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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ijuil 于 2013-11-29 11:48 编辑
当没有手机信号的时候,你又没有手台,领队连队员都数不清了,我觉得比较可怕!
在北京,如果你走出了香八拉,还是备个手台吧。
转:蓝天救援队---
从最近几次山难,鳌太,灵山等事件中,看户外通讯(对讲机/手台)的重要性
2012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世界末日的预言没能能毁灭我们赖以生存的星球,但却,让我们这些驴友着实的伤心了一把;
仅一个月二个月的时间里,就因为差不多同样的原因,同样的境况,从鳌太到灵山,夺去了5位驴友的性命!
我们都在悲痛,都在惋惜,都在问责,都在寻找原因,总经教训,分析事故;
所有的原因我们都找到了,领队的不负责任,队员的粗心大意,意料之外的天气,以及,个人英雄主义的作祟....所有的一切,我们都分析到了;
但是经过这些天对这些事故的关注,以及结合自己这些年在户外带队行走,以及作为一名救援志愿者在这些年参与的救援实例中,我还是看到了一个被大家都基本上忽略的问题,就是,通讯,在户外活动,以及在户外救援中的重大作用。
先不说我们在荒山野地,在山上,即使是在城区,在家中,如果我们有一天二天,没有手机,没有网络,没有任何的通讯设备,我们也会有一种感觉,那就是:我被孤立了,我与外界隔离了,没人知道我,没有知道我什么状态,这种情绪不仅会让人紧张,甚至于会让人恐慌,甚至绝望!那么到了一个荒芜人烟的山野,人在遇到绝境的时候,首先最怕的就是,求助无门!这种情绪就叫做: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绝望首先会让你放弃自救!
从最近几起山难事故中,我们仔细分析一下都很容易看出,其实从灾难开始,到灾难倒致重大事故的发展过程中,都在经历一件事情,就是,我们不知道遇难者什么时候开始需要帮助,不知道他们发生了什么情况,遇难者也没有办法将求助信息,自己的方位,以自身体状况与外界沟通,鳌太三死事故如此,到最后领队都不知道最后失去生命的队友什么时候掉队,什么时候需要帮助,前二月的果果事件,在分析这起事故的时候,就曾有好多网友就是推测,如果果果当时按照领队要求,配带了手台,及时让领队知道自己的情况,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灵山二死事故也是,副领队马小飞最后与外界的联系是来自于手台中说的已经开始下撤,在五指峰附近,在随后的等待过程以及救援过程中,再没有人知道这中间发生了什么,没有人知道他们在什么位置,需要什么样的帮助,救援如何才能最快的到达他们的身边、、、、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在这些山难事故中,遇难者身边有一个可以正常使用的手台,能与外界正常联系,能告知领队,告知队友他的状况,能告知救援队他所处的位置,那么,这些事故,还会是这样的结果么?
所有这一切的悲剧的酿成,都有一个最大的推手,那就是通讯故障。
其实不管是领队,还是队员,只要是上过山的,我们都知道,在山上,在户外,手机基本上就是废品,由于网络的限制,在山野中,我们根本无法依靠手机来进行通讯,队伍中的前后通讯是如此,发生意外之后的的求救也是如此。很多领队在发起活动的时候,会有一个小小的提示,通讯工具可选:手台或是手机,有手台的请带上,但始终没有人去强调,手机,代替不了手台!一个队伍中前后队的状况,领队的指令,收队的疑问,以及队友的询问,我们都必须通过这么一个小小的工具---手台,去完成,可是就为什么没有人在活动贴中去强调一下这个东西的重要性呢?
前些年,我曾和LVYE.ORG的一些老驴友们还做过一点手台对讲通信在山地的测试应用,加上近几年参与的户外事故救援中所看到时的,明明只需要2小时就可顺利到达遇难者身边的距离,却因为通讯沟通不畅的原因,往往需要花上10小时,20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去搜寻遇难者所在的位置。这样不仅给遇难者造成了非常大的心理压力,而且延误了最佳的救援时机!
手台在户外活动中的重要性其实已经不是这一二年被提及出来的,只是我不明白为什么这些年户外疯狂发展的时候,这么一个普普通通的能救命的工具,确又在一次一次的山难事故中被忽略。
前天在与绿野的一位老领了的聊天中,提到了灵山事故中为什么手台没有发挥作用,硬是告诉我普通国产手台在-20度的时候可以完全正常使用,我差点被老兄冠以误导他人之嫌,实让我汗颜!同时也让我看到了,在我们的户外活动中,不管是老领队还是新驴友,对手台这种简单的通讯工具,确实认认识得非常不够,作为一名取得无线电执照多年的无线电爱好者,救援队的通讯兵,我也仅能站在通讯的角度,聊一聊手台在户外活动中的初级应用;
1、手台在户外活动中不是选配,是必备;普通国产手台200-300块钱,不够高兴时一顿酒钱!
2、手台不仅可以让你在队伍中保持通讯通畅,智晓队伍的整体情况,更是你在危机时刻的重要救命工具(如何求救,后面会有描述);
3、手台是有质量,价格区分的,而且是一分钱一分货,便宜的手台能在一般时刻解决一般问题,高端的手台能在关键时刻以及极端环境救你的命;
4、手台不是买来拿在手上,今天跟谁出去,按下谁的频率就可以的,全国的无线电频率有严格的划分,正确应用无线频率,会让你有相当的惊喜;
5、手台的使用是有技巧性的,无线电的通讯距离,受无线电设备的质量,天气,环境,高度,以及通讯频率的影响;并不是买了,有了,就万能了;简单的说,目前我们用得最多的UV段手台,叫视距传输,站得高,便传得远,所以,其实我们在登山的时候,是有相当的无线电传输优势的,2300米的灵山,一个小小对讲机,通联到东三环是很正常的事情;
6、手台备用电池很重要!国产手台,一块电池很便宜,40,50元,多备几块,作为领队和收队,不仅要多电池,还要有备用手台!关键时刻,它就是你的救命稻草!
7、手台,以及其它任何电子设备,对工作温度都要求,国产普通200-500左右的手台,能适应的极限环境就是-10到+40度,这不仅是电子元件的特性决定,而是各种电池的特性决定,国产低端手台大多配备普通锂电池,锂电池的放电能力对工作环境很敏感,一般锂电在-5到-10的时候,如果连续暴露10分钟以上,放电性能将会大大的下降,在使用中,特别是发射时间会严重的缩短!甚至自动关机,解决的办法就是恢复温度,当你发现在低温下手台不能开机,发射时间缩短的时候,可以尝试将手台关机,揣在怀里或放在口袋一会,然后再继续开机使用,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选用军标的手台如MOTOROLA GP系列以及镍氢电池;
8、当我们发现手台不能联系到同伴时,一是要检测频率是否对应,二是要尝试移动自己的位置,尽量往高处站,反复多次的进行呼叫,尽可能的加大手台的呼叫功率;
9、无线电频率的传播,很容易受建筑物,车体等厚重物体以及金属物体的干扰和屏蔽,在求救或重要呼叫时,我们要尽量避开这些物体;尽量到达空圹地带;
10、一定要,非常有必要,熟记熟知以这些关键频率:
438.500MHZ,北京无线电运动协会公用频率,无敌频率,全北京平均每天有约1-2万人同时在守听,无论你在北京的任何角落,只要你有需要,并且尝试呼叫,总有人会抄收到你,并且乐意帮帮你,记住,求救的时候,一定要先说插入,紧急求救 ;
434.750MHZ,北京无线电运动协会频率,无敌频率,蓝天救援队守听频率,昌平昌汉连无线电俱乐部守听频率,如果你在北边需要求救,此频率可为首选,用法同上;
439.750MHZ,同上;
438.550MHZ,北京无线电运动协会某俱乐部守听频率,有很多个元老级的无线电爱好者有非常强大的信号系统在此频点上;
439.650MHZ,南城HAM联盟守听频率,如果你在南边求救,此频率为首选;
438.125MHZ,京西HAM联盟守听频率,如果你在西边求救,此频率为首选;
437.900MHZ,不用说了,绿野人都知道;
437.325MHZ,8264逍遥户外使用频率,都是驴友,能帮的肯定会帮的;
437.500MHZ,越野E族约定频率,都是在外的,能帮的肯定会帮的;
.........还有若干无线电频率,无法一一列举,有需要的同学可以索取,
其实,只要你熟悉了上述某几个频率,并将它存储在你的对讲机中,在大多数情况下你需要帮助的时候,都能让很多事情不会往更坏的结果发展!
说得有点多了,源自今天同几个户外的朋友小喝了几杯,牢骚一下,不对的地方,希望前辈们纠正指出,认可的地方,希望驴友朋友们记住,多一分小心,便多一份安全。
北京红十字蓝天救援队通讯分队 BH1BEB
说到清点人头数---爬陡坡累了数步数,每次数到72的时候,就想还差28就100了,28是小金龙的座位数,是领队点人时要数的;想想,如果100人的队伍,数个人头也挺累的!山上就听到过某队翻来复去数不清人数,刚才还是7头驴14条腿,一下子就剩下带个foooooot的老洪了!
人个觉得,爬山,人多了不是什么好事。
温故知新---
绿野《AA活动版规》(2013年11月最新版)编纂:熊某
一:【召集活动注意事项】
1.1、发布活动要求:5人以下的约伴不需要发布活动计划,可以直接发帖约伴。5人以上的活动需要发布活动计划;发布活动时必须公布活动中使用的车型、座数、包车费用、高速费等所有预计费用。
1.2、发起的活动计划规定为北京周边最多可以提前十天发布,长线活动可以提前15天发布。
1.3、需要包车的活动:绿野强度1.0-1.5级的活动人数限制30人以下,1.5级以上活动人数限制25人以下。同时,1.5级以上活动不允许拼车,包车活动不允许多网站同时发布计划招人,不允许发布AB队。
1.4、公交活动队:1.5级以上活动每队限30人,可发布ABC队,需设立领队组。
户外有风险,个人当自强。出了事情主责在于个人,随便可以骂骂领队。想想吧,为驴者不可能都如天蓝似的跑得像兔子(别提他儿子),有个进化的过程不是;当领队不可能都像老特似的资深,需要在实践中积累。
建议老驴老领老风们多建议、少斥责,帮新驴上路、助领队成熟;否则,于事无补呵。
附文:北京绿野的夏子事件——
北京法院关于户外AA活动责任划分的分析
本院认为,在我国,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运动方式。该种户外运动从其本身来看有以下特点:不同于常规的旅游活动,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有时也不是常规的气象条件,而是具有一定的探险性质。因而该种运动本身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该种户外运动一般有多人参加,在组织形式上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或称领队)负责安排活动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AA制”,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助式户外运动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领队属于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就要考虑该活动的性质、特点,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活动的性质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具有营利性,组织者并不从中获取利润。因而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后者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
从活动的组织形式特点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只负责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行程、管理费用支出等等,活动中一些事项尚需参加者共同决定,因而这种管理是松散型的,组织者对于参加者并没有很大的支配权力。在社会活动中,组织者对参加者管理越多,决定的事项越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越重,反之亦然。因而从组织形式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还应考虑参加者自冒风险的前提,该前提使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同于一般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在一般的社会活动中,不应该有超出日常生活的不合理的危险,因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重。而在户外活动自冒风险的前提下,组织者对于户外活动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
因而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对过错的认定上,也应当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为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不能要求组织者的每一个决定都是正确的,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对自然环境及一些活动事项的判断上只要不是违反常识,即应当被认为是户外运动本身的风险之一。
因此,双方当事人各自站在自己立场上发表的观点均有失偏颇。户外自助运动组织者并非就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承担的义务应当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组织者应当对其明显的、重大的错误承担过错责任。
就本案实际情况而言,被上诉人B、B2是这次自助式户外运动的发起者,同时也是组织者。根据查明的事实,B、B22007年3月6日在网上发贴的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安排,装备要求、活动强度、风险提示等。发贴后,在队员报名后,B2还给包括夏子等队员打电话,提示山上会很冷,要多带衣服。应当说B、B2在发起户外运动之初,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
在活动过程中,当天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计划进行时,B、B2组织包括夏子在内的一行人共同协商并经大家一致同意后决定改变行程路线。关于原告认为B、B2临时修改活动路线,其二人对更改后的路线并不熟悉,且是在冬季雪后地形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选择这样的路线,是人为地扩大了风险之主张,本院认为:首先,B、B2也只是一个户外运动的爱好者,非专业人员,没有理由要求他们此时对风险的预见十分准确。其次,到目前为止,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前后两条线路的难易差距;再次,更改线路亦经全体参加者同意,并非组织者个人行为。故对于上诉人以上主张,本院不予赞同。
T在事发当晚夏子出现虚脱症状后,B、B2等人对其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救助措施,并报警求助。被上诉人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及自身条件,不能认为是没有积极救助。
而夏子本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理应了解该类运动所具有的特殊自然风险,因此其完全可以依实际情况及自身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参加,并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事实表明当天其身体状况较差,并且未注意保暖。其自冒风险的行为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
综上,B、B2在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中,并未出现明显的重大错误,作为组织者对参与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夏子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其自身身体状况,B、B2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所称活动在重点防火区因而违法的主张,本院认为该主张与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绿野公司作为活动计划发布网站的经营者,并未从活动本身营利,亦未参与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实施,故其对该活动中所发生的损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本案受到众多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关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本院对此项运动提出以下建议:
1、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在活动的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其自身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于让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参加者应当说明其自身条件,并根据自身条件、身体状况等选择相适应的活动,以保护自身安全,并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给他人带来更大风险。
2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不应冒过大风险,除非参加者皆明知该风险及风险程度,并使组织者合理相信其具有相应能力。
3、组织者应当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应当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积极救助。其他参加者也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的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样有效。
4、建议发布户外运动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户外运动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以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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