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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宝良昨提交诉讼书 代理律师发现禁行标志过期(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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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14: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sohu.com/20050614/n225928107.shtml

本报实习生 贾运华 本报记者 邹乐报道 昨日,杜宝良正式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告上法庭。

  上午,杜宝良在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后,就匆忙赶回了他的菜摊。
杜宝良的代理律师,北京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随后向记者表示,对协助杜宝良对簿公堂,他们充满信心,王律师并向记者列举了三个诉讼依据。

  观点一禁行标志属无效标志

  王律师告诉记者,经过他的实地勘查及资料收集发现,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标识(GB5768—1999)规定,禁令标志共计42种,其中相关的禁行标志有三种(见图),但是真武庙路口的禁行标志,并不在国家标准规定的禁令标志之内,因此该标志属“无效标志”。

  王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明确、完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显然,被告依据该无效标志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观点二81次处罚没有“书面告知”

  杜宝良在接受105次违法处罚时,执法部门向其送达了24次违法记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余81次违法记录,则没有出具处罚决定,而只是为这81次违法开具了缴纳罚款通知。对此,王律师指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指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这第八条就是:制作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显然,被告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另外,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但是,在杜宝良驾车违法105次期间,却从未接到过“书面告知”。

  观点三有悖于执法的最终目的

  王律师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王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条款,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罚款,而是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其再次发生。但是在这个事件中,相关执法部门却怠于履行其法律规定的教育和纠正职能,从而导致杜宝良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达105次,罚款金额达10500元之多。这与交通执法的目的及原则完全不符。

  杜宝良及其代理律师,在行政起诉书中要求对方撤消对杜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其已缴纳的10500元人民币。据悉,西城区人民法院将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交管局说法

  对此问题,北京市交管局内部人士看法不一。有专家表示:真武庙头条西口所设置的禁令标志确实不是国家标准(GB5768—1999),即新国标所规定的标志,这个标志应该是新国标实施前的老标志,一直沿用至今,没有更换,以前有人提出过这个问题,但没有解决。问题确实应该引起交管局有关部门的重视。但也有专家认为:这个标志使用多年,已经约定俗成,任何一个驾驶员都知道其含义,驾驶员应该无条件地遵守交通禁令标志,这与标志本身是新国标还是老国标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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