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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只玩不问! 于 2017-9-29 16:5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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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法盲!!一下只代表个人观点。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00d0cfea-7001-4fe6-905a-a7f70010c305&KeyWord=%E9%AA%91%E8%A1%8C
这个事件最终的判罚结果无论怎么样,目前看都是一个多输的局面。
从判罚看,首先组织者是有责,其他人只要在现场也都多少担责。
组织者在群里通知骑行中会有腐败喝酒的事。
这里有一个细节,微信群里当时有多少人直接提出反对骑行喝酒。(都是成年人,有没有人直接制止,包括逝者)实际活动中也未有人阻止,根据各方叙述没有发生劝酒的过程。
判决组织者担责或者更多担责。透露一个信息。即便是非盈利性质的组织者。组织者和参加者也是不一样的。打破了普遍认可的组织者和参加者的公平原则。如果认为非盈利活动的组织和参加者本身就不存在公平原则。那么你参加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告知组织者。未告知的情况下算不算有利欺诈?
骑行中喝酒应该是判决判罚是否担责的焦点。(实际从判决书解释来看,这不是主要原因)喝酒,抽烟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我个人认可酒后骑行,开车等都可以重罚,酒驾已经立法,骑行立法有没有我不清楚,即便喝酒走路违法,只要立法,我也赞同。
但不认可组织者给明知骑行喝酒后各种原因导致出事后。组织和参与者对死去的参与者进行赔偿。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骑行或其他任何活动中间有喝酒行为,参与人为此导致的风险由组织者和参与者共同承担,那就必须遵守。
我个人不会阻止他人骑行喝酒,腐败吃饭等不影响他人的行为,但会言语提醒。听不听自己决断。如果自己骑行,爬山,等等一切自发组织的活动中饮酒抽烟,那导致的任何安全风险自行承担。
对于组织者和参加者活动前有个很明确的事实
1。组织者已明确骑行中会有腐败喝酒(自愿参加,不强迫)
2。线路个方面也已已明示。(都是成年人,此类不违法,没有相互利益联系的约伴。应该明确属于风险自担范畴)(如果违法,那就是全部参与者都是违法人员,或没有尽到违法举报义务,都应该受到惩罚)
3。所有参加者认可这种方式并没有提出异议(没有见到强迫喝酒的描述)
以上3点对于组织者和参加者相互之间都不存在任何欺诈与隐瞒。这在出发前明确体现了组织和参加者的公平原则和知情权。
复制一段法院判罚的司法解释:
鉴于刘××的死亡结果主要由其自身原因造成,汤斌等七人的过失行为对其死亡结果的原因力非常小,且汤斌等七人在事发前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在事发后积极参与救助,故本院综合上述情况酌情确定汤斌等七人的赔偿数额。汤斌因作为组织者在骑行活动中较之一般参与者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应当承担相对较大责任,其他六人承担相对较小的责任。经本院核查,刘××发生的医疗费为1452元,丧葬费为42519元,张灵芝、周淑芹请求的丧葬费为42516元,本院不持异议;由于刘××的父亲已经在诉讼中去世,则本案涉及的被扶养人仅为周淑芹(超过75周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83210元,刘××去世时不足60周岁,其死亡赔偿金为1057180元,以上共计1284358元。在此数额内,汤斌承担8000元的赔偿责任,李万杰、蔡锐、夏松岐、熊建中、潘佩锋、康涛每人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对于骑行这样的群众性户外运动应该予以鼓励并进行保护。但是,鼓励不等于放任。如果以自发性活动和自甘风险为由而豁免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的起码的注意义务,实际上是对骑行安全的漠视。从长远来看,更会导致群众性骑行活动的不健康发展甚至畸形发展。相反,要求骑行的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不但不会阻碍群众性骑行活动的发展,反而会促使该项运动更为健康、有序、规范、安全的进行。本院判决汤斌等人承担适当的责任,目的不仅仅是对刘××家人的赔偿和慰藉,更是为了督促骑行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充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饮酒等一切有悖活动安全要求的行为。同时也是为了督促骑行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在活动过程中相互之间施以举手之劳的关爱,最大程度地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在损害发生之后才给予积极救助。
以上判决的理解。
1:死亡原因主要由自身原因造成。组织者和参与者已经尽到一定责任和义务。
那些是组织和参与者没有尽到的义务也是处罚原因:
以自发性活动和自甘风险为由而豁免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的起码的注意义务,实际上是对骑行安全的漠视。从长远来看,更会导致群众性骑行活动的不健康发展甚至畸形发展。相反,要求骑行的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不但不会阻碍群众性骑行活动的发展,反而会促使该项运动更为健康、有序、规范、安全的进行。本院判决汤斌等人承担适当的责任,目的不仅仅是对刘××家人的赔偿和慰藉,更是为了督促骑行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充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饮酒等一切有悖活动安全要求的行为。同时也是为了督促骑行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在活动过程中相互之间施以举手之劳的关爱,最大程度地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在损害发生之后才给予积极救助。
浓缩一下就两句话:
1.自发性活动风险共担(并非风险自担)
2.组织和参与者必须,杜绝饮酒等一切有悖活动安全要求的行为。(谁能做到,给我出来走两步,饮酒仅仅是有悖活动安全的一个因素。一切,是无限大和多的各种因素)
3.判决最后一段下划线和法院以上所判因果关系是矛盾的。
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普遍认可防患于未然的处事行为准则。普遍认可骑行不宜过多饮酒(饮酒有极大因人而异的成分),(根据描述似乎又没有触犯法律,如果触犯法律应该有明确司法解释)此事件中组织和参与者做到了相互关爱(明确告知,自愿腐败喝酒,没有出现任何劝诫和反对行为和声音)你不认可可以不来,不想喝可以不喝,这是活动开始前相互之间力所能及做到的最大关爱。出事后现场组织者和参与者也做到了力所能及。
最大程度地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本身就是一句及其扯淡的废话,最大程度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没有人能做到这点)
此事件组织者和参与者在相互知情并完全明确认可的条件下已经做到力所能及!!
用事件导致的结果去推翻在法律未明确界定违法犯罪行为之前,推翻相互之间活动开始前就以明确约定并认可的约定,这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和影响是巨大的。判罚和自愿捐助会导致完全两个不同的社会结果。
法院判决给我的印象,组织者和参与者没有绝对导致参与者死亡的过错,但死人了,多少陪点。组织的多陪点,在场的少陪点。
法院判决给我对民间自发活动组织的司法解释印象:
一:组织就担责,并且是人力所不能及的无限责任(杜绝一切有悖活动安全要求的行为)
二:参与就担责(如果出事,只要不在现场躲得越远自己越不受损失)(杜绝一切有悖活动安全要求的行为,对同行的关爱,并积极救治)只要不在现场不存在关爱和积极救治。也就不存在责任。
我认可非营利性自发组织者担责:组织者如在活动之初如有恶意,欺诈和隐瞒的行为,理应担负所造成的风险责任。
法律的作用是惩恶扬善:判决是否在惩罚善良。组织者是非盈利性质,其他参与者在出事后也进行了积极救治。
判决的目的是警示以后的参与者任何安全因素尽最大可能防患于未然。
此司法判决有悖:组织者和参加者在活动过程中相互之间施以举手之劳的关爱,最大程度地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在损害发生之后才给予积极救助。
防患未然的最有效和直接手段是:在自身明知故犯的情况下导致的一切风险由自身全部承担。包括生命。在他人有不安全行为行动之前给予足够的提醒。(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所以没有制止权)
做一个假设:法院判决组织者和参与者对死亡家属不以判决的形式给于任何金钱补偿。(可以自发捐助)但判决组织者因为活动有明确的喝酒安排。所有参与者及其微信群内所有未直接反对此做法的人判决1-3月禁酒义工。(可以有提醒义务)对积极进行救治的所有参与人员免除义工处罚。(不包括组织者。参与救治的虽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但积极参与救治体现了相互之间的关爱,已尽到损害发生后最大程度的降低损害延续)
这样判罚导致的结果:1,以后所有参与者会明确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风险全部自己承担,会谨慎的参与自发组织的活动,促使参加人员自身提高防范和发现隐藏风险的能力。2.所有直接知情者发现安全风险后,在活动开始前就会积极做到明确提示。3组织者会谨慎的组织活动。4.会使整个社会会更加融洽,促使民族产生更多愿意的担当的人。
我的理念:组织者永远没有参与者人多。组织者是有缺陷的人。参与者人数相比较组织者人数要大。自发活动参与者有积极提醒,弥补组织者的不足的义务,从而共同防范,应对,万变的各种风险。如果发生风险所有人也能积极的应对和处理。
我不认为国人是劣等民族,但事实是:行人横穿高速,出现交通事故,汽车是被判罚的。碰瓷如此之多的当下竟没有判诈骗的。老人倒地,老人或家属说是你造成的,只要你说不清楚就是需要花钱摆平的。如果不小心说清了,老人及家属也是不需要被判罚的。去扶起一个摔倒的老人都需要先拍视频,照片,看有无人证在场在作出决断是民族的悲哀。
这回好了,再加上一条。只要你组织活动(自发活动不局限户外,爬山,骑行,2人以上约定的事情都是自发活动,斗地主,打麻将,凑一桌吃饭也一样,你就3-5个一起去WC解决私人问题,只要约了,就要风险共担)。参与就必须具备杜绝一切有悖活动安全要求的行为的能力。如果你不具备此能力,最好的办法是不当组织者,别人出事躲远点。自己出事让家属告。
如果有天我选择冷漠,你无权指责我。
如果有天你身处危难,别奢望我会对你帮助。
有心无力,责任太重,代价太大,我扛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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