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截至目前发帖前看到过的帖文内容看,个人观点作个预见,天行队最多估计也就负有象征性的民事补偿责任,注意是补偿责任。活动的领队(这次其实是收队),个人觉得已经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带着队伍的绝大多数人下撤了。作为参与活动的每一位山友,都是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首先得对自己的行为负有主要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再分析其他相关人有无责任及其责任的大小。商业领队比AA领队有盈利情况,应该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商领承担责任的前提之一,还得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主观上的一般过错,还有重要一点:责任能否认定,要看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损害行为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马云飞最后很爷们,但活动过程中对队员无碍有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凭单纯的死亡结果而草率论定其就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目前无从得知,但他已经对自己的冒险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谈论马云飞的法律责任已无必要。活动提示的内容只能证明活动组织方有不妥当的地方,但对死亡结果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实际上死亡结果也不是活动提示内容的不妥当造成的。
户外应当敬畏自然,该放弃就放弃。不就是登顶个东灵山吗?悲剧的生命落幕,余生的亲友悲伤!何苦!
最后申明下,本人从未参加过天行队活动,对天行队的相关人也无交往,就事论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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