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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猪猪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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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222东灵山事件捡包需承担的或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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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1-2 21:42:14 | 只看该作者
造谣也要长点脑子吧,你挺会编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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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1-2 21:47:37 | 只看该作者
1.无自发光系统的包如何在黑夜中做路标?2.煊儿回忆联系他们的时候一直说在五指峰,没有提到包;3.包的位置放在中午吃饭的地方,小鱼司令上去救援的时候过了这片地方,手电指路他们都没看到,如何看到黑暗中的包;4.一个连路都不认识的领队,如何在黑暗中找路,如何定位黑暗中一个两小时路城外的包;5.你说法律分析,有什么证据证明他们回去了,任何人的猜测都是猜测,在法律上是都不予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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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1-2 21:49:46 | 只看该作者
猪猪球球 发表于 2013-1-2 20:29
欢迎讨论,引用客观证物,探讨或有法律责任,勿做主观裁定。

你提到了客观物证,但是你的帖子通篇都是不在场人的猜测而已,猜测算物证么?不过天行队灵山活动帖子中的各种失误物证可是一堆啊,你要真想替天行队开脱责任,不说话时最好的保全自己,不然说的多,错页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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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1-2 21:49:5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应该说清楚要负哪方面的法律责任。

点评

我不是律师,无法给出精准的法律意见,所以我做出的分析都是“或有法律责任”。更不是任何一方的托,甚至不是驴友。 关注本事件,只是在2002年初夏或初秋组织老师同学20余人,爬过一次北灵山,完全无知无畏,穿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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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1-2 21:53:35 | 只看该作者
通篇都是你主观臆断的东西,连个像样的法条都拿不出来,你还是替煊儿和老张想想,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经营罪和商业欺诈这三条他们怎么躲得过去吧,就别替别人操心了

点评

呵呵,哥们,你咋没给定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颠覆国家罪名呢。顶多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赔偿,竟被你上升到刑事案件了。。。。。。天理何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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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1-2 22:21:16 | 只看该作者
包不是抢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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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1-2 23:14:54 | 只看该作者
猪猪球球 发表于 2013-1-2 22:40
我不是律师,无法给出精准的法律意见,所以我做出的分析都是“或有法律责任”。更不是任何一方的托,甚 ...

楼主学过法律么?看你的帖子通篇都是猜想,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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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1-2 23:31:2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航海者 于 2013-1-2 23:32 编辑
猪猪球球 发表于 2013-1-2 22:40
我不是律师,无法给出精准的法律意见,所以我做出的分析都是“或有法律责任”。更不是任何一方的托,甚 ...

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遇难两人来到过放包点,根本无法追究拿包人的责任,论坛里凡是无视天行队活动召集误导队员,活动组织混乱不堪,正副领队都不合格,安全装备不齐,副领队抛弃下撤4名队员带无碍冲顶等这些导致遇难事故发生直接原因,而强调背包的人都有托的嫌疑。可以明确地说下,别枉费心机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两人回到过放包点,拿包根本就不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追究法律责任根本就没有依据。哪怕两人遇难地点距离放包点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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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1-2 23:38:19 | 只看该作者
猪猪球球 发表于 2013-1-2 22:40
我不是律师,无法给出精准的法律意见,所以我做出的分析都是“或有法律责任”。更不是任何一方的托,甚 ...

岳飞当年就是“莫须有”被秦桧害死的,看来你这莫须有的罪名捏拿的很有风马牛不相及之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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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3-1-2 23:38:54 | 只看该作者
岳飞当年就是“莫须有”被秦桧害死的,看来你这莫须有的罪名捏拿的很有风马牛不相及之感啊

点评

“莫须有”和“或有”根本就是就是风马年不相及的两个概念! 心底无私天下宽,何必造成此地无包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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