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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事出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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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谴责控诉国家林业局河北承德兴隆县东梅寺派出所以胁迫的卑劣手断违法扣押滞留北京几十名户外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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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发表于 2011-10-23 13:10: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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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发表于 2011-8-11 01:50: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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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发表于 2011-8-11 01:56: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天涯19172 于 2011-8-11 02:20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这雾灵山的公告标明区界在哪里?
作为执法者首先就违反了第一十四条。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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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发表于 2011-8-11 02:09:3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雾灵山公安分局 的帖子

套票这种说法成立吗?当时我们上山时,领队带领我们是准备到达雾灵山主峰的,在上到第二个垭口时,前边队员已经进入防火道,雾灵山森林公安局有关人员已经在那里等候,带走了我们的两个队员,全队及时通报了这个情况,当时几个领队及时用手台商量,决定原路下撤。不进入景区。由于是手台商量的,森林警察知道了我们的意图,他们到山下把我们的三辆车其中的两辆强行带到警察局,我们一行70多人下山后没有车辆回京,只能让女同志和身体虚弱的驴友上车,大部分驴友在登山后(2.0级),再步行20公里。给参与这次活动的驴友带来了很大的人身伤害。这就是雾灵山“东没事”派出所所谓的“逃票”?这就是你们说的“网球在带领大家逃票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门票标准是什么?郁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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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发表于 2011-8-11 02:11:44 | 只看该作者
糊涂、 发表于 2011-8-10 10:23
行程都被别人掌握这么清楚。明显是被“不良用心的人”打了黑枪。

明显的钓鱼执法,据说当地派出所电脑桌面用的都是网球的照片,而且刚发贴,他们就回贴,看来上绿野不是一天两天了。
这活动肯定一发起,他们就看到了。既然提前知道网球组织去雾灵逃票,他们认为这个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为什么不打电话提前劝阻,不跟贴说你们上山,我就罚你钱。而是专门等你上了山,再罚你钱。明显就是钓鱼执法,活动一开始就被当地人算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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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发表于 2011-8-11 02:13:31 | 只看该作者
河北省森林公安局雾灵山分局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
处罚条例参考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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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发表于 2011-8-11 06:19:47 | 只看该作者
Mr.Zippo 发表于 2011-8-11 02:11
明显的钓鱼执法,据说当地派出所电脑桌面用的都是网球的照片,而且刚发贴,他们就回贴,看来上绿野不是一 ...

对,现在分析起来完全就是这样,钓鱼执法,流氓警察惯用的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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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发表于 2011-8-11 07:1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事出有因 的帖子

这逃票一说, 是我们从你们发的公告上看到的,既然你们都把自己的行为定位是逃票,还怕别人说吗?景区和保护区没有明显的界线区分。四顷地门口立的牌子想必你们已经看到了。你们进入的那是核心区,而走到了顶峰盘道上,难道不是已经进入景区了吗。核心区是禁止进入的,进入景区就该购票了吧。对你们的处罚是对你们组织者第二次组织这种行为的处罚。为什么两个组织者都不出来说什么了,你们还要 在这里狡辩呢?

点评

逃票犯什么法?你罚什么款?行政处罚依据是哪条?我正做全国的行政执法项目,要不咱俩理论理论?河北省也是我客户。哪天去和你谈谈心?  发表于 2011-8-26 21:43
我们没有进入景区 凭什么买票 更谈不上逃票了  发表于 2011-8-11 14:29
我们去的时候那个牌子是反方着的 下山的时候才发现牌子正过来了 那么 这是不是你们工作的失职呢  发表于 2011-8-11 14:28
谁心虚谁自己知道 我们都不怕曝光 为什么就丫在这一口一个低调呢 没做亏心事 不怕鬼敲门  发表于 2011-8-11 13:11
别TM扯淡了,什么情况大家心里都有数,谁都不是3岁小孩,这一套骗鬼去吧,你在这里玩啥舌战群儒呢,你们领导不也没出来放屁吗。  发表于 2011-8-11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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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发表于 2011-8-11 07:33:0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小宝钓鱼 于 2011-8-11 07:52 编辑

回复 雾灵山宣教科 的帖子

罚款的收据呢!收钱没给收据你们这边垃圾不能不认吧,法庭上见吧。
你们这帮垃圾能对把五十岁的女驴友潇潇强行拉上警车、并大打出手,还有什么事情办不出来。
我们每月都在缴税,竟然养了你们一群猪狗不如的东西。

点评

好!!顶一个~~  发表于 2011-9-14 22:25
声援一个  发表于 2011-8-11 13:06
骂的好,这帮狗日的,竟然如此粗暴的对待女同志  发表于 2011-8-11 12:23
说得好!  发表于 2011-8-1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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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楼主| 发表于 2011-8-11 08:52:51 | 只看该作者
广大驴友们联合起来声讨这种卑鄙无耻的执法方式并抵制不去雾灵山


        种种迹像表明2011-8-6日北京65名驴友被承德兴隆警方滥用职权非法扣留、违规处罚是一次有组织有预谋的行动
      某些执法部门早已潜伏进绿野并观注每次登山活动, 8月6日的登山活动早己被某些执法部门盯上,该执法部门在8月6日前己观注报名情况、我们的报名显示领队、收队手机联系方式,该执法部门在得知我们要于8月6日登山对这种行为不尽早干予、反而布下一张大网在等待我们。在我们到达进山入口前己提前将相关告示藏匿待我们上山后在将相关告示搬出、可是苍天有眼告示大牌子的两个支柱上沾满泥巴。
         不安行政处罚法规定、充当景区的家丁、以扣押人员、车辆及拆卸车牌的胁迫方式收取违规罚款8500¥、不出示处罚决定书不给财证票据(理由财务下班、那白条总该有一张吧)、企图私分该笔罚款。
在此我呼吁广大驴友鄙视并声讨该行为、告诉身边的亲友去事非之地雾灵山之前最好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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