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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海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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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安全] 【转帖】 14岁驴友小温莒溪大峡谷死亡获最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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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4-14 14:21:00 | 只看该作者
老海豹 发表于 2015-4-14 12:56
我个人认为,夏子事件,如果发生在今年,判决极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那个领队在活动中,对队伍的掌控、 ...

我特别不希望有AA的领队被判赔很多钱,人家忙里忙外义务做了许多。。。。。当然这是从情的角度出发,从法律出发我不大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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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的确不容易。所以偶多年来很少带队去危险地 路线溜达。箭扣危险的地方去过2次后就没组织去过。古人云:事不过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22 13:07
还是自己独行好,没责任,带着大家玩,没有工资,还得担责赔款,领队图什么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5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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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4-14 14:26:16 | 只看该作者
老海豹 发表于 2015-4-14 12:56
我个人认为,夏子事件,如果发生在今年,判决极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那个领队在活动中,对队伍的掌控、 ...

我刚读了夏子事件的判决结果!感觉也有其合理性,也看了一些事件的经过,感觉夏子事件与其两次事件不能同日而语,,一个是意外伤害,一个是未成年人,夏子事件是成年人的天灾,其他参与者无主观过错,即使放到现在判决改变原判的可能性很小,这只是个人分析,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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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4-14 14:31:14 | 只看该作者
之所以判定四名驴友承担责任,法院解释,本案活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依据法律规定,活动参与人均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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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前几年还是现在,只要是有人弄碎石下来,造成人身伤害,弄碎石着就有可能承担责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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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4-14 14:36:09 | 只看该作者
唯岳 发表于 2015-4-14 14:31
之所以判定四名驴友承担责任,法院解释,本案活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

无论前几年还是现在,只要是有人弄碎石下来,造成人身伤害,弄碎石着就有可能承担责任

点评

那属于肇事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7:54
现在的判决是向所有的参与者分担责任,不管是不是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直接责任人。当然直接责任人承担的份额更高些。 以前的判决是谁踩石头(直接责任人)谁负责,跟其他人无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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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4-14 14:42:38 | 只看该作者
阿Q牧童 发表于 2015-4-14 14:36
无论前几年还是现在,只要是有人弄碎石下来,造成人身伤害,弄碎石着就有可能承担责任 ...

现在的判决是向所有的参与者分担责任,不管是不是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直接责任人。当然直接责任人承担的份额更高些。

以前的判决是谁踩石头(直接责任人)谁负责,跟其他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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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探路的活动,就把不可预知的风险告诉大家了,做为成年人你还要参加,是不是就意为着风险责任免赔了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4:49
假如改变路线前,就说明路线的危险成度,各人自行决定走与否,是不是其他人就无责任了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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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4-14 14:46:27 | 只看该作者
唯岳 发表于 2015-4-14 14:42
现在的判决是向所有的参与者分担责任,不管是不是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直接责任人。当然直接责任人承担的份 ...

假如改变路线前,就说明路线的危险成度,各人自行决定走与否,是不是其他人就无责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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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当初发活动也是各人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我个人觉得现在的判决好像是强调:各人参加的是一个集体(团体)活动,参与人互相之间要尽到某种合理程度的互相照顾互相保障义务。至于合理程度是多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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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4-14 14:49:28 | 只看该作者
唯岳 发表于 2015-4-14 14:42
现在的判决是向所有的参与者分担责任,不管是不是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直接责任人。当然直接责任人承担的份 ...

比如探路的活动,就把不可预知的风险告诉大家了,做为成年人你还要参加,是不是就意为着风险责任免赔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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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4-14 14:49:53 | 只看该作者
老海豹 发表于 2015-4-14 12:56
我个人认为,夏子事件,如果发生在今年,判决极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那个领队在活动中,对队伍的掌控、 ...

夏子事件与本案还是有所不同的。
我觉得,就“AA”来说,结伴同行有获得队友帮助、和同行之乐的欲求,那就要分担不良后果的责任;就像两人合伙做生意,赚100四六分成,那如果没有赚而是赔了100,那也应该四六分债。
如果一方有过失,肯定要为过错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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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二舅思路清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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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4-14 14:54:14 | 只看该作者
阿Q牧童 发表于 2015-4-14 14:46
假如改变路线前,就说明路线的危险成度,各人自行决定走与否,是不是其他人就无责任了呢? ...

这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当初发活动也是各人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我个人觉得现在的判决好像是强调:各人参加的是一个集体(团体)活动,参与人互相之间要尽到某种合理程度的互相照顾互相保障义务。至于合理程度是多大,要看法官(法院)怎么认定。也就是说,只要某人自愿加入到这个团体,就要负某种程度的责任,不管这个人在活动过程中是否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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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有时也让人不自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4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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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4-14 14:55:00 | 只看该作者
eijuil 发表于 2015-4-14 14:49
夏子事件与本案还是有所不同的。
我觉得,就“AA”来说,结伴同行有获得队友帮助、和同行之乐的欲求,那 ...

还是二舅思路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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