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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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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7-30 12:5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比赛特性

排球比赛是由两队球员在一以球网分隔的比赛场地上进行的一种团队竞技。有不同比赛

方式,适应特定状况提供人们不同比赛。

比赛的目标是要每队采用合于规定的方法击球过网,落于对方的场地上,同时防止球在

自己的场地上落地。每一队有三次机会将球击回对方的场区(拦网触球除外)。

比赛由发球开始,球员击球过网进入对方的场区,双方往返击球,直到球触地、出界或

一队无法正确的回击为止。

排球比赛中,球队赢得一球则获得一分(得球得分制),当接发球队赢得一球,该队得到

一分并取得发球权。

第一篇比赛

第一章设备与器材

比赛区域

比赛区域包括比赛球场和无障碍区,而且是对称长方形。

1.1范围

比赛球场是一个18公尺x9公尺的长方形场地,四周设有相互对称且至少3公尺宽的长方形

无障碍区域。场内自地面向上至少7公尺的空间必须无任何障碍。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赛,场外无障碍区域,自边线外至少须有5公尺;自端线外须有8公尺

;自地面以上高度至少须有12.5公尺。

1.2场地表面

1.2.1表面必须平坦、水平并且一致,场地表面须使球员无受伤之虞。粗糙、湿滑的球场

严禁使用。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赛,仅允许使用木质或人造橡胶的场地。任何球场必须

先获得FIVB的认可。

1.2.2室内球场的表面必须为浅色。

FlVB世界性及正式比赛,球场的界线皆为白色,场地与无障碍区域则须周不同颜色加以

区别。

1.2.3室外球场可有每公尺0.5公分的倾斜度,以便于排水。界线禁止用固体材料做成。



1.3球场界线

1.3.1所有的球场界线皆为5公分宽,且必须为浅色,并与地面及其它线条颜色不同。

1.3.2界线:

比赛球场由两条边线及两条端线所构成。边线与端线均包含在比赛球场范围内。

1.3.3中线:

中线把球场分割成每边9公尺x9公尺,此线从网下延伸至二条边线为止。

1.3.4攻击线

攻击线位于中线的中心点向后三公尺处。

1.4场区及区域

1.4.1前区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赛,在攻击线约两侧各划五段长15公分宽5公分,间隔20公分的虚线

,虚线总长为1.75公尺(含线宽)。前区延伸至边线以外至无障碍区底为止。

1.4.2发球区

发球区为一位于端线之后(不含端线)、宽9公尺的区域。此区域两侧受到两条位于端线之

后20公分、长度15公分的短线,延伸至边线。两条线皆计入此区域的宽度范围内。

深度方面,发球区可延伸至场外无障碍区域尽头。

1.4.3替补区

替补区是由两条攻击线的假想延伸线至记录台问的区域。

1.4.4热身区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赛中,面积3公尺x3公尺的热身区位于无障碍区域外球队席两测的角

落上

1.4.5惩罚区:

惩罚区位于两队球员席后方,面积约1公尺x1公尺见方以5公分宽红色为界线,并放二张

椅子。

1.5温度

最低气温不得低于摄氏10度(华氏50度)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赛中,最高温不得超过摄氏

25(华氏77度),最低温不得低于摄氏16度(华氏61度)度

1.6照明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赛中,比赛场地的照明度,自场地表面上方一公尺高度处,须有10

00至1500勒克斯(LUX)的亮度。

2﹒球网和网柱

2.1球网高度

2.1.1球网置于中线上方,男子网高2.43公尺,女于2.24公尺。

2.1.2球网高度的测量,以测量竿自比赛球场的中央量起。

球网两端(边线上方)距地面之高度必须相等,并且不得超过规定高度2公分以上。

2.2球网构造

球网宽1公尺,长9.50公尺,垂直张挂于中线轴的上方。

网面由10公分见方的黑色网孔组成。

网顶有5公分宽的水平带子,系以自帆布对折,沿球网的全长缝住。带子的两端各有一个

孔,孔中穿有绳索与网柱相系,使网顶呈拉紧状态。

带子的中间有一可弯曲的钢索,以利于将球网紧系于网住上。

在网的下方(无水平带),有一条绳子贯穿于网孔之中,以系紧两网柱,使球网下半部呈

拉紧状态。

2.3标志带

两条宽5公分、长1公尺的白色带子垂直紧系于两边线上方球网上。标志带视为球网的一

部份。

2.4标志竿

标志竿是一支具有弹性的竿子,长度为1.80公尺,直径为10公厘。

标志竿由玻璃纤维或类似的物质制成。

两支标志竿紧系于标志带的外缘,两边各一支标志竿上部80公分的长度超出网顶,每10

公分涂以对比鲜明的颜色,以红白相间为佳。

标志竿应视为球网的一部分且作为有效穿越空间的两侧界限。规则11.1.1。

2.5网柱

2.5.1网柱为支撑球网,位于球场与边线相距0.50至1.00公尺处,其高度为2.55公尺,且

最好能够调整。

2.5.2网柱为圆形且平滑,不使用金属铁索以固定网柱于场地上,其装置必须无妨碍和危

险。

2.6附属设备

所有附属设备须符合FIVB的规定。

3﹒球

3.1球的规格

球必须为圆形,以柔软具有弹性的皮革制成,其中实以橡胶或类似质料制成的球胆。

颜色:一致且浅色,或是由FIVB核可之组合色彩排球。

圆周:65公分到67公分。

重量:260公克到280公克。

内部气压:294.3到318.82毫巴(每平方公分0.30到0.325公斤)

3.2球规格的一致性

一场球赛中所使用的球必须具有相同的特性,例如:球的圆周、重量、气压、式样等。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赛,必须使用FIVB认可的球。

3.3三球制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赛中,可使用三个球。因此项设六名捡球员,即在无障碍区域的四

个角落各站一人,两名裁判员身后各站一人。

第二章参加人员

4﹒球队

4.1球队的组成

4.1.1每一球队最多包含十二名球员、一名教练、一名助理教练,一名运动医护人员(tr

ainer)及一名医师。球员之一是队长且需在记录表上注明。FlVB世界锦标赛中的医师必

须事先获得FIVB的认可。

4.1.2每一球队可从12名决定名单中选出一位登记为自由防守球员。(规则8.5)

4.1.3只有登录在记录表上的球员,方可参加比赛,一经教练,队长在记录表上签名后,

既不得更换。

4.2球队的位置

4.2.1球员必须坐在球员席或者热身区(规则14.4),教练(规则5.2.3)及其它成员坐在球

员席,但可以暂时离座。

球员席位于记录台旁无障碍区以外。

4.2.2只有球队之成员可以坐在球员席,比赛中球员可参予热身(规则4.1.1)

4.2.3比赛中,末上场比赛球员可在热身区徒手热身(规则1.4.4),暂停时可在他们球场

后方无障碍区做热身运动。

局间休息球员可在无障碍区用球热身。

4.3装备

球员的装备包括运动衫、短裤及球鞋。

4.3.1运动衫、短裤及袜子必须全队一致,且整洁及颜色相同。(自由防守球员除外规则

8.5)

4.3.2球鞋必须轻便柔软,由橡胶或皮革制成。

在FIVB世界性成人组锦标赛中,鞋子的颜色也必须全队一致,但商标的颜色图样可以不

同;比赛服必须符合FIVB认可的标准规格。

4.3.3球员运动衫的号码必须使用1至18号。

4.3.3.1号码位置须在胸前与背后的中央部分。号码的颜色必须与运动衫成对比。

4.3.3.2球衣胸前号码至少15公分高,背后号码至少20公分高,号码的笔划应有至少2公

分的宽。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赛中,在右腿球裤上需绣上号码至少4至6公分高,宽至少l公分。

4.3.4队长的胸前号码下方应配戴一条长8公分宽2公分的带子以资识别。

4.3.5禁止穿著号码不符规定(规则4.3.3)或与同队球员不同颜色的运动衫。(规则4.3.1

;自由防守球员除外,规则8.5)

4.4装备的更换

第一裁判可允许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球员:

4.4.1赤足比赛。

4.4.2局与局之间或替补以后,更换汗湿的运动衫。但新换的运动衫颜色、式样及号码须

与原来的相同。

4.4.3天气寒冷时,第一裁判可允许球队穿著训练服装比赛,但全队服装颜色与样式必须

相同,(自由防守球员除)并佩有合法的号码经允许后球队球员都必须依照办理(规则4.3

.3.i)

4.5禁止的对象

4.5.1禁止佩戴可能致使球员受伤或为球员提供人为助力的对象。

4.5.2球员可以戴眼镜,但危险须自行承担。

5﹒球队领导者:队长与教练均须为队中成员的行为与纪律负责。

5.1队长自由球员不得担任队长

5.1.1比赛开始前,队长应:在记录表上签字,代表球队参与掷硬币。

5.1.2在比赛时,球队队长若在场上,便成为比赛队长。

当队长未上场比赛须由教练或者队长本人指定另一位选手代替队长职务,直到队长回到

场上比赛或者一局结束为止。唯有当死球时,比赛队长且唯有其本人,才有权向裁判要

求:

5.1.2.1请求说明所引用规则的解释。也可将队友的要求或问题转达给裁判员。

若无法接受裁判的解释,队长必须立即向裁判员提出异议,保留比赛后将异议记载于记

录表上以作为正式抗议的权利(规则23.2.4)

5.1.2.2请求认可

更换运动服装或配备,

确认球员的位置,

检查场地、球网、球等。

5.1.2.3依法请求比赛中止(规则16.2.1)

5.1.3比赛结束时,队长应:

5.1.3.1向裁判员致谢,并于记录表上签字以承认比赛结果。

5.1.3.2若其曾向第一裁判提出异议,可在记录表上确认抗议的记录(规则5.1.2.1)

5.2教练

5.2.1比赛时教练坐在场边指导其球队打球,教练向第二裁判提出阵容单、暂停、替补等

要求。

5.2.2教练在比赛前登记或核对己方球员记录表上的姓名与号码并签字。

5.2.3比赛中

5.2.3.1每一局比赛前,教练应将填妥并已签字之球员上场阵容单交给记录员或第二裁判



5.2.3.2在比赛进行中,他必须坐在最靠近记录员的球员席上,但可暂时离席。

5.2.3.3要求暂停或替补球员。

5.2.3.4教练可以在球员席前的无障碍区至热身区之间站立或走动进行指导,但不得干扰

或延误比赛。

5.3助理教练

5.3.1助理教练坐在球员席上,但无权调度比赛。

5.3.2若教练必须离队时,助理教练可在比赛队长的要求下,经第一裁判的认可执行教练

的任务。

第三章比赛形式

6﹒得一分,胜一局,胜一场

6.1得一分

6.1.1当球队犯规时,裁判鸣笛,并依据下列规则处罚

6.1.1.1如果有二次以上连续犯规发生,只算第一次犯规。

6.1.1.2如果双方的犯规同时发生,称双方犯规,该球不计,重新比赛。

6.1.2犯规结果

犯规的结果,则失一分:

6.1.2.1若接发球队犯规,则发球队得一分且继续拥有发球权。

6.1.2.2发球队犯规,则对队得一分且得到发球权。

6.2胜一局

第一周至第四局,先获得25分并至少领先2分则胜一局(第五局除外)若比数为24:24时,

则必须领先对队2分为止,(例:26:24;27:25)

6.3胜一场

6.3.1获胜三局之球队为该场比赛的胜队。

6.3.2若局数为2比2时,在决胜局(第五局)之比赛,先获15分并领先对队2分为胜。

6.4球队未出场及阵容不完整

6.4.1若球队经由裁判员警告后仍拒绝出场,则宣布取消资格。以每局0:25及该场0:3的

比数由对队获胜。

6.4.2球队无正当理由,于规定时间内不上场比赛,即予宣布缺席,其判决结果与规则6

.4.1相同。

6.4.3若球队阵容不完整以致该局或该场不能比赛时(规则7.3.1.1)则判该队于该局或该

场比赛失败。对队即获赢得该局或该场所需的分数或分数与局数。未能完成比赛的球队

则维持其原得的分数与局数。

7.比赛程序

7.1掷硬币:赛前第一裁判执行掷硬币决定第一周发球权及场地权,若须进入决胜局,第

一裁判须再次进行掷硬币的选择。

7.1.1在两队队长面前进行掷硬币事宜。

7.1.2掷硬币获胜者可任选下列之一:

7.1.2.1发球权或接发球权。

7.1.2.2选择场地。

输者只有另一选择。

7.1.3若两队先后进行网前热身,则由先发球的球队先行开始。

7.2热身时间

7.2.1如赛前已有场地练习,则每队上场各有3分钟的热身时间;否则,可各有5分钟时间



7.2.2若两队队长同意一起进行赛前热身,则依据规则7.2.1的规定,两队可同时进行6分

钟或10分钟的热身活动。

7.3球队上场阵容

7.3.1﹒各队必须始终保持六名队员在场比赛。

7.3.1.1每局开始时所决定的球员位置轮转顺序均须维持到该局结束。

7.3.1.2﹒若球队选择登记自由防守球员,则自由防守球员的球衣号码必须在第一周时与

6位先发球员的号码一同标示在阵容军士。

7.3.2在每局比赛开始前,教练必须将球队上场的阵容写在阵容单上,签字后交给第二裁

判或记录员。

7.3.3凡末列在上场阵容单内的球员即为替补球员。

7.3.4上场阵容单一经提出,即不得更改。

7.3.5若球员的实际位置与上场阵容单上所填的位置不符时:

7.3.5.1球员须在该局比赛开始前,依上场阵容单上所示的位置作更正,不 枧蟹!?7.3.5.2同样地若一名或多名上场球员未登于上场阵容单上,则必须依照阵容单中所列更

换球员,不 枧蟹!?7.3.5.3然而,若教练希望保留阵容单上未登记的球员上场,则必须请求合法的替补,并

登记于记录表上。

7.4位置

当发球员击球的瞬间,双方球员均须在各自的场区内依照轮转次序排列(发球员除外)

7.4.1球员位置如下:

7.4.i.1三名沿着球网排列的球员为前排球员,应站在4号位置(左)、3号位置(中)及2号

位置(右)

7.4.1.2另三名为后排队员,站在5号位置(左)、6号位置(中)及1号位置(右)

7.4.2球员之间关系位置

7.4.2.1每一名后排球员的位置均须比其所对应的前排球员离球网更远。

7.4.2.2前后排球员必须依序排列(规则7.4.1)

7.4.3球员的位置是以他们足部接触地面的位置来判定如下

7.4.3.1每一位前排球员均必须至少有一足的一部分,较具相对位置的后排球员之双足更

靠近中线,

7.4.3.2每一位右(左)侧球员均必须至少有--足的一部分,较同排中间球员的双足更靠近

右(左)测的边线。

7.4.4球一旦发出,球员即可在己方的场区及无障碍区域任意移动。

7.5位置错误

7.5.1当发球员击球的瞬间,若有球员未按其规定位置站立,则判该球员犯规(规则7.3和

7.4)

7.5.2若发球员击球时犯规(规则13.4和13.7.1)先于位置错误之前,判发球犯规。

7.5.3若发球员是击球后的犯规(规则13.7.2)轮转错误犯规。

7.5.4位置错误之判罚如下:

7.5.4.1该队失一球(规则6.1.2)

7.5.4.2球员应立即回到正确位置。

7.6轮转

7.6.1整局比赛的轮转顺序,发球顺序,球员位置都依阵容单来决定。

7.6.2当接发球队取得发球权时,该队球员必须依顺时针方向轮转一个位置(2号位置的球

员轮转到l号位置发球,1号球员则轮转到6号位置,依此类推)

7.7轮转错误

7.7.1当发球未按轮转顺序进行时,即为轮转错误(规则7.6.1)。而产生下列结果:

7.7.1.1轮转错误的球队应判丧失发球权(规则6.1.2)并由对队得一分(规则6.2)且拥有发

球权。

7.7.1.2改正球员轮转次序。

7.7.2除此之外,记录员应即判定犯错的正确时间。犯规队在错误期间所得的分数均须取

消,其对队所得的分数则依然有效。

若无法确定错误时间则分数不取消,仅判犯规球队失一球。

8.球员替补

球员替补是指裁判员允许一名球员退场,并由另一名球员上场代替其位置(规则16.5)

8.1替补限制

8.1.1每队每局最多可准许有六人次的替补,且同时可替补一名或多名球员。

8.1.2每局开始时上场的球员,仅可在该局中退场一次及再进场一次,但仅以回到原比赛

位置为限。

8.1.3替补球员每局仅可上场一次,以替换开始时上场的球员,同时该替补球员亦仅能由

原来被替补退场的球员所替换。

8.2例外替补

球员受伤无法继续比赛时,(自由防守球员除外规则8.5.2.4)应作合法之替补,如该队已

无合法替补之可能,则可使用例外替补,且不受规则8.1规定的限制。

例外替补是指不在场内之任一球员(自由防守球员除外)替补受伤之球员,受伤之球员不

得再进场比赛。

8.3驱逐替补

被判驱逐或取消资格的球员(规则21.3.2、21.3﹒3)必须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替补。若是无

合法替补的可能,则应判该队为阵容不完整(规则6.4.3;7.3.1.1)

8.4非法替补

8.4.1凡球员替补超出规则8.1之规定音,即为非法替补(规则8.2所规定之情形除外)

8.4.2当球队构成非法替补,且比赛已重新开始后才发现(规则9.1),则依下列程序处理

:

8.4.2.1非法替补之判处,为对队得一分,且拥有发球权。(规则6.1.2)

8.4.2.2错误替补应即改正,

8.4.2.3该队在犯错期间所得的分数一律取消,而对队所得的分数依然有效。

8.5自由防守球员

8.5.1自由防守员(规则4.1.2)于赛前必须用明显线条标示于记录表,号码亦必须于第一

局的阵容单上标示(规则7.3.1.3)。

8.5.2自由防守球员的特殊规定:

8.5.2.1装备

自由防守球员必须穿著与其它球员明显不同颜色或不同样式的比赛服(规则4.3.5)

8.5.2.2比赛行为

(a)自由防守球员可以替补任何一位后排球员。

(b)自由防守球员只能扮演后排球员的角色,并且不能将高于网上端的球击向对区(含

场内及无障碍区)。自由防守球员不得发球、拦网或试图拦网。自由防守球员于前区及延

长区域内,使用高手手指传球时,则队友不得将高于网上端的球完成攻击。如果自由防

守球员于后区以高手手指传球时,则队友可以任意击球。

8.5.2.3球员替补

(a)自由防守球员的替补不计为合法正常替补次数,其替补次数、对象不限,但其退场必

须与原球员相互替补,再替补时必须经过一次死球。

(b)交换时机:

i每一局开赛前第二裁判查验阵容单之后;

ii在比赛中成死球时

iii鸣笛发球之前。

(c)自由防守球员进出场区只能在球员席前介于攻击线与端线之间进行。

8.5.2.4自由防守球员受伤的替换:

(a)经等一裁判允许,自由防守球员受伤时须与场外球员进行替补,并不得参加所剩下

的比赛。(包含已替补之球员)

(b)被指定替补受伤的自由防守球员之选手,在所剩下之比赛中只能担任自由防守球员

的职务。

第四章

比赛行为

9.比赛情况

9.1比赛的开始

第一裁判员鸣笛后开始发球;而比赛的进行始于发球员击球的瞬间。

9.2死球的构成

比赛中犯规,裁判鸣笛时,构成死球。若无犯规,则自鸣笛时构成死球。

9.3界内球

当球触及包括球场界线在内的场内地面时,即为「界内球」(规则1.3.2)

9.4界外球

以下情况发生时为「界外球」

9.4.1球体触地的部分完全落在界线外时;

9.4.2球触及球场以外的任何物体,如天花板或非比赛球员时;

9.4.3球触及标志竿、绳子、网柱或标志竿、标志带以外的球网本身时;

9.4.4球体全部或一部分在有效的球网空间外通过其垂直面时(规则11.1.2情况除外)

9.4.5球体全部通过网下垂直面。(规则11.1.3)

10﹒比赛的击球:每队必须在自己比赛区域内打球(除了规则1l.1.2以外)无论如何,救球

可以自无障碍区将球打回。

10.1球队的击球次数

各队均赋予至多三次的击球(拦网除外,规则15.4.1)击回对区,若超过就构成四击球。



全队击球次数的计算不仅包括球员有意的击球,同时也包含无意的触球。

10.1.1连续击球

同一名球员不得连续击球两次(拦网除外,规则10.2.3、15.2﹒、15.4.2)

10.1.2同时触球

二名或三名球员可同时触球。

10.1.2.1当二(三)名队友同时触球,应视同二(三)次的击球(拦网除外)

若二(三)名队友均趋前击球但仅一人触球,则视为一次击球。

若同队球员互相碰撞,不视为犯规。

10.1.2.2若双方球员于球网上方同时触球而比赛继续进行,则接球的一方仍有三次击球

权。

若该球落于界外,则为该球所在场区的对队犯规。

10.1.2.3若因双方球员同时触球而造成「持球」(规则10.2.2)则判为双方犯规(规则6.1

.1.2)

并重新发球。

10.1.3藉助击球

在比赛区域内,球员不得以队友或任何建造物/物体作为击球的支撑。

然而若球员即将犯规(触网或越过中线等),队友可予以阻止或将其拉回。

10.2击球的特性

10.2.1可用身体任何部位触球。

10.2.2击球必须清晰,不可持球或拋球,球可反弹至任何方向。

10.2.3球可触及身体数个部位,惟须以同时触及为原则。

例外:

10.2.3.1在拦网时,球可以连续数次触及一名或多名拦网者,但须在同一动作中发生(规

则15.2.)

10.2.3.2球队第一次击球时(规则10.1、15.4.1)只要是发生在同一动作中,球可以连续

触及身体多处部位。

10.3击球的犯规

10.3.1四击:球队在击球回对方场区前触球四次(规则10.1)

10.3.2藉助击球:在比赛区域内,球员以队友或任何建造物/物体作为击球的支撑(规则1

0.1.3)。

10.3.3持球:球员未能清晰的击球(规则10.2.2)而是用持球、掷球。

10.3.4连击:球员连续击球二次或球连续触及身体数个部位(规则10.2.3)

11﹒近网球

11﹒1球越网

11.1.1送到对队场区的球,必须由网上有效穿越空间越过。有效穿越空间是限于球网垂

直面部分,其范围如下:

11.1.1.1下至球网上缘。

11.1.1.2两侧到标志竿及其假想延伸线内。

11.1.1.3上至天花板。

11.1.2球的部份或全部从有效空间外穿越球网垂直面飞向对方无障碍区可击回继续比赛

只要:

11.1.2.2该球员末接触到对方场区

11.1.2.2球由同边有效空间外击回,对手不得妨碍

11.1.3当球体完全越过球网以下的垂直平面时,即为"界外球"

11.2球触网

当球飞越球网时(规则ll.l.1)可以触网。

11﹒3球入网

11.3.1击球入网时,可在球队三次击球的限制下将球救起(规则10.1)。(发球除外)

11.3.2若球将球网的网孔击破或将球网击落,则该球不计,并重新发球。(发球除外,规

则11.2)

12﹒近网球员

12.1手越过球网

12.1.1拦网时,若未妨碍对方球员攻击前及攻击时的活动,

拦网者可越网触球(规则15.3)

12.1.2当进攻球员在自己的比赛空间击球时,手于击球后可顺势越过球网。

12.2网下侵入对区

12.2.1只要不妨碍对方的活动,允许球员由球网下方侵入对方空间。

12.2.2跨中线侵入对方场区:

12.2.2.1允许单是(手掌)或双足(手掌)触及对方场地,惟侵入的单是(手掌)/双足(手掌

)须

仍有一部份与中线接触或在中线的上方。

12.2.2.2禁止以身体的其它任何部位触及对方场地。

12.2.3球员可在死球后进入对方的场地(规则9.2)

12.2.4若未妨碍对方球员的活动,球员可侵入对方的场外无障碍区域。

12.3触网

12.3.1球员无企图击球而触及球网或标志竿,不视为犯规(规则12.4.4)。

12.3.2球员一旦击球后,可触及球网全长以外的网柱、绳子或其它物体。但不得妨碍比

赛。

12.3.3若球被击入网,并致使球网触及对方球员,不作犯规论。

12.4近网球员犯规

12.4.1在对方攻击前或攻击时,球员于对方空间内触及球或对方球员(规则12.1.1)

12.4.2球员由网下侵入对方空间干扰对方的活动(规则l2.2.1)

12.4.3球员侵入对方场地(规则12.2.2.2)

12.4.4球员企图击球时,触及球网及标志竿(规则12.3.1)

13.发球

发球,系指后排右方球员在发球区内用一只手或手臂将球击出而进入比赛

的动作。(规则13.4.1)

13.1一局的首先发球

13.1.1第一局与决胜局(第五局)的第一次发球,以掷硬币方式决定之(规则7.1)

13.1.2其它各局则由前一局未先发球的球队开始发球。

13.2发球顺序

13.2.1各队球员须依照上场阵容单的顺序,依次发球(规则7.3.1.2)

13.2.2每局第一次发球后,其后的发球球员依下列方式决定:

13.2.2.1当发球队赢得该球时,由原球员再发球

13.2.2.2当接发球队赢得该球时,则由接发球队获得发球权并轮转(规则7.6.2)。出前排

右的球员移到后排右位置进行发球。

13.3指示发球

第一裁判确认发球员已拿球,且双方球员已准备进入比赛,便可指示球员发球。

13.4执行发球

13.4.1球拋起或离手后,应以单手或单臂的任何部位将球击出。

13.4.2在击发球的瞬间或跳跃发球起跳时,发球员不得触及球场场区(含端线)或发球区

以外的地面。击球后,可踏入或落于发球区外或场内。

13.4.3第一裁判鸣笛指示发球后,发球员必须在八秒钟内将球击出。

13.4.4 门忻?亚八 发出的球无效,应重新发球。

13.5掩护

13.5.1发球队球员不得以个人或集体掩护方式妨碍对方观察发球者或球的飞行路线。

13.5.2在发球时,球员不得以个人或集体以挥动手臂、跳起或侧移。球飞经集结球员上

方,即构成掩护。

13.6发球犯规

13.6.1即使在对方位置错误的情况下(规则13.7.1),下列的犯规则成为换边发球。

发球员:

13.6.1.1违反发球顺序(规则13.2)。

13.6.1.2未按规定执行发球(规则13.4)。

13.6.2发球犯规:击发球后犯规正当发球后,造成发球犯规的情况如下(除非有球

员位置错误):(规则13.7.2)

当球:

13.6.2.1触及发球队球员或球未从网上垂直乎而通过,

13.6.2.2出界(规则9.4)

13.6.2.3从掩护上方飞过(规则13.5)

13.7发球犯规和位置错误

13.7.1发球员发球犯规瞬间(不当发球,轮转错误等)同时对方越位,应判发球犯规。

13.7.2反之,完成发球后该球失误(触网、出界、掩护等)则位置错误发生在先,应判位

置错误。

14﹒攻击

14.1定义

14.1.1除发球与拦网外,一切将球击向对方场地的动作皆视为攻击。

14.1.2攻击时,若触球动作干脆而球迅速离手,没有持球或掷球动作,顶球是合法的行

为。

14.1.3球完全通过球网的垂直面或触及对队球员的瞬间,便是完成攻击动作。

14.2攻击的限制

14.2.1前排球员在自己的场地空间内,可在任何高度完成攻击(除规则14.2.4所列情况外

)

14.2.2后排球员可在后区的任何高度完成攻击动作。

14.2.2.1在击球起跳时,其单是(或双足)不得触及或越过攻击线。

14.2.2.2击球后,则可落入前区范围(规则1.4.1)

14.2.3若在触球的瞬间,球的任何一部分低于球网上缘,则后排球员也可在前区完成攻

击。

14.2.4当对方发球,该球在本方前区且高于球网时,不得完成攻击。

14.3攻击的犯规

14.3.1在对方场地的空间击球(规则14.2.1)

14.3.2击球「出界」。(规则9.4)

14.3.3后排球员在前区完成攻击,(而且当击球的瞬间,球的整体高于球网的上端(规则

14.2.3)

14.3.4对方发球,球在前区且整个球体在球网上端的空间时,球员完成攻击动作(规则1

4.2.4)

14.3.5自由防守球员(规则8.5)将高于网上端的球完成攻击(规则14.2.3)

14.3.6自由防守球员在前区以高手传球方式,自己或队友将高于网上端\的球击向对区(规

则8.5.2.2d)

15.拦网

15.1定义

15.1.1拦网系指靠近球网的球员,在球网上方拦截对方来球的动作,只有前排球员可以

完成拦网。

15.1.2试图拦网

试图拦网是指未触球的拦网动作。

15.1.3完成拦网

拦网球员一经触球,即视同完成拦网,只有前排球员允许完成拦网。

15.1.4集体拦网

二或三名球员彼此靠近进行拦网为集体拦网。当其中一名球员触球时,即视为完成集体

拦网。

15.2拦网时触球

在同一次动作中,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拦网球员可连续(快且连续)触球。

15.3在对方空间内拦网

拦网时,球员的手及手臂可伸越球网,但不得妨碍对方球员的活动。因此,在对方球员

完成攻击前,不得越网触球。

15.4拦网友球队击球次数

15.4.1拦网时的触球不计入球队的击球次数中(规则10.1)拦网触球后,该队有三次击球

权将球击回对方场地。

15.4.2拦网后的第一次击球可由任何球员执行,包括拦网时触球的球员。

15.5拦截对方发球

对方发球时不准拦网

15.6拦网犯规

15.6.1在对方球员击球之前成同时,拦网球员在对方空间内触球(规则15.3)

15.6.2后排球员完成拦网或参与完成集体拦网(规则15.1.3、15.1.4)

15.6.3拦对方发球(规则15.5)

15.6.4拦网后球出界。(规则9.4)

15.6.5在标志竿外侧,越过对方空间拦网。

15.6.6自由防守球员试图或参与完成拦网(规则15.1.3和15.1.4)

第五章中止与延误

16﹒合法的比赛中止

合法的比赛中止为:暂停与球员替补。

16.1合法的比赛中止次数

每队在每局比赛中各有二次暂停及六人次球员替补的权利。

16.2合法的请求比赛中止

16.2.1在判定死球后,鸣笛发球前,唯有教练或比赛队长可以正确的手势请求比赛中止



16.2.2每局开始前请求球员替补是可以允许的,并应记录为该局中一次合法的球员替补



16.3连续的比赛中止

16.3.1无须经过恢复比赛,任何一队可连续请求一次或二次的暂停及一次的球员替补。



16.3.2同一球队不得连续请求球员替补,除非经过恢复比赛。但在同一次的比赛中止期

间,可替换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球员(规则8.1.1)

16.4暂停及技术暂停

16.4.1暂停时间为30秒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赛其暂停采用:

(a)第一局至第四局每局各有二次技术暂停,时间90秒钟,当任一球队先获8分或16分时

自动暂停,每队每局另有二次要求暂停机会,时间为30秒。

(b)决胜局(第五局)没有技术暂停,因此每队只能要求二次暂停,时间各为30秒。

16.4.2所有暂停(含技术暂停)所有球员需回到靠近球员席之无障碍区。

16.5球员替补(参阅规则8.1的限制)(自由防守球员的替补参阅规则8.5)

16.5.1替补必须在替补区内进行(规则1.4.3)

16.5.2替补的时间,只限于在记录表上完成登记替补及允许球员进、退场。

16.5.3请求替补时,球员必须站在靠近替补区准备进场(规则1.4.3)

若球员未依上述情形准备,则不允许该次替补,并判罚该队延误比赛一次(规则17.2)。

FIVE世界性及正式比赛中号码牌用来做替补球员用。

16.5.4若教练欲作一人以上的替补时,必须在请求时做出替补人次的手势。此一情况下

,必须以一对接一对的方式相继替补。

16.6非法请求

16.6.1下列状况视为非法请求中止:

16.6.1.1球赛进行中,或鸣笛发球时或鸣笛后,请求比赛中止(规则16.2.1)

16.6.1.2未经授权的成员请求比赛中止(规则16.2.1)

16.6.1.3在球赛未恢复前,要求替补的球队再一次要求球员替补(规则16.3.2)

16.6.1.4超过合法的暂停与替补次数后,请求中止比赛(规则16.1)

16.6.2除非同局中重复的非法请求必须判罚外,任何不影响或延误比赛的非法请求均应

予以拒绝而不予判罚(规则17.1.4)

17﹒延误比赛

17.1延误的类型

球队以不当行为延缓比赛的恢复,称延误比赛,包括:

17.1.1替补延误时间,

17.1.2指示恢复比赛后,延误暂停时间,

17.1.3请求非法替补(规则8.4)

17.1.4同一局内重复非法的请求(规则16.2.2)

17.1.5场上球员延误比赛的继续进行。

17.2延误的判罚

17.2.1延误警告和延误处罚的判罚属全队性的判罚。

17.2.1.1延误处罚以全场累计。

17.2.1.2延误处罚(包括警告)均须登记录表上。

17.2.2一局中的第一次延误比赛,应判罚「延误警告」

17.2.3同一场比赛中,同队任何成员第二次及以后的延误比赛应处以延误处罚,丧失一

球(规则6.1.2)

17.2.4第一周前或局问的延误处罚,应适用于下一周。

18.例外的比赛中止

18.1受伤

18.1.1如比赛进行中发生严重意外,裁判员应立即中止比赛,并允许医护助理进场,然

后重新发球进行比赛。

18.1.2若受伤球员无法以合法或例外方式替补(规则8.1和8.2),则给予该球员3分钟的恢

复时间。但同球员在该场中,不得再有另一次的3分钟恢复时间。

若3分钟后仍无法恢复比赛,则宣告该球队未能完成比赛(规则6.4.3;7.3.1.1)

18.2外来干扰

如比赛进行中发生任何外来的干扰,须中止比赛,然后再重新发球开始比赛。

18.3比赛中止的延长

18.3.1若有未能预知的情况发生而中止比赛时,只要第一 门小 筹办单位以及控制委员

会其中一人在场,便可决定重新恢复正常比赛的对策。

18.3.2当一次或多次中止比赛,其总计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18.3.2.1若在同一比赛球场恢复比赛,应以比赛中止时的比数、相同的球员及位置恢复

该局的比赛,已赛完的局数保留。

18.3.2.2若比赛改在另一比赛球场进行,则中止时未赛完的该局应取消,并依该局开始

时上场的名单重新比赛。已赛完的局数保留。

18.3.3若比赛中止一次或多次,其总时间超过四小时,则该场应重新比赛。

19┚q 间休息及交换场地

19﹒1局间休息

所有局间休息为三分钟,在此时间内应完成交换场地,阵容单登记,包括第四局与第五

局问的休息在内,各局问的休息时间一律为三分钟。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赛中,第二局

及第三局间需休息十分钟。

19.2交换场地

19.2.1除决胜局外,每局结束后求队应交换场地球(规则7.1)其它队职员则交换球队席。



19.2.2在决胜局中,一旦某队取得八分时,应立即交换场地,同时球员位置应保持原状



若未能于正当时机交换场地,应于发觉错误后立即交换。交换场地时应保留原比数。

第六章

参赛者行为

20.1运动员精神行为

20.1.1参加者必须了解比赛规则并遵守之。

20.1.2参加者必须表现出运动家的风度,服从裁判员的判决,不与之争执。有关疑问可

经由比赛队长要求解释

20.1.3参加者必须避免企图影响 门性迸 决或掩护队友犯规的行?和态度。

20.2公乎竞争:

20.2.1参加者必须以公乎竞争的精神表现尊重与礼貌。此一态度不仅是针对裁判员,也

及于其它工作人员、对队、队友、及观众。

20.2.2比赛进行时,球队的球员可彼此沟通(规则5.2.3.4)

21不当行为及其罚则

21.1轻微的不当行为:轻微的不当行为可以不受处罚,但第一裁判可以给予场内队长口头

或手势警告,以防止球队成员的不当行为,此种警告没有立即后果,将不记录在记录表内。



21.2不当行为的制裁:球队成员对工作人员、对队、队友或观众的不当行为,依其严重

程度可分为三类:

21.2.1无礼行为:违反良好礼仪、道德情操,或表现轻蔑的行为。

21.2.2冒犯行为:诽谤、侮辱的言词或动作。

21.2.3侵犯行为:身体的攻击或蓄意侵犯。

21.3制裁的等级:第一裁判依据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施予判罚,并记录在记录表上的有

:

21.3.1惩罚.球队任何成贝在比赛中第一次的无礼行为,判以丧失一球的惩罚(规则6.1

.2)。

21.3.2驱逐出场:

21.3.2.1球队成员被驱逐出场后,不可以再参加该局剩余的比赛,必须坐在球员席后方

的惩罚区,无其它判罚。(包括教练)

21.3.2.2球队成员第一次的冒犯行为应判处驱逐出场,无其它判罚。

21.3.2.3同一球员在同一场比赛中第二次的无礼行为应判处驱逐出场.无其它判罚。

21.3.3取消资格:

21.3.3.1球队成员被判处取消资格后,必须离开比赛控制区域,不可以再参加该场剩余

的比赛。

21.3.3.2第一坎的侵犯行为应判处取消资格,

21.3.3.3同一球员在同一场比赛中第二次的冒犯行漏应判处取消资格

21.3.3.4同一球员在同一场比赛中第三次的无礼行为应判处取消资格,无其它判罚。

21.4不当行为适用罚则

21.4.1所有不当行为之惩罚均属个人制裁,其制裁含蓄整场比赛累计;并登录于记录表上



21.4.2在同一场比赛中,同一队成员屡次所犯不当行为(规则21.3)(依犯规次数,而加重

罚则)

21.4.3由于冒犯行为或侵犯行为而导致被处以驱逐出场或取消资格,并不需要事先警示



21.5每局开始前及局间休息时的不当行为:

每局开始前或局间休息时的一切不当行为,须依(规则21.3)制裁,并于次局执行之。

21.6处罚卡

*警告 口头或手势,不须使用处罚卡。

*处罚 黄卡

*驱逐出局 红卡

*取消资格 黄卡加红卡(单手同时示出)

第二篇  裁判人员之职责及规定的手势

22┎q门型 与执法程序

22.1组成

比赛的裁判团包括下列职员:

第一裁判

第二裁判

记录员

四(二)名司线员

其位置如图10所示。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赛必须有一位助理记录员。

22.2执法程序

22.2.1唯有第一裁判及第二裁判可在比赛中鸣笛:

22.2.1.1第一裁判发出发球信号开始比赛。

22.2.1.2当第一裁判或第二裁判确认发生犯规,且能判明其性质时,可鸣笛中止比赛。



22.2.2当比赛中止时,他们可以鸣笛表示其允许或拒绝球队的请求。

22.2.3 门性 鸣笛中止?赛后,必须以法定手势?示之(规则27.1):

22.2.3.1如果犯规由第一裁判鸣笛时,其表示顺序:

(a)获发球的队。

(b)犯规的性质。

(c)犯规的球员?第二裁判重复第一裁判手势表示之。

22.2.3.2如果由第二裁判鸣笛,则第二裁判需依序作出:

(a)犯规性质。

(b)犯规球员。

(c)重复第一裁判手势作出下一个发球队手势,

在此状况下,第一裁判无须作出错误或犯规手势,只作出发球队手势。

22.2.3.3在双方犯规时,裁判员表示顺序:

(a)犯规性质。

(b)犯规球员。

(c)由第一裁判指示发球队。

23﹒第一裁判

23.1位置

第一裁判坐或站在球网一端的裁判台上执行职务,其视线必须高于球网上端大约50公分



23.2权责

23.2.1第一裁判由开始至结束指挥球赛的进行。其权力高于所有职员及两队的成员。

比赛进行时,他具有最终决定权。当他发现其它职员的判决有误时,有权更改其决定。

他甚至可更换未能胜任职务的职员。

23.2.2他也控制捡球员及擦地板人员的工作。

23.2.3他有权决定一切有关比赛的事项,包括规则中未规定者。

23.2.4他不允许任何人就其判决作讨论。但在比赛队长的要求下,他必须对其所作的判

决提出说明,解释所引用的规则。

若队长对该说明立即表示异议,并保留赛后提出正式抗议的权利,第一裁判必须准许其

请求(规则5.1.2.1、5,1.3.2)。

23.2.5比赛前及比赛中,他必须负责决定比赛区域与状况是否合乎比赛规定。

23.3职责

23.3.1比赛前,第一裁判必须:

23.3.1.1检查比赛区域状况、比赛用球及其它设备,

23.3.1.2召集双方队长进行掷硬币事宜,

23.3.1.3控制球队的热身练习。

23.3.2在比赛进行中,只有第一裁判有权:

23.3.2.1对球队提出警告,

23.3.2.2对不当行为及延误比赛施以制裁,

23.3.2.3判定:

(a)发球员的犯规及发球队位置的错误,包括掩护,

(b)比赛进行中的犯规,

(c)球网上方及其上半部的犯规。

(d)球完全通过网下垂直面(规则11.1.3)

23.3.3比赛结束后,在记录表上签名。

24.第二裁判

24.1位置

第二裁判是站在第一裁判对面的比赛场地外网柱附近,面向第一裁判执行任务

24.2权责

24.2.1第二裁判是第一裁判的助理,但也有自己职掌的裁决范围(规则24.3)

当第一裁判无法继续执行职务时,第二裁判可以替代他。

24.2.2第二裁判可以手势指出其裁决范围以外的犯规,但不可鸣笛,亦不可对策一裁判

坚持己见。

24.2.3他控制记录员的工作。

24.2.4他监督球队席上的队职员,并向第一裁判报告其不当行为。

24.2.5他控制热身区内的球员(规则4.2.3)

24.2.6他认可比赛中止,控制中止的时间及拒绝不当的请求。

24.2.7他控制各队使用暂停及替补的次数,并于第二次暂停及第五与第六次替补时,通

知第一裁判和该队教练。

24.2.8若球员受伤时,他可以授权例外替补(规则8.2)或给予3分钟恢复时间(规则18.1.

2)

24.2.9他检查地板状况,尤其是前区部分。同时也在比赛进行中,检查球是否符合规定



24.2.10他   匠头G?某稍 ,并向第一裁判报告其不当行为。

24.3职责

24.3.1在每局比赛开始时、决胜局中场地交换时、及任何必要的时候,他必须核对每位

球员在场上实际位置与阵容单上是否相符。

24.3.2比赛进行中,第二裁判须就下列情况作判决、鸣笛及打手势:

24.3.2.1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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