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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临时有事,王先生不得不取消已定好的“港澳游”。对于预先交付的1500元旅游费用,旅行社拒绝退还。自己感觉确实“有些理亏”的王先生昨日致电晨报“法律在线”咨询:这笔钱真的不能退吗?
今年3月初,家住武昌的王先生与两位朋友一同,报名参
加了武汉某旅行社3月21日出发的“港澳6日游”。 经协商,双方将旅游总费用定为人均4000元。签订合同后,旅行社要求王先生3人各预交1500元,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余款在出发前付清。旅行社开具收据一张,但上面并无“预付款”、“定金”字样。
3月20日,王先生因母亲生病,不得不取消次日的旅游。28日,他向旅行社提出,办证费用并未用到1500元,旅行社应退还余款。但旅行社拒绝了王的要求。
昨日,旅行社张姓负责人告诉记者,王先生交的1500元属于“定金”,不能退。旅行社已为王先生办好所有手续,王先生突然取消旅游,旅行社没有任何过错。
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华称,双方在签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这笔钱的性质,因此旅行社的“定金”一说不成立。但王先生违约在先,应赔偿旅行社为其办理手续所花费的前期费用。
邱律师称,定金与预付款的不同在于,二者的法律后果有别。若是定金,预订人违约时无权拿回,旅行社违约则应双倍返还。预付款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其本身就是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哪方违约,预付款都应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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