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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猪猪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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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222东灵山事件捡包需承担的或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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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3-1-2 23:46:09 | 只看该作者
猪猪球球 发表于 2013-1-2 22:40
我不是律师,无法给出精准的法律意见,所以我做出的分析都是“或有法律责任”。更不是任何一方的托,甚 ...

刚才看有人说到无碍家人已经开始走法律程序,可以肯定的是老张,宣儿,以及小飞都躲避不了责任,尤其是小飞,感慨他的遇难,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无碍家人心肠软,有可能不增加小飞为被告,如果不是,增加小飞为被告,小飞的责任是跑不掉的,赔偿将以小飞遗产作为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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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3-1-2 23:47:2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可以让海猫联系一帮子老驴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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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楼主| 发表于 2013-1-2 23:51: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猪猪球球 于 2013-1-4 09:28 编辑
木光海 发表于 2013-1-2 23:38
岳飞当年就是“莫须有”被秦桧害死的,看来你这莫须有的罪名捏拿的很有风马牛不相及之感啊 ...


“莫须有”和“或有”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

心底无私天下宽,何必此地无包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点评

哎呦喂,还天地无私,请问你说了这句话,心安么?你一直将客观啊,证据啊,你文章里一个都没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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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3-1-2 23:58:36 | 只看该作者
猪猪球球 发表于 2013-1-2 23:51
“莫须有”和“或有”根本就是风马年不相及的两个概念!

心底无私天下宽,何必此地无包呢? 

哎呦喂,还天地无私,请问你说了这句话,心安么?你一直将客观啊,证据啊,你文章里一个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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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3-1-2 23:59:5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木光海 于 2013-1-3 00:05 编辑

最见不得混淆是非,法律责任见传送门:关于天行队12月22日灵山活动重大失误致人死亡案件法律事实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探讨
http://bbs.lvye.cn/thread-600446-1-1.html

点评

连“或有”概念不明白,其任何有关“法律”内容的帖子根本不屑一看。 “或有”,“或有”,我根本没说你有罪,你却自灌“莫须有”罪名,警示“此地无包”! 在此你每发一个帖子,就是在向众人高呼一遍“此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3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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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3-1-3 00:07:20 | 只看该作者
这末严肃的问题不是打嘴仗能解决的!关键证据都没显示,真相还在云里雾中,谁是福尔摩斯?谁是李昌玉?咱是旁观者,只希望天寒人间有暖,文明生存!延续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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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3-1-3 00:09:49 | 只看该作者
好一句心底无私天地宽,你也不扪心自问,半夜惊醒,你心可曾安过,又在这混淆是非的功夫,还不如多求求家属不要上法庭起诉天行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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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楼主| 发表于 2013-1-3 00:19: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猪猪球球 于 2013-1-3 05:31 编辑
木光海 发表于 2013-1-2 23:59
最见不得混淆是非,法律责任见传送门:关于天行队12月22日灵山事件法律事实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探讨
http://bb ...




连“或有”概念都弄不明白,其任何有关“法律”内容的帖子根本不屑一看。

“或有”,“或有”,我根本没说你有罪,你却自灌“莫须有”罪名,警示众人,"此地无包”!

在此你每发一个帖子,就是在向众人高呼一遍,"此地无包”!

请歇了吧,大家都知道了,“此地无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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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3-1-3 00:22:1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xflgx 于 2013-1-3 00:25 编辑

有人歪曲事实,通过主观猜测不讲证据,总把责任往拿包的人身上推,不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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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3-1-3 00:27:03 | 只看该作者
你一直强调你说或有,是吧,但是你的帖子标题写的是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分析,文章内容是推测,文章标题是肯定语气,你这么纠结是想表达啥?想表达啥?

点评

只能说这个人是傻X,我还以为真的是什么法律问题呢,转移人们注意力的马甲???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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