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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涯19172 于 2011-8-11 02:20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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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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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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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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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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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雾灵山的公告标明区界在哪里?
作为执法者首先就违反了第一十四条。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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