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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冰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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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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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1 17:31:17 | 只看该作者

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十一

 附录Ⅰ- 当地规则;比赛条件

附录Ⅰ- 目录
第一部份当地规则
1.界限及边界之定义
2.水障碍
a.侧面水障碍
b.暂定球
3.球场上的保留区;环境保护区
4.临时状况- 泥泞、过度潮湿、不良状况及保护球场
a.捡起嵌埋球,擦球
b.「较理想的球位」及「冬季规则」
5.阻碍物
a.通则
b.沙坑中之石块
c.道路及小径
d.靠近果岭的无法移动之阻碍物
e.保护幼树
f.临时阻碍物
6.拋球区

第二部份当地规则范例
1.球场上的保留区;环境保护区
a.待修复之地;禁止击球
b.环境保护区
2.保护幼树
3.临时状况- 泥泞、过度潮湿、不良状况及保护球场
a.解除嵌埋球所造成的困扰;擦球
b.较理想球位」及「冬季规则」
c.通气孔
4.沙坑中之石块
5.靠近果岭的无法移动之阻碍物
6.临时阻碍物
a.无法移动之临时阻碍物
b.临时电线和电缆

第三部份比赛条件
1.关于球的规格
a.高尔夫标准比赛球的清单
b.使用同一种比赛球之规定
2.开球时间
3.杆弟
4.击球速度
5.由于危险情况而暂停比赛
6.练习
a.通则
b.在两洞之间练习
7.团体赛之指导
8.新球洞
9.行进方式
10.反吸食毒品
11.平手时如何决定胜负
12.比洞赛的抽签

第一部份 当地规则
规则33-8a指出,委员会可针对异常之地形制订并公布当地规则,但应合乎附录Ⅰ之制订方针。此外有关可行与不可行的当地规则的详细资料依规则33-8规定提供于「高尔夫规则判例」与「高尔夫比赛管理指南」二书之中。

如果委员会认为当地异常之地形对正常比赛造成极大的妨碍,有必要以当地规则来修订高尔夫规则,那么这项当地规则必须获得R&A的批准。

1.界限及边界之定义
具体说明以哪些方式来界定界外、水障碍、侧面水障碍、待修复之地、阻碍物及球场不可区分的一部分(规则33-2a)。

2.水障碍
a.侧面水障碍
明确说明水障碍的哪些部分为侧面水障碍(规则26)。

b.暂定球
如果球员的球有足够证据显示很可能掉在水障碍中,但实际上无法加以确定或者找球将不当延误赛程,那么委员会可以允许球员击出暂定球。球员必须依照规则26-1或相关之当地规则所列出的选择击出暂定球。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暂定球搫出后发现原球确实在水障碍中,球员可选择由原位将原球击出去或继续击暂定球;但是如果他选择打原来的球,他就不可以引用规则26-1的处理原则。

3.球场上的保留区;环境保护区
在球场上划定保留区,以保护球场的某些区域,包括草皮培养区、幼苗生长区,以及仍在保养的其它区域;将上述区域宣布为「待修复之地」,禁止球员在该区内击球。
当主管机构要求委员会禁止球员在球场上或球场旁边的环境保护区内击球时,委员会应制订一条当地规则,清楚说明解除困扰的程序。

4.临时状况- 泥泞、过度潮湿、不良状况及保护球场
a.捡起嵌埋球,擦球
如果有临时状况影响到正常比赛的进行,包括泥泞、过度潮湿等等,委员会可允许球员在果岭信道上的任何地点针对嵌埋球解除困扰,也可允许球员在果岭信道任何地点或果岭信道上刚修剪草皮的区域捡球、擦球并重置球。

b.「较理想的球位」及「冬季规则」
某些时期内的不良状况相当普遍,包括球场状况欠佳或泥泞满地等等,尤其在冬季月份更为常见,因此为了保护球场或促进击球的公平性及愉快气氛,委员会可以制订临时的当地规则,准许球员解除困扰。当球场状况改善后此项当地规则就必须立即撤消。

5.阻碍物
a.通则
明确说明某些物体是否为阻碍物(规则24)。
宣布球场上某个建筑物为「球场不可区分之一部分」,而这类建筑物均非阻碍物;例如位于开球区、果岭及沙坑侧面之人工建物(规则24及33-2a)。

b.沙坑中之石块
宣布沙坑中之石块为「可移动之阻碍物」,允许球员将其移开(规则24-1)。

c.道路及小径
(i)宣布人造地面及道路和信道的侧边为球场不可区分之一部分,或者
(ii)如果道路及小径并无人工铺设路面和侧边,但可能对球员击球造成不公平的影响,可让球员依规则24-2b解除困扰。

d.靠近果岭的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无法移动之阻碍物如果位于距离果岭两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而球又在此阻碍物两支球杆长度的距离内使球员受到干扰,球员可以解除困扰。

e.保护幼树
为保护幼树而允许球员解除困扰。

f.临时阻碍物
针对临时阻碍物( 例如: 大型看台、电视转播电缆、其它设备......等等)允许球员解除困扰。

6.拋球区
如果球员无法或实际上不可能依照规则24-2b或24-2c(无法移动之阻碍物),规则25-1b及规则25-1c(待修复之地)、规则25-3(错误之果岭)、规则26-1(水障碍及侧面水障碍)或规则28(无法打之球)的程序来处理时,委员会可划出一个特定的区域,规定球员可以或必须在这个区域内拋球。

第二部份当地规则范例
在符合本附录第一部分所订立的政策之情况下,委员会可采用下列的参考范例,印于记分卡上或公告于布告板上。但范例的当地规则3a、3b、3c、6a和6b不可印在记分卡上,因为这几条规则的适用期间都不长。

1.球场上的保留区;环境保护区
a.待修复之地:禁止打球
如果委员会希望保护球场的任何区域,它应该宣布这块区域为待修复之地,禁止球员在这个区域内击球。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当地规则:
「(由      所界定的)    区域乃是待修复之地,不得在此区域内击球。如果球员的球停在这个区域内或者这个区域对球员的击球站姿或意欲挥杆区域造成妨碍,球员必须依照规则25-1解除困扰。

违反当地规则的罚则:
比洞赛-该洞认输;比杆赛-罚两杆。」

b.环境保护区
如果相关主管单位(政府机关或性质相当的单位)基于保护环境的理由禁止一般人进入球场上或球场旁边的某个区域,也不准许球员从那个区域内把球击出来,委员会应该制订一条当地规则,说明解除困扰的程序。

至于要把这个区域定为待修复之地、水障碍或界外,可由委员会以审慎的态度来决定。如果该区域并不符合「水障碍」的定义,那么委员会就不能草率地宣布它为水障碍,而且委员会也应尽量保留该球洞的特色。

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当地规则:
「Ⅰ.定义
环境保护区乃是相关主管机构所宣布的保护区域,基于保护环境的理由,任何人都不得进入该区域,而且(或者)也不得从该区域内将球击出来。该区域应由委员会决定要界定为待修复之地、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不过,被界定为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的环境保护区必须符合水障碍的定义。

附注:委员会不可宣布某个区域为环境保护区。

Ⅱ.球落在环境保护区内
a.待修复之地
如果球落在被定为待修复之地的环境保护区内,这个球必须根据规则25-1b拋球。如果有合理的证据显示球遗失在被定为待修复之地的环境保护区内,球员可依照规则25-1c解除困扰而不必受罚。

b.水障碍和侧面水障碍
如果球落入或者有合理证据显示已经落入被定为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的环境保护区内,球员必须罚一杆,依照规则26-1的程序来处理。

附注:如果依照规则26所拋之球滚动后停止的位置,将使环境保护区对球员的击球站姿或意欲挥杆区域造成妨碍,那么球员必须依照本当地规则的第三项说明来解除困扰。

c.界外
如果球落入被定为界外的环境保护区内,球员必须罚一杆,并在尽可能接近原球最后被打出去的位置再打一球(规则20-5)。

Ⅲ.对击球站姿或意欲挥杆区域形成妨碍
当环境保护区对球员的击球站姿或意欲挥杆区域造成妨碍时,球员必须依照下列说明解除困扰:
(a)在果岭信道上:如果球落在果岭信道上,球员必须先决定球场上最接近原球位置的一点,而这一点(a)不得更接近洞口,(b)可避开环境保护区的妨碍,以及(c)并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球员必须把球捡起,然后在距离此点(符合上述a、b、c三条件)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

(b)在障碍内:如果球在障碍内,球员必须将球捡起,然后在下列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来拋球:
(i)不必罚杆,在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拋球- 此点必须在障碍内,尽可能靠近原点但不得比原点更接近洞口,而且可完全解除困扰;或者
(ii)罚一杆,到障碍外,在洞口与球的延伸线上选择一点拋球--这个拋球点必须在沙坑后方,只要在延伸线上,多远都没有关系。除此之外,如果情况合于规定,球员也可以依照规则26或28的程序来处理。

(c)在果岭上:如果球停在果岭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不必罚杆,然后在最近之解除困扰点置球,此点可完全解除困扰,但不得更接近洞口或位于障碍内。
球员依照本条当地规则第Ⅲ项捡起的球可以擦拭。
例外:若有下列状况,球员不得引用本条当地规则第Ⅲ项来解除困扰:(a)当「环境保护区」以外其它事物之妨碍、使其明显的无法击球时;或者(b)只因采取非必要的异常站姿、挥杆或击球方向时,「环境保护区」才会对球员造成妨碍。

违反当地规则的罚则:
比洞赛- 该洞认输;比杆赛- 罚两杆。

附注:如果球员严重违反这条当地规则,委员会可将罚则定为取消比赛资格。」

2.保护幼树
如果要保护球场上的幼树避免受损,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当地规则:
「球员应保护由    所标示的幼树。如果受保护的幼树对球员的站姿或意欲挥杆区域造成妨碍,那么球员必须将球捡起,不必罚杆,再依照规则24-2b的程序(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来拋球。

如果球停在水障碍里,球员必须将球捡起,依照规则24-2b(i)拋球,但最近之解除困扰点必须在水障碍内,而且球必须拋在水障碍内,或者球员可依照规则26的程序来处理。在此情况下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例外:若有下列状况,球员不得引用本条当地规则来解除困扰:
(a)由于「受保护之幼树」以外其它事物之妨碍、使其明显的无法打球时;或者
(b)只因采取非必要的异常站姿、挥杆或击球方向时,「受保护之幼树」才会对球员造成妨碍。

违反当地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该洞认输;比杆赛- 罚两杆。

3.临时状况- 泥泞、过度潮湿、不良状况及保护球场
a.解除嵌埋球所造成的困扰;擦球
规则25-2指出:在果岭信道经细密修剪过的区域,如果球嵌埋在它所造成的球痕中,球员可以解除困扰而不必受罚。如果是在果岭上,球员可以捡起,也可以修复球撞击造成的损坏(规则16-1b和c)。当委员会决定在果岭信道上任何地点都允许球员解除嵌埋球所造成的困扰时,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当地规则:

「在果岭信道上,如果球嵌埋在本身造成的球痕中,而非嵌埋在沙地里,球员可以将球捡起擦净后拋球而不必罚杆,拋球点应尽可能接近球原来停留位置,但不得比原位置更接近球洞洞口。球员所拋之球在落地时必须先触及果岭信道的一部分。
例外:由于「临时状况」以外其它事物之妨碍,使其明显的无法击球时,球员不能引用本当地规则解除困扰。

违反当地规则的罚则:
比洞赛- 该洞认输;比杆赛- 罚两杆。
除此之外,在某些情况,委员会可以允许球员捡球、擦球,然后重置球。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当地规则:
「在     (具体说清楚)区域内,球员可以捡球、擦球,然后重置球而不必罚杆。

附注:球员依照本条当地规则捡球之前必须先标示球的位置- 见规则20-1。

违反当地规则的罚则:
比洞赛- 该洞认输;比杆赛- 罚两杆。

b.「较理想球位」及「冬季规则」
待修复之地在规则24有所记载,偶而出现的当地异常之地形,虽可能影响球赛的公平性,但范围并不大,那么应界定为待修复之地。

然而在某些时候,有些不良的状况,像是大雪、春天溶雪、持续下雨或酷热,都会使得球道的品质下降,有时候甚至无法使用割草机械。当这样的状况普遍存在球场而让委员会相信「较理想球位」及「冬季规则」可以提升公平的比赛或有助于保护球场,那么建议采用以下的当地规则:
「停留在经细密修剪过之果岭信道上的球[或者更具体的地方,像是第6洞]可以捡起、擦净后置球,而球员不必受罚,球必须放置在距离原球位____[具体说明:例如六英寸、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但不得比原位更接近洞口,也不得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球员可以置球一次,当它被置放之后就变成比赛球(规则20-4)。如果球没有停在置球点上,那么规则20-3d适用此情况。当置球时,若球停在置球点,但后来移动了,球员不必受罚,但必须从球停住的地方击球,除非有另外的规则适用。

如果球员在捡球之前没有先标示球位或以任何其它方式移动球,像是以球杆滚球,他必须被罚一杆。

违反当地规则的罚则:
比洞赛- 该洞认输;比杆赛- 罚两杆。

*如果球员因违反本项规则而受到一般罚则的处罚,则不必另外受本项规则的处罚。」

c.通气孔
当球场在进行打洞,委员会可制订一条当地规则,准许球员解除通气孔困扰,不必罚杆。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当地规则:「在果岭信道上,停在通气孔内或上方的球可以捡起、擦净再拋球,不必罚杆,拋球点应尽可能接近球原来的位置,但不得更接近洞口。球员所拋之球在落地时必须先触及到果岭信道的一部分。
如果是在果岭上,球员必须将球放置在可避免干扰的最近点,但此点不得比原位更接近洞口。

违反当地规则的罚则:
比洞赛- 该洞认输;比杆赛- 罚两杆。

4.沙坑中之石块
根据定义,石块是可移动之物;如果球员的球位于障碍内,停在此障碍内或触及此障碍的石块都不可以碰触或移动(规则13-4)。

不过沙坑内的石块可能对球员造成危险(球员击球时如果击到石块,飞起的石块可能击中球员),而且石块也可能妨碍正常的比赛。

如果要允许球员捡起沙坑里的石块,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当地规则:
「沙坑里的石块乃是可移动之阻碍物(适用规则24-1)。」

5.靠近果岭的无法移动之阻碍物
规则24-2指出如果球员受到无法移动之阻碍物干扰,可解除困扰不必罚杆,不过它也说明了除了果岭之外,击球线所受到的妨碍本身并不符合这条规则所说的困扰。

然而在某些球场上,果岭外围的草剪得很短,球员可能会希望直接由果岭外就推杆。在这样的情况下,在果岭外围的无法移动之阻碍物就有可能妨碍球员的正常比赛,因此委员会可采用以下的当地规则,规定球员受到一个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妨碍时可解除困扰而不必罚杆:

「球员可以依照24-2的程序来解除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所造成的困扰。此外,如果一个球停在果岭之外但不在障碍内,而有一个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位于距离果岭两支球杆或以内的范围且位于距离球两支球杆的范围,而干扰到球与洞口之间的击球线,球员可依下列程序解除困扰而不受罚:

球必须要捡起并在最接近原球停留位置的那一点拋球,但此点(a)不得比原球停留位置更接近洞口,(b)可避开干扰,以及(c)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在这种情况下捡起的球可以擦拭。

如果球员的球停留在果岭上,而距果岭两支球杆的范围内有一个无法移动之阻碍物干扰到他的推杆线,当地规则亦可规定球员可依以下的程序解除困扰:

球必须要捡起并在最接近原球停留位置的那一点置球,但此点(a)不得比原球停留位置更接近洞口,(b)可避开干扰,以及(c)不在障碍内。在这种情况下捡起的球可以擦拭。

违反当地规则的罚则:
比洞赛- 该洞认输;比杆赛- 罚两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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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1 17:31:33 | 只看该作者

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十二

 6.临时阻碍物
当临时阻碍物装在球场上或球场旁边时,委员会应将这些阻碍物定为可移动之阻碍物、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或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
a.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
如果委员会将这类的阻碍物定为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当地规则:
「Ⅰ. 定义
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是指非永久性的人造物,通常设立在比赛期间,是固定而无法随手移动的。这类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包括(但不限于)帐篷、记分看板、看台、电视转播台和临时厕所等等。
支撑用的钢索乃是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一部份,除非委员会宣布将这种钢索视为空中电线或电缆。

Ⅱ. 干扰
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所造成的干扰会出现在以下的情况里:(a)球停在这项阻碍物的前方或附近,使得阻碍物妨碍到球员的站姿或意欲挥杆区域,或(b)球停在阻碍物的里面、上面、下方或后方,使得阻碍物的某一部分直接挡在球和球洞之间;如果球停于存在此种妨碍的某一点的一支球杆长度范围内,且球至洞口的距离与此点至洞口的距离相等,这也算形成干扰。

附注:即使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边缘并没有向下延伸覆盖到地面上,只要球落在这项阻碍物最外缘的范围以下,球就算是停在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下方。

Ⅲ. 解除困扰
球员可解除困扰以避开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所造成的妨碍,就算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位于界外也一样。解除困扰的程序如下:
(a)在果岭信道上:如果球停在果岭信道上,球员必须先决定球场上最接近原球位置的一点,而这一点(a)不得更接近洞口,(b)可避开上面第Ⅱ条说明所界定的妨碍,以及(c)并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球员必须把球捡起,然后在距离此点(符合上述(a)、(b)、(c)三条件)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

(b)在障碍内:如果球在障碍内,球员必须将球捡起,然后在下列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来拋球:
(i)不必罚杆而依照上述(3)a所说明的方式拋球,但最接近原球位置并可提供完全解除困扰的那一点必须在障碍内且球也必须被拋在障碍内;或者如果不可能完全解除困扰的话,就在该障碍内之球道一部分,且能提供最大之困扰解除的地方拋球;或

(ii) 罚一杆,在障碍外面依下列程序处理:先决定球场上最接近原球位置的一点,而这一点(a)不得更接近洞口,(b)可避开上面第Ⅱ项条文所界定的妨碍,以及(c)并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球员必须把球捡起,然后在距离此点(符合上述(a)、(b)、(c)三条件)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

球员依照本条当地规则第Ⅲ项捡起的球可以擦拭。

附注1:如果球停在障碍内,即使有这条当地规则,球员仍然可以在适用情况下依照规则26或规则28来处理。

附注2:如果根据这条当地规则要拋的球没有办法马上找回来,可以另一球代替。

附注3:委员会可以定出一条当地规则,(a)指定一个拋球区,允许或强迫规定球员在面对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要解除困扰时,必须在拋球区内拋球;或者(b)让球员多一个解除困扰的选择,允许球员先依照第Ⅲ项条文找出拋球点,然后在阻碍物相反的那一边找出对应点拋球,不过这个对应点仍需符合第Ⅲ项条文的规定。

例外:如果球员的球停在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前方或后方(而不是在阻碍物里面、上面或下面),在下列状况下不得引用本条当地规则第Ⅲ项来解除困扰:
1. 由于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以外其它事物之妨碍,使其明显无法打球时;或2. 因采取非必要之异常站姿、挥杆或击球方向时,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才会对球员造成妨碍;或者3. 在受到妨碍的情况下,当球员将球打向洞口,即使打得最远也不太可能将球打到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

附注:因上述例外情形而无法解除困扰的球员可依照规则24-2的程序来处理(如果适用的话)。

Ⅳ. 球遗失
如果有合理证据显示球遗失在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里面、上面或下面,可依照第Ⅲ项或第Ⅴ项条文来拋球(依适用情况)。在引用第Ⅲ项或第V项条文时,必须将球视为停在它最后进入阻碍物的最外围的那一点(规则24-3)。

Ⅴ. 拋球区
如?蛟笔艿搅偈蔽薹ㄒ贫??璋?锏姆涟???被峥稍市砘蚯科裙娑ㄇ蛟痹趻伹蚯?趻伹颉H绻?蛟币?趻伹蚯?诮獬??牛??匦朐谧罱咏?蛟?次恢?或第Ⅳ项条文所说的最后进入阻碍物的那一点)的拋球区内拋球;最近的拋球区有可能比原点更接近洞口。

附注1:委员会可制订一条当地规则,禁止球员使用比原点更接近洞口的拋球区。

附注2:如果球员在拋球区内拋球,而球最后停在离落地点两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即使它比原点更接近洞口或停在拋球区以外,都不必重拋球。

违反当地规则的罚则:
比洞赛- 该洞认输;比杆赛- 罚两杆。

b.临时电线和电缆
如果球场装设临时电线、电缆或电话线,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当地规则:
「临时电线、电缆、电话线以及覆盖这些缆线的垫子或支撑的支架都是阻碍物:
1.如果它们可随意移动,应依照规则24-1来处理。

2.如果它们是固定的,不可随意移动,而球停在果岭信道上或沙坑内,那么球员可依照规则24-2b的程序解除困扰。如果球停在水障碍内,球员可依照规则24-2b(i)来解除困扰,不过最近之解除困扰点必须在水障碍内,而球也必须拋在水障碍内,或者球员也可以引用规则26。

3.如果球碰到在半空中的电线或电缆,这一杆不算,必须重击而不必罚杆(见规则20-5)。如果无法立即把球拿回来,可以用另一球代替。

附注:支撑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钢索也是临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一部分,除非委员会以当地规则另外宣布这种钢索应视为半空中的电线或电缆。例外:如果球碰到从地面拉高的电缆在半空中的交叉点,不可以重打。

4.即使没有明白的标示,被草皮覆盖的电缆沟槽都算是待修复之地,应依照规则25-1b来处理。」

第三部份比赛条件
规则33-1规定:「委员会必须负责制订举行比赛之各项条件。」这些条件应涵盖报名方式、选手资格、比赛的回合数目......等等不适合在高尔夫规则或附录中予以规定的事项。关于这些条件的详细资料依规则33-1规定提供于「高尔夫规则判例」与「高尔夫比赛管理指南」二书之中。

然而,有一些事项值得委员会特别注意并且可以把它们包括在比赛条件内。这些是:
1.关于球的规格(规则5-1的附注)
我们建议委员会只在较具规模的比赛中采用以下两项比赛条件:
a.高尔夫标准比赛球的清单R&A会定期公布经测试后合格的比赛球品牌清单。如果委员会想规定参赛球员所使用的球必须是清单中的品牌,它应该公告这份合格品牌清单,并宣布采用以下的比赛条件:
「球员所使用之比赛球必须列在R&A目前所认可的高尔夫标准比赛球品牌清单上。

违反比赛条件的罚则:
取消资格。

b.使用同一种比赛球之规定
如果委员会希望禁止球员在规定之回合内改用不同品牌和型式的高尔夫球,可制订下列的比赛条件:
「规定回合内之比赛球限制:(规则5-1附注)
(i)「同一种球」之规定
在规定之回合内,球员所使用的比赛球必须是高尔夫标准比赛球清单上同一个品牌、同样型式的球。

附注:如果所拋或所置的球是别种品牌或型式的球,球员可以把它捡起来而不受罚,然后再拋或放置正确的球(规则20-6)。

违反本条规则的罚则:
比洞赛- 在违规情形发现之该洞结束时必须调整输赢的洞数,由违规情形发生之洞算起,每洞皆认输;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掉的赢球洞数:两洞。

比杆赛- 凡有此违规情形发生的球洞皆罚两杆;每一回合最多可罚杆数:四杆。

(ii)发现违规情形之处理程序
当一位球员发现他所使用的比赛球违反这项规定时,他必须在下一洞开球前放弃该球,并使用适当的球打完该回合;否则这位球员已丧失比赛资格。如果在某一洞赛程结束前发现这项违规情形,而球员选择在该洞打完之前就换回适当的球,他必须把适当的球放置在违规球停留的地点上。」

2.开球时间(规则6-3a的附注)
如果委员会希望依照这项附注来规定开球时间,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条文:
「如果缺乏可依规则33-7豁免取消资格的条件,而球员在其规定开球时间之后的五分钟内到达开球区并准备开球,那么他没有准时开球的罚则为比洞赛的第一洞认输或比杆赛的第一洞罚两杆。
迟到超过五分钟的处罚为取消比赛资格。」

3.杆弟(规则6-4的附注)
规则6-4允许球员使用杆弟,只要他在比赛的任何时间都只使用一个杆弟的话。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可能希望禁止使用杆弟或限制球员对杆弟的选择,例如禁止杆弟为职业球员、球员的兄弟、球员的父母、另一位参赛球员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建议使用下列的措词:
禁止使用杆弟
「禁止球员在规定之回合中使用杆弟。」
对杆弟人选的限制
「禁止球员在规定之回合中使用     做为他的杆弟。」

违反比赛条件的罚则:
比洞赛- 在发现该违规的那一洞结束时,比赛的状况将被调整为在违规的每一洞都要认输;每回合最多输两洞。

比杆赛- 违规的每一洞罚两杆;每回合最多罚四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 在两洞之间发生违规,罚则适用于下一洞。违反本条规则而使用超过一个杆弟的球员在发现违规的时候,应马上保证在规定之回合的剩余比赛中会遵守比赛条件,否则该球员已丧失比赛资格。
4.击球速度(规则6-7的附注2)
委员会可根据规则6-7附注2来订定关于击球速度的规定,以避免打球速度进行缓慢的情况发生。

5.由于危险情况而暂停比赛(规则6-8b的附注)
由于高尔夫球员在球场上遭雷电击中而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所闻,因此所有俱乐部和比赛赞助者都应该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人员的安全;见规则6-8b及规则33-2d。如果委员会希望引用规则6-8b的附注,可参考下列的文字:

「当委员会基于危险情况宣布比赛暂停时,如果当时正在进行比洞赛或者比赛组正好在两洞的赛程之间,球员必须等到委员会宣布恢复比赛之后再继续比赛。如果他们正好处于某一洞的赛程中,所有人都必须立即停下来,直到委员会宣布比赛恢复之后才可以继续赛程。如果球员没有立刻停止打球,除非当时情况符合规则33-7豁免此项罚则的规定,否则他已丧失比赛资格。

基于危险情况而暂停比赛的信号为一长声的警笛。」

以下是一般球场所采用的警报方式,我们建议各委员会也沿用相同的原则:
立即中止比赛:一长声警笛。
中止比赛:连续三声重复的警笛。
恢复比赛:两短声重复的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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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05-5-11 17:31:50 | 只看该作者

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十三

 6.练习
a.通则
委员会可订定比赛条件,要求球员的练习行为符合规则7-1的附注、规则7-2的例外(c)、以及规则33-2c。

b.在两洞之间练习(规则7的附注2)
我们建议委员会只针对比杆赛定出相关的比赛条件,禁止球员在刚打完的果岭上或果岭附近练习推杆或切球。委员会可参考以下的文字:

「球员不可在刚打完的果岭上或果岭附近练习。如果球员在刚打完的果岭上或果岭附近击出练习杆,他在下一洞必须罚两杆;如果这一洞已是该回合的最后一洞,就在这一洞罚两杆。」

7.团体赛之指导(规则8的附注)
委员会如果想引用规则8的附注,可参考下列的文字:「根据高尔夫规则8的附注,每队可指定一人(除了依此规则可向其请求指导的人员以外)为该队球员提供指导。该队必须在此人开始提供指导前向委员会提报此人姓名(如果要对指导人设限,可写在此处)。」

8.新球洞(规则33-2b的附注)
如果单一回合比赛举行的天数超过一天以上时,委员会可依照规则33-2b的附注,规定每天的球洞及开球位置有所不同。

9.行进方式
如果委员会希望规定球员比赛中步行前进,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比赛条件:
「球员在规定之回合的所有时间内都必须步行前进」。

违反本条规则的罚则:
比洞赛- 在违规情形发现之该洞结束时必须调整输赢的洞数,由违规情形发生之洞算起,每洞皆认输;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掉的赢球洞数:两洞。

比杆赛- 凡有此违规情形发生的球洞皆罚两杆;每一回合最多可罚杆数:四杆。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在两洞的赛程之间,应在下一洞罚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 如果球员采用任何一种未获批准的交通工具,必须在违规行为被发现时立即停止,否则的话,他已丧失比赛资格。」

10.反吸食毒品
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要求球员遵守反吸食毒品的政策。

11.平手时如何决定胜负
当比洞赛或比杆赛打成平手时,规则33-6授权委员会自行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来分出胜负。委员会必须事先公布决定胜负的方式和时间。

R&A建议:
比洞赛
打成平手的比洞赛应一洞一洞延长加赛,直到有一方赢得一洞为止。延长赛应该由这场比洞赛开始的那一洞打起。如果是差点比洞赛,差点的计算应与规定之回合相同。

比杆赛
(a)如果是在无差点的比杆赛中打成平手,我们建议委员会应进行延长赛。这种延长赛可以多于18洞,也可以由委员会规定较少的洞数。如果无法进行一定洞数的延长赛或者在延长赛打完后仍然平手,我们建议委员会接着采用一洞一洞进行的延长赛。

(b)如果是在差点比杆赛打成平手,我们建议委员会进行计算差点的延长赛。这种延长赛可以多于18洞,也可以由委员会规定较少的洞数。如果延长赛少于18洞,应依照延长赛洞数的比例计算出球员差点为多少,然后决定球员在延长赛的差
点,计算后的差点以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

(c)无论是有差点或无差点的比杆赛,如果无法进行任何型式的延长赛,我们建议委员会采取比记分卡来决定胜负。比记分卡的方式必须事先宣布。其中一种可行的办法是比较最后九洞的最好成绩。如果平手的球员在最后九洞杆数仍相同,那么就以最后六洞的成绩来分胜负;如果再相同就以最后三洞来决定;还是相同的话,最后以第十八洞的杆数来决定。如果是在差点比杆赛中采用这个方法,应递减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六分之一...等差点。小数点的部分不予计算。如果比赛采用多个开球区开赛,那么所谓的后九洞、后六洞...等应该是指10-18洞、13-18洞...等。

(d)如果委员会制订这项比赛条件来规定平手时应以后九洞、后六洞、后三洞和最后一洞的杆数来分出胜负,那么委员会也应该在比赛条件中说明如果比完杆数之后还是无法产生优胜者将如何处理。

12.比洞赛的抽签
有些比洞赛采取无任何限制的盲目抽签(blind)或者在抽签前先将某些球员分配在不同的四组或八组里面,不过如果先举行预赛以争取参加比洞赛的资格,那么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一般号码抽签」(General Numerical Draw)。

一般号码抽签
为了决定抽签的次序(places in the draw),在预赛回合中除了最后一名之外的平手情况都必须以缴回记分卡的顺序来决定先后,第一个缴回记分卡的人就得到当时最低的号码,依此类推。

如果无法决定缴回记分卡的顺序,在平手情况下必须以盲目抽签来决定。

上半栏 下半栏   上半栏 下半栏
64位合格参赛者   32位合格参赛者
01 vs. 64 02 vs. 63  01 vs. 32 02 vs. 31
32 vs. 33 31 vs. 34  16 vs. 17 15 vs. 18
16 vs. 49 15 vs. 50  08 vs. 02 07 vs. 26
17 vs. 48 18 vs. 47  09 vs. 24 10 vs. 23
08 vs. 57 07 vs. 58  04 vs. 29 03 vs. 30
25 vs. 40 26 vs. 39  13 vs. 20 14 vs. 19
09 vs. 56 10 vs. 55  05 vs. 28 06 vs. 27
24 vs. 41 23 vs. 42  12 vs. 21 11 vs. 22
04 vs. 61 03 vs. 62  16位合格参赛者
29 vs. 36 30 vs. 35  01 vs. 16 02 vs. 15
13 vs. 52 14 vs. 51  08 vs. 09 07 vs. 10
20 vs. 45 19 vs. 46  04 vs. 13 03 vs. 14
05 vs. 60 06 vs. 59  05 vs. 12 06 vs. 11
28 vs. 37 27 vs. 38  08位合格参赛者
12 vs. 53 11 vs. 54  01 vs. 08 02 vs. 07
21 vs. 44 22 vs. 43  04 vs. 05 30 vs. 06
附录Ⅱ - 球杆设计

附录Ⅱ及附录Ⅲ
任何球杆或球之设计,如果不在规则4、规则5、附录Ⅱ及附录Ⅲ所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可能会显著改变高尔夫比赛的性质,都必须交由R&A予以裁定。

附录Ⅱ及附录Ⅲ所说明的规格都是以英制单位为主,如果换算成公制,1英吋=25.4公厘。如果各方对于球杆或球是否符合规格有所争议,必须以英制单位为准。


附录Ⅱ - 球杆设计
如果球员对于球杆是否符合规格有所疑虑,应向R&A咨询。

制造球杆的厂商可将其所制造之球杆样本送交R&A,由它裁决该球杆是否符合高尔夫规则的规定。如果制造厂商在开始大量生产前未将球杆样本送交俱乐部裁决,那么他必须自行承担产品不符合高尔夫规则标准规格的风险。送交之后该球杆样本即成为R&A之财产,以备参考之用。

以下各段文字介绍了球杆设计的一般规定,也列出详细的规格,并做进一步的说明。有关这些规定及其解释的更详细资料均载于「高尔夫球杆与球之规则指南」一书中。

当球杆,或球杆之某部份,依规定必须具备某种特性时,那就表示它的设计与生产都是以具备该特性为依据。该球杆或球杆某部份的成品依其材质必须在生产容忍度内具备该特性。

1. 球杆
a. 通则
球杆是专门设计来击球的工具,根据它的形状和用途,一般分为三种型式:木杆、铁杆和推杆。推杆是主要针对在果岭上使用而设计的球杆,其杆面角不得超过10度。
球杆的制作和型式基本上不应该违反传统与习惯。球杆必须由杆身与杆头组合而成。球杆的所有部份都必须紧密联结,合为一体,除非高尔夫规则允许,否则不能有外在的附加物。

b. 可调整性
除重量以外,木杆和铁杆的设计必须是不可调整性的。推杆可以有调整重心的设计,而推杆在其它方面的调整性设计亦可被允许。高尔夫规则所允许的调整方法应符合下列原则
(i)可调整之部分应藉助工具、无法让选手随手调整。
(ii)所有可调整之部分应稳固地附着在球杆上,不必担心会在打球过程中松动。
(iii)可调整部分之设计和规格均应符合高尔夫规则之规定。

球员如果在规定之回合中故意改变球杆的击球特性,应取消比赛资格,这项罚则适用于所有球杆,包括推杆在内(规则4-2a)。

c. 长度
球杆全长至少应有18英吋(457.2mm),而且除了推杆以外,不得超过48英吋(1,219.2mm)。对木杆和铁杆而言,在测量长度时要让球杆放在一个水平的平面,且杆头底部设定顶着一个60度角的平面,如附图I所示。球杆长度的界定是从这两个平面的交会点到握把顶端的距离。至于推杆,球杆长度的测量从握把的顶端沿着杆身轴线或轴线的直线延伸一直量到杆头底部。

附注:违反附录Ⅱ, 1c明订之球杆长度限制的球杆,若这些球杆已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使用或上市并符合当时规则,那么它们可以使用到2004年的12月31日为止。

d. 球杆对准角度
当球杆处于正常瞄球位置时,杆身必须呈下列角度:
(i)杆身中央假想线与垂直通过杆头底部的中心线,至少要有10度的夹角。(参考附图Ⅱ);
(ii)杆身中央假想线与击球路线两侧的倾斜角,向前不得大于20度或向后不得大于10度(参考附图Ⅲ)。

除了推杆之外,球杆杆头跟部与杆身中心线及击球路线(水平方向)所在平面的距离差,必须不可多于0.625英吋(15.88mm)(参考附图Ⅳ)。

2. 杆身
a. 杆身要直
杆身由握把顶端到离杆头底部不超过5英吋(127mm)的某一个点,都必须是直的,那一点可以是杆身开始弯曲的点、杆颈及/或杆颈套(参考附图Ⅴ)。

b. 弯曲及扭曲之特性
杆身上的任何一点都必须:
(i)无论从杆身纵向的那一个角加以相同的弯折,其偏斜量都应相同;而且
(ii)在两个相对方向的扭曲程度也相同。

c. 与杆头连接
杆身必须直接或透过单一杆颈及/或颈套与杆头跟部相接。杆颈或颈套顶端到杆头底部的长度不可超过5英吋(127mm),此项测量应沿着杆颈或颈套的中心线,并顺着任何弯曲的部份(参考附图Ⅵ)。

推杆之例外:推杆之杆身或杆颈部或颈套可以固定在杆头的任何一点上。

3. 握把(参考附图Ⅶ)
握把是由附加在杆身上、协助球员握紧球杆的材质所组成。握把必须是笔直且是简单的型式,并延伸至杆身末端,同时不可配合手的抓握而做出特别形状。如果没有附加其它材质,那么杆身用来让球员握住的部分就是握把。

(i)除推杆外,所有球杆握把的横切面都必须是圆的,但整个握把上可以有一条连续、凸出、笔直的肋线,在缠绕式握把或复制品上可以有稍微内凹的螺旋纹。
(ii)推杆握把之横切面可以不是圆形,但是在横切面上不可有凹槽,应呈对称,整个握把上任何一点的横切面都必须是类似的形状(见以下第(v)条说明)。
(iii)握把由末端开始可以越缩越细,但不可以有膨胀区或腰身。它的横切面直径无论从任何方向测量均不得超过1.75英吋(44.45mm)。
(iv)除推杆外,所有球杆握把的中心线都必须与杆身中心线一致。
(v)推杆可有两支握把,不过每支握把的横切面都必须呈圆形,而且每支握把的中心线也必须与杆身中心线一致,两支握把间距至少1.5英吋(38.1mm)以上。

4. 杆头
a. 外型简单
一般说来杆头外型应简单,各部位要稳固,符合自然结构,可发挥正常功能。我们很难精确而完整地具体定义什么叫做外型简单,不过下列特点如果是用来符合尺寸规定、协助瞄准、或其它任何目的,都应视为违反本项规定而不被允许:
(i)穿透杆头的洞,
(ii)为装饰或结构以外之目的所附加的透明材料,
(iii)附着在杆头主体上的东西,例如圆球、底板、长条或鳍状物, 唯有,推杆可有例外。

杆头底部的沟槽或纹路均不可延伸至杆面。

b. 大小尺寸
(i) 木杆
当球杆置于60度底角的时候,杆头的尺寸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杆头跟部到杆头趾部的长度大于杆面到背面的长度;
(b) 杆头跟部到杆头趾部的长度不大于5英吋(127mm);以及
(c) 从杆头底部到杆头顶部的长度不大于2.8英寸(71.12mm)。

这些尺寸的测量方式是在水平的直线上测量:
.杆头跟部与趾部;和
.杆面与背面(见附图Ⅷ,A的距离)

最外侧点的垂直延伸线之间的距离;
以及在垂直线上测量杆头底部与顶部最外侧点之水平延伸线之间的距离(见附图Ⅷ,B的距离)。假如不容易找出跟部的最外侧点,那么它应被视为在杆头底部着地之水平面上方0.875英吋(22.23mm)的那一点(见附图Ⅷ,C的距离)。

杆头尺寸不得超过28.06立方英寸(460立方公分),外加0.61立方英吋(10立方公分)的容许空间。

附注:违反附录Ⅱ,4b(i)明订之球杆长度限制的球杆,若这些球杆已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使用或上市并符合当时规则,那么它们可以使用到2004年的12月31日为止。

(ii) 铁杆和推杆
当杆头处于正常击球准备状态时,杆头尺寸必须符合跟部到趾部的距离大于杆面到背面的距离。对传统形状的杆头而言,这些尺寸的测量方式是在水平的直线上测量:
.杆头跟部与趾部;和
.杆面与背面
最外侧点的垂直延伸线之间的距离。
就不寻常的杆头形状而言,趾部到跟部的尺寸可以从杆面上测量。

c. 击球面
杆头必须只有一个击球面;不过推杆可以有两个击球面,这两面必须具备相同的特性,彼此相对。

5. 杆面
a. 通则
杆面或杆头之材料及结构、或任何的处理方式,不可具有弹簧效应,或是比标准钢面更能显著增加球的旋转,或者具有能够影响球运动的其它任何效果。

杆面必须非常坚硬、牢固(推杆可有例外),除了以下所列的标记之外,杆面必须保持平滑,不可有任何程度的凹陷。

b. 触球区粗糙度及材料
除了下面几段文字具体说明的标志以外,预期与球触击的区域(触球区),其粗糙程度不可超过喷沙装饰效果、或细磨的程度(见附图Ⅸ)。
触球区必须由单一材质所制造。木制球杆可有例外情形。

c. 触球区记号
触球区的记号用手指触摸时不得有尖锐的边缘或隆起的条纹。触球区内的凹槽线或打印记号都必须符合下列的规格:
(i)凹槽线。触球区可以采用一些直线凹槽线,凹槽之两边可以向外开展,且横切面必须是对称的(参考附图X)。
.凹槽的宽度和横切面在杆面和整条凹槽的任何一点都必须一致。
.凹槽的圆边之半径不得超过0.020英吋(0.508mm)。
.凹槽宽度不可超过0.035英吋(0.9mm),测量时应依照R&A规定之30度测量法。
.紧邻之凹槽的边缘距离不可少于凹槽宽度的三倍,也就是不少于0.075英吋(1.905mm)。
.凹槽的深度不得超过0.020英吋(0.508mm)。

(ii)打印记号。触球区可采用打印记号。
.打印记号之区域面积不可超过0.0044平方英吋(2.84平方mm)。
.任何记号之中心点与紧邻记号之中心点必须间隔0.168英吋(4.27mm)以上。
.打印记号之深度不可超过0.040英吋(1.02mm)。
.如果合并采用打印记号与直线凹槽,记号之中心点与凹槽之中心点必须间隔0.168英吋(4.27mm)以上。

d. 装饰记号
触球区的中心位置可藉由设计图案标示出来,此图案必须在边长0.375英吋(9.53mm)的正方形以内。该设计图案应避免不当影响到球的运动。触球区以外也可以有装饰性的记号。

e. 非金属杆面记号
以上规格限制适用于杆面为金属或类似硬度材质之球杆。如果杆头触球区的表面并非金属,而且其杆面角度小于24度,那么就不受上述规格的限制;不过会不当影响球运动的记号仍是禁止的。凡具有24度以上之击球角度及非金属杆面的球杆,其直线凹槽之宽度最高可为0.040英吋(1.02mm),深度最高可为凹槽宽度的一倍半,至于其它方面都须符合上述的规格。

f. 推杆杆面记号
上述关于杆面记号、材质及触球区记号的各种规格并不适用于推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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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1 17:32:07 | 只看该作者

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十四

 附录Ⅲ - 高尔夫球

1.重量
球的重量不可超过1.620盎司(45.93gm)。

2.尺寸
球体直径不可小于1.680英吋(42.67mm)。这项规格的认定标准如下:让球靠本身重量自行通过一个1.680英吋之直径测量器,由任何位置随意放下时,如果每100个球之中通过测量器的球数少于25个,就算合乎这项规定;此项测试应在大约23±1℃之温度下进行。

3.球体之对称
球体不可设计、制造或故意修改成具有不同于对称球体之性质。

4.初速
采用R&A所核准之仪器测量时,球之飞行初速不可高于规定之上限。

5.整体距离标准
采用R&A所核准之仪器进行测试时,球的飞行距离及滚动距离总合起来不可超过该俱乐部所规定之「整体距离标准」。


差点
高尔夫规则并未针对差点之颁定及调整有所规定。这方面的事务应由各国的国家高尔夫协会负责管辖及控制,相关的询问也应该直接洽询该国高尔夫协会。
业余资格规则

由R&A规则有限公司审订
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前言
R&A保留修改业余资格规则的权利,同时可随时提出或修改针对业余资格的诠释。
以下的定义依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在相关的规则条文中也会重述一次。
定义
凡定义中的术语在规则内文第一次出现时,将以粗体字标示。

业余高尔夫球员(Amateur Golfer)
「业余高尔夫球员」是指不以争取报酬或赢取利益为目的而参与高尔夫运动的人,业余者也不会从指导高尔夫球或者利用高尔夫技巧或名声参与其它活动(除了规则所允许的范围)而获得酬劳。

委员会(Committee)
「委员会」是指主管单位所成立的相关委员会。

高尔夫技巧或高尔夫名声(Golf Skill or Reputation)
一般说来,只有当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县市级或全国性的比赛中获得名次,我们才认为他拥有高尔夫技巧。高尔夫名声只能透过良好的高尔夫技巧而来,并不包括在高尔夫比赛中担任行政人员的良好表现。应由主管单位来决定某一位业余高尔夫球员是否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

主管单位(Governing Body)
任何一个国家的业余资格规则「主管单位」就是该国的国家高尔夫协会。

附注:在英国和爱尔兰,业余资格规则的主管单位是R&A。

指导(Instruction)
「指导」包括了针对在打高尔夫时身体方面的指导,也就是实际挥杆和击球的动作等等。

青少年高尔夫球员(Junior Golfer)
「青少年高尔夫球员」是指在比赛开打前那一年(in the yearprior to the event)还未满十八岁的业余高尔夫球员,除非主管单位针对年龄另有规定。

奖品兑换券(Prize Voucher)
「奖品兑换券」是指由委员会发行的兑换券,可在高尔夫用品专卖店或其它零售商店换购物品。

R&A规则有限公司(R&A)
「R&A」意指R&A(圣安卓高尔夫俱乐部)规则有限公司。

零售价值(Retail Value)
一项奖品的「零售价值」是指一般人在零售地点购买这项商品的一般售价。

规则(Rule or Rules)
这里的「规则」一词是指主管单位所制订的业余资格规则。

象征性的奖品(Symbolic Prize)
「象征性的奖品」是指以金、银、陶、玻璃或其它材质做成的奖杯或奖牌,上面刻有永久性的姓名与得奖名次等等。

褒扬奖(Testimonial Award)
「褒扬奖」乃是针对在高尔夫运动上有卓越的表现或特殊的贡献,与比赛的奖品不同。褒扬奖不可以是金钱上的报酬。


规则1 业余身份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见第152-154页。

1-1. 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必须遵照规则来打球,并约束自己的行为。

1-2. 业余资格
所谓的业余资格是指以业余高尔夫球员的身份在全球各地参加高尔夫竞赛的资格。违反规则的人可能会丧失业余高尔夫球员的资格,也因此无权参加各项高尔夫业余比赛。

1-3. 规则之目的与精神
业余资格规则之目的与精神在于明确区分业余高尔夫运动及职业高尔夫运动的差别,同时避免业余比赛受到外界赞助及财务动机的操控利用。由于业余高尔夫运动在大部分情况下都由选手自行依照规则来击球和计算差点,因此我们必须捍卫这项业余运动,

让所有业余高尔夫球员都能不受干扰地享受这项运动。

1-4. 对于规则的疑问
凡是希望成为业余高尔夫球员的人,以及对于某项邀约活动是否符合规定有所疑虑的人都应该向主管单位查询。业余高尔夫竞赛或涉及业余球员之竞赛的主办者或赞助者,如果对于某项提议活动是否符合规定有所疑虑,也应该向主管单位查询。

规则2 职业身份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见第152-154页。

2-1. 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可采取任何以成为职业球员为目标的行动,包括与赞助者或职业经纪人达成口头协议或书面合约。

例外:如果此人申请成为助理职业球员( Assistant Professional)但没有成功,则为例外情况。

附注: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询问自己是否有希望成为职业选手,也可以在职业选手开设的专卖店工作,支领薪水,但不得在其它方面做出违反业余资格规则的行为。

2-2. 职业高尔夫球员协会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拥有或保留任何职业高尔夫协会的会员资格。

2-3. 职业巡回赛球员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可以持有或保留职业巡回赛的会员资格。
附注: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必须参加一或多次的职业资格赛( qualifying competitions)取得参赛资格,并在赛前写下在这项比赛中放弃任何奖金,那么他可以报名参加这种资格赛(qualifying competitions)而不会丧失业余资格。

规则3 奖品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见第152-154页。

3-1. 为奖金打球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为奖金打球。

3-2. 奖品的上限
a. 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所接受的奖品(除了象征性奖品)或奖品兑换券之零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上限。业余球员参加单一竞赛或一系列竞赛的奖品或奖品兑换券总值也应符合这项上限规定,但一杆进洞奖为例外情形。欧洲500英磅或等值外币,各地区之主管单位也可订出低于上述金额的奖品上限规定。

b. 一杆进洞奖
规则3-2a所订之上限也适用于一杆进洞奖。不过,一杆进洞奖可单独领取,不必与同一场竞赛的其它奖品合并计算。

c. 交换奖品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以奖品或奖品兑换券交换现金。
例外: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把奖品兑换券交给全国高尔夫协会或县市地区高尔夫协会,以此金额支付以后参加高尔夫竞赛的费用,但此项支付行为必须符合规则4-2的规定。

附注1:注明奖品零售价格乃是委员会的责任。
附注2:我们建议无差点奖品(scratch prizes)或每一差点分组奖品(each division of handicap prizes)的总值最好符合以下原则:在18洞比赛中,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的两倍;在36洞比赛中,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的三倍;在54洞比赛中,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的五倍;在72洞比赛中,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的六倍。

3-3. 褒扬奖
a. 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接受零售价格超过规则3-2a上限规定的褒扬奖。

b. 多重奖项
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接受不同捐赠者所提供的多项褒扬奖,即使这些奖项的零售价格总值超过上限规定也没有关系;但奖项提供者不可以为了规避单一奖品上限规定而颁发多重奖项。

规则4 费用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见第152-154页。

4-1. 通则
除了业余资格规则所允许的情况之外,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接受任何来源的资助(金钱或其它型式)以参加高尔夫比赛或展示活动。

4-2. 费用之收据
业余高尔夫球员可在下列情况下接受资助(但不得超过实际费用)
以参加高尔夫比赛或展示活动:
a. 家庭的资助
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接受家人或法定监护人的资助。

b. 青少年高尔夫球员
如果青少年高尔夫球员参加专为青少年球员举办的比赛,可以接受资助。

c. 团队比赛
(i) 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代表他的国家、县市或俱乐部(或相等的团体)参加团队比赛或训练营,可以接受资助;以及
(ii) 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参加国际性团队比赛之前或之后紧接着代表他的国家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全国性冠军赛(nationalchampionship),可以接受资助。
资助的费用必须由他所代表的团体或主办国的高尔夫协会来支付。

d. 个人比赛
只要符合下列的规定,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参加个人比赛时可以接受资助:
(i) 该名球员必须是由他的俱乐部、县市或国家协会提名参赛的。
(ii) 如果比赛将在球员本国举行,而他是由俱乐部或县市协会所提名,那么必须先取得国家协会或比赛举行县市的协会批准。
(iii) 如果比赛将在其它国家举行,应先取得主办国国家协会的批准;如果球员的提名单位并不是该国的国家协会,那么提名单位应先取得国家协会的批准。
(iv) 资助的费用只能由国家协会或负责提名的县市协会来支付;如果提名单位批准,可以由比赛举行地的高尔夫主管单位来支付。
(v) 资助费用必须受到比赛天数的限制,至于每年有几天可接受资助应由提名国家的主管单位来决定。接受资助的天数可包括比赛前后的交通时间和练习天数。

e. 名人活动、企业活动......等等
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受邀参加与高尔夫技巧无关的比赛,他可以接受费用的资助。

f. 展示
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参加慈善性质的展示活动,他可以接受费用的资助,但此项展示活动不可以和其它的高尔夫比赛有所关联。

g. 受赞助之差点竞赛
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参加受赞助之差点竞赛时可以接受资助,但该项竞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i) 如果比赛在球员本国举行,那么赞助者必须事先取得主管单位的批准(每年都必须申请);而且
(ii) 如果比赛在数个国家举行或者有其它国家的球员参加,那么赞助者必须先取得两个以上的主管单位批准。相关的申请文件应寄到主办第一站赛程国家的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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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1 17:32:25 | 只看该作者

国际高尔夫规则完全版之十五(完)

 规则5 指导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见第152-154页。

5-1. 通则
除了业余资格规则所允许的范围,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接受付款或报酬以指导他人打高尔夫。

5-2. 可接受付款的范围
a. 学校、大学等等
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是某教育机构的员工,他可以指导该机构的学生打高尔夫而接受付款或报酬,但他每年花在教球的总时数不得超过工作时间的50%。

b. 青少年高尔夫球员
在主管单位批准的训练活动中,业余高尔夫球员可接受酬劳指导青少年高尔夫球员打球,但他所接受的酬劳不得超过实际支出的费用。

5-3. 书面指导
业余高尔夫球员可接受付款或报酬写下书面指导,但须符合一个条件:他的高尔夫能力或名声并不是他获得这份工作或销售这项作品的主要因素。

附注:这里所谓的指导并不涉及高尔夫比赛的心理层面、高尔夫规则或高尔夫礼仪。

规则6 运用高尔夫技巧或名声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见第152-154页。

6-1. 通则
除了业余资格规则所允许的情况之外,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的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利用他的球技或名声来宣传、广告或销售任何产品以获得财务上的利益。

6-2. 借用名字或肖像
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的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利用本身的球技或名声,允许他人在广告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他的姓名或肖像以获得金钱、报酬或个人利益。

附注:只要不涉及广告,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接受高尔夫用具业者所提供的用具和配备。

6-3. 个人出席
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的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利用本身的球技或名声,出席某些场合以获得金钱、报酬或个人利益。

例外:只要不涉及高尔夫竞赛或展示,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接受别人支付他出席某种场合的实际花费。

6-4. 广播及写作
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的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利用本身的球技或名声,参与涉及高尔夫运动的广播或写作以获得金钱、报酬或个人利益。

例外:只要符合下列规定,业余高尔夫球员可接受广播写作所带来的金钱、酬劳或个人利益:
(a) 球员本人确实是相关评论、论文或书籍的作者;以及
(b) 相关内容并不包括指导他人打高尔夫。

6-5. 补助金、奖学金和助学金
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的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接受各种补助金、奖学金或助学金,除非这些补助符合主管单位所批准的条件。

6-6. 会员资格
如果有高尔夫俱乐部希望某位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的业余高尔夫球员经常在该俱乐部打球而邀请他加入,那么他不可以在未支付全额会费的情况下接受该俱乐部的会员资格。

规则7 其它不符合业余资格之行为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见第152-154页。

7-1. 损及高尔夫的行为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做出损及业余高尔夫运动的行为。

7-2. 违反业余资格规则之目的及精神的行为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可以做出违反业余资格规则之目的及精神的行为,包括高尔夫赌博在内。

规则8 强制执行规则的程序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见第152-154页。

8-1. 针对违规行为的判例
如果委员会注意到某一名自称是业余高尔夫球员的人可能做出违反业余资格规则的行为,应该由委员会来决定此人是否有违规。
每一个案例都应由委员会做适当的调查,并顾及球员的权益。委员会的决定就是最后的判决,如果球员想上诉,应遵守业余资格规则所规定的程序。

8-2. 执行
如果委员会判决某位球员已违反业余资格规则,委员会可宣布取消此人的业余资格或者要求此人避免或停止这样的行为以做为保留其业余资格的条件。
委员会必须尽一切力量通知此人,必要时也可以将规则8-2的判决结果通知相关的高尔夫协会。

8-3. 申诉的程序
每一个主管单位都应订出上诉程序,让那些被取消业余资格的人有上诉的管道。

附注:如果一位球员的主管单位是R&A,当R&A「业余资格委员会」决定执行业余资格规则时,受到影响的球员可以向「R&A业余资格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规则9 恢复业余资格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见第152-154页。

9-1. 通则
只有委员会有权力批准或拒绝恢复业余资格的申请,但申请者可依业余资格规则的相关规定提出上诉。委员会在考虑时必须顾及每一位申请者的权益。

9-2. 申请恢复业余资格
委员会在考虑是否恢复申请者的业余资格时,通常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a. 等待恢复期
由于职业选手以高尔夫运动做为他的职业,因此我们认为他的情况原本就比业余高尔夫球员有利;其它违反业余资格规则的人也比业余高尔夫球员多占了一些便宜。当这些人决定停止违规行为时,他们所占的便宜未必就会消失。因此,申请恢复业余资格的人必须经历一段委员会所规定的等待期。

等待恢复期从申请者最后一次违规那一天算起,但委员会也可规定等待期应从委员会得知此人最后一次违规的那一天算起。

b. 等待恢复业余资格的期间
(i) 由职业球员转业余球员
等待恢复期的长短通常都和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关,例如:奖品超过规定价值多少、未经批准收受的费用有多少等等。然而,一般说来申请者必须遵守业余资格规则至少满一年后才有资格恢复业余的身份。

我们建议委员会运用下列等待恢复业余资格的期间的指导方针:
违规的时间:  等待恢复期的时间
未满5年     1年
5年或以上    2年

委员会保留延长或缩短等待恢复期的权利。全国知名的选手如果违规时间超过五年以上,通常都不能恢复业余资格。

(ii) 其它违规行为
等待恢复期的长短通常都和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关,例如:奖品超过规定价值多少、未经批准收受的费用有多少等等。然而,一般说来申请者必须遵守业余资格规则至少满一年后才有资格恢复业余的身份。

委员会保留延长或缩短等待恢复期的权利。
c. 恢复的次数
一个人恢复业余资格的次数通常不能超过两次。

d. 等待恢复期间的资格
在等待恢复业余资格的期间,申请者必须和所有的业余高尔夫球员一样遵守业余资格规则。

他没有权利以业余高尔夫球员的身份报名参加竞赛。然而,只要他所属的俱乐部同意,他就可以以会员身份参加俱乐部专为会员举办的比赛;但是他不可以代表他的俱乐部和其它俱乐部的球员比赛。

9-3. 申请的程序
所有申请者都必须依照委员会所订定的程序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委员会所规定的相关资料。

9-4. 申诉的程序
每一个主管单位都应订出上诉程序,让那些申请被驳回的申请者有上诉的管道。
附注:当R&A「业余资格委员会」,拒绝恢复业余资格的申请时,申请者可向「业余资格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规则10 委员会的裁决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黑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见第152-154页。

10-1. 委员会的裁决
委员会的决定就是最后的裁决,但当事人可依规则8-3及9-4提出上诉。

10-2. 对规则的疑问
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个案例有所疑虑或者不在业余资格规则涵盖的范围内,它可以在做出决定之前向R&A「业余资格委员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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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5-5-11 20:05:20 | 只看该作者

紫冰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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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05-5-11 20:13:19 | 只看该作者

偶全都是抄来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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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5-5-12 11:21:52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指你贴的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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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05-5-12 13:50:21 | 只看该作者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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