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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安全] 后落坡岭时代,你要怎样组织活动?个别法律界资深人士竟然有这种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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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13:13:0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后落坡岭时代,你要怎样组织活动?个别法律界资深人士竟然有这种想法!
原创 2016-12-30 豪客 风云单车网
落坡岭案一审结束,不管原告是否继续上诉,此事基本上尘埃落定得差不多了,上诉改变不了什么。这次符合骑友预期的判决后,骑行圈迎来了一个新时代,姑且称之为“后落坡岭时代”吧。

关于有着“京城骑行圈第一案”之称的落坡岭案的来龙去脉,我之前有连载,还不了解背景的请点击这里:

落坡岭案(1):很可能是京城骑行圈第一案,被告陈述事情经过
落坡岭案(2):京城骑行圈第一案二审,互助义务和是否有组织者是重点
落坡岭案(3):您怎么看京城骑行圈第一案?来预测一下结果吧!
落坡岭案(4):投票结果,多数车友认为被告会胜诉,还会继续组织活动
落坡岭案(5):京城骑行圈第一案三次开庭,新证据,看录像,双方激烈辩论
落坡岭案(6):京城骑行圈第一案下周二初审宣判,胜败难料,可依法申请旁听
落坡岭案(7):京城骑行圈第一案初审《判决书》全文,骑友必读,读后深思
落坡岭案歪批:为什么骑行圈第一案初审宣判后,法庭里响起如雷掌声长达3分钟?

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源自于某资深队长Y姐和我的一次电话交流。Y姐担任队长十几年了,她非常担心将来会不会受牵连。

“我们队都是通过手机短信通知队员的,这算不算组织活动?出了问题我要不要承担责任?”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让咱们来看看《判决书》中是怎么说的,第14页最后一段(《判决书》原文在上文的第 7 篇连载中):

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T哥通过在“CL聊吧”微信群中发布信息,召集此次骑行活动,该信息明确了骑行活动的时间、大致路线,可以认定T哥系此次自发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其对于参加活动的人员,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此可见,通过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来召集活动,已被法院认定为组织者。那么,Y队长通过手机短信来通知队员,同样也会被认定为组织者。

思考题:在微信群中发布“偶遇”的消息,算不算组织活动?如下图所示。


那么,既然组织者这个身份跑不了,那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判决书》第13页末这样写着:

自发式户外运动属于群众性活动的一种,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应有一定的合理限度,其限度范围应根据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

看上去不错,组织者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合情合理的。在此也要告诫未来的组织者,不要以为本案判无责就可以疏忽大意,如果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会承担责任。无论于情还是于法,组织者都必须有很强的责任心。

思考题:未劝退不戴头盔的队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接着往下看,《判决书》第14页:

首先,自发式户外运动不具有营利性,组织者并不从中获取利润,因而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后者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

非营利性活动的责任要小一些,这个貌似大家都不关心,因为本来就是不营利的。那么问题来了……

思考题:午饭费用应该如何AA?如果出发前预收AA费用但在上午(吃饭之前)就出了意外事故,预收款会不会被认定为营利?AA后结余的零钱应该如何处置?按通常的做法,零钱交给组织者用作下次活动经费,那么组织者怀揣零钱会不会被法院认定为营利?如果吃完饭后回程时、结余零钱在组织者手里而又有人出事了……

继续往下看,还是《判决书》第14页:

第二,自发式户外运动组织者只负责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行程、管理费用支出等,活动中一些事项需参加者共同决定,组织者对于参加者没有较大的支配权。参加者相对独立、自由,地位平等,组织者和参加者之间不存在绝对的管理和服从、相互隶属关系。因而从组织形式来看,自发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一条,不太好解读。比如说这次的被告之一:北京市自行车运动协会。北自协是组织较为严密和正规的,队长和队员的身份和信息在协会都有认定和备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存在微弱的“隶属关系”。这个隶属关系强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绝对的管理和服从”呢?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会是个变数。好在最后一句结论“也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对组织者有利的,不过也有活口,就是“过重”两字:多重算重?

思考题:如果在活动过程中遇到问题要临时改变路线,此时多数人赞成,少数人反对。但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队伍还是改路线了。那么,假如原本反对的人在改路线后出了意外事故,组织者要不要承担责任?

再往下看:

第三,与一般群众性活动不同,自发式户外运动存在该类活动自身特有的危险性,自然环境比较复杂,且受到天气、地形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参加者自愿参加该类活动,应视为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在一般的社会活动中,不应该有超出日常生活的不合理的危险,因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重。而在户外活动自冒风险的前提下,组织者对于户外活动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

这一段比较好理解,但还是有个问题:

思考题:小明本来不想去参加骑行活动,但在你的邀请或劝说下最终勉强去参加了。假如小明出了意外事故,那么,小明是自愿的还是不自愿的?作为邀请或劝说的你,要不要担责任?

这个假设有点伤感情啊。往下看,还是第14页:

第四,作为自发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可能没有过多的组织经验,专业性不强,与其他参加者一样只是该项运动的爱好者,意在与兴趣爱好相同的人共同享受该项运动带来的乐趣。组织者并非都是决策者,其决定也不一定都是周全或者正确的,只要不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

这段话,进一步降低了组织者的责任风险,把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界定为“有明显的重大过失”。法官的自由裁量就落在“明显”和“重大”两个关键词上了。何为明显?何为重大?这就是见仁见智了。

思考题:如果组织者具有很强的组织经验,有很强的专业性呢?是不是有经验的组织者要承担更多责任?该说法会不会导致老鸟回避、菜鸟当道?

再往下看,《判决书》第15页:

因户外运动固有的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体现人们对生命价值的尊重,自发式户外运动的伙伴之间应发扬诚信友爱、危险相助的美德,履行一定的伙伴救助义务。

这段话大赞,大家都不反对吧?那就继续看,第16页:

具体而言,伙伴救助义务包含以下内容:一、在意识到伙伴面临可能的危险时,应当及时进行提醒和劝告,防止危险产生。但警告义务并非制止义务,因为同为活动的参加者,地位平等,行动自由,他人没有义务亦未必有能力完全阻止其伙伴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你要作死,别人可以仅仅在口头上说两句“不要啊”,但不会死乞白赖地拦着你。那些很自我的人要注意了。

二、当危险已经发生,处于共同环境的伙伴应该伸出援手,进行救助,这种救助既包括亲自实施,也包括协助遭遇危险的伙伴向第三人或专业人员求助。救助义务并不强求必须达到救助成功的效果,义务人在条件和能力范围内履行适当的救助行为即可。

看看,如果你人品好,平时招人喜欢,别人就会卖力点救你。如果人品一般或讨人嫌,别人可以装模做样地救一下,反正不强求必须成功。人品很重要,出门别忘带。

三、当损害已经发生,处于共同环境的伙伴应该履行通知义务,即通知受害人的亲属或者公权机构、专业机构等。

履行通知义务,不就是打个电话吗?没问题,相信你一定会的。但是,问题又来了。上述几条描述中,都有个限定性的形容词组,就是“处于共同环境的”。意思也就是说,不处于共同环境就没有这个义务了。怎样才算是共同环境呢?视线范围内,还是听力范围内?

思考题:当某队员坚持要进行某项危险行为时,你是不是该安静地走开?还是该勇敢留下来?

《判决书》中的上述描述是本次判决的基本依据。在此,小编根据自己的经验给大家提几条建议,或许有用。相信大家都有自己的心得,欢迎回复交流:

1、不必纠结是否是组织者。只要是你发起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组织者。既然如此,不如大大方方地站出来,认认真真地做好组织者该做的事。

2、强制买保险。凡是不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律不接受报名、不允许参加活动。

3、强制执行“戴头盔、不喝酒”的规则。凡是不戴头盔的一律不允许参加活动,凡是有酒后骑行前科的一律拒绝参加活动。

4、报名时要求每个人都写清楚紧急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并纪录好每个人的血型和过敏史,以便及时通知家属,并方便医院施救。

5、集合时要点名,然后明确骑行的纪律和注意事项。有条件的可把相关内容打印出来,人手一份,请参加者签名确认。宣读纪律和注意事项的时候,录制视频作为“尽到告知义务”的证据。

6、要求每个参与者把组织者的电话号码记在手机里。在活动过程中,组织者要时刻保证手机有电。少拍照,少发微信……

7、不要提前收钱。午饭的AA费用,在结账时由其他人代收和结算,谁都不要接受剩余的零钱。如果真有剩余,不如潇洒地跟收银小妹说:“不用找了”。组织者与饭馆老板不要有亲戚关系或其他有可能被人怀疑为有利益往来的关系。

8、在哪里集合,就在哪里解散。不能在半路上就把队伍解散了。

在文章结尾时,我听到了某法律界资深人士的两个观点,惊出一身冷汗。该专家如此说:

以后关于户外活动的立法,我要提两点主张:
一、组织者要有很强的专业技能;
二、组织者要承担无责任的责任。

关于第一条,这是应该的,任何行业都应该逐步规范化,并形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是第二条,什么是无责任的责任?就是说,即使你没有责任,你也要赔钱。

在交通法中,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即使没有责任,也要赔偿10%。据说(我其实也不是很清楚)那是因为机动车属于强势的一方,且占用了较多的社会资源。然而,你们谁见过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处于强势地位?又有哪个组织者占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组织者们都是劳心劳力还没有回报的活雷锋,如履薄冰唯恐有人出事。

如果该“无责任的责任”入法,户外圈的前途也就堪忧了。

怕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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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别忘了转发噢。
2#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0 13:16:3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详细看看。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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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6-12-30 13:28:5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感觉很多保险经销商啊

队员买没买保险和组织者要承担什么责任有个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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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是买了保险却不懂保险。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30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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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0 13:34:4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草草看完,就一个感觉,“”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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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楼主是作者,没好意思说。 怕累死,没读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30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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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12-30 13:44:01 | 只看该作者
首先这个提问的领队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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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0 13:46:3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开始怀念当年绿野送保险的看好时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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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12-30 14:06:49 | 只看该作者
仔细看了,步步深入。一旦户外活动正式立法,就会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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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12-30 14:53:07 | 只看该作者
1.无论法律怎样细致都不能避免——碰瓷者、无赖者之流的作祟!(中外案例恕不枚举)


2.“无责任的责任”(所谓交强险)——这是典型的推诿责任、和稀泥的态度——这也是某些ZF推卸责任的无赖政治手段。



3.衣食足而知荣辱 仓廪实而知礼节——试看那些教育、医疗、养老。。。真正做到普及化的地区——此类恶意诉讼就相对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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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12-30 15:03:28 | 只看该作者
唯岳 发表于 2016-12-30 13:28
感觉很多保险经销商啊

队员买没买保险和组织者要承担什么责任有个毛的关系 ...

很多人都是买了保险却不懂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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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12-30 15:03:41 | 只看该作者
您的文章,您的思考,我都喜欢。


就事论事——没有别的意思。{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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