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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我写的帖子如果你通篇看完,认为我是把这起案例仅仅当做户外案例来表述立场和我对此事的看法。说明我的文字表述能力确实渣到了极致。
正因为我没有把他当成独立户外案件来看,我才写了那麽多废话、普通市民的交际活动和骑行案件没有本质区别。我重点给你说一下区别:
1。骑行案件。这类约伴骑行圈有大家共同认可的道德标准规范。和约定俗成的行为方式。
总的体现为:活动开始前,公平,公正,公开的先决条件下共同认可的: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现实中很多以免责说明书形式出现,以报名确认,表达双方认可)这里有一个公平点。你不认可,可以不参加。
体现了一个宗旨: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具有明确的,双方认可的,道德约束。(不以个人理解和个人生活经验及社会阅历来判定)
这个不管你个人内心怎么想的,首先你参加,外在表现上你肯定认可这个道德约束。
出事以后,如果反悔,无论法院怎么判,首先要先打破这个你自己之前承认,并认可的道德约束。
信守承诺在中国褒义的成语:一诺千金! 极端的一句话是:愿赌服输!
都是普通人生活交际必须具备的最基础品质。
2普通市民交际活动
这个比较庞杂我就举一些实例:约伴打球。相约好友吃饭,打牌,逛公园。甚至WC。(活动开始前,现实中这些不会有免责说明形式出现,以报名确认,表达双方认可)
这种交际活动在活动开始前没有明确的道德约束。完全根据个人理解和个人生活经验及社会阅历来判断。
第二个问题:
1.骑行饮酒。判决书里表述的很明白,逝者自己很清楚,并认可。所有参与者也都很清楚,并且没有制止。
2.担责判决,法院对组织者和其他救助者判罚解释。我没有看到明确解释。就是因为骑行喝酒和参与喝酒。所以你们违反法律。应该判罚。
即便因为饮酒违法导致判罚。死者同样也是违法者。这一点很明确。一个违法的团体,其中一个参与违法的成员因为违法导致死亡,而让其他一同参与违法的人员对死亡违法人员进行赔偿。也算是开创法律先河。
3.自己再看一遍法院为何判罚的司法解释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对于骑行这样的群众性户外运动应该予以鼓励并进行保护。但是,鼓励不等于放任。如果以自发性活动和自甘风险为由而豁免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的起码的注意义务,实际上是对骑行安全的漠视。从长远来看,更会导致群众性骑行活动的不健康发展甚至畸形发展。相反,要求骑行的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不但不会阻碍群众性骑行活动的发展,反而会促使该项运动更为健康、有序、规范、安全的进行。本院判决汤斌等人承担适当的责任,目的不仅仅是对刘××家人的赔偿和慰藉,更是为了督促骑行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充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饮酒等一切有悖活动安全要求的行为。同时也是为了督促骑行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在活动过程中相互之间施以举手之劳的关爱,最大程度地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在损害发生之后才给予积极救助。
这个判决集中体现了3点:一,你组织了。二。你参加了并在现场救援了。三。人死了,多少陪点。
用法律的终极手段推翻了大多人认可的道德约束。
法律的出现和作用是在大多数人认可并遵守的道德约束失效的情况下,进行不可调和的终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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