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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木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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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行队12月22日灵山活动重大失误致人死亡案件法律事实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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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12-26 00:31:49 | 只看该作者
木光海 发表于 2012-12-26 00:21
您说,你说,我懂的一定回答,只是您提问题,不要带明显指向性言论

您开贴探讨问题,每个人的想法角度不同,不是左,就是右,还有一部分中间。一、如果您开本帖就是要声讨领队,那我无话可说;二、如果您开本贴能容忍大家抛开事件本身,站得更高角度来探讨问题。您是第二种情况我尊敬您。您是第一种情况的话,您本身就有指向性,如果其他人指向性和您不一致,您就认为其是马甲。您是学法律的么?公平啊,尤其是程序公平,难道不同意见不能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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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是否是讨论,请自己参阅你的原文,都使用无良而已了,我不认为你是心平气和表达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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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00:37:02 | 只看该作者
航海者 发表于 2012-12-26 00:31
您开贴探讨问题,每个人的想法角度不同,不是左,就是右,还有一部分中间。一、如果您开本帖就是要声讨领 ...

您的问题是否是讨论,请自己参阅你的原文,都使用无良而已了,我不认为你是心平气和表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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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12-26 00:37:03 | 只看该作者
一、吊销与注销是公司不同的法律状态。
二、即使商业领队(这次指煊儿),也不一定对队友的死亡承担责任,原因我想你知道的。
三、现在对灵山事件作过细的法律责任探讨,个人觉得不合时宜,你要探讨,还是等这个事件尘埃落定后吧,这个尘埃落定或许是私下协商的,或者调解的,或生效判决的。
四、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还没看到有判决先例,个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因果要件并不符合,同时法理上也没这个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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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先这个队和萱儿有告诉队友绝对不能冲顶吗? 冲顶后她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 15:06
第一点,同意,吊销不等于注销。但导致的一个后果是相同的---该公司不再具有合法经营的条件,如果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属非法经营。第二点,商业领队确实“不一定”对队友的死亡承担责任---有人愣往山崖下跳没人能拦得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0:58
标记 网友资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0:44
赞成相关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0:42
负责不负责自己看广西7.9手手遇难案判例,及法律条问引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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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12-26 00:38:52 | 只看该作者
木光海 发表于 2012-12-26 00:20
以营利目的就是商业行为,虽然你包装了结伴自助游的帽子。

你老没有回答我的问题。盈利游樂,但要区分哪种盈利。我付出了,我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我把它完全商业化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并且结伴板块既然是商业版块,能找到充分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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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取得我不和你讲,防止有人消灭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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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00:38:59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12月22日灵山事件法律事实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探讨

狼妙 发表于 2012-12-26 00:37
一、吊销与注销是公司不同的法律状态。
二、即使商业领队(这次指煊儿),也不一定对队友的死亡承担责任,原 ...

负责不负责自己看广西7.9手手遇难案判例,及法律条问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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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2-12-26 00:41:12 | 只看该作者
你那么想探讨,那就把广西7.9手手遇难案判例,及法律条问引用,都发上来吧,也好让大家见识见识,探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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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不让发,自己百度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0:59
不想编辑,这个大家指广大的绿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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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12-26 00:41:54 | 只看该作者
狼妙 发表于 2012-12-26 00:41
你那么想探讨,那就把广西7.9手手遇难案判例,及法律条问引用,都发上来吧,也好让大家见识见识,探讨探讨 ...

不想编辑,这个大家指广大的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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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2-12-26 00:42:09 | 只看该作者
狼妙 发表于 2012-12-26 00:37
一、吊销与注销是公司不同的法律状态。
二、即使商业领队(这次指煊儿),也不一定对队友的死亡承担责任,原 ...

赞成相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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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2-12-26 00:42: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忘记了ID 于 2012-12-26 00:44 编辑

几年前的夏子案就是因为大家的一些推波助澜,将事件推上了法庭,最后仅得到了蓝轩等几个组织的捐款,对于领队和队员本来道义上的都没有得到。。。因此我也感觉此时探讨,有误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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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呢,如果是真正的AA活动,自己自不量力出了意外,不应当向领队或者其他队友追究法律责任,除非领队或者其他队友对遇难者的遇难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把人对下悬崖,那就是另外的问题了。但是,对于商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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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2-12-26 00:43: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半阙角梳 于 2012-12-26 00:56 编辑

这帖子有意思。先留名附2006年广西南宁驴友案片段:
既然这样那就编辑一下了,有兴趣的自己度娘。第一案不是没有参考意义。

点评

本次活动贴是车费60,还是有区别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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