以外因其它事物之妨碍,使其明显的无法打球时。或(b)因采取非必要之异常站姿、挥杆、击球方向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才会对球员造成妨碍。

附注1:如果球落入或触及水障碍 (包括侧面水障碍),球员没有权利解除困扰而不受罚。如果遇到这种情形球员必须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或者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附注2:如果必须根据此规则拋球或置球的球无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附注3:委员会可订定当地规则,规定球员在决定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时不得跨越、穿透或钻过阻碍物。

24-3. 球遗失在障碍内
一个球在击向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之后是否遗失乃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如果要认定球遗失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里面,我们必须有合理的证据。在缺乏合理证据的情况下,球必须视为「遗失球」,依照规则27来处理。

a. 球遗失在可移动之阻碍物内
如果球遗失在一个可移动的阻碍物里时,球员可以在无受处罚的情况下移开这个阻碍物,若是在果岭信道上或在障碍内的话,球员必须拋球,若在果岭上,球员必须置球,此拋球点或置球点必须尽量靠近球最后进入可移动之阻碍物的最外围之处的正下方那一点,但不得更接近球洞。

b. 球遗失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内
如果球遗失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里面,那么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必须被决定,在引用这条规则时,球必须视为停留在这一点,且球员可以依照以下之情况解除困扰:
(i) 在果岭信道上:如果球最后进入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位于果岭信道上,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4-2b(i)来解除困扰。
(ii) 在沙坑内:如果球最后进入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位于沙坑内,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4-2b(ii)来解除困扰。

(iii) 在水障碍里(包括侧面水障碍):如果球最后进入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位于水障碍里,球员就不可以在不受罚的情况下解除困扰。此时必须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iv) 在果岭上:如果球最后进入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位于果岭上,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4-2b(iii)来解除困扰。

违反本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5. 异常之地形,嵌埋球及错误之果岭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5-1. 异常之地形
a. 妨碍
当球落入或触及异常之地形时,球员即受到异常之地形的妨碍;或者当这个情形影响到球员的站姿或其意欲挥杆区域时,也算球员遭到妨碍。如果球员的球停在果岭上,当异常之地形影响推杆线时,也会形成妨碍;除了上述情况之外,根据本规则,击球线所受到的影响本身并不算妨碍。

附注:委员会可制订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击球站姿受异常之地形妨碍时解除困扰。

b. 解除困扰
除了球落于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里面的情况以外,当「异常之地形」对球员造成妨碍时,球员可以下列程序解除困扰而不必受罚:
(i) 在果岭信道上:如果球停在果岭信道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但拋球点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时,该球必须先触及球场的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开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妨碍并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在沙坑内:如果球是在沙坑内,球员必须捡起该起并依以下情况拋球:
(a) 不必罚杆而依照上述(i)所说明的方式拋球,但最近之解除困扰点必须在沙坑内且球也必须被拋在沙坑内;或者如果不可能完全解除困扰的话,就在该沙坑内之球场一部分,尽量接近原球点但不会比原球点更接近洞口,且能提供最大之困扰解除的地方拋球;或
(b) 被罚一杆而在沙坑之外拋球,但原球点必须介于球洞与拋球点之间的直线上,而拋球点在该沙坑后面多远并无限制。

(iii)在果岭上:如果球停在果岭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然后在最近之解除困扰点置球,但此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者如果不可能完全解除困扰,可依规定找出最大的解除困扰点,但此点不得更接近洞口或位于障碍内。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或最大的解除困扰点可在果岭外。

(iv) 开球区内:如果球停在开球区上,球员必须把球捡起并依照上述(i)的方式拋球而无受罚杆。

球员依照规则25-1b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球滚动后静止的地点仍受解除困扰的情况所妨碍,见规则20-2c(v))

例外:若有下列状况,球员不得引用规则25-1b解除困扰:(a)由于异常之地形以外因其它事物之妨碍,使其明显的无法打球时;(b)只因采取非必要的异常站姿、挥杆、击球方向时,异常之地形才会对球员造成妨碍。

附注1:如果球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球员没有权利解除因异常之地形所造成的困扰而不受罚。如果遇到这种情形球员必须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除非当地规则禁止),或者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附注2:如果必须根据此规则拋球或置球的球无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c. 球遗失
一个球在击向异常之地形之后是否遗失乃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如果要认定球遗失在异常之地形里面,我们必须有合理的证据。在缺乏合理证据的情况下,球必须视为遗失球,依照规则27来处理。

如果球遗失在「异常地型」里面,那么球最后进入该地型最外围的那一点必须被决定,在引用这条规则时,球必须视为停留在这一点,且球员可以依照以下之情况解除困扰:
(i)在果岭信道上: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果岭信道上,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5-1b(i)来解除困扰。

(ii)在沙坑内: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沙坑内,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5-1b(ii)来解除困扰。

(iii)在水障碍里(包括侧面水障碍):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水障碍里,球员就不可以在不受罚的情况下解除困扰。此时必须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iv)在果岭上: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果岭上,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5-1b(iii)来解除困扰。

25-2. 嵌埋球
在果岭信道任何经细密修剪过的区域,如果球嵌埋在它本身所造成的球痕中,那么球员可将球捡起来擦干净,然后在尽量靠近原点附近(但不得比原点更接近洞口)拋球,不必受罚。所拋之球必须先落到球场之果岭信道的一部份。「细密修剪过的区域」泛指球场上任何区域,包括通往粗草区的小径,草剪得和球道的草差不多长或更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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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1 17:30:33 | 只看该作者

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九

 25-3. 错误之果岭
a. 妨碍
如果球落在错误果岭上,那么球员即受到错误果岭的妨碍。

根据规则,影响球员的站姿或意欲挥杆的区域,并不算是妨碍。

b. 解除困扰
如果一位球员的球停在一个错误的果岭上,他不可以从球停的地方击球。他必须依下列程序解除困扰,不必受罚:

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但拋球点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时,该球必须先触及球场的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开错误之果岭的妨碍并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依照此规则捡起之球可以擦拭。

违反本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6. 水障碍(包括侧面水障碍)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6-1. 球进了水障碍之中
如果球员打向水障碍之球遗失了,球究竟遗失在障碍以内或以外,必须依照事实来认定。如果要认定球遗失在水障碍以内,球员必须有合理的证据显示球的确停留在水障碍之中。如果缺乏合理的证据,那么应视为一般遗失球,必须依照规则27来处理。

如果球停留、触及或遗失在水障碍内(无论球是否停留在水中),球员可选择罚一杆,然后由下列的处理方式中任选一项:

a. 尽可能在接近原击球位置打下一杆(见规则20-5);

b. 在水障碍后方拋球,原球最后通过水障碍边缘的那一点必须在球洞洞口与拋球点之间,拋球点位于水障碍后方多远都没有关系;或者

c. 只有当球最后通过侧面水障碍的边缘时,球员可以多一项选择:在水障碍旁边拋球。拋球点的位置应在:(i) 以原球最后通过水障碍边缘的那一点为准,两支球杆长度范围内;或是 (ii) 到水障碍对面与洞口同等距离的一点,两支球杆长度范围内。拋球后球所停留的地点不得比原球最后通过水障碍边缘点更接近洞口。

球员依照本规则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当球在障碍之内时禁止采取的行动 - 见规则13-4)
(球在水障碍的水中滚动 - 见规则14-6)


26-2. 在水障碍中打球
a. 球停留在相同的或另一个水障碍内
如果球员由水障碍内所击出的球停止后还是停留在同一个或另一个水障碍中,球员可以:

(i) 依照规则26-1a的程序来处理。如果在水障碍中拋球后,球员选择不打所拋出的球,他可以:
(a) 就这个障碍而言,依据规则26-1b的方法处理,或在条件许可下引用26-1c的方法处理,并按规则再加罚一杆,或

(b) 尽可能接近障碍区外上一杆击球的地点打球,并按规则再加罚一杆(见规则20-5);

(ii) 依据规则26-1b的方法处理,或在条件许可下引用26-1c的方法处理;或

(iii) 尽可能接近障碍区外上一杆击球的地点打球,并按规则再加罚一杆(见规则20-5)。

附注1:如果依照规则26-2b的程序来处理,球员不必依照规则27-1或规则28a拋球。如果他已拋球,他不必把这球打出去。他可以选择上述(ii)或(iii)的程序。
附注2:如果球员由水障碍中所击出的球在障碍以外成为无法打之球,规则26-2b并没有禁止球员引用规则28b或规则28c来处理。

违反本条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7. 球遗失或出界;暂定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7-1. 球遗失或出界
如果球遗失、或者出界时,球员应罚一杆后,必须在尽可能接近原击球位置打出另一球 (见规则20-5)。

例外:
1. 如果有合理的证据显示原球遗失在水障碍中,球员必须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2. 如果有合理的证据显示原球遗失在一个阻碍物里(规则24-3)或异常之地形(规则25-1c)中,球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则来处理。

违反规则27-1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27-2. 暂定球
a. 程序
如果球可能在水障碍以外遗失,或者可能出界时,为节省时间起见,球员可引用规则27-1打出暂定球。球员在打暂定球之前应该先向对手(比洞赛),或记录员、同组竞赛者(比杆赛)宣布他的意图,同时必须在他或队友开始寻找原球之前把暂定球打出去。

如果球员没有遵照上述的程序就打出另一球,他所打出的球并不是暂定球,而直接成为比赛球,球员必须接受罚杆与距离的处罚 (规则27-1);原球则被视为遗失球。

(开球区的打球顺序 - 见规则10-3)

附注:如果依照规则27-2a打出的一个暂定球有可能遗失在一处水障碍之外或出界的话,球员可以打出另一个暂定球。如果打出另一个暂定球的话,那么它与前一个暂定球的关系一如第一个暂定球与原球的关系。

b. 暂定球何时成为比赛球
球员在到达原球可能停留的位置之前可以先打出暂定球。如果他已经到达原球可能停留点,或者在比这一点更接近洞口的位置以暂定球打出下一杆,那么原球就成为遗失球,暂定球由此时开始成为比赛球,同时球员必须接受罚杆与距离的处罚(规则27-1)。

如果原球在水障碍以外遗失,或者出界时,暂定球就成为比赛球,而球员应该接受罚杆与距离的处罚(规则27-1)。

如果有合理的证据显示原球遗失在水障碍中,球员必须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例外:如果有合理的证据显示原球遗失在一个阻碍物里(规则24-3)或异常之地形(规则25-1c)中,球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则来处理。

c. 何时应放弃暂定球
如果原球既没有遗失,也没有出界,那么球员就必须放弃暂定球,而以原球继续比赛。 如果他不这么做,此后他以暂定球所击出的杆数都算是击出错误球,必须按照规则15来处理。

附注:如果一位球员依照规则27-2a打出一个暂定球,而这个暂定球后来依照规则27-2c放弃,那么因行使规则27-2a所挥的杆数以及因打那颗球所遭致的罚杆均不予计算。
规则28. 无法打之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除非球触及或停留在水障碍中,否则球员可在球场上任何地点宣布他的球成为无法打之球。球是不是真的无法再打,球员本人是唯一的决定者。

如果球员认定自己的球成为无法打之球,他必须先罚一杆,然后依照下列的方式来处理:

a.在尽量接近原击球处打出下一杆 (见规则20-5);或者
b.在原球停留点两支球杆长度范围内拋球,拋球点不得比原球位更接近洞口;或者
c.在原球停留点后方拋球,原球停留点必须在洞口与拋球点之间,拋球点位于原球停留点后方多远都没有关系。

如果无法打之球位于沙坑内,则球员可选择上述 a、b或 c 的程序来处理。如果他选择以 b 或 c 的程序来处理,那么必须在沙坑内拋球。

依照本规则捡起之球可以擦拭。

违反本条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9. 一对二比赛;二对二比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9-1. 通则
球员进行一对二比赛或二对二比赛时,同队队友在任何规定的回合中必须轮流由开球区开球,而在每一洞的赛程中也必须轮流打球。罚杆并不会影响打球的顺序。

29-2. 比洞赛
如果轮到球员甲打球,而他的队友乙却打出这一杆,那么他们这一队在该洞就必须认输。

29-3. 比杆赛
如果同队队友未依照正确顺序轮流打球,以错误顺序所打出的杆数都必须取消,同时罚两杆。打错顺序这队必须回到开始以错误顺序击球的位置,然后依照正确顺序重打,以改正错误 (见规则20-5)。如果该队在下一洞开球之前没有改正错误,或者在该回合最后一洞离开果岭之前没有宣布改正错误之意愿,那么该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30. 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0-1. 高尔夫规则之适用性
所有高尔夫规则只要不与下列各项特别规定有所抵触,皆适用于三球赛、最佳球赛以及四球赛。

30-2. 三球比洞赛
a.静止球被对手移动
除非高尔夫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当对手、对手杆弟、装备品在寻球以外的状况下移动或接触球员之球时,就必须依照规则18-3b 来处理。造成球移动的人在他与球主的比洞赛中应罚一杆,但是在他与另一位对手的比洞赛中则不必受罚。

b. 球受对手影响而意外转向或停止
如果球员之球受对手、其杆弟或装备品影响而意外转向或停止,对手不必受罚。在球员与这位对手的比洞赛中,球员可由球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或者在双方都还没打出下一杆之前取消刚刚这一杆而重打 (规则20-5)。不过在球员与另一位对手的比洞赛中,球员必须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下去。

例外:球打到照管旗杆之人员 - 见规则17-3b。
(对手故意使球转向或停止 - 见规则1-2)

30-3. 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a. 一队之代表
参赛之队伍可由一位队友代表参与全部或一部分之赛程;在比赛进行中,不必所有队友全部出席。原先缺席之队友可于某洞打完而下一洞尚未开始打之时加入,但是不可以在某一洞比赛进行中加入。

b. 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同队中任何一位队友如果违反规则4-3a(iii)以及规则4-4,该队就必须接受相关的处罚。

c. 打球之顺序
同队球友所打各球,可依照各队认定之最佳顺序一一打出。

d. 打错球
如果某位球员在障碍外以错误球击出一杆,这名球员应被取消该洞之比赛资格,但是他的队友,即使是球主也不必受罚。如果错误球属于另一位球员,那么该名球员必须在错误球被打出的那一点置球。

e. 取消一队之比赛资格
(i)同队中任何一位队友如果违反下列规则,该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 规则1-3 -- 同意豁免规则
‧ 规则4-1、或4-2 -- 球杆
‧ 规则5-1 或 5-2 -- 球
‧ 规则6-2a -- 差点(以较高差点参加比赛)
‧ 规则6-4 -- 杆弟(使用超过一位杆弟;没有马上更正违规)
‧ 规则6-7 -- 不当地延误赛程(累犯)
‧ 规则14-3 --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品

(ii)同队之全部队友如果违反下列规则,该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 规则6-3 -- 开球时间及编组。
‧ 规则6-8 -- 中止比赛。

(iii) 在其它所有应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违规情况中,球员仅被取消该洞的比赛资格。

f. 其它罚则之影响
如果某位球员违反规则之行为有助于队友打球或影响对手打球,那么除球员本人必须受罚之外,队友也应该接受适当的处罚。

除上述情形以外,当某位球员因违规而必须受罚时,他的队友不必接受这项处罚。如果球员必须接受的处罚是该洞认输,那么他在该洞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g. 同时进行另一种形式之对抗赛
如果在最佳球及四球赛的过程中同时进行另一种形式之对抗赛,那么参赛球员也必须遵守以上所列的各项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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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1 17:30:50 | 只看该作者

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十

 规则31. 四球比杆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1-1. 高尔夫规则之引用
所有高尔夫规则只要不与下列各项特别规定有所抵触,皆适用于四球比杆赛。

31-2. 一队之代表
参赛之一方可由一位队友代表参与规定之回合全部或一部分的赛程;在比赛进行中,两位队友不必全部出席。原先缺席之竞赛者可于某洞打完而下一洞尚未开始打之时加入,但是不可以在某一洞比赛进行中加入。

31-3. 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同队中任何一位队友如果违反规则4-3a(iii)以及规则4-4,该队就必须接受相关的处罚。

31-4. 记分
记录员在每一洞只须记录两位队友中较低的杆数(因为以较低的杆数做为该洞成绩)。记在记分卡上的每一洞杆数必须能够个别加以辨认;否则该队就会被取消比赛资格。每队只需一位队友为规则6-6b 负责即可。

(记分错误 - 见规则31-7a)

31-5. 打球之顺序
同队球友所打各球,可依照各队认定之最有利顺序打出。

31-6. 打错球
如果某位竞赛者在障碍以外以错误球击出一杆或多杆,他在这洞的成绩必须加罚两杆,并且必须以打正确的球或遵行本条规则来改正错误。虽然错误球,队友并不必罚杆。

如果错误球属于另一位竞赛者,那么该名球员必须在错误球被打出的那一点置球。

31-7. 取消资格之处罚
a.同队中一位队友违规
同队中如果有一位队友违反下列规则,该队即被取消参赛资格:
‧ 规则1-3 -- 同意豁免规则
‧ 规则3-4 -- 拒绝遵守规则
‧ 规则4-1、或4-2 -- 球杆
‧ 规则5-1 或 5-2 -- 球
‧ 规则6-2b -- 差点(以较高差点参加比赛;未记录差点)
‧ 规则6-4 -- 杆弟(使用超过一位杆弟;没有马上更正违规)
‧ 规则6-6b --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 规则6-6d -- 某洞之成绩错误:如果记分卡上记录的某洞成绩(两位队友之较低杆数) 低于实际杆数,那么该队就会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记分卡上所记录的某洞成绩高于实际杆数,那么记分卡上的杆数就是大会认定的成绩。
‧ 规则6-7 -- 不当地延误赛程与打球过慢(累犯)
‧ 规则7-1 -- 在比赛回合开始前或回合之间练习
‧ 规则14-3 --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品
‧ 规则31-4 -- 必须计算的各洞总杆数无法个别加以办认。

b. 两位队友都违规
在下列情况下参赛之一方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i)同队两位队友都违反规则6-3 (开球时间及编组) 或规则6-8 (中止比赛)。或者

(ii)在同一洞的赛程中,同队两位队友分别因违反某项规则而被取消整个比赛或该洞的参赛资格。

c. 只取消一洞之比赛资格
除上述规则外,在其它所有应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违规情况中,竞赛者只须取消该洞(违规行为发生之球洞) 的比赛资格。

31-8. 其它罚则之影响
如果某位竞赛者之违规行为有助于队友打球,那么队友除了必须接受与竞赛者相同的处罚之外,还要接受适当的罚则。

除上述情形外,当某位竞赛者因违规而必须受罚时,他的队友不必接受相同的处罚。
规则32.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2-1. 比赛条件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等特定方式之比赛,乃是不同形式的比杆赛;在这些比赛中,球员以实际杆数与既定杆数比较后计算出得分,以分出胜负。所有比杆赛之规则只要不与下列各项特别规定有所抵触,皆适用于这三种比赛。

a. 柏忌及标准杆赛
柏忌赛及标准杆赛之计分原则与比洞赛相同。竞赛者在任何一洞未记分则输掉该洞。各洞总合表现最佳之竞赛者即为优胜者。

记录员只须负责记录每洞之杆数,而由竞赛者来记录与既定杆数相等或更少之净杆数。

附注1: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与比洞赛相同之处罚--见规则4-4。
附注2:任何时间都只能使用一个杆弟 - 罚则与比洞赛同 - 见规则6-4。
附注3:不当延误比赛;打球过于缓慢(规则6-7)--违规参赛者的总成绩必须扣除一洞的计算。

b. 史特伯弗比赛
史特伯弗比赛之计分原则乃是以每一洞之实际杆数与既定杆数比较,然后依下列计分表对照而算出得分:
打完该洞之杆数             得 分
超出既定杆数一杆以上,或者未记录杆数  … 0分
超出既定杆数一杆            … 1分
与既定杆数相同             … 2分
低于既定杆数一杆            … 3分
低于既定杆数两杆            … 4分
低于既定杆数三杆            … 5分
低于既定杆数四杆            … 6分

得分最高之竞赛者即为优胜者。
记录员只须负责记录竞赛者在各洞之总杆数,而由竞赛者之净杆来决定该洞应该加几分。

附注1: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规则4-4) - 罚则如下:由该回合之总分里扣分;如果竞赛者违反球杆限制,凡出现违规行为之球洞每洞扣两分。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四分。
附注2:任何时间都只能使用一个杆弟(规则6-4)。罚则如下:由该回合之总分里扣分,凡出现违规行为之球洞每洞扣两分;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四分。
附注3:不当延误比赛;打球过于缓慢(规则6-7)--违规参赛者该回合的总分必须减两分。

32-2. 取消资格之处罚:
a. 取消比赛资格:
竞赛者如果违反下列规则,必须被取消比赛的资格:
‧ 规则1-3 -- 同意豁免规则
‧ 规则3-4 -- 拒绝遵守规则
‧ 规则4-1 或4-2 -- 球杆
‧ 规则5-1 或 5-2 -- 球
‧ 规则6-2b -- 差点(以较高差点参加比赛;未记录差点)
‧ 规则6-3 -- 开球时间及编组
‧ 规则6-4 -- 杆弟(使用超过一位杆弟;没有马上更正违规)
‧ 规则6-6b --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 规则6-6d -- 某洞之成绩错误。亦即当记分卡上记录之成绩比实际所打之杆数为低时。不过如果违反这项规则的行为并不会影响该洞的比赛结果,竞赛者就不必受罚
‧ 规则6-7 -- 不当地延误赛程与打球过慢(累犯)
‧ 规则6-8 -- 中止比赛
‧ 规则7-1 -- 在比赛回合开始前或回合之间练习
‧ 规则14-3 --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品

b. 只取消一洞之资格
除上述规则外,在其它所有应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违规情况中,竞赛者只须取消该洞(违规行为发生之球洞) 的比赛资格。
规则33. 比赛委员会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3-1. 比赛条件;豁免规则
委员会必须负责制订举行比赛之各项条件。
委员会无权豁免 (即不采用) 高尔夫规则。
某些适用于比杆赛之规则基本上与比洞赛之规则截然不同,因此这两种形式的比赛无法合并举行,委员会也不应准许其合并举行。如果比杆赛与比洞赛同时进行,委员会不得接受球员在赛后所缴回的比赛结果及成绩。

在比杆赛中,委员会可以限制裁判员之权责。

33-2. 球场
a.规定界限及边界
委员会必须准确划定下列区域:
(i) 球场范围及界外区域,
(ii) 水障碍、侧面水障碍之边界,
(iii) 待修复之地,
(iv)阻碍物以及球场不可区分之部分。

b.新洞
新的球洞应在比杆赛开始之日完成,或在委员会认为必要之其它时间内完成;在同一回合赛程中,所有竞赛者在每一洞所打的球洞位置都必须相同。

例外:当球洞严重受损,无法加以修复、使其符合「球洞」定义时,委员会可在附近找一个相似的位置,重新制作新的球洞。

附注:如果单一回合的赛程超过一天以上,委员会可在比赛条件中规定不同日期的比赛可使用不同位置的球洞和开球区,但是在同一天的赛程里,所有竞赛者都必须使用相同位置的球洞和开球区。

c. 练习场
如果球场除比赛场地之外并无练习场,委员会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划定一块区域供球员在比赛期间 (任何一天) 练习。通常在比杆赛进行期间,委员会不应该允许球员在比赛球场内做下列练习: 在果岭上练习推杆、练习将球打上果岭、或是练习将球由障碍内打出来。

d. 球场不堪使用
如果委员会或其授权之代表认为球场受任何因素影响而无法继续使用、或者因某些状况的存在使得正常比赛无法进行时,可以宣布比赛暂停(比杆赛或比洞赛)、或者宣布比赛无效并取消该回合所有成绩 (比杆赛)。如果某一回合的比赛被迫取消,竞赛者在该回合所受的处罚也应一并取消。
(中止比赛及恢复比赛之程序 - 见规则6-8)

33-3. 开球时间与编组
委员会必须事先排定参赛者开始比赛的时间,同时在比杆赛前也必须完成竞赛者的编组工作。
如果比洞赛赛程将持续数天,委员会应规定每一回合必须赛完之时限。如果允许球员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安排比赛日期,那么委员会应宣布球员必须在赛程最后一日之特定时间内进行比赛,除非双方另行约定以较早之日期完成比赛。

33-4. 差点采纳表
委员会必须印发一份各洞之差点让杆顺序表。

33-5. 记分卡
进行比杆赛时,委员会必须发给每位竞赛者一张注明日期及竞赛者姓名的记分卡;如果是二对二或四球比杆赛,记分卡上应注明同队竞赛者之姓名。

比杆赛时,委员会有责任计算成绩的总分,以及采纳记分卡上所记载之差点。

四球比杆赛进行后,委员会须负责记录每洞之最佳球分数,同时在记录过程中采纳记分卡上所记载之差点;然后以最佳球得分相加,计算出总成绩。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进行后,委员会应负责采纳记分卡上所记载之差点,然后裁定每洞胜负及最后结果,或者计算出累积的总分。

附注:委员会可以要求每一位竞赛者在他的计分卡上写上日期和他的姓名。

33-6. 裁定平手或平杆之处理
如果球员在比洞赛打成平手或在比杆赛打出相同的成绩,委员会必须宣布区分胜负的方式、日期及时间,此外也必须决定加赛时应以同等条件进行或者计算差点。
如果必须进行延长赛或加赛,比洞赛不得以比杆方式产生优胜者,比杆赛也不得以比洞方式分出胜负。

33-7. 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委员会之裁决权限
如球员违规而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委员会可在权限范围内考量个别案例,予以豁免、更改或强制执行。
凡是被判的罚则比被取消比赛资格轻的都不可以豁免或更改。

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位球员违反礼仪之情节重大的话,它可以依照本条规则予以取消比赛资格。

33-8. 当地规则
a. 制订之方针
委员会可针对异常之地形制订并公布当地规则,但当地规则应合乎附录Ⅰ之制订方针。

b. 豁免或修订规则
委员会公布之当地规则不可以豁免高尔夫规则。然而,如果委员会认为当地异常之地形对正常比赛造成极大的妨碍,有必要以当地规则来修订高尔夫规则,那么这项当地规则必须获得R&A的批准。
规则34. 争执与裁决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4-1. 申诉与处罚
a. 比洞赛
在比洞赛中,如果球员依规则2-5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尽快做出裁决,在必要时迅速调整比洞赛之输赢比数。如果球员之申诉未能在规则2-5所规定之时限内提出,委员会将不予考虑;除非该项申诉乃是基于球员先前并不知道的事实。

违反规则1-3的罚则为取消比赛资格,执行这项处罚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b. 比杆赛
除了以下列出的四种情况之外,比杆赛一旦结束,任何处罚均不得取消、更改或加判。当比赛成绩正式公告时比赛就算结束了;如果资格赛为比杆赛而接下来的决赛为比洞赛,那么在比洞赛第一洞开球时比杆赛就算结束。

例外:在比赛结束后如果发现下列情况,那么竞赛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i)竞赛者违反规则1-3(同意豁免规则);或
(ii)竞赛者缴回之记分卡上所记录的差点高于正确差点 (竞赛者在比赛结束前就知道这个情形),而且此项错误影响到竞赛者所得之杆数 (规则6-2b);或
(iii)竞赛者缴回的记分卡上有任何一洞之杆数因任何原因低于实际杆数 (规则6-6d) -- 除非竞赛者在比赛结束前并不知道自己必须受罚;或
(iv)竞赛者在比赛结束前就知道他已违反其它某项规则,而其罚则为取消比赛资格。

34-2. 裁判员之裁决
如果委员会指派裁判员参与比赛过程,裁判员所做的裁决即为最后结果。

34-3. 委员会之裁决
如果没有裁判员在场,球员必须将所有的规则争议报请委员会裁决,委员会所做的裁决即为最后结果。
委员会如果无法做出裁决,它可以将此项争议报请R&A之规则委员会裁决,该会所做的裁决即为最后之判决。
如果该项争议或疑点并未呈报高尔夫规则委员会,球员可以要求经由委员会合法授权之一位代表向高尔夫规则委员会呈报一份共同的陈述,请它对此裁决的正确与否提出意见。其答复将寄送至该位合法授权的代表。

如果比赛没有按照高尔夫规则举行,那么高尔夫规则委员会将不会针对任何疑问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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