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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坦克 发表于 2012-12-25 23:11
如果承担责任,按照民法的原则,需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所谓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这个说法太笼统,应该说,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你的意思是什么呢?活动挣钱很少,所以承担赔偿责任就应该少?如果你这样认为,我不赞同。理由有二:
1、作为经营者,不论他是盈利,还是亏损,只要他是经营者,就应当提供合格的服务,如果他认为收益太少,可以不提供但是不能提供不合格的服务。举个例子,就是不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你可以不卖,但不能卖假货;
2、国内民事责任目前确实是补偿原则,但是,对于这种伤及生命的事件,你怎么样估价呢?按照实际司法,可能还是根据丧葬费、治疗费、赡养费等等这些进行计算。但是,不论计算出多少数字,只要是经营者,那么不论他究竟是亏损还是盈利,他都应当全额承担。
此外,想说的一点就是,正是因为国内民事责任的补偿原则,造成了违法者违法成本太低,守法者维权成本太高,以至于变相鼓励了违法行为的泛滥,所以才出现了诸多乱象。以这次灵山事件为例,不论组织者实际获利是1000元还是500元还是200元,如果要求他们(包括领队、背后的组织者)承担了高昂的代价,例如,赔偿那个“无碍”家属100甚至1000万元,也需你看到的是无碍家属“因祸得福”发了横财(事实上,这种生命换来的钱,有多少人愿意要呢?),但是,在这样的判例下,将会制止许多悲剧的发生,这就是法的指示作用。
扯远了,鉴于国内司法现状,如果进入司法程序,究竟是什么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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