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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杂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运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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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20:5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运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安全、有序、规范地开展户外运动,经2013年12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发布本通告。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运动,应当遵守本通告。
前款所称户外运动,是指在山地、峡谷、沙(荒)漠和河流(湖泊)等自然场地进行的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从事涉及人生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户外运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救援团体和志愿者联动的救援机制。
在可能发生气象、地质灾害的情况下,禁止进行户外运动。
三、户外运动团体、专业救援团体可以依托自治区登山协会,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自治区登山协会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自救及求救规范机制、户外运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救援电话。
各类媒体应当加强户外运动安全知识、救治措施的宣传。
四、开展户外运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工商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户外运动团体组织,并投保组织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配备专业领队及救助人员,配备户外运动安全器材、通讯、医疗等基本装备;
(三)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预案;
(四)制定具体活动计划,包括进出活动区域的路线、行程安排、风险难度级别、注意事项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个人进行自助式户外运动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五、实施户外活动前,组织者应当向自治区登山协会提交活动计划、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预案。
六、在户外运动中发生危险的,户外运动组织者、参加者应当及时启动自救预案,采取有效的救助和处置措施;需要外部救援的,应当及时向专业救援团体请求救助;专业救援团体难以完成救援任务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救援力量实施联动救助。
政府组织救援的,应当为救援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七、被救助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费用。
八、违反本通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本通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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