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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木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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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行队12月22日灵山活动重大失误致人死亡案件法律事实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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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2-12-26 10:58:50 | 只看该作者
请你先看看判决书全文内容再说话。根据现有诸多判例,区分是否盈利是认定责任的关键一步,事实上,手手案中,法庭认定组织者负责人的很大一条理由就是推定、认定组织者收钱获利了,所以要他负责。
另外,不要只说手手案例,怎么不提夏子案呢?当时手手他们的“免责声明”具体什么内容?现在的“免责声明”是什么内容?真正的AA队,我赞同“免责声明”有效,但是在商业队我认为“免责声明”无效,我意见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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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看我的文章,我一直在商业的范畴内谈论这件事,第二是不是盈利活动,首先绿野的定性自由结伴就是商业领队户外活动,那是否有盈利事实,你别忘记了同天还有一个队!不提夏子案的原因很简单,两个案件虽然都致人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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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11:03:29 | 只看该作者
shuichai 发表于 2012-12-26 10:58
请你先看看判决书全文内容再说话。根据现有诸多判例,区分是否盈利是认定责任的关键一步,事实上,手手案中 ...

你先看我的文章,我一直在商业的范畴内谈论这件事,第二是不是盈利活动,首先绿野的定性自由结伴就是商业领队户外活动,那是否有盈利事实,你别忘记了同天还有一个队!不提夏子案的原因很简单,两个案件虽然都致人死亡,但是性质不同,本案欺诈行为在先—活动中存在主管致人死亡的客观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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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哪个字也没说这次灵山事件,不应该追责。同志哥敢不敢把我的话看全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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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12-12-26 11:06:10 | 只看该作者
木光海 发表于 2012-12-26 11:03
你先看我的文章,我一直在商业的范畴内谈论这件事,第二是不是盈利活动,首先绿野的定性自由结伴就是商业 ...

我哪个字也没说这次灵山事件,不应该追责。同志哥敢不敢把我的话看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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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我们都理顺下发言,自己从头到尾看我们的对话,就明白问题所在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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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11:10:30 | 只看该作者
shuichai 发表于 2012-12-26 11:06
我哪个字也没说这次灵山事件,不应该追责。同志哥敢不敢把我的话看全了。 ...

这样我们都理顺下发言,自己从头到尾看我们的对话,就明白问题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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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12-12-26 11:24:06 | 只看该作者
航海者 发表于 2012-12-25 23:49
如果按楼主之敬业精神去挖户外领队责任,估计以后不是有负责任领队大量涌现,而是没有人敢做领队了。楼主应 ...

你这个论调,无耻之极。我举个类比的例子吧。
比如市场上有人把地沟油当食用油销售,人们说,这不行,要制裁,不允许把地沟油当食用油卖。然后你说了,你说,不要这样么,这样打击人家,就不会有人榨油卖油了。这不是混蛋逻辑吗?
我想说,如果追究黑导游的责任,可以让那些黑导游从此销声匿迹,可以让户外运动从此远离这些不负责任的组织者,我相信户外运动只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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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你“让户外运动从此远离这些不负责任的组织者,我相信户外运动只会更好”这个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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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11:27:13 | 只看该作者
shuichai 发表于 2012-12-26 11:24
你这个论调,无耻之极。我举个类比的例子吧。
比如市场上有人把地沟油当食用油销售,人们说,这不行,要 ...

我支持你“让户外运动从此远离这些不负责任的组织者,我相信户外运动只会更好”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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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12-12-26 11:27:45 | 只看该作者
木光海 发表于 2012-12-25 23:54
第一我这个是基于事实的探讨,第二,只有驴友懂法了,超越绿野平台维护自身权益,这样的悲剧才不会发生, ...

这厮怕是来混淆视听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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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最近写的这些文章的目的与你那个观点相同的“可以让户外运动从此远离这些不负责任的组织者,我相信户外运动只会更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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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11:30:21 | 只看该作者
shuichai 发表于 2012-12-26 11:27
这厮怕是来混淆视听的~呵呵

恩,我最近写的这些文章的目的与你那个观点相同的“可以让户外运动从此远离这些不负责任的组织者,我相信户外运动只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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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12-12-26 11:41:36 | 只看该作者
忘记了ID 发表于 2012-12-26 00:42
几年前的夏子案就是因为大家的一些推波助澜,将事件推上了法庭,最后仅得到了蓝轩等几个组织的捐款,对于领 ...

我的意见呢,如果是真正的AA活动,自己自不量力出了意外,不应当向领队或者其他队友追究法律责任,除非领队或者其他队友对遇难者的遇难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把人对下悬崖,那就是另外的问题了。但是,对于商业队,因为存在经营行为,他和AA队是不同法律性质的,所以,对于这次灵山事件,我赞同通过法律解决。
举个类比的例子。马路上有自己碰瓷讹司机的,这当然可耻;但如果真是司机肇事了,比如酒后驾驶撞了人,难道你还不允许受害人追究司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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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了你的帖子,如果讲责任,就不在于是否AA。现在探讨的是理性的东西,而不是感性。纵观这几日帖子,我无数次询问,同等情况下,如果是AA队,讨伐之声还会这样吗?相反,如果出事的真是AA队,口水和问责也不会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11:54
认同你的意见。但不希望看到意欲左右家属想法的帖子而已。如果司法程序真的能够给个说法,也会推动户外的规范性。但因为离开5年了,不知结伴是占点便宜的性质,还是商业运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11:47
认同你的意见。但不希望看到意欲左右家属想法的帖子而已。如果司法程序真的能够给个说法,也会推动户外的规范性。但因为离开5年了,不知结伴是占点便宜的性质,还是商业运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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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12-12-26 11:47:20 | 只看该作者
shuichai 发表于 2012-12-26 11:41
我的意见呢,如果是真正的AA活动,自己自不量力出了意外,不应当向领队或者其他队友追究法律责任,除非领 ...

认同你的意见。但不希望看到意欲左右家属想法的帖子而已。如果司法程序真的能够给个说法,也会推动户外的规范性。但因为离开5年了,不知结伴是占点便宜的性质,还是商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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