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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行队12月22日灵山活动重大失误致人死亡案件法律事实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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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12-26 11:46:42 | 只看该作者
shuichai 发表于 2012-12-26 11:41
我的意见呢,如果是真正的AA活动,自己自不量力出了意外,不应当向领队或者其他队友追究法律责任,除非领 ...

认同你的意见。但不希望看到意欲左右家属想法的帖子而已。如果司法程序真的能够给个说法,也会推动户外的规范性。但因为离开5年了,不知结伴是占点便宜的性质,还是商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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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23:33:0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木光海 于 2013-1-3 00:24 编辑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未经本人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本人发表一切图片及言论

本文目的: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分析此次遇案的法律事实,
要正确认识煊儿、马小飞、老张和天行户外的关系,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个事实和一个法律概念,叫法律事实。一个事实是:12月22日天行队的灵山活动发布在自由结伴板块,而这个板块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领队户外活动。见截图:

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如何理解呢?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自然的与法律相关的事件以及因人为产生的与法律相关的行为都是法律事实,前者是一种结果,后者是一种状态。法律行为可以引发法律事件,进而形成一种法律事实。如偷盗是一种法律行为,某人被盗是一个法律事件,之后某某行使的偷盗行为、某人被盗以及盗后某某被抓的事件,都已成为一个法律事实。
根据这个概念煊儿和马小飞发表活动致无碍死亡是一个法律事实,因为他们在活动帖子中存在欺诈行为,什么是欺诈行为,我们看民法通则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活动帖中领队的活动声明“老驴热身、新驴拉练”和“山上有点凉快,多带件衣服”的语言符合民法通则对欺诈行为的认定;
而且导致无碍死亡的另一主因是马小飞带其冲顶,是马小飞作为本次活动的副领队,带队员冲顶这一法律事实决定的。
那么马小飞的死亡由谁负责?
1.我们要首先认定马小飞与老张和天行户外的关系,众所周知,天行队的依托主体是北京海蓝天行户外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于2009年5月成立,但其营业执照,早在2011年12月即被注销。但是老张一直以天行队名义发布活动,即天行队的名称持有人是老张,也可称作法定代表人,虽然公司注销了,但是老张以“天行队”发布活动的法律事实清楚而且确凿;
2.天行队的官方微博天行户外,于2012年12月23日13:56分和2012年12月23日14:18分发布了两条微博,老张作为天行队和天行户外微博持有人发布的两条信息,“12月22日,东灵山活动,因风雪过大在五指峰附近大部队由领队煊儿(网名)带领提前下撤,副领队马小飞(网名)及队员无碍(网名)继续登顶,在登顶后下撤过程中因队员无碍体力不支造成下撤困难,后迷路。17时左右报警。19时左右失去联系。现得到前方最新消息,救援结束,两名队友均已遇难,愿逝者安息。”和“沉痛悼念天行舍生忘死的好领队马云飞及队友无碍(网名),愿他们一路走好,天堂里没有风雪。”是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发表的声明,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法律声明。通过截图我们可以看到老张作为天行户外法定代表人对12月22日灵山活动是天行户外活动的事实认可,和煊儿、马小飞二人是天行户外的领队法律事实关系的认可。见截图:

那么,天行户外的领队马小飞在户外活动经验欠缺的情况下,灵山意外身亡,天行户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老张在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声称,“他认识煊儿和马小飞半年左右,不少熟人会以天行队的名义发起活动,一般他也会允许。但不认识的人用天行队名义,他也没法阻止。”大家注意一个重点,马小飞、煊儿和老张认识这是不争的事实,假设他只是因为熟人的关系让马小飞和煊儿使用天行队名义发互动,这也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授权,既然老张授权二人开展高风险的户外活动,就要附有监管责任,因为是他人使用你的商标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你监管不到位必须负有法律责任。
4.煊儿必须为马小飞的死亡负法律责任这是不争的事实,参见广西7.9手手遇难判例。
5.煊儿在回应贴中有关和马小飞对话内容,因马小飞死亡,在无旁证的前提下可能会为煊儿开脱部分责任
6.天行户外和天行队的名称是依据北京海蓝天行户外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而形成的,虽然该公司已经被注销,但是依托公司主体形成的天行户外和天行队名称依然被使用,那么就意味着商业行为的延续,但是公司注销了,公司经营行为依然存在,便涉及到了“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同时,如果公司存在,老张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是公司现在被注销了,那么老张作为自然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也就是家属如果胜诉,老张可能就破产了,具体证据见截图:
特意去工商局网站查了一下注册信息:
主体名称:
北京海蓝天行户外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涛
行政区划:
昌平区
成立日期:
2009-05-15
注册资本:
3
经营期限自:
2009-05-15  
经营期限至:
2029-05-14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企业状态:
吊销
地址/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宇川大酒店108
经营范围:
组织体育交流活动;技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体育用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文化用品、日用品。
吊销日期:
2011-12-13


基于以上法律事实无碍的死亡须有天行户外(老张)、煊儿和马小飞负责;马小飞的死亡由天行户外(老张)、煊儿负责
二、家属如何追责
我们看刑法中有一条罪名叫“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名如何认定呢?我们先看法律解释: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这个罪名具有什么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过失致人死亡罪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那么我们看看活动执行方是否存在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
1.气象台提前一周发布降温大风预警,而活动执行方忽略了这一预警,存在主观上的估计
2.根据队员回忆和当事人回忆活动执行方并没有按照活动计划,中止登山,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3.根据队员回忆领队对路线不熟悉,在人数众多,气象条件恶劣的情况下,可以很明确预见危险发生,而为中止活动,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写这个帖子没有别的目的,本人也无意继续展开做专题分析,只是一个探讨,一个希望,探讨这件事情的因果关系;希望新驴以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只有这样那些“黑领队”才不能拿人命当儿戏,我们才有安全保障,户外运动才会健康发展,更多的负责领队才会涌现。最终的法律事实关系和法律责任由法院认定,本人也将拭目以待。
补充:1.有人问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率,参见广西7.9手手遇难案件判决,免责条款无法律效力,为单方面约定,尤其在商业户外活动中,法院会比照旅行社进行判决。2.有人问绿野网是否有责任?我还要在绿野看帖子呢,就不回答这个问题了

请水军和马甲口下留情,手下留情,当为子孙后代万世积德了,阿弥陀佛!
为保护证据不被销毁,其他内容本人不做列举




点评

绿野也逃不了关系,无论无碍是在哪报的名最终都是以外挂的方式在绿野网上报名,在这次事件中领队有很大的责任,组织和救援基本上拿驴友的生命开玩笑,这些在户外没有一点危险意识的领队绿野是怎么认证出来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 16:14
太好了,这是证据啊,希望律师能看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 14:55
为楼主提供遇难领队与老张今年11月份一起活动时的照片,他们的队旗,大概能佐证点什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8 10:28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8 10:22
最近好像很多跟贴被删除掉了啊! 不懂? 删贴的做法太不明智了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8 09:08
有句话叫:民不举,官不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12:36
简单评论一下: 1、你的证据引述与认定,个人认为过于草率。比如,”天行队”、“煊儿”、“马小飞”与“老张”与公司,以我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个人意见,证据远不能说充分。 2、虽然死了人,但是我不赞同引述刑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8:29
同志哥,你这是写起诉状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8:03
标记 网友资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0:45
一、吊销与注销是公司不同的法律状态。 二、即使商业领队(这次指煊儿),也不一定对队友的死亡承担责任,原因我想你知道的。 三、现在对灵山事件作过细的法律责任探讨,个人觉得不合时宜,你要探讨,还是等这个事件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0:37
楼主啊,这帖子说错也不对,说对也有点不好,左右为难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5 23:45
法律普及贴,但问题想请教一下:1、发布活动贴中有大段的免责条款,是否会成为某些人逃避责任的盾牌。2、绿野网是否有连带责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5 23:39

评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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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2-12-25 23:35:32 | 只看该作者
顶个。
冒昧与光海握个手。
{: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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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2-12-25 23:39:28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普及贴,但问题想请教一下:1、发布活动贴中有大段的免责条款,是否会成为某些人逃避责任的盾牌。2、绿野网是否有连带责任?

点评

据了解,免责条款好像不被保护吧,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27 14:34
1、根本上还是要区分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对于经营活动,因为存在合同关系,存在经营行为,根据合同法以及旅游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这种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应当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不存在经营行为,组织者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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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25 23:42:12 | 只看该作者
静待此事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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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2-25 23:44:54 | 只看该作者
不明白为什么要玩这种户外,是不是被户外用品店的老板忽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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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00:07:43 | 只看该作者
航海者 发表于 2012-12-25 23:58
是啊,希望如楼主所愿,这东西往往左右都对有时候,有时候左右都错,这次是无良领队,其实也有无良队员, ...

您这个刚注册不到三天的马甲,背后不知道是那位大神,或者商业领队,要是这篇文脏耽误您挣钱了,真不好意思。这个圈子你懂,我懂,大家心知肚明,领队要学习法律也好,法制社会,用法律维护自身还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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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您开贴不就是让大家讨论的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0:15
怎么探讨问题就变成马甲了。。。,哥,我以前不混绿野,只是在8264,8264id 孤单万里行,qq2405428319,名字 航海者,通过qq直接登录绿野。。。,哥,不带这么欺负人的啊,我关注此事,是因为我是一起户外天津队的,2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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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2-25 23:45:32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啊,这帖子说错也不对,说对也有点不好,左右为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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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2-25 23:49:0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按楼主之敬业精神去挖户外领队责任,估计以后不是有负责任领队大量涌现,而是没有人敢做领队了。楼主应该是学法的,要挑一个人的过失或者过错太容易了,防不胜防的,我这么说,你懂地

点评

你这个论调,无耻之极。我举个类比的例子吧。 比如市场上有人把地沟油当食用油销售,人们说,这不行,要制裁,不允许把地沟油当食用油卖。然后你说了,你说,不要这样么,这样打击人家,就不会有人榨油卖油了。这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11:24
第一我这个是基于事实的探讨,第二,只有驴友懂法了,超越绿野平台维护自身权益,这样的悲剧才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是那些“坐椅待币”挣钱的商业领队不想看到的,但这是户外运动的明天。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5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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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23:54:24 | 只看该作者
航海者 发表于 2012-12-25 23:49
如果按楼主之敬业精神去挖户外领队责任,估计以后不是有负责任领队大量涌现,而是没有人敢做领队了。楼主应 ...

第一我这个是基于事实的探讨,第二,只有驴友懂法了,超越绿野平台维护自身权益,这样的悲剧才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是那些“坐椅待币”挣钱的商业领队不想看到的,但这是户外运动的明天。

点评

这厮怕是来混淆视听的~呵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11:27
是啊,希望如楼主所愿,这东西往往左右都对有时候,有时候左右都错,这次是无良领队,其实也有无良队员,哎,麻烦。这次用楼主您的精神起诉无良领队,也许下次无良队员用您的精神起诉负责任的领队,挑领队的错实在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5 23:58
也只是探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5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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