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航海者 于 2013-1-2 23:32 编辑
猪猪球球 发表于 2013-1-2 22:40 ![]()
我不是律师,无法给出精准的法律意见,所以我做出的分析都是“或有法律责任”。更不是任何一方的托,甚 ...
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遇难两人来到过放包点,根本无法追究拿包人的责任,论坛里凡是无视天行队活动召集误导队员,活动组织混乱不堪,正副领队都不合格,安全装备不齐,副领队抛弃下撤4名队员带无碍冲顶等这些导致遇难事故发生直接原因,而强调背包的人都有托的嫌疑。可以明确地说下,别枉费心机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两人回到过放包点,拿包根本就不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追究法律责任根本就没有依据。哪怕两人遇难地点距离放包点不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