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猪球球 发表于 2013-1-2 22:40 我不是律师,无法给出精准的法律意见,所以我做出的分析都是“或有法律责任”。更不是任何一方的托,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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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光海 发表于 2013-1-2 23:38 岳飞当年就是“莫须有”被秦桧害死的,看来你这莫须有的罪名捏拿的很有风马牛不相及之感啊 ...
猪猪球球 发表于 2013-1-2 23:51 “莫须有”和“或有”根本就是风马年不相及的两个概念! 心底无私天下宽,何必此地无包呢?
木光海 发表于 2013-1-2 23:59 最见不得混淆是非,法律责任见传送门:关于天行队12月22日灵山事件法律事实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探讨 http://b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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