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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线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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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杂谈] 咨询:雪场缆车的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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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11:52: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线平地 于 2012-3-17 12:28 编辑

国内一起缆车事故:
        惨祸发生在1999年10月3日上午11时30分。在抢救现场人们看到缆车扭曲变形,许多伤员下肢粉碎性骨质和脊椎骨质,里面的人手脚缠绕,互相重叠,一些人的膊骨、腿骨折断后穿出肌肉,血肉模糊,很快死伤者便摆满了整个平台,几百里的山路被鲜血染红,这是目前为止最严重的一起缆车坠落事故,14人死亡,22人受伤。
  贵州省马岭河风景区由于山石险峻,被誉为地球表面刻下的最后一道美丽的伤痕,1999年10月3日,这个国家级风景区迎来了一个来自广西南宁市的家庭旅游团,在由20多个家庭旅游团里两岁半的潘子浩和大多数孩子都是第一次和父母到外地游玩,在马岭河峡谷,兴高采烈的孩子们留下了这些照片,谁也没有想到这会是他们和父母最后的合影。乘坐缆车是从峡谷谷底通向山顶的唯一捷径,中午11时,人们争相踊向缆车准备上山.一个人挤一个人,把肉都挤瘪进下去了。然而游客们并不知道,仅仅在四天前,当地劳动部门曾对这辆缆车进行过安全检查,并强令缆车的承载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十人,在缆车不足五平方米的空间里,最终挤进的人数是36人,
超载仅仅是他们滑向灾难的第一步。11时25分,缆车缓缓向110米的山顶攀升,缆车离里面越来越高,拥挤的游客也许不会留意,就在他们脚下牵引缆车的钢绳几乎与陡峭的山坡平行,垂直上下,没有任何护栏。谁能想到缆车的设计者既无设计资格,甚至连一辆真正的缆车都没见过。更令人吃惊的事实还在后面。施工人员
  一直都是野外施工队伍,一直都不晓得要有资质证书啊,要设计资格啊。更令人气氛的是,贵州省建设厅风景名胜管理处既没有经过实地考察,也没有经过任何调查,就越权把这个缆车项目批复成了按临时设施建设,就这样只能载物的卷扬机竟成了风景区用来载人的缆车,而且一用就是四年。11时29分,这辆挤着密不透风的缆车到达山顶,游客们刚刚松了口气,却听到缆车突然发出异样的响声。咔咔往下慢慢地后退,眼睁睁看着缆车慢慢往下滑落了30多米,缆车操作员王建友却毫无办法,因为半个月前他还只是一个在风景区打扫卫生的临时工。学开缆车刚四天左右,在这四天当中,王建友只学会了两个程序,启动和刹车。慌忙之中,王建友做了一个最不应该做的动作,一直按刹车踩。这一脚刹车竟把厚厚的脚踏板踩断,缆车下滑速度陡然加快,一声钢绳子甭断的巨响,重达三吨的缆车从相当于20层楼的高度重重的砸向谷底。缆车坠落仅仅五秒钟。
  在这场惨祸中,两岁半的潘子浩是一个奇迹,他仅仅是嘴唇受了点伤,缆车坠地的一瞬间,父亲潘天奇、母亲贺艳文将潘子浩举过头顶,双手牢牢抓紧,在这危急的时刻,年轻的父母用高举的双手阻挡了袭向儿子的死神,而他们自己的身体却没有任何的防护,儿子得救了,父母却永远和上了双眼,永远离开了他们深爱的孩子,他们眷恋的世界。潘子浩说起妈妈,爸爸时:我妈妈爸爸出差了。
  在马岭河事故中失去父母的孩子还有,11岁的熊子尧失去了母亲,11岁的陈治宇失去了父亲,9岁的宋继熊父母双亡。一场飞来的横祸,顷刻之间让多少幸福的家庭残遭不行,小子浩只有两岁,他现在只能跟着70多岁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我们不知道老人该如何面对孩子找寻父母的双眼,我们不知道没有了爸爸妈妈,小子浩将要面对一个多么漫长的童年,我们也不知道长大后的子浩能不能找回那座曾在山谷里失落的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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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11:55:1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线平地 于 2012-3-17 11:58 编辑

转载维基百科:昂坪缆车堕下事故发生于香港时间2007年6月11日晚上约8时20分,一辆昂坪360缆车途经赤鱲角南路旁的缆塔时,突然从52米高空坠地[1],由于当时不是营运时间,缆车上没有乘客,事件中无人伤亡。这是昂坪缆车通车至2007年6月11日,最严重的一次意外香港政府立法会传媒旅游业界均高度关注事态,国际传媒亦有报道事件[2]。政府当时亦勒令缆车无限期停驶,直至完成调查和找出补救方法。
事件经过




2007年6月11日晚上,缆车正进行速度测试,运行速度为每秒7米(而日常运行速度为每秒5米)。至晚上8时20分左右,肇事的21号车卡与前面的车卡准备经过位于赤鱲角南路与观景路交界的回旋处附近的2A号缆塔。前面的车卡顺利通过缆塔之后,21号车卡经过缆塔时脱离索道,从52米上空堕入草丛。由于事发时已经过了营运时间,故车卡上并无任何乘客,经过消防队搜寻后亦证实地面上无人因此而受伤[3]
车卡堕地后严重损毁,职员赶至现场察看。目击者于晚上8时37分报警。警方到场后立刻封锁现场。大批消防员亦赶到现场,经搜索后确认无人被困。
[编辑]善后工作
事发后,大批昂坪360、全资拥有系统的地铁有限公司(下称地铁,现为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及机电工程署的人员到场调查并拍照纪录,并检查其余车卡有否堕下的危险。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堃发表声明,亦就事件会见传媒,指“政府高度关注事故,已飭令缆车公司暂停服务,并要求地铁及机电署全面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同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缆车运作安全”。
昂坪360营运商Skyrail在事发后翌日凌晨一时宣布,即时停驶缆车,并全方位调查事件原因,当时并未公布何时恢复服务。地铁亦发表声明,表示对事故高度重视,并强调确保昂坪360旅客安全是地铁首要任务。
昂坪360常务董事高德伟(Bill Calderwood)事后表示,相信缆车车厢堕下事故不涉操作问题,他亦无意辞职。他强调,缆车过去亦曾以事发时的速度行驶,并无超速。他特别指出缆车车卡是当年由地铁公司直接从意大利制造商Leitner购入,Skyrail作为营运商只会负上与营运相关的责任[4]
[编辑]意外成因调查及相应行动
地铁公司联同香港政府,在2007年9月18日召开记者招待会交代机电工程署的刑事调查报告。报告指出,车厢下坠当日,昂坪缆车正进行周年检测,事发前正模拟一组制动系统失灵,由平常的电脑全面控制,改由人手操作。结果编号21的车厢在整个缆索系统急停时严重倾侧并撞向缆塔而坠下。
调查显示,有人涉嫌违反了法例的规定,进行了测试手册内没有列明的程序。肇事缆塔的数十个与运作相关的齿轮严重受损,而缆车公司正进行第二阶段例行检查,测试缆车车卡在不同负重情况下的表现。事发前的三天,昂坪360刚好完成历时三天的首阶段年度检查[5]
地铁其后与Skyrail缆车公司就撤换管理层的问题达成协议,并以收购缆车公司方式终止与Skyrail-ITM的合作。2007年11月6日,新任的昂坪360董事总经理张少华表示,缆车重开准备的工作已经展开,并可望在当年年底前恢复服务[6]
昂坪360有限公司及多名前任高层被律政司起诉,前Skyrail-ITM(Hong Kong)Ltd.常务董事高德伟(William A. Calderwood)涉嫌疏忽地没有向该公司员工提供必要的煞车测试程序及工作指示,使辖下的架空缆车可能对附近的人构成不安全,遭到律政司票控违反 《架空缆车(安全)条例》,并于2008年1月10日正式提堂。Skyrail前助理维修经理李杰来,则被控于事发当日疏忽地进行煞车测试,控辩双方同意合并与Skyrail前助理维修经理的传票一并处理[7]2009年3月5日,律政司基于原营运商Skyrail早已认罪及判罚款5000元,因而承担了全部责任,若再进行审讯,并不符合公众利益,决定不起诉高德伟及李杰来两人[8]
[编辑]重新投入服务
缆车系统经过六个月的停驶,在硬件更新及连串运行测试后,昂坪360于2007年12月28日宣布,在机电工程署的批准下,于12月31日恢复其载客服务,并宣布更改缆车标志,及使用4款新的车厢涂装。
[编辑]影响
由于临近香港主权移交十周年的旅游旺季,昂坪360的停驶将会为昂坪市集的营运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香港旅游发展局于事发前印制了100万份的宣传刊物因此不能派出,而准备在境外播放的旅游宣传短片,亦需要删改[9]
昂坪360则承诺,在缆车停驶期间,昂坪市集商户可获免租优惠。此外,由2007年7月1日起,昂坪360会联同地铁(现称港铁)旗下的港岛线荃湾线观塘线将军澳线东涌线免费回程优惠,以及联同新大屿山巴士为于昂坪市集购物的顾客提供交通接驳优惠,及提供来往昂坪市集及宝莲寺的免费接驳巴士8S。
发生事件的同时,在台北猫空缆车由于制造公司与本系统制造公司为同一老板,两者相似度又很高,即被质疑安全性,不过官方均称系统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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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12:01:44 | 只看该作者
网上搜索了好久,似乎没有发现雪场缆车出现过事故,没有不代表不会,欢迎大家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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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3-17 12:17:26 | 只看该作者
您的文字太长了?我看的时候许多地方一带而过,没仔细看。好像有点浪费了您收集资料的时间,也对不起您的辛苦。

我觉得您可以把相关内容提炼一下做个提纲更醒目。别介意!

看来雪季结束后您有了更多的时间琢磨,我也跟着您的想法略谈一二吧。

尽管没有听说过国内的雪场出现过缆车事故。但是,准事故以及其他场合中的缆车事故还是有的。比如你到的贵州及香港的事故。这些事故的原因对使用缆车的单位都应该有所借鉴及警示。

我遇到过一次准事故:在石京龙,缆车走了一半就不动了,不上不下停了四十分钟,冷呀!是否雪场也没有任何道歉的举动。当然作为雪友可能并不是特别追究,但是总觉得如果能够避免这一类的事情发生不是更好吗?

点评

谢谢提醒,正在修改,争取今天搞定  发表于 2012-3-17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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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11:48:12 | 只看该作者
在网上查到了国家的一些规定,已经上传,正在等待审核通过,也不知到这样的规定是否在有效期内,也不知到具体是怎么执行的,还希望大家共同探讨。
好多时候坐在缆车上,看着那细细的钢索,心理想:不会断吧?而在刮风的时候,来回的摆动让人心惊,心理又想,缆车出过事故吗?原因呢?
可能是我杞人忧天,主要目的还是想集中大家的智慧,能确保我们安全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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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11:32: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的雪季结束了,闲着没事,翻看了大量网友的帖子,缆车已经成为雪场里必不可少的运输方式,而网友们介绍的信息基本没有关于缆车的保养和维护。看着我们每次上下这不可或缺的运输工具,心理不禁要问:缆车是怎么维护和保养的?在雪季的如何做的?在非雪季是如何做的?缆车如何保证运输人员时不发生事故?国内外有无相关规定和标准?雪友们如何了解缆车维护和保养的状况?等等,兄弟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些相关知识,供大家拍砖,也希望高手多提建议,确保雪友安全畅滑。
 缆车(cable car)
  利用钢绳牵引,实现人员或货物输送目的之设备的统称或一般称谓。
  根据我国本领域专业命名规则,车辆和钢绳架空运行的缆车设备,定义为架空索道。而车辆和钢绳在地面沿轨道行走的缆车设备定义为地面缆车。
  缆车的线路选择应避免坡道起伏变化过大,以节省基本建设费用。

缆车



  轨道坡度一般以15°~25°为宜。根据运输量、地形、运距等条件,线路可设计成单轨、双轨、单轨中间加错车道或换乘站等多种形式。缆车车厢的运行速度一般不大于每小时13公里。为适应线路的地形条件和乘坐舒适,载人车厢的座椅应与水平面平行并呈阶梯式,以便于人员上下和货物装卸。当车厢在运行中发生超速、过载、越位、停电、断绳等事故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乘客安全。由于缆车对地形的适应性较差,建设费用高,长距离运输效率低,因此它的应用和发展受到限制。另外,根据中国本领域专业命名规则,车辆和钢绳架空运行的缆车设备,定义为架空索道。而车辆和钢绳在地面沿轨道行走的缆车设备定义为地面缆车。

地面缆车介绍  由驱动机带动钢丝绳,牵引车厢沿着铺设在地表并有一定坡度的轨道上运行的一种交通工具。轨道坡度不受限,一般以15°~25°为宜。缆车线路按运输量、地形和运距等可设计成单轨、双轨以及单轨中间加错车道或换乘站等多种形式。为使乘客乘坐舒适,便于乘客上下车和装卸货物,车厢内座椅应与水平面平行并呈阶梯式。为保证乘客安全,缆车配有一系列安全设施。


索道介绍  按支持及牵引的方法,可以分为2种:
  单线式:使用一条钢索,同时支持吊车的重量及牵引吊车或吊椅。
  复线式:使用多条钢索。其中用作支持吊车重量的一或两条钢索是不会动的,其他钢索则负责拉动吊车。

缆车



  按行走方式,索道可分为:
  往复式:索道上只有一对吊车,当其中一辆上山时,另一辆则下山。两辆车到达车站后,再各自向反方向行走。这种索道称为 Aerial Tramway。往复式吊车的每辆载客量一般较多,可以达每辆100人 ,而且爬坡力较强,抗风力亦较好。往复式索道的速度可达每秒8米。
  循环式: 索道上会有多辆吊车,拉动的钢索的是一个无极的圏,套在两端的驱动轮及迂回轮上。当吊车或吊椅由起点到达终点后,经过迂回轮回到起点循环。循环式吊车称为Gondola lift
  当中循环式索道可再分为
  固定抱索式:吊车或吊椅正常操作时不会放开钢索,所以同一钢索上所有吊车的速度都会一样。有的固定抱索式索道,吊车平均分布在整条钢索上之上,钢索以固定的速度行走。这种设计最为简单,但缺点是速度不能太快(一般为每秒一米左右),否则乘客难以上落。亦有的固定抱索式索道采用脉动设计,把吊车分成4、6、或8组,每组由3至4辆车组成,组与组之间的距离相同。同组的吊车同时在车站上下乘客,当其中一组吊车在站内时,钢索及各组车同时放慢速度。吊车离开车站后,一起加速行驶。这种索道行驶速度较快(站内每秒0.4米,站外每秒4米左右),乘客上下容易,但距离不能太长,运载能力亦有限。
  脱挂式:亦称脱开挂结式。吊车以弹簧控制的钳扣握在拉动的钢索上。当吊车到达车站后,吊车扣压钢索的钳会放开,吊车减速后让乘客上落。离开车站前,吊车会被机械加速至与钢索一样的速度,吊车上的钳再紧扣钢索,循环离开。这种索道的速度快,可达每秒6米,运载能力亦大。



意外种类  
      因强风而停驶
  索缆断裂
  车卡脱轨
  由于意外种类,地面缆车最重要的安全装置是:轨道制动器 用于钢绳索缆断裂时,客车可以自动抱紧在钢轨上,以保证乘客的安全,由此附带的其他安全装置是车-站间的数字信号通讯系统,用于保证轨道制动器动作时,驱动装置和控制系统采取相应的停车等措施。
  安全装置是特种设备监察机构验收最重要的检查内容。

17#
发表于 2012-3-17 11:36:03 | 只看该作者
国外很多雪场不买缆车,都是跟厂家签订租用协议,采用完全外包的方式。

点评

那我们怎么知道缆车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呢?  发表于 2012-3-17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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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11:40:5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线平地 于 2012-3-17 12:26 编辑

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时间:2006-6-22 中国索道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流畅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上、监督管理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窗口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当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发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原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窗口、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全、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市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筑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时,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标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度,并对校验和调度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运行、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上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及安装技术和资料;
     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检查刻录;
     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情况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养记录;
     五、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检查和日常维护保护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养装置、测量调控搁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从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的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千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客运过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过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七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人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作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 人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从事要本条列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国务院特种设备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人检验 测人员证收,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的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样、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取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人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 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便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句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时,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是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章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窗口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章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鉴定,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共创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注销设施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发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
    第六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过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过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罚款。
    第七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注销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注销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发行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校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楚、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发行、维修何时何地,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罚款。
    第七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注销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注销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获救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重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推荐或者监制、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以下;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八十五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驉上2年以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八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Pa·L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窗口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生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才等 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在大于或者等 2M的起重机或承重形式因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柔性强索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簆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 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八十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规定实施检验检测,收取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熔器安全监察暂行条列》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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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3-21 14:39:37 | 只看该作者
线平地 发表于 2012-3-21 08:19
很遗憾,没有找到缆车下坠时的保护姿势

至少吊箱那种应该可以借鉴电梯失事的保护方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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